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 - 山东阿娟的日志 - 网易博客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
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为:①结构相关。
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②数量相当。
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
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
③功能互补。
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
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④价值主从。
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教师是学生学习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人物,教师不仅仅是教授知识和技能的人,更是传授价值观念的引导者。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学自主权和言论自由。
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自主决策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评价标准等。
这种自主权保证了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言论自由则是指教师有权利表达自己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学生表现等方面的看法,以及对社会中的重大事件进行评价。
这种权利可以促进与学生和父母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除此之外,教师还有一系列的义务。
首先,教师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这就要求教师掌握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使得学生能够受益于自己的教学,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其次,教师有义务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观。
这种指导可以培养学生的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积极面对生活和社会。
除此之外,教师还有维护学校秩序和和谐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确保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各种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出一份力。
综上所述,教师不仅有权利,还有一系列的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教师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第1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机关)
(一) 教育行政职权的来源 一
固有职权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其职权自其设立 就产生了,其职权是伴随其撤销才丧失。 就产生了,其职权是伴随其撤销才丧失。 授予职权 授予职权来自于有关法律的规定, 授予职权来自于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来自其他 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社会企事业组织的授权 和委托。可因授权的收回而消失, 和委托。可因授权的收回而消失,也可因行政主体 资格的撤销而丧失。 资格的撤销而丧失。
视频案例
《注水的花名册》 注水的花名册》 被捐款” 《毕业大学生就业 “被捐款”》
西安奥数班地下“躲猫猫” 西安奥数班地下“躲猫猫”
2009年8月19日,西安市教育局对违法违规举办奥数班 年 月 日 的西安新起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吊销了《 的西安新起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吊销了《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 并责成清退所有学生的培训费用。 可证》,并责成清退所有学生的培训费用。今后对有案不 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教育局将实行责任追 工作不力, 究。 2009年8月10日,西安新起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在友谊 年 月 日 东路教学点门口张贴“铁一中初一新生重点班考试考前培 东路教学点门口张贴“ 训”的广告进行招生,每生收费850元,并给三个班约 的广告进行招生,每生收费 元 并给三个班约100 余名学生讲授奥数、奥语等课程。授课教师既无身份证明, 余名学生讲授奥数、奥语等课程。授课教师既无身份证明, 又无教师资格证,且态度消极,拒绝调查。 又无教师资格证,且态度消极,拒绝调查。检查中还发现 该校2009年7月30日组织奥数考试的试卷及其它试卷。 该校 年 月 日组织奥数考试的试卷及其它试卷。 日组织奥数考试的试卷及其它试卷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
其职责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监督教育活动等。
例如,教育部以及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它们通过发布教育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教育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之一。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等。
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等,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是教师。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教育教学、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等义务。
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生的成长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四是学生。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和受益者。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五是家长及其他监护人。
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在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依法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时也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这些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前教育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
学前教育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浅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浅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第二中学宋其甲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
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
2014教育法学简答题
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
(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4.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
(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
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涉及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其中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具有主体性和保护性;而义务是个人或团体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从属性和义务性。
权利与义务在法理学中是相对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的存在基于法律的保障和保护,而法律的规定则要求个人或团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对权利的享有有着相应的义务负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例如,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
权利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它在法律框架下是有限制的。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行使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或团体享有某项权利时,也要对应地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例如,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形成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存在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义务来维护这些权利,而个人或团体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
由此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法理学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的前提下,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和保障。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师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1.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种类: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6种) 3.条件: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1.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 复议权。
第二节
学校
一、概述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有不同于企业的设置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相对人(被管理的主体)
第四节
学生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二是基于 教师的权利。 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二是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的个性;三是学生有权要求教师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内容
• 教育行政机关
• 学校 • 教师
• 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权利义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权利义务一、法律主体在法律领域中,法律主体是指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法律主体的基本形式。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权的主体;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一名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自然人在法律领域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2.法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法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享受和承担权利和义务,拥有和自然人相似的法律地位。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作为法律主体更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延续较久的时间。
