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近⽇,⼀家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员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去年底,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对公司现有的⼀不动产进⾏了评估,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房屋评估增值了40万元(实际上主要为⼟地的评估增值)。
该房屋增值部分好像不能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应计⼊盈余公积,⽽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对此公司会计上、税收上应作何处理? 税务⼈员解释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般只有进⾏股份制改造时才可以⽤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
会计处理上,评估增值部分⼀⽅⾯要计⼊资产价值,同时对增值部分要按所得税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税款,差额部分计⼊资本公积,然后按公司章程规定转增股本。
在税收上,对于这种评估,如果没征收所得税,当然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作为成本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规定,企业进⾏股份制改造发⽣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法中选择⼀种⽅法。
据实逐年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每⼀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式实际计⼊当期成本、费⽤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选择何种⽅法需要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且⼀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前原值计提折旧与按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不同。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即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
相对来讲,综合调整比较简单适用,不需要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划分资产项目,只需将其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同,相应地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采用综合调整方法时,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如: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80%.1998年12月b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折旧因素),b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率为33%.则b企业和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b企业的会计处理:(1)资产评估时:借:固定资产100000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递延税款33000(2)每年计提折旧时: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a企业的会计处理:(1)b企业资产评估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53600(2)b企业计提折旧时:借: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第一篇: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08-03-04 15:17众所周知,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增值税纳税评估后续的会计账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评估后续的会计账务处理一、当年增值税评估结果处理:(一)、自查未做收入补缴增值税入库;目前企业一般处理为: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2、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复查时发现有的企业自主使用“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不出现季度内预警两税收入差异。
注:评估财务处理不规范,只调整税款不作收入,导致企业将评估补税在后期应缴税金中冲抵、漏交所得税、增值税与所得税收入差异预警指标数上升,已引起各级重视,是加强评估后续管理的新课题,随着评估立法,有可能设置“增值税评估调整”科目过渡。
调账处理:时间假设1月20日评估并通过“税票录入”模块入库,且当时未开具发票。
1、借:应收账款1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货: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2、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3、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营业外支出---滞纳金贷:银行存款申报处理:次月2月10日申报税款时在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将收入数100填列,同时主表第4栏填“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100,第16栏中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交税额计算填列13。
由于主表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自动承接评估补税13万,必需手工填列主表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13万,否则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显示负数如果对方以后索要发票,则开具发票时应做如下分录:1、先冲掉原来的业务:借:应收帐款---1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根据发票同样的做:借:应收帐款---1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次月申报税时则应在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填列相应收入负数-100,原因为已开具了发票,在开票收入中多呈现了收入。
相应的增值税是不用交的,原因是已经交纳了。
目前企业大多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列负数,造成了此栏省局通报的负数混乱现象。
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
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货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在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第1种情况强调的是对所有的资产进行这种处理的方法,第2种情况只强调了固定资产,但是,这里想说明的是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我们姑且当成一种情况来举例,即不分什么资产,均按10年进行平均调整(包括折旧、使用或摊销),以下也就简称调整。
现假定评估前资产价值为A元,利润总额为B元,净利润为67%B 元。
评估后增值10000元,已调账。
按10年调整期限,每年调整额1000元。
(1)按第1种处理方法,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则首先应做账务处理:借:资产10000元贷:递延税款3300元(10000×33%)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元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B-1000元,所得税为(B-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递延税款:借:递延税款330元(1000×33%)贷:应交税金——所得税330元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的。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账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账务处理,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严肃呢?但其实这话题并不难,咱们今天就轻松聊聊,保证让你听了之后觉得心里一亮,嘿,这个懂了!说到资产评估,首先得明白,它是个啥。
简单来说,就是对你公司拥有的资产进行一个“体检”,看看它们现在值多少钱,比以前涨了多少。
这就像给你心爱的车子做个检查,发现它的价值比你想象的高,心里那种小激动,简直不能更爽了。
这时候,增值可就来了。
增值就是资产在评估过程中,价值的提升。
咱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你家那辆老爷车,经过精心保养,结果评估的时候发现,哇,竟然值了一大笔钱。
这时候,账务处理可得跟上。
不然就像过年时没有挂灯笼,怎么能显得喜庆呢?增值的部分,得好好记录。
比如,车子原来值10万,现在值15万,那5万就是增值。
别小看这5万,进账的同时,也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怎么说呢,反正就是要把这份惊喜记下来。
说到账务处理,首先得考虑会计的入账原则。
比如说,增值的那部分得放在哪个账上,这可不是随便填填就行的。
得根据实际情况,找个合适的科目,像资产评估增值,那可以放在“其他综合收益”里,这样一来,账面上看起来更整齐,心里也踏实。
不然的话,真是“乱七八糟”,让人看了头疼。
在记账的时候,有个原则叫“谨慎性原则”,这个词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其实很简单。
就是要小心翼翼,不要高估资产的价值,别一味地把它想得很好,最后可就是“画饼充饥”。
所以,资产的增值也得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具体情况去评估。
就像你觉得自家小狗是最可爱的一样,但如果在比赛里没得奖,那是不是得重新审视一下了?再说说增值的税务问题,这也是个大头。
有些地方,增值部分可能会涉及到税收,这就得细细琢磨了。
国家的税务可复杂得很,不是咱们想当然就能搞定的。
增值可能会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波动。
这里面可得算计着来,别让意外的税负把你压得喘不过气。
要是觉得自己不行,那就请个专业的财税顾问,像请个教练,帮你把关。
政府会计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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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账务处理分录
股改账务处理分录
股改,即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的重组和配置,以建立股份制企业为目标而进行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的资产、负债交易活动。
股改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分录,主要涉及到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增值、折股、资产剥离、产权界定、股权设置、股权变动等事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改账务处理分录:
1.资产评估增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2.资产剥离:
借:相关资产科目
贷:剥离资产科目
3.产权界定:
根据产权界定结果,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科目。
4.股权设置:
借:股本/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收资本溢价
5.股权变动(如股东增资、减资):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股本/实收资本
借:股本/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6.股改相关费用: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7.股改时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收资本溢价
贷:股本/实收资本
请注意,以上分录仅作为示例,实际股改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股改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咨询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的意见。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在评估与审计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在审计与咨询业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使财务报表好看(主要为融资、投标等目的),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增值后进行调账,使净资产增大和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达到某些指标要求。
也有企业因办理资质申报等需增大注册资本,对土地使用权等进行重估增值,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入账转为资本公积并进而转增注册资本。
还有的企业因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企业重组等非日常交易或事项中资产经评估后产生的价值变动,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及会计处理(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我们知道,资产评估从资产评估范围角度,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中一般像房屋、土地等资产,评估增值者居多,像机器设备、存货、应收款项等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评估减值。
从业务性质角度区分,可分为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重组改制评估增值、合并分立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及资产(股权)转让评估增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评估增值、抵押贷款及担保评估增值等。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都需进行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法定重估增值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但“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
