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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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

云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国检工作手册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言目录第一部分有关法规文件(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1号)第二部分“两基”国检的程序、职责和要求一、县级政府的职责和要求二、州、市政府的职责和要求三、省政府的职责和要求第三部分指标的计算和查验一、计算和查验的依据及要求二、国家教育督导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的填报说明三、云南省有关规定及指标说明四、“两基”基础档案表第四部分“两基”有关材料的准备一、州市准备的材料二、县(市、区)准备的材料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准备的材料—2 —四、学校准备的材料第五部分附录一、云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登记表二、云南省“两基”评估验收指标要求—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目标,按照国家“两基”评估验收的规定和要求,在全省各县(市、区)实现“两基”后,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以省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以下简称国检)。

我省“两基”接受国检时间为2010年底。

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我省顺利通过国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两基”国检的认识全面实现“两基”,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国检是国家对我省“两基”攻坚水平和质量的一次检验,既是对我省“两基”工作的整体评估,也是进一步推动“两基”工作巩固提高的机遇和动力,关系到全省“两基”进程,关系到云南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科教兴滇、人才强省战略的落实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和谐云南的建设。

扫除文盲工作实施方案

扫除文盲工作实施方案

扫除文盲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扫除文盲工作
1. 调查与统计:首先,进行全面、系统的文盲调查与统计工作,了解文盲人口的分布、特点和原因。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

2. 教育资源建设:加大投入,建设完善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材、教师等。

这些都是扫除文盲的基础条件。

3. 扫盲课程设置:开设扫盲课程,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和特点,设置不同的课程内容
和学习方式。

包括基础识字、基础数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4. 培训师资力量:加大培训师资力量,提高教师的扫盲教育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评价等方式,确保教师具备扫盲教育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5. 社区组织与家庭支持:积极组织社区教育活动,引导文盲人口参与学习。

同时,通
过家庭教育引导家长和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和协助。

6. 普及数字化教育: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电脑、互联网等,普及数字化教育。

这样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提供了灵活的学习方式和学习机会。

7. 多元化的扫盲途径:除了传统的教育途径外,还可以探索其他扫盲途径。

比如利用
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等开展扫盲活动,并通过文艺、宣传等方式加大对文盲问题的
关注。

8. 定期评估与调整: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扫盲工作的效果与成效。

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

总结:扫除文盲工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协力推进。

通过统一策划、有计划的实施,才能逐步实现全民扫盲的目标。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有 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关规定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 半文盲公民 + 除丧 失学习能力的以外 +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 均有接受扫除文盲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对丧失学习 能 力 者 的 鉴 定 +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组织进行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 领导 + 制订本地区的 规 划 和 措 施 + 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 具 体实施 + 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 地方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 城乡基层单 位 的 扫 除 文 盲 工 作 +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 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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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 尚未完成扫除文 盲任务的地方 ! 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 把学习文化同学 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 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 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 ! 灵活多样 " 扫除 文 盲 教 育 的 教 材 !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 门审定 "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在 也可以使用当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教 学 ! 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 $ 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 ! 企 业和事业单位职工 # 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 % 能够看懂浅显通 俗的报刊 # 文章 ! 能够记简单的帐目 ! 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 ! 脱盲标准由省 # 自治区 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 $ 其下属的每个单位 & ’ ( ’年 & )月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年 满 十 五 周 岁 以 上 人 口 中 的 非 文 盲 人 数! 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 ! 在农村达到 ’ 在城镇达 * + 以上 ! 到’ 复盲率低于 * , + 以上 % +"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 第八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 " 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 在乡 镇. 人民政府 # 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 # 事业单位组 织考核 ! 对达到脱盲标准的 ! 发给 / 脱盲证书 0 "

扫除文盲工作实施方案

扫除文盲工作实施方案

扫除文盲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文盲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尽管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文盲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文盲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发展,也制约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因此,扫除文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定位。

我们的目标是在未来五年内,全面扫除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文盲现象,让更多的人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工作重点。

1. 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文盲问题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更多人了解文盲问题的严重性,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2. 资源投入。

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包括学校建设、教师培训、教材配发等方面,确保每个孩子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3. 社区动员。

组织各类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深入到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开展文盲扫除工作,帮助文盲群体融入教育系统,重返校园。

4. 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教育机构和个人参与到文盲扫除工作中来,形成合力。

四、工作措施。

1.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能够有序推进。

2. 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调研,深入了解当地的文盲情况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扫除文盲的具体措施。

3. 制定奖励机制,鼓励各级教育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文盲扫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文盲扫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工作保障。

1. 确保资金投入到位,保障扫除文盲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文盲扫除工作的开展。

3. 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盲扫除工作中来,形成社会共识。

六、工作效果评估。

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文盲扫除工作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总结。

扫除文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实现扫除文盲的目标,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教育的福利,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
(二)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四)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垃圾或者其它污物的;
(五)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的护栏上晾晒衣物等物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它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以及城镇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果洛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医院(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按规定在对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者排放。
(九)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最新】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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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工作部署意见