二、权利与义务1.权利权利是法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基础知识中,权利可以分为公民权利和人权两种类型。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承认并保护的个人权利,例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每个公民都享有公民权利,并且国家保证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自由和平等。
人权是世界各国均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无论国家、性别、种族等身份差异,每个人都应享有人权保护。
2.义务义务是法律主体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法律基础知识中,义务可以分为主动义务和被动义务两种类型。
主动义务是指法律主体主动履行的义务,例如支付租金、纳税等。
法律对主动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法律主体有责任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动义务是指法律主体应对他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相应的应对或履行义务。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承诺的赔偿责任等,都属于被动义务。
结语法律主体和权利义务是法律基础知识的核心内容。
了解法律主体的类型和权利义务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应对法律风险。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和谐、公正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从法律主体角度分析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从法律主体角度分析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主体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特殊的联系。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分析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是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法定的行使和要求的自由。
而义务则是法律主体依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要求。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因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关系。
它是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联而形成的。
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法律主体的合法身份、法律事实的发生和法律规范的适用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具备时,法律关系才能得以确立。
在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约束。
这就要求法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的建立和维护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
法律主体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中,法律关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法律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总之,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分析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的建立和维护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需要法律主体在平等、公正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实现法律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教育主体之间因教育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实际教育活动中被运用、执行和实现的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是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适用原则以及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因教育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2. 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权利义务性。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育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教育法律关系涉及教育领域各个层面,包括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律关系是基于国家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对教育主体具有强制力。
(4)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可变性。
随着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过程中,要确保教育主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主体身份、地位、性别、年龄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教育主体在法律规范下享有平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3. 合法性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
4. 适时性原则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应当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范进行适时调整。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具体适用方法1. 依法行使教育权力教育主体在行使教育权力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履行教育义务教育主体在享有教育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3. 维护教育秩序教育法律关系的适用旨在维护教育秩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障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教育法律法规部分考查的一个常考考点。
多以单选、多选、判断的形式呈现,本文在此对此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教综必做1000题】领取注意事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虽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单、多)一是公民(自然人),如中国公民。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如公司和各级各类学校。
三是国家,如中美合作办学,签署国际教育协议。
【考题再现】【教综必做1000题】领取注意事项!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可以依法分别成为法律关系的( )。
A.主体和主体B.主体和客体C.客体和客体D.客体和主体【答案】A。
解析:中小学校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中的法人;教职员工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这是参加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公民(自然人)的权利能力①一般的权利能力:一般的权利能力与生俱来,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赠权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差别对待)②特殊的权利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如婚姻法中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低于22,女不低于20)、政治方面的权力(18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后天赋予,差别对待)(2)法人的权利能力【教综易错1000题】领取注意事项!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社会教育组织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根据其成立的目的和教育活动的范围各有不同。
如《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考题再现】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权利能力的是( )A.人身自由B.法定的结婚资格C.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力D.法人的权利能力【答案】A。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育行政机关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
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教育法学之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单元:教育法律关系(2)
主要内容
1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2 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从法理学上来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从静态角度 来看,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具有相对的稳 定性;从动态角度来看,法律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 的发展变化之中,处于不断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中。
▪ 1998年选定新校址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并经市开发区经贸局 [1998]15号文批准立项,同时委托盐城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出该 校总平面规划图,规划面积为14.7公顷,合220.5亩。(三期六 年)
▪ 2001年,市开发区的领导上下推诿,迟迟不予办理第三期征地;
▪ 2003年,陌生施工队伍入场,为市级机关干部修建豪华住宅—— “紫薇花园”
(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学校的权利
依法自主管理学校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生的权利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例:干部豪宅强占教育用地,民办学校状告盐城政府
原告堪称老牌民办
▪ 最早的私立学校,是一所从小学到高中12年一贯制全寄宿民办学 校,拥有师生1500多人,固定资产超亿元。 “盐城市社会力量 办学优秀单位”、“社会公众信赖学校”、“江苏省文明单位”。 董事长孙成华被评为“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并连续担任盐城市 政协第四、五届委员。
行政许可“出尔反尔”
次年,该校又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聘用工作,级部 主任张主任觉得李老师教学成绩很好,想继续聘 用他教高二年级的数学并担任班主任。张主任找 李老师谈话,不料李老师明确表态,只上数学课 不干班主任。张主任很恼火,认为李老师不识抬 举,明确提出不愿当班主任的教师师德不好,不 能聘。结果可想而知,李老师落聘了。
