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犯综述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介绍了德日刑法理论关于共犯脱离的观点和学说,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引入共犯脱离理论以弥补理论的不足和解决实务难题。
标签:共犯脱离;类型;构建1 共犯脱离的内涵分析根据日本刑法学说,共犯脱离也称为共犯关系的隔离、共犯关系的脱离,是作为与犯罪中止的概念相对应的,解决共犯在犯罪完成之前努力阻止结果发生但未成功以至于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下,如何解决刑事责任的问题。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由大冢仁教授首先提出,他认为共犯脱离是为了补救共犯中止而提出的,共犯脱离仅指共犯实行后、达到共犯既遂前,一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自己的行为,并为阻止共犯的完成做出了真挚努力但没有构成共犯中止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为阻止共犯行为做出了努力就应该肯定共犯关系的隔离。
由于他把共犯脱离限于补救着手后的共犯中止,因此他所主张的共犯脱离仅在实行后成立。
[JP2]西田典之教授把着手前的中止称为共犯的脱离,而将着手后的中止称为共犯的中止。
着手前只须行为人切断自己的行为与其它共犯者实行犯罪之间的物理的、心理的因果性就不具有可罚性;着手后的中止是共犯的中止,行为人为中止犯罪做出了真挚努力但没有阻止犯罪的完成、没有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其中中止行为不属于通常理当能够阻止犯罪完成的行为,就是既遂犯。
大谷实教授则认为:“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共犯关系成立以后,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切断与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其它共犯人基于共犯关系实施实行行为,引起了犯罪结果的场合。
”这一概念没有限制脱离发生的时间,认为脱离可以发生在共犯关系形成后、犯罪结果产生前的任何阶段,包括共同犯罪人的一部分着手实行以前的脱离(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以后的脱离(着手后的脱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即可处罚,从鼓励犯罪人积极退出犯罪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共犯从犯罪预备开始就可以脱离。
大冢仁教授认为共犯脱离只存在于共犯实行后的观点就我国刑法而言是不可取的。
秘书经典案例30例综述
秘书学经典案例30例案例1如此露脸年轻的小王大学毕业以后,应聘到一家规模很大的贸易公司的杭州分公司工作。
凭着他的聪明和能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他被分公司的李经理看中,调到经理办公室当秘书,王秘书干得倒也有声有色。
这些天王秘书很兴奋,因为几天后总公司的张副总经理要来他们分公司视察工作。
由于他工作出色,人又机灵,李经理点名让他陪同一起向张副总经理汇报工作。
王秘书心想机会来了,他要精心准备一番,一定要在副总经理面前好好表现一把,不光让李经理脸上有光,说不定借此以后还可以调到总公司工作。
所以,在张副总经理视察其间,王秘书总是抢着介绍公司某些具体情况,侃侃而谈,娓娓道来,从现状到未来发展趋势、从具体工作到宏观评价无一遗漏。
对自己了解得不太准确的情况,也能灵机一动,迅速做出汇报。
对张副总经理给公司布置的任务,王秘书也毫不犹豫地承诺下来。
视察结束后,王秘书还给张副总经理留了名片,表示今后张副总要办什么事,无论公私,都可以直接找自己。
送走张副总经理以后,王秘书对自己的表现有些沾沾自喜,可是,他发现李经理的脸色有些不对头,并没有表扬他,只说了一句:“辛苦了。
”过了几天,王秘书被调到销售科当业务员去了。
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会是这个结果,郁闷极了。
分析与评述王秘书该郁闷,他的接待工作越位了,抢了领导的风头,喧宾夺主。
作为领导的秘书在工作中应该有积极主动的精神,辅佐自己的领导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待的过程中做好服务和补充工作。
但是,秘书永远不是主角,是领导背后的影子,对自己的工作和职权都必须有清醒和明确的界定。
王秘书由于忽视对自己工作和职权的界定,“积极主动”过头,出现“越位”现象。
在接待上级领导过程中,一是汇报工作越位,本来应由领导来汇报的情况,他抢先汇报;二是表态越位,超越自己的身份,胡乱表态。
在工作中,秘书热情过高造成工作越位,只要不是“武大郎”式的领导,一般还不会过于计较,但秘书必须严格把握好自己,因为热情过高,表现欲过强而造成工作越位,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干预领导的职权范围,这对于领导来说,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综述(1994-2007年)(下)
[ 续上期 ]
( )有 组 织犯罪 现 象研 究 三
1 .我 国有 组织犯 罪现 状
有 学者 通过研 究 认 为 , 目前我 国有 组织 犯罪 的状 况 是 :其一 ,团伙犯 罪逐 年增 多 并 向犯 罪集 团发
展 。其 二是 地域 分布 广 , 团伙 名称 繁 多 。我 国有 组 织犯 罪 已经遍 布全 国各 省市 ,有 些 省份 甚至遍 及城
2 .全 球化 与有组 织犯罪 的发 展
在全球 化进 程 中,世界各 国的经济 、政 治和文化 等方 面 日益 受到 相互 的影 响 ,整个 世 界处在 息息
变 化之 中。在我 国 ,随着世 贸组织 的加 入 ,全 球化 的驱力 也更加 深入地 影 响我 国社会 的各方 面 。在 这 种 国 际、国 内社 会正 日益发 生 巨大 变化 中 ,有 组织犯 罪将 如何发 展 ,成为 学界探 讨 的热点 。 ( )全球化 与世 界有组织 犯罪 的发展 。我 国有 学者认 为 ,随着全球 化 的推进 ,世 界有 组织犯罪 将 1 发 生如下变 化 :一是有 组织犯 罪将像 合法 的商 会机构 一样走 向世 界 ,并利用 各种 机会 开拓 自己的犯 罪 事业 ,其活 动范 围扩 张、规模 越来越 大 、犯罪 收入金 额越 来越大 、危 害越 来越严 重 。二是 有组织犯 罪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当前罪犯改造新方法综述_彭春芳
收稿日期:2011-04-26作者简介:彭春芳(1973-),女,湖南涟源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5中国监狱学刊6编辑部副编审、博士。
本文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07年度院级科研项目/罪犯个别教育策略研究0(项目编号:XY 200703)的成果。
¹ 无锡监狱学分会研究项目管理办公室编:5精细化管理资料汇编6,2007-09-23。
资料来源于笔者2007年对无锡监狱的调研。
当前罪犯改造新方法综述彭春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5中国监狱学刊6编辑部,河北保定071000)摘要:随着/首要标准0的提出,在监狱工作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罪犯改造的新方法、新措施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使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在管理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等方面有了长足发展。
关键词:罪犯改造;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2-0014-05重视罪犯的改造工作,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