扫除文盲工作部署意见

扫除文盲工作部署意见扫除文盲工作部署意见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我国扫除文盲的进程,落实新时代教育精神和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要认真贯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动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工作统筹扫除文盲工作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有必要加强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密切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推动全社会各方力量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除文盲的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必须首先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加强宣传教育以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要在各大媒体平台进行广泛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扫除文盲工作的认识和关注度;同时,要加强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通过举办公益活动、知识问答等形式,传播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增强扫除文盲工作的社会责任感。

三、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素质教育教师是扫除文盲工作的关键力量,要通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效推进素质教育,为优质教育提供坚实的保障。

要加强教师培训和进修工作,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学服务,让每一个人都能受益于教育的力量。

四、加强社区教育扫除文盲工作是一项需要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工作,因此要加强社区教育的开展。

要建立健全社区教育机构,拓展社区教育渠道,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的文化教育服务;同时,要注重发挥家庭、社会等方面的作用,在家长、志愿者等力量的支持下,为扫除文盲工作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资源。

五、完善扫盲机制,提高扫盲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扫盲机制,提高扫盲的质量水平。

要加强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扫盲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扫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扫除文盲的成果。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扫除文盲工作部署意见的详细介绍。

要想让我国的扫盲进程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就需要各级政府、教育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扫盲工作的开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果政办[2016]125号【发布部门】果洛藏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6.08.30【实施日期】201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果政办〔2016〕12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州残联草拟的《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业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2016年8月30日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7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全面实现“同步小康”目标。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州委“169”战略部署,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又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困难;二是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三是坚持帮助扶持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帮助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补齐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省经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使残疾人小康与全州小康协调发展;五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形成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4月2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州文化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一)各类文艺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和放映;(三)电影放映;(四)文化娱乐活动;(五)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和出租;(六)互联网上网服务;(七)其它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条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宣扬赌博、暴力、色情、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州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卫生、电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州、县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分级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审批;(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管理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五)负责应当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事务。

第七条州、县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设置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配备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果政办〔2018〕183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果政办〔2018〕18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果洛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州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果洛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7〕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55号)和《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果政办〔2016〕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推进健康果洛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残疾预防政策法规,加强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

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

立足州情和各县实际,选择适宜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提高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1990年4月1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订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1年3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生态文明建设第五章社会事业第六章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县、玛多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久治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玛沁县大武镇。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果政〔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果洛州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我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协的有效监督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我州文化市场发展日新月异,规模、档次、效益、品位并进,文化市场布局逐步从城区向乡镇延伸,经营项目呈现出多样化、现代化的特点,逐步形成娱乐、音像、网络、印刷业、出版物等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市场体系。

《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上,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我州文化市场基本情况目前,全州共有文化经营户277家,其中: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店130家,网吧16家,出版物销售21家,打字复印店44家,歌舞娱乐场所59家,艺术品销售点7家。

文化市场的迅猛发展,使文化服务业成为我州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文化生活,促进文化消费,推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日趋重要的作用。

文化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广阔的就业空间,为缓解我州就业压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贯彻执行《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工作情况年初以来,州政府按照《青海省文化市场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果洛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坚持一手抓文化事业繁荣,一手抓文化市场管理,集中力量、有重点、有目的地对文化市场进行了集中整顿。

目前,全州文化市场秩序良好、管理有序,文化市场清理整顿初见成效。

主要做法是:(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批准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8.09.25
【发布部门】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25
【实施日期】1998.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修改依据】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7年5月23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障本州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边远牧区学龄儿童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应当参加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条扫除文盲教育,要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牧、农业生产知识和适用技术结合起来,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服务。

扫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

利用当地学校的师资和设施,采取分片包干、包教包学、组织扫盲班等多种方式开展扫盲教育。

鼓励和支持寺院、教职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教育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编印的教材。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两基”巩固提高暨201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两基”巩固提高暨201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两基”巩固提高暨2012年度教育目标责任书考评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果洛藏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6【实施日期】2012.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两基”巩固提高暨2012年度教育目标责任书考评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果洛州“两基”巩固提高规划》,经州政府研究,拟于11月18日开始,派工作组赴各县考评“两基”巩固提高暨2012年度教育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原则对各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暨教育目标责任书考评,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严肃认真、严格程序,高度负责、严把质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作组认真查阅各级政府提供的有关“两基”各种文字材料、表册;抽查各县部分乡(镇)、学校,进班核查有关数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等形式对各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分析,对各县“两基”各项指标巩固提高暨教育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规范的考评反馈材料,给予定性结论。

二、考评标准按照《青海省“两基”验收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和《2012年度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进行。

三、考评内容(一)政府行为1、各县、乡(镇)政府为贯彻落实全省“两基”工作会议、和全州“两基”工作有关会议所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2、2011年教育检查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教育教学评估观摩会上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及具体落实情况。

3、对2012年度《教育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情况;检查落实“三率三包”制度和“控辍保学”工作情况。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量化表》各项内容完成情况。