第二讲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性质 1.公共性 2.专业性 3.职务性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黑龙 江教师诉教育教学权损害案)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高丽娅诉著作权损害案)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北大甘朱事件)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的内容、湖南缺班事件)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上海教师诉进修培训 权损害案)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
(3)充分发展权
发展自主权
教育事务参与权
公正评价权
2.基于消费者的法律权利 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 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 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
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
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 育服务。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1.学生的权利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教育法42条)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高教法56条)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高教法57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2条)
第四章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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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某镇苗家屯小学二年级 学生,均为8周岁。2003年5月10日上午 第三节课时,任课教师因故未及时赶到 教师,迟到15分钟。在此期间,王某拾 到一块橡皮,李某声称是自己的,让王 某归还,王某不肯,两人遂大闹起来。 李某手持水果刀将王某脸部捅伤。
• 2005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 四年级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 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 受伤。 • 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潭市辖内的湘乡市私立 育才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目前已 造成8人罹难、26人受伤。 • 据湘潭市委宣传部介绍,这一惨剧发生在育才中 学7日21时许晚自习下课之际,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 程中,一学生跌倒,骤然引发拥挤。到目前为止,已 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另有8人在医院留观,以确 定是否有伤情。 • 类似案件: • 湖南一小学发生楼道踩踏事故 六名学生受伤 • 重庆一学校发生学生踩踏事件致5重伤数十轻伤 • 四川小学生踩踏事故造成8死27伤 教育部通报 • 江西一中学发生踩踏事故6学生死亡39人受伤
体育课上的事故。调查发现, 体育课是学生损伤的多发地之一, 体育课事故约占学校事故总数的 20%-30%。
张某系湟源县大华镇某小学在校学生。2003年3月 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 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在纠正动 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歪曲度 存在L5S1间盘变形”。
校园常见的安全事故
• • • • 不当活动事故 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 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 挤压、践踏事故 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 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 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交通事故 不走人行道、随意横穿马路、强行超道、高速骑车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乘 座货车或超载车辆而造成车翻人伤亡的事故。 体育活动事故 体育活动或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时 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 劳动或社会实践事故 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操作不熟练或不按要求操作而造成的伤 害。 校园暴力事故 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 害。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实际上指的是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也称为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和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概念辨析]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每一个社会团体由于存在解决冲突,协调各方面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为社会所承认的,并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所以,权力属于一种强力.权力不可随意放弃.权利则主要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对其享有者来说是可以选择的,即可以要求享有(或索取),也可以放弃享有.权利与权力又是有联系的,权利的实现往往要求以权力为保障.(三)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法律权利可分为公民的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即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时享有的各种权利;国家的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权利行使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一般权利又称为绝对权,是一般人享有的权利,如公民的所有权,各项自由权,他人包括侵犯.特殊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利,是作为主体的特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如教师,律师,记者,人大代表2 .义务的分类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等.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根据义务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的人或组织都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特殊义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四)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1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概念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育法律义务是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2 .教育权利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均在其中享有权利.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众多,但是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国家,学校和教师这几类主体.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在这几种教育权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1)关于受教育权利的三种观点生存权说.这一观点认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人民的一种生存权,应属于经济上的权利.亦即认为受教育权具有社会权特性,人民通过接受教育,可以过上健康而具有文化的生活.公民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从经济上保障国民都有接受学校教育的均等机会,更进一步认为为了培养国民的民主政治能力,国民应当有受教育的权利.即将教育权看作一种政治权利.学习权说.这种观点把受教育权看做是儿童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认为人权的基础在于生存权利.为了生存,儿童必须获得与未来社会相适应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又必须是通过学习来实现的.(2) 家长的教育权利家长教育权利——狭义的家长教育权利——是"家长对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广义的家长教育权利——指的是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与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相关的各种权利.——影响家长教育权利的因素一是国家教育权利,即国家在教育中拥有的权利的大小;二是学校的教育权利,即学校在学校教育中所拥有的权利的大小;三是家长的权利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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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法》的不断完善,学生在就读、学习等方面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某校一学生在学习上比较懒惰,从不按时完成作业,也不爱参加各种活动。任课教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他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该生思想压力很大,整天郁郁寡欢,后来换上精神分裂症。学校因此劝其退学。在此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校侵犯了学生人身权中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和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学校又侵犯了该学生的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学校个别教师当众多次侮辱该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由此而导致他患上精神分裂症,又是对他身心健康权的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案例中,学校把学生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对他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中的学校以各种理由,企图剥夺该名学生接受适当的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对他受教育权的侵犯。该生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学校和个别教师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 - 山东阿娟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其中,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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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