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我院规定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出生医学证明》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名单报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并严格执行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
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一)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
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周口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应由我院出具。
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t背景介绍1.2\t目的和适用范围1.3\t定义1.4\t政策和原则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与管理程序2.1\t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2.2\t相关材料准备2.3\t证明的颁发2.4\t证明的存档与管理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要求3.1\t证明的核心内容3.2\t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3\t证明材料的保密性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与认证4.1\t审核程序4.2\t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4.3\t证明的受理与拒绝第五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效力5.1\t证明的使用范围5.2\t证明的效力和决定权5.3\t证明的更新与补办第六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保存6.1\t证明的保管责任6.2\t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6.3\t证明的销毁与处置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7.1\t监督机构和职责7.2\t违规处理和处罚措施7.3\t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第八章附件8.1\t申请表格样本8.2\t审核流程图示8.3\t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申请表格样本附件2:审核流程图示附件3: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出生时间的证明文件。
2.证明的颁发:指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后,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3.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必须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出生时间等,并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证明材料的保密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管理机构在进行证明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确保证明的准确、完整和合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和目的1.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健康评估,提供有关新生儿健康状况的证明文件。
2. 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合法身份,为其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提供基础数据,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办理流程1. 家长或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期内(例如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2. 医疗机构应提供申请表格,并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如联系明、结婚证等)3.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健康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完成身体检查和评估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证明文件交予家长或监护人,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案。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描述。
2. 出生医学证明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标准化的表格和医疗专业术语的使用。
3.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签发,标明签发日期和机构名称,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完整和可检索。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同时应备份相关电子数据。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获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确保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服务中心等。
2.联系明:指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合法性的文件或证件,例如联系、户口本等。
3.结婚证:指夫妻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00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相关医学信息的文件,通常包括出生日期、体重、身长、性别、母婴双方的医学情况等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证明申请与发放1. 证明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出生后的一周内,带着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儿的照片、住院医师或助产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3. 证明发放: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四、管理流程及责任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流程,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执行情况。
2.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于核实通过的申请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明的安全保存和隐私保护。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制度完善1. 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时俱进。
3. 申请人和公众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3.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签发和存档工作。
4. 检验科负责出生证明相关检验报告的审核和签发工作。
5.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工作。
三、出生证明开具流程1. 新生儿出生后,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 检验科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至产科。
3. 产科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经审核无误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
5. 签发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并告知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生证明管理要求1. 严格审查新生儿出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4.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签发、存档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责任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产科、检验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新生儿在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医学
证明文件,记录了婴儿的出生情况、体格检查结果、母婴诊断等信息,是公民身份认定、社会福利享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发放机构和权限: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
权限,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发放机构和流程。
2. 证明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证明内容和格式: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确保证
明文件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4. 证明保存和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
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要求,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可靠。
5. 证明使用和查询: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
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查询和使用程序,防止滥用和泄露。
6. 监督和处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
放和使用,提高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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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
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
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
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2.印章的式样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4.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5.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
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6.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7.“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九.专用章使用制度
1.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4.《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上盖章。
5.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姓名。
6.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
7.《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
做好调查取证,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
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
签发机构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一.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年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
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办理流程:
1.入院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
2.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出院前婴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1.按照规定,婴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流程,请到医务科询问或咨询
(2361283)。
3.《出生医学证明》在出院前办理,如特殊情况请在一个月前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