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70663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
甲方(承运方)应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乙方
(托运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范围
责任保险应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货物损坏、灭失、延误交付等。
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低于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货物装运开始,直至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为止。
5.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 保险凭证
甲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乙方提供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已投保责
任保险。
7. 保险索赔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协助乙
方进行保险索赔。
8. 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乙方进行赔偿后,甲方不再承担额外的赔偿
责任。
9. 保险变更
如货物价值或运输路线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需要调整保险金额。
10. 保险争议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在国际货物运输的途中,往往会由于责任人(船长船员或货运代理)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损害,或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
这种损害或损失常常是严重,涉及的索赔金额也是巨大的。
有时甚至会超过货物的本身价值或者是船舶的价值。
无了保护本国的航运业,各国通常将这种索赔用法律来加以限制。
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均有权将其责任限制在合理的限额内。
当货运代理人为承运人时,则要享受有关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对船上货物的损害赔偿,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
这种限制一般是按照损失一件货物或是一个货物单元如(一个集装箱)来确定索赔的限额。
承运人的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先各自上另约定。
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的责任限额,其赔偿限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高于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是货物的市价。
各国有关货运代理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是不一致的,有些国家采用的严格责任制,有些国家采用的是对过失或是疏忽负责,而且赔偿的限额也不一相同。
这完全取决于每宗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但是,许多国家有关于货物运输的法律,尤其是有关货运代理的法律是很不完备的,多数情况下,只有些原则性的规定。
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的总原则。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根据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事由;《海牙规则》规定17想免责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过失免责,值(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是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是过失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二类为无过失责任,包括不可抗力、货方过失、货物本身原因等。
即(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或谋私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是由于其他通航领域所造成的、危险或是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是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是代表的行为或是不为;(10)不论由于任或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部的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限制;(11)暴动或是骚动;(12)在救助或是企图救助人命或是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造成的容积的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失或灭失;(14)包装不固;(15)标识不清或是不当;(16)经谨慎处理人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谋私,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谋私所造成的其他任何原因,但要求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责任保险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4、“混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 致;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产生原因 (一)国际货运代理自身的过失 (二)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 (三)保险责任不合理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一)错误与遗漏 (二)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三)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四)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四、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及渠道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 责任及责任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一)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可以划分为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4、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五、国际货运代理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投保其责任险 一是所有西方国家和某些东方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是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 三是互保协会也可以投保责任险 四是通过保险经纪人
六、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
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
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 5、蓄意或故意行为
国际货代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旳除外责任
5) 采用必要旳防范措施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旳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旳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下列三
种情况: 1) 国际货运代理本身旳过失。 2) 分包人旳过失。 3) 保险责任不合理。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旳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旳内容,取决于因其过 失或疏忽而造成旳风险损失。如:
2) 建立行业管理
尽快成立一种物流行业协会来协调和统一物流商旳活动,营造 一种正常而有秩序旳物流市场,使之规范经营,合理竞争, 降低物流商旳经营风险。
3) 建立评估机构
4) 制定管理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风险管理程序,并 严格按照这个程序进行操作。同步,不 断地进行风险管理旳培训,增强大家旳 风险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旳风险管理 观念与知识,以克服风险管理旳短期行 为,实现风险管理旳原则化、程序化、 规范化。另外,风险管理尚需发挥团队 精神,只有这么才干从根本上提升企业 抵抗风险旳能力。
在承保范围内旳国际货运代理旳损失; 4) 违法行为造成旳后果
5) 蓄意或有意行为,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 起旳损失;
6) 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 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 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 充公、征购等旳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 府、公众或地方权威旳指令而造成旳任何损失 或损害。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要点和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要点和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项涉及到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的重要保险形式。
它为货物运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要点和条款对于贸易商、物流公司以及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要点和常见的条款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合约来保护货物免受各种风险和损失的保险形式。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等情况,这些风险都可以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来规避。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要点1. 保险责任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被盗等风险。
具体的责任范围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保险费率的确定通常会考虑到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货物的类型等因素。
3. 责任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对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所给付的限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责任限额会有所不同。
4.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金额。
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通常可以选择不同的免赔额,不同的免赔额会影响保险费率。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常见条款1. 全损险:全损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全损情况时,保险公司对货物的全部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
2. 部分损失险:部分损失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部分损失情况时,保险公司对货物部分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程度来确定。
3. 责任豁免条款:责任豁免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的条款。
比如在战争、恐怖袭击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
4. 保险索赔: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货主进行赔付。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人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的运输货物。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货物的价值,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保险责任1. 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金额将根据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来确定,并在责任认定后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
三、免责条款1.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如地震、火灾等,保险人将免责。
2.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人也将免责。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将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以及货物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费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 保险费用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逾期未付将视为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五、索赔程序1. 被保险人在货物损失或丢失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尽快支付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货物装运后至到达目的地并交付完毕。
2. 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误或其他情况延长运输时间,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货物交付完毕之日。
七、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保险人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以上为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供双方遵循执行,确保运输货物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
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国际货运提单所规定的全部运输过程中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毁损、丢失、短缺等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直接经济损失。
二、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必须为合法货物,符合运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2. 货物的保险价值以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实际价值为准,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3. 本保险不承保危险品、生鲜、易腐烂或易变质的物品,以及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