在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及/首要标准0的语境下,当前罪犯改造工作呈现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不论是监狱工作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努力探索和实践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一、管理改造新方法(一)两级化管理近年来,上海市南汇监狱对实行两级化管理进行了深入探索。
两级化管理是指监狱以监区为基本单位,实行监狱)监区两级管理。
其主要特点是将监狱三级管理简化为两级,减少管理层次,减少组织机构。
这样,一方面加强直接管理,使工作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充实基层的警力,缓解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的瓶颈)))基层警力不足的难题。
112(二)精细化管理2006年,江苏省监狱系统开始探索在监狱实行精细化管理,无锡监狱积极践行精细化管理理念,并成为精细化管理示范监狱。
所谓精细化管理,就是按照规范、细致、深入的要求,科学设定工作标准,细化管理环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责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把每一项管理工作抓紧、抓深、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高坚勇案例书封皮
高坚勇案例书封皮引言高坚勇是中国犯罪史上备受关注的案例之一。
他作为黑社会组织的头目,犯下了一系列严重的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警惕。
本文将对高坚勇案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探究他的犯罪动机、手段以及案件的影响等方面。
背景1. 高坚勇的背景和经历高坚勇出生于中国某省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
在他的成长过程中,他饱受贫困和压力的折磨。
由于家庭贫困,他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缺乏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种绝望感使他开始追求权力和财富。
2. 黑社会组织的兴起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黑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
这些组织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庞大的势力网络,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高坚勇利用这个机会,迅速崛起并成为黑社会组织的一名领导者。
犯罪动机与手段1. 犯罪动机的深层原因高坚勇的犯罪动机主要源于对权力和财富的渴望。
由于社会给予他的机会有限,他认为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
同时,他内心的憎恨和愤怒也推动他犯下更多的罪行。
2. 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高坚勇在犯罪活动中使用了多种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通过暴力威胁、收买和其他非法手段控制了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巨额财富。
他还组织了一支庞大的黑社会团伙,利用他们的力量来恐吓、打击竞争对手和扩展自己的势力。
案件影响1.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威胁高坚勇作为一名黑社会组织头目,对社会秩序和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他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 社会反腐和打黑的推动高坚勇案件的爆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震动。
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重视反腐败和打击黑社会的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清除社会的害群之马。
3. 案件对高坚勇家族的影响高坚勇的犯罪行为对他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他的家人不仅失去了他们的亲人,还面临了社会的压力和谴责。
结论高坚勇案例是中国犯罪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的动机和手段,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决战决胜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全国公安机关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
38本刊特稿Special这是一场关系人心向背的伟大斗争。
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
朗朗乾坤,不容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场波澜壮阔、影响深远的人民战争正式打响。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再次明确指出,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牢记嘱托,以强大攻势席卷黑恶!全国公安机关作为扫黑除恶的主力军,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坚定的态度、过硬的措施、扎实的工作,依法铲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深挖查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
正义之战——立足全局高位谋划,扫出朗朗乾坤盈盈正气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关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无论是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的“保护伞”还是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一声号令,行动如风;谋篇布局,落地有声。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和公安部党委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第一时间制定出台《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强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公安部成立由赵克志部长担任组长、26个局级成员单位组成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层层深入推进,直接组织案件侦办工作;公安部党委成员直接包案督办重大案件,11次赴重点省份蹲点调研、实地督导;充分发挥各级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织作用,扎实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坚决查处涉黑恶腐败问题,严肃惩治涉黑恶“保护伞”,为专项斗争提供坚强保障。
