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方案
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XX省籍学生,其他省籍学生按照生源地省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等工作,学生工作处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查、学生信息的上报以及学生诚信教育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分工职责:(一)全面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二)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学生信息和收费账户信息的维护,续贷声明审核以及借款学生回执单信息录入等工作;(三)负责与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沟通,做好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毕业确认等工作,协助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贷款回收工作;(四)组织各学院(系)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宣传征信知识,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信守承诺、按约还款。
第八条财务处分工职责:(一)负责向贷款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分工职责:(一)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在校证明;(二)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更证明。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帮助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推出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本方案旨在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助力贫困学子圆梦校园。
二、实施方案1.宣传推广(1)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政策知晓率。
(2)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每所学校都设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栏,方便学生了解政策。
2.申请人条件(1)具有我国国籍,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流程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名单报送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与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1)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学校。
(2)学校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学生个人账户。
5.贷款还款(1)学生在毕业前,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协议。
(2)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①提醒学生及时还款;②逾期还款的,加收滞纳金;③严重违约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6.风险防控(1)加强贷前调查,确保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真实可靠。
(2)完善贷后管理,定期对贷款学生进行信用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提前预警。
三、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2.强化责任担当,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3.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生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规范只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规范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XX、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XX、XX、河南、XX、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二章代偿范围第五条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在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所属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选全文
最新优选全文(可编辑修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财教[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4年4月24日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
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尤其是升入大学。
然而,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费用也呈上升趋势,让一些家庭承担起支付教育费用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用助学贷款制度应运而生。
信用助学贷款是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贷款发放的一种形式,可以帮助家庭解决临时资金缺口,以便孩子顺利完成学业。
本方案将介绍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确保该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二、实施目标1. 解决学生家庭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资金缺口,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2. 支持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公平;3. 鼓励并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三、实施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家庭一视同仁,不搞特权;2. 可行性原则:确保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合理,不给学生家庭增加过大的经济负担;3. 精确度原则:严格按照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借贷的公平合理;4. 风险防控原则:通过严格的还款追踪和风险评估,降低借贷风险。
四、实施方案1. 客户申请(1)学生及其家庭向银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2)申请人必须提供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学生的录取通知书;(3)申请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欠款等不良记录。
2. 评估和审核(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2)银行核实个人及家庭情况,包括收入、负债情况等;(3)根据评估结果和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 贷款发放(1)银行向学生及其家庭发放贷款;(2)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项目确立,确保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3)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和学生家庭信用状况确定。
4. 贷款还款(1)学生毕业后,需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3)学生及其家庭还款能力评估结果决定还款期限和金额。
会泽县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实施方案
会泽县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更多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建立良性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县教育局专门成立了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陈加明县教育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茹兴贤县教育局副局长成员:薛升龙县教育局德育科科长王庭立会泽一中校长赵朝东会泽二中校长柳茶林会泽三中校长尹吉成会泽四中校长邹修刚会泽五中校长李寿鼎实验高中校长李兴富茚旺高中校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德育科,由薛升龙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承办,同时在7所学校设立具体业务办理点,每个业务办理点有具体工作人员负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布置全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7个业务办理点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办理。
二、责任分解(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学校业务办理点开展工作、网上资格审查、打印合同、登记回执,档案整理报送等工作。
(二)学校业务办理点学校业务办理点负责宣传信贷政策、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受理学生助贷申请、资格审查、确定贷款对象、到县资助中心办理合同打印、组织共同借款人和学生签订合同、整理贷款材料送县资助中心归档等工作。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设7个业务办理点:会泽一中办理点、会泽二中办理点、会泽三中办理点、会泽四中办理点、会泽五中办理点、实验高中办理点、茚旺高中办理点。
各办理点受理范围和对象:会泽一中办理点:曾在本校就读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会泽籍在校生和今年录取的高校新生;在外地高中就读户口在金钟镇、大海乡、娜姑镇的会泽籍在校大学生和今年录取的高校新生。
会泽二中办理点:曾在本校就读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会泽籍在校生和今年录取的高校新生;在外地高中就读户口在者海镇、新街乡、大井镇的会泽籍在校大学生和今年录取的高校新生。
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附件:贵州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为落实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促进业务高效运行,确保我省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落实精准助贷、精准救助的精准扶贫要求,切实帮助特困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主要内容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简称贵州分行)开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求。
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
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
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概念界定一、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组织向贵州分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高校)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县级、高校资助中心和贵州分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资助办):贵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下设,负责全省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还款救助:指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V1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V1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
然而,有些学生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款,这时就需要依靠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来获取必要的帮助。
一、救助对象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1.经济困难学生2.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暂时性收入减少、丧失还款来源的困难学生3.其他特殊困难学生二、救助标准1.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还款救助。