三、保险责任限制1. 本保险对于因罢工、战争、政治风险、核辐射或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2. 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如货物价值超过保险限额或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索赔和赔偿程序1.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报告。
2. 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批复。
3. 被保险人应按要求提供货物的发票、运输单据、损失评估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申请,并同意进行赔偿,双方应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和方式。
五、保险费用和期限1. 保险费用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运输方式、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2.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至约定的运输终点或目的地交货之日终止。
3. 如保险期限到期前未完成运输,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保险期限,但需支付相应的额外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终止1.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结语本保险条款旨在明确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的范围、标的、责任限制以及索赔和赔偿程序等内容。
合同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条款规定,以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条款及保险责任说明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条款及保险责任说明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货物运输条款1.1 货物描述1.2 运输路线1.3 运输方式1.4 运输期限1.5 运费支付方式1.6 货物装卸责任1.7 货物损失及损坏处理2. 保险责任说明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2.4 保险理赔程序2.5 保险责任限制2.6 保险合同解除及终止3.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货主的权利和义务3.2 运输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3 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4. 争议解决方式4.1 协商解决4.2 调解解决4.3 仲裁解决4.4 法律途径5. 适用法律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 其他条款6.1 保密条款6.2 不可抗力6.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6.4 合同的解除6.5 违约责任6.6 损害赔偿责任7.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终止8. 合同附件8.1 货物运输单据8.2 保险单据8.3 其他相关文件9. 定义与解释9.1 本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货主:指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运输公司:指承担货物运输义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指承担货物运输保险义务的公司货物:指本合同约定的运输对象运输期限:指货物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预计运输时间运费:指运输公司为完成货物运输所收取的费用10. 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日期10.1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由双方在____(地点)签订。
11. 合同的副本1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合同的 language13. 合同的修订记录13.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历经____次修订,最新修订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14. 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14.1 本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不受未经双方共同签署的附加条款或任何书面以外通信的影响。
2024年修订版:国际货运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修订版:国际货运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1.4 保险期限2. 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卸地点2.4 货物的运输方式3. 保险责任3.1 保险人的责任3.2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3.3 保险事故的申报3.4 保险赔偿的计算4. 保险理赔4.1 理赔程序4.2 理赔材料的提交4.3 理赔金额的支付4.4 理赔争议的解决5.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保险合同的变更5.2 保险合同的解除6. 保险合同的转让6.1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6.2 保险合同转让的程序7. 保险合同的效力7.1 保险合同的生效7.2 保险合同的失效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效9. 一般条款9.1 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 9.2 合同的适用法律9.3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9.4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0.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0.1 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人的义务1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投保人的权利11.2 投保人的义务12.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2.1 受益人的权利12.2 受益人的义务13. 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4. 合同的附件14.1 保险单14.2 货物运输合同副本14.3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保险合同所覆盖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类型如下:(1) 火灾、爆炸;(2) 海水、河水、湖泊或地下水进入货物包装;(3)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的碰撞、失踪或搁浅;(4)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5)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6)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部暴力造成的损失;(7) 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保险责任范围。
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人应确保保险金额不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运输合同在跨境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等。
为了降低风险和确保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国际运输合同通常会包含货物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旨在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进行赔付。
保险范围通常包括货物在装货、运输及卸货过程中的一切损失。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在国际运输合同中,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通常应包括货物的采购成本、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同时,保险费的计算通常要考虑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货值以及承保风险的等级等因素。
三、投保和索赔程序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还规定了投保和索赔的程序。
在运输开始前,承运人和货主应共同办理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货主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据。
四、免责条款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通常还包括一些免责条款,用于规定一些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免除。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因素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失或延误,但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此类情况下的责任。
五、其他条款除了上述内容外,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还可能涉及一些其他条款。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保险期限、保险赔付的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减少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国际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对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减少风险起到了关键作用。
承运人和货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条款,并遵守相关的投保和索赔程序。
通过货物保险的保障,国际贸易可以更加顺利和稳定地进行,同时也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国际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以确保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赔偿。
以下所列条款适用于本合同。
各方应仔细阅读并且明确理解其含义。
一、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灭失、损坏、延误等情况。
1.2 保险的有效期为货物出发地开始装运之时起,至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之时止。
1.3 保险的承保地区为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货物运输。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a) 超过自然灾害和运输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b) 超过可控因素,如盗窃和劫持等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c) 超过货物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停滞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责任:(a) 因货物自身质量、结构、耐水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b) 因货物包装不当或者封装不严密导致的损失;(c) 因货物价值的市场波动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保险费及索赔3.1 保险费金额以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写入合同。
3.2 在货物受损或丧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损失评估报告。
3.3 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进行索赔处理。
如果保险人对索赔金额有争议,应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3.4 索赔金额应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解除合同4.1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只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4.2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退还剩余保险费,减去已发生的费用和索赔金额。
五、争议解决5.1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无法达成协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其他事项6.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2 保险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在协议达成后进行修订。
6.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有争议的问题,应依据国际运输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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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六)核材料;(七)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八)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
第九条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六)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七)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八)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第十条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计保险费。
预计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额为依据计算。
预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计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计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围内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
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造成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如发生盗窃或抢劫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支付凭证(有关费用发票等);(五)相应的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如有);(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如有);(七)被保险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利益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认。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若约定了分项责任限额且适用分项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限额;(三)在依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发生的施救费用与法律费用免赔额仅扣除一次;(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二)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