日本预防组织犯罪对策的要点及其启示
警务工作决策提供一点有用的参考 。 1日本 组织 犯罪 的 三大基 本趋 势
11本地 组 织犯 罪的合 法化 和 多样化 .
只不过是转换了一下“ 暴力” 的形式而已。 1 [㈣ ]
12外 国组 织犯 罪的 本地 化和 规模 化 .
严格意义上讲 ,这里所说 的外国组织是指在 日
随着 民众要求 驱逐“ 暴力 团” 的呼声越来越高 , 本 的外 国人组织。在赴 日的外 国人 中, 当初以“ 犯罪
2 1 年 6月 0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u a fHu a P l e a e o r l n n oi d my n o c Ac
J n 2 1 u .0 1
V0 . 3 No 3 12 .
第2卷 3
第 3期
日本 预 防组 织 犯 罪对 策 的要 点 及 其启 示
李 明
的专项治理而彻底或根本好转 ,必须做好打 “ 持久 互雇佣 即经济利益关系 ,以此维系相互 间的联合并 战” 的各项准备。
1 . 地和 国际组织联 合犯 罪一 体化 3本
构成共 同犯罪的基础 。这种迹象在 日 本警方侦结的 国际职业犯罪组织案件中, 已经有 了越 来越 明显 、 越
3 日本预 防组 织犯 罪对 策 的重 点
日 本警方对“ 暴力团” 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 为 目的” 虽然人数不多但 影响很 大 , 而且越来越 大。 大, 迫使 日 以“ 本 暴力 团” 中心的组织 , 为 开始加强 自 他们入境后 即积极活动 , 引诱那些通过就学 、 研修 、 我保护研究——积极寻求 法律漏洞、游走 于法律边 旅游 等正 当途径停 留日本的外 国人加入组织 ,进行 缘, 以及怎样逃避法律严惩的犯罪方法 、 手段和途径 伪造证件 、 组织偷渡 、 非法劳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
青少年犯罪问题文献综述
青少年犯罪问题文献综述案例1:-------资料参考:中国青少年网由本人整理总结得出犯罪嫌疑人15岁刘某,2005年10月,伙同3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案例2-------资料参考:公民与法治网由本人整理总结得出17岁少年将奶奶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只为偷钱上网。
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
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小新母亲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于是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并且支付报酬给小新。
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
后来母亲发现后不再给小新提供钱,小新就想到了偷。
起初小新偷了父亲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
父母的劝阻队小新也是无济于事。
后来得知父亲给了爷爷奶奶4000块钱,就想去偷爷爷的钱。
下手的时候害怕吵醒爷爷奶奶,就顺手拿了把菜刀想吧奶奶砍伤再偷钱。
响声惊动了爷爷之后继而又将爷爷砍伤。
最后4000元没有找到只翻到奶奶兜里的两元钱。
这两元钱也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
最后在后悔中小新投案自首了。
事后记者采访小新时听到小新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一次,我肯定选择奶奶。
案例3---------资料参考:中国青少年网由本人整理总结得出犯罪嫌疑人16岁杨某,在2005年3月,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费用,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决定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
NGO组织中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支持文献综述
NGO组织中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支持文献综述(一)NGO组织概述NGO 一词最早见于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一般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NGO 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NGO 一词进入中国是在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按照国际惯例需要同期同地召开国际NGO论坛,这一概念第一次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NGo这一话语的提出,带给中国社会的冲击并不在于凸显了民间组织的形式一一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着极为悠久的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的历史一一而是对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视角。
国际社会中关于NGO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nal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NGO:①组织性,②非政府性,③非营利性,④自治性,⑤志愿性。
在这5 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NGO的基本特征。
非政府性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性,即NGO是社会自发组建、独立于政府体系运作的:非营利性表明了NGO 与市场经济组织的区别,即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用于成员之间分红的。
可以看出,这一定义的内涵正是近代西方对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者分立的理解模式的反映。
许多学者,特别是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的NGO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因此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NGO。
如果说在1995年之前这尚属事实的话,那么在1995年之后,这种看法则不免失之偏颇。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
期间,中国很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者和政府官员都参加了世妇会NGO论坛,直面国外的NGO,并与其中部分NGO 建立了联系,特别是与一些资助型的NGO取得了联系。
这次大会的召开及媒体的报道不仅在中国推广了 NGO的知识,而且引发了少数精英创办类似于国外NGO 组织或对传统社团进行变革的冲动。
之后,中国自下而上的NGO开始渐趋活跃,数量也日益增多。
早期这类自下而上的NGO主要集中在北京、云南等地,活动领域集中在妇女、环保、扶贫等领域。
个人综述怎么写工作总结个人综述怎么写3篇
个人综述怎么写工作总结个人综述怎么写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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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资料要点