5、州级“两基”督导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6、县、乡(镇)政府在开展扫除剩余文盲和脱盲人员巩固提高工作的主要措施及成效;完善“一证三书”、“六到位”、健全“四册”情况。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09.17
【实施日期】198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扫除文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城乡公民中年满12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除因疾病或智力障碍等原因而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为扫盲对象,应参加扫盲学习。

第三条扫除文盲的重点地区是农村、牧区;重点对象是16周岁至4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半文盲。

扫除12周岁至15周岁的文盲、半文盲的任务,通过普及初等教育完成。

鼓励4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自愿参加扫盲学习。

第四条个人脱盲的标准:
一、干部、工人、城镇居民认识2000个常用汉字,会查字典,能阅读通俗书报、记简单帐目、写常用的应用文。

二、农牧民认识1500个常用汉字,会查字典,能阅读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帐目、写常用的便条。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农牧民及城镇居民,能熟记和书写本民族现行文字全部字母,掌握拼音,会查本民族现行文字字典,能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账目、写简单的便条。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单行条例清理修订相关工作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单行条例清理修订相关工作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单行条例清理修订相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果政办[2016]105号
【发布部门】果洛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单行条例清理修订相关工作的通知
(果政办〔2016〕10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州委提出的“解决对现行的地方性条例法规中不适应实际情况或新形势需要的内容不能及时清理、修改、完善”的问题,州人大常委会先期对自治州现行的16部单行条例进行了初步清理,确定将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6部单行条例进行清理修订,并明确由州政府法制办为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为承办单位,州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委会负责督办。

为组织做好这次清理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果洛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
承办单位:州农牧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牵头单位:州环保水利局
承办单位。

果洛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果政办〔2015〕62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果政办〔2015〕62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果洛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果政办〔2015〕62号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5月14日,省委督查室下发了青督通字〔2015〕21号文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汪山泉同志专门主持召开会议,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省驻州单位、企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骆惠宁书记、郝鹏省长在全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大会、全省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讲话、骆惠宁书记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青政〔2015〕3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万名干部入企业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5〕25号)文件精神,传达了白加扎西州长的有关批示精神,通报了果洛州一季度全州经济运行形势,听取了果洛州医疗卫生、生态林业、教育工商、财税体制等领域的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了全州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就贯彻全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大会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精神、干部入企服务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了强调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全面落实好会议精神,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近期工作进展情况(一)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面对持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州委州政府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向前推进。

目前,第一季度经济发展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全州地区生产总值下降,但其他部分指标完成情况尚好。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修订)-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修订)-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修订)正文:----------------------------------------------------------------------------------------------------------------------------------------------------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习使用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果政办〔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果政办〔2015〕16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管理,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和藏语文术语标准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果洛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驻州各单位、驻州部队、武警(特警)消防、人民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藏语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所有公共性、告示性及示意性藏文用字。

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公章、文头、横幅(电子版)、标语、路标、交通标记、布告、宣传栏、信封、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证件、会标、奖状等藏文用字。

(二)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各种商业性广告藏文用字。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橱窗以及具有广告、告示性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的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及演出、影视屏幕藏文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街道、道路、车站、机场及公共性厅、堂、场、馆、院、园等处的标识性藏文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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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9-25
执行日期:1998-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保障本州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边远牧区学龄儿童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应当参加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条扫除文盲教育,要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牧、农业生产知识和适用技术结合起来,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服务。

扫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

利用当地学校的师资和设施,采取分片包干、包教包学、组织扫盲班等多种方式开展扫盲教育。

鼓励和支持寺院、教职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教育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编印的教材。

第四条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小块农业区200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纯牧业区各乡,每年使8%—10%的青壮年文盲脱盲,201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

第五条扫除文盲实行州、县、乡(镇)、村目标责任制。

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村)民委员会签订限期扫除文盲责任书。

牧(村)民委员会与扫盲对象签订限期脱盲责任书。

第六条州、县、乡(镇)、村成立扫除文盲领导小组。

州、县扫除文盲领导小组下设扫除文盲工作办公室。

州、县、乡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扫除文盲工作人员,其编制从教育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七条扫除文盲教学以藏语文为主,在城镇可使用汉语文。

第八条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发挥寄宿制小学、牧读小学教师在扫除文盲教育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其他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从事扫除文盲工作。

第九条乡寄宿制小学和牧读小学教师、乡(镇)人民政府懂藏文的工作人员、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应当承担扫除文盲工作。

其扫除文盲的任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扫除文盲的经费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自筹、社会力量和个人捐助等办法筹措。

(一)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扫除文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扫除文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扫除文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州、县财政按教育事业费的2%列支;
(三)乡(镇)人民政府从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20%,连同州、县财政专项补助,一并用于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设施、教师报酬、取暖等支出;
(四)鼓励寺院、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一条实行扫除文盲检查、考核、评比、奖励制度。

每年第四季度,州、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脱盲证书》。

第十三条对不能按期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州、
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达到扫除文盲标准。

未达到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对因失职影响扫除文盲正常进行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扫除文盲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学习脱盲,学习费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负担。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

属于扫盲对象的职工不得晋职、晋级、转正。

第十六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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