2.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暂时性收入减少、丧失还款来源的困难学生,可以获得每次不超过1万元、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还款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救助。
三、救助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救助对象需要向所在学校或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表》、银行收到的催款通知书、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材料等。
2.审批:学校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拟定救助方案。
3.公示:救助方案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4.资金拨付:通过省级财政统筹拨付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打款到学生指定的贷款账户。
5.跟踪督办:学校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获得救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其按时还款。
四、注意事项1.申请时需填写真实信息,如虚假申报,将取消救助资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救助对象获得救助后,应当按要求如实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3.救助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于还款,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结论: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对其顺利完成学业和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教育公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希望学生们根据规定及时申请,珍惜此项政策,多为自己的未来奋斗,为社会贡献更多价值。
助学金资助实施方案5篇
助学金资助实施方案5篇1.助学金资助实施方案为弘扬慈善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营造人人关心并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20xx年7-8月,市慈善协会、华泰地产集团在市区联合开展“慈善助学·金秋圆梦”活动,通过此项活动帮助20xx年度考取大学的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克服暂时困难,顺利入学。
一、活动时间此次助学活动时间为20xx年7月13日至20xx年8月20日。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救助对象:参加20xx年度高考并考取全日制二本以上院校并具有XX市爱辉区户籍的孤儿、城乡特困、城乡低保、残障、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救助标准: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资金来源此次救助资金预算15万元,由XX市慈善总会和华泰地产集团两方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费用。
四、申报及救助程序(一)报名申请:7月13日至8月10日,申请救助的学生持户口本、低保证(孤儿证、特困证、残疾证、建档立卡证明)、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单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慈善协会报名,并填写《XX市20xx年“慈善助学·金秋圆梦”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入户调查:8月10日至15日,市慈善协会核查小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入户调查。
(三)集中审批:8月15日至20日,市慈善协会对上报的救助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批,并在XX市民政信息网公示。
(四)集中发放:8月20日,市慈善协会、华泰地产集团共同组织发放仪式,对获得救助的学生进行助学金集中发放,宣传社会爱心,弘扬慈善精神。
五、具体要求一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通过电视、报纸、民政、公众号等多种信息渠道,广泛开展宣传,认真摸清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落一人。
二要规范程序,确保救助过程透明。
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做到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助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要材料齐全,确保救助理由充分。
申报人佐证材料齐全、准确、清晰,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市慈善协会不予审批。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一、申请条件和程序1.申请人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本科生,并已被本市高等院校录取。
2.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我市指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和道德品质。
4.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高考成绩单等。
5.申请人需通过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额度和利率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根据申请人的贫困程度和学习成绩等进行个性化确定。
2.贷款利率为市场利率水平的80%。
3.贷款期限为学生在校期间,毕业后有一定宽限期。
三、贷款管理与监督1.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2.建立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安全可靠。
3.对学生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教育学习和生活费用,禁止用于投资、消费等非法用途。
4.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贷款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还款方式和优惠政策1.学生毕业后,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用于一部分还款。
3.对于按时还款并有良好表现的学生,可获得适当的还款优惠政策,如缓息、提前还款减免等。
4.对确实无力还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延期还款或债务减免等方式予以帮助。
五、宣传推广和社会参与1.通过宣传媒体和社交媒体等渠道,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增加学生和家长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2.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项目,提供助学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建立与高校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加强贷款监督和管理。
六、评估和改进1.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定期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贷款发放情况、学生还款情况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实施方案,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福建启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的前置条件,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扬州江都:三招破解教育难题 本次方案特别提出,对于获得中小学教师标志性业绩和成 果的教师及师德特别突出的教师,要在评价中予以充分体现。探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对仙女镇中心小学教育 集团实施战略东移,将集团总部由西校区迁至东校区。随着这项 决策的落地,让居住在附近的徐莉一家欣喜不已,离家不足百米 就有了名校,徐莉原本择校的念头也被打消。
北京市教委要求各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的同时,加强校园 安全管理,按照学生自愿、家长申请、班级确认、学校统一实施的 原则细化课后服务工作流程,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 接班制度。制定完善课后服务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加 强硬件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完善 校外人员入校身份核查和登记制度。将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纳入 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范围。鼓励学校与家长签订 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探索建立课后服务家校合作制度。
东莞:12 万随迁子女 享民办学位补贴
近日,广东东莞市 2018 年积分制入学学位补贴申领工作正 式启动,每年最高补贴 6000 元。据东莞市教育局初步预计,全市 12 万名学生具备申领资格。
据东莞市教育局局长梁凤鸣介绍,2017 年底,在东莞公办 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学生人数达 18.7 万人。东莞 市自 2017 年至 2019 年,将安排 10.14 亿元用于民办学位补贴。
西校区统一办学,通过“提峰填谷”、优质师资等资源共享,探索
记者日前获悉,2008 年至 2017 年,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城区小学集团化办学新路径,顺应施教区及周边群众对优质教 累计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136.4 亿元,受益贫困学生 90 万人。
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本(2篇)
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教育更加需要多样化的支持方式,尤其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面临着无法承担高昂学费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用助学贷款方案应运而生。
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无法全额支付学费的学生,通过以其个人信用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以资助其完成学业,待毕业后再进行还款。
本文将就____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进行深入介绍。
二、实施目标1.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问题,确保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
2. 促进教育公平,减少贫富差距,让更多的贫困家庭的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3. 增加金融机构对教育的支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国家整体素质。
三、实施措施1. 政府引导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学生通过信用助学贷款来融资,并提升对该项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政府还将在利率和还款期限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降低学生的负担。
2. 金融机构参与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将积极参与信用助学贷款项目,提供贷款额度,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学生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担保。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大对学生的贷款审批力度,以保证学生能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
3. 学校配合高校将负责对学生进行贷款需求评估,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机构推荐。
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学校的推荐信和个人学籍证明,以加强对学生申请资格的审核。
4. 学生自愿选择参与信用助学贷款项目应是学生自愿选择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条件和还款能力,同时对贷款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学生需签订相关协议,并承诺按时还款,保证贷款的有效性。