论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虽然经过“严打”斗争已受到严厉的打击,但并没有从此绝迹。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重新抬头,而且无论是人数规模、组织结构,还是作案手段、危害程度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越来越构成了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较大威胁。
为此,认真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规律特点及相关因素,对于有效地采取强有力的打击对策,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保持社会治安的稳定十分重要。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Abstract:As a form of crime, the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organization, although after the "strike hard" campaign has been severely hit, but did not disappear.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organization and the resurgence, and whether it is the number of scal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r the means of committing a crime, the degree of harm, there are many new situation and new changes, more and more forms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of a big threat. Therefore, a careful study the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organization form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elated factors to effectively take strong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o curb the spread of momentum,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stability is very important.Keywords:Underworld nature organization crime;Features;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目录引言 0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 0(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具有连续性 0(二)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 0(三)成员纠合具有联系性 0(四)气焰嚣张具有对抗性 0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1)(一)封建行帮意识,是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思想纽带 (1)(二)“亲群”心理,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媒介 (2)(三)地域、交际空间的接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催化剂 (2)(四)共同需要,是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动力 (3)(五)打击乏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三、遏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4)(一)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先决条件 (4)(二)坚持群众路线,是抑制和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环节 (5)(三)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人的素质,是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措施 (5)(四)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6)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反有组织犯罪法》五大典型案例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五大典型案例解读(最新版)目录1.案例一:黄某涉黑组织案例2.案例二:刘某涉黑组织案例3.案例三:陈某涉黑组织案例4.案例四:区某涉黑组织案例5.案例五:其他相关案例正文《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案例一:黄某涉黑组织案例黄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私藏枪支罪被判刑,并于 1999 年 5 月份假释出狱。
2004 年,黄某通过竞选成为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村长。
2006 年起,黄某利用其村长身份,在廉江市火车站当上治安队长,并安排多名兄弟成为治安队员。
他通过承揽火车站的拆桥和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同时收买人心,逐步形成以他为首的涉黑组织。
案例二:刘某涉黑组织案例刘某通过贿选当选某村村主任后,不断笼络村两委委员,拉拢关系,逐渐形成了以他为首的犯罪组织团体。
近年来,该组织在村及周边区域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陈某涉黑组织案例2013 年至 2018 年期间,陈某纠集一批社会人员,逐步形成一股长期盘踞在吴川市博茂管区的黑恶势力。
该势力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扩大和整合,发展成以陈某为组织、领导者,陈某仔、陈某魏、梁某平、黄某镇等为积极参与者的涉黑组织。
案例四:区某涉黑组织案例2019 年 5 月,罗定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区某、廖某彬、陈某燕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设立投资公司为名,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放贷业务,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帮助他人申请贷款。
案例五:其他相关案例除了以上四个案例,我国还有许多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的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文献综述范文