“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分立、合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等。
这些“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某些情形也不进行会计调账处理,需进行会计调账处理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分立、合并等。
对评估增值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我单位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额8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按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不考虑税的问题,帐务处理是否是: 借:固定资产8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贷:资本公积100万元如果不是,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回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对照以上规定,贵公司的资产评估,如果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的情况,您就不应该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四、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此外还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账务处理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的预期收益,⽤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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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账务处理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的利润将没有可⽐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及其他报表使⽤者,从⽽影响他们的决策。
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价值;⼆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账。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涉及以下情况: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二)会计上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
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评估增值会计处理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二、折旧计提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
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 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三、案例解析【例】A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仅有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某设备(使用期限15 年,已使用5 年,按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
该的原账面原价为30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 万元,评估后账面原价为500 万元,累计折旧200 万元,使用期限不变,所得税税率25%。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若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无需交税:借: 固定资产2 000 000贷: 累计折旧1 000 000股本1 000 000每年计提折旧时(按评估后账面资产原价):借: 管理费用300 000贷: 累计折旧300 0002.、若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并要缴纳所得税: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借: 固定资产2 000 000贷: 累计折旧1 000 000递延所得税负债250 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50 000每年计提折旧时:借: 管理费用300 000贷: 累计折旧300 000同时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25 000 元(250 000÷10):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250 000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 000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50 000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 000。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帐务处理?
问: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帐务处理?交什么税?
答:评估增值一般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进行评估,比如投资、转让股权重组、改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等。
资产评估增值后,要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递延税款
关于评估增值,需要对照您单位评估的情形确定是否征收所得税。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长投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中级
长投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中级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表明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且能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里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指企业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4)不需用固定资产;(5)未使用固定资产;(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和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知识点: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即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具体包括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有的话)贷:固定资产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借: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1)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税款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残料入库借:原材料贷:固定资产清理4.保险或过失人赔偿的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贷:固定资产清理5.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小新点】主动损失:资产处置损益,被动损失:营业外收/支。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产评估增值无须调整账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产评估增值无须调整账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到其客户某房地产公司的调整账务通知以及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求增加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8500万元。
对此,事务所负责人觉得很纳闷,遂向该公司了解情况。
原来,该公司为获取银行抵押贷款,前不久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房产增值8500万元。
但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条件限制,不能简单增加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求助税务师事务所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也就是说,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购置时所支付的银行存款或是现金,或者按照置换资产时所付出的等价物的公允价值进行等量计算。
同时,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已经明确了会计计量的五种属性,分别是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并对企业会计计量如何适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如果采取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此外,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可见,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核算,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实际成本计价,不得随意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也有例外。
对于清产核资和企业改组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企业同样可以调整其账面价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全文失效规定,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经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的会计处理
我单位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额8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
按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不考虑税的问题,帐务处理是否是:
借:固定资产80万元
累计折旧20万元
贷:资本公积100万元
如果不是,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回答: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
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对照以上规定,贵公司的资产评估,如果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的情况,您就不应该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新设合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入账
新设合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入账
【问题】
甲乙两个有限公司(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经过协商并经由各自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两公司新设合并决议。
之前,拟合并双方分别对各自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甲乙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值。
请问:假定两公司均履行完毕新设合并及甲乙公司注销的法律手续,新公司对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未见对新设合并业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拟合并企业的评估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各单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后将最终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不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是将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评估商誉)单独列示,同时列示资本公积。
合并时,企业通常先要按协议确定双方的净资产数额,如果简单地将评估后的各方净资产数额合计作为新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则新公司的资产、负债要按各公司评估数额入账,合并后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各公司净资产的合计数。
如果各方按协议确认的资本数额与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有差异,则各项资产按评估数额,所有者权益按协议确认数,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各企业评估商誉合计数作为新设企业的合并商誉。
但这种新设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以在原来各企业的账面值为基础,且商誉的摊销金额不能税前扣除,具体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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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做账务处理
【问题】
我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了,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还需要交那些税呢?
【解答】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
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