5. 健全还款机制学生在获得信用助学贷款后应及时按期还款,确保还款的正常进行。
对于还款困难的学生,学校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1. 建立资金池政府将设立专门的资金池,用于支持信用助学贷款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社会捐赠等。
2. 融资成本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低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以减轻学生的还款压力。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钦政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日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银监局《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我市每一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
二、组织机构成立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徐贵副市长副组长:谢雍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陈锦山市教育局局长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覃如宁钦州银监分局局长成员: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施扬新市民政局副局长潘敏华农行钦州分行副行长丁奇远灵山县副县长宋光毅浦北县副县长裴明钦南区副区长阮成武钦北区副区长叶自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聂卉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学生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大学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本校申请。
)第三条学校安排专项资金,救助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
资金来源包括: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贷助勤基金以及其他用于学校学生资助的资金,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还款救助。
第四条各学院分管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申请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初审工作,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审。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毕业借款学生: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八条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一、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XXXX)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
还款情况良好
大部分借款学生能够按时还款,保证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良性循 环。
存在问题剖析和改进方向明确
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和学校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不够,导致部 分学生不了解该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 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背景 与意义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与流程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利 率及还款方式
目录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防控 措施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 与推广策略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 与展望
0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背景 与意义
提交申请
借款学生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 在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了解政策
借款学生应详细了解国家助学 贷款政策和规定。
填写申请表
借款学生需填写《国家助学贷 款申请表》。
审核与审批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结果报送银行审批。
申请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01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利率设定依据及调整机制
政策导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通常由 国家政策导向确定,以体现国家
对教育事业的扶持。
市场利率水平
利率的设定也会参考市场利率水平 ,以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
利率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贷款利率可能会进行调整,以适应 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
还款方式选择及还款期限规定
风险预警指标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 率等。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 完善贷后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省份和《XX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非特别说明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经办机构或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其办理程序、贷后管理按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笫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正式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新生和经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助学贷款需求通过生源地贷款解决。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如下:(-)收集、整理、发布学校相关招生省份的生源地贷款政策, 实施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源地贷款额度,结合学院(部)实际,组织做好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贷款受理证明》回收确认工作。
(三)及时处理生源地贷款到账数据,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上缴以及学籍异动贷款学生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报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校性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征信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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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推进教育扶贫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x〔x〕7号)和x《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因借款学生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均确实无法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因以下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以申请贷款还款救助。
(1)借款学生死亡。
需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看退回)之一。
(2)借款学生失踪。
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材料。
(3)借款学生丧失劳动能力。
需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有效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4)借款学生家庭成员当年患有重大疾病。
需有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学生本人、父母或子女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5)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需有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借款学生其他特殊情况。
需有特殊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三、救助政策
(一)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来源于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
(二)救助标准
1、借款学生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代偿金额=全部贷款本息余额。
2、如借款学生或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代偿金额=当年年终自付本息。
①借款学生或子女当年患有重大疾病的;
②借款学生父母当年患有重大疾病的;
③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
3、借款学生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确实无法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救助标准分别由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村商业银行调查研究决定,救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年终自付本息。
4、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按年度申请,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救助标准救助,不累计救助。
5、鼓励申请还款救助金额低于救助标准。
6、当年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不足以救助时,按照轻重缓急先后进行救助,不足部分带入下一年度实施救助。
(三)建立偿还代偿资金机制
申请还款救助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均需签订《偿还还款救助资金承诺书》,承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全部偿还申请的还款救助资金。
偿还的还款救助资金专门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
四、救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流程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申请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审核上报à区国开行助贷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审批代偿。
(二)所需材料清单
1、还款救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留存一份、区国开行助贷办(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留存一份。
2、符合还款救助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一份,详见申请条件)
3、偿还代偿资金承诺书原件,一式叁份,区国开行助贷办(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留存一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留存一份、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留存一份。
4、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受理时间
还款救助申请当年的11月30日前。
(四)申请受理地点
区域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点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由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