文献综述范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社交媒体对个体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社交媒体的定义、社交媒体的优缺点、社交媒体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述,以期加深人们对社交媒体的认识。
一、社交媒体的定义社交媒体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等技术实现的人际交流、互动和内容共享的平台。
社交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QQ、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等。
二、社交媒体的优缺点社交媒体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便捷性。
社交媒体让信息共享变得更加便捷,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随时了解其他人的生活和观点;(2)拓展社交圈。
社交媒体可以让人们与远隔重洋的异国他乡的人建立联系,拓展社交圈;(3)集体行动能力。
社交媒体可以让人们更容易地组织集体行动,如发起抗议活动、慈善活动等。
社交媒体的缺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真实性问题。
社交媒体存在虚假信息和造假现象,容易误导人们;(2)网络暴力问题。
社交媒体上出现的网络暴力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3)个人隐私问题。
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往往被泄露,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三、社交媒体对个体的影响社交媒体对个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
研究表明,社交媒体容易让人陷入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之中;(2)影响人们的行为习惯。
社交媒体过度使用容易使人们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如熬夜使用社交媒体、追求点赞等;(3)影响人们的社交能力。
社交媒体过度使用可能会让人们失去真实的社交能力,脱离社会主流。
四、社交媒体对社会的影响社交媒体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信息流动。
社交媒体能够促进信息在社会中的流动,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2)促进民意表达。
社交媒体可以让人们更容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促进民意的表达;(3)推动社会变革。
社交媒体可以让人们更容易地组织集体行动,推动社会变革。
综上所述,社交媒体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和消极的。
普法宣传工作综述
普法宣传工作综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普法宣传工作是指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向全社会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全社会法治建设的工作。
在当今社会,法律已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确立公平正义的基础性规则,因此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将对普法宣传工作进行综述,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1. 促进法治意识增强。
通过普法宣传,公众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依法行事,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守法习惯,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 维护社会稳定。
普法宣传能够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遏制法律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法律纠纷和矛盾。
3. 保障公民权益。
通过普法宣传,公众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能力,增强维权能力。
4. 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普法宣传能够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倡导诚信守法,推动社会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1. 传统形式。
包括电视台、广播、报纸、杂志、宣传栏等传统媒体的宣传报道和专栏文章,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法律法规知识。
2. 新兴形式。
包括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新兴媒体的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利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推动普法宣传工作的创新和突破。
3. 线下活动。
包括普法宣传讲座、法治文化展览、法治宣传车巡展、法治知识竞赛等活动,直接面向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
4. 专业机构参与。
司法机关、普法机构、法学院校等专业机构参与普法宣传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法治教育,支持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
1. 知识匮乏。
部分公众缺乏法律法规知识,对法律观念和精神认识不足,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淡漠的情况。
2. 渠道单一。
普法宣传工作主要依靠传统媒体和线下活动,新兴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的利用还不够充分,传播效果有待提升。
3. 参与程度低。
公众参与普法宣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普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还需进一步加强。
激激情犯罪综述
激情犯罪研究综述摘要激情犯罪是激情状态下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
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和不计后果性、情境性、暴力性、情绪性等特点,由于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社会分化越来越严重,让弱势群体的人数越来越多的成为激情犯罪的主要人群。
外界环境是诱发各种不良情绪,导致激情犯罪的客观原因,而个体的心理失衡是激情犯罪的主观原因。
预防激情犯罪的主要对策有:净化外界环境,消除不良因素;开展社会化教育,促进个体社会化,提高自我控制能力;注意心理卫生,培养公民健康的心理品质;建立社会心理辅导机构[10];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强化国家机制,严惩违法犯罪。
关键词激情犯罪成因分类对策前言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琐事纠纷升级,导致的故意杀人、伤害行为,多属于激情犯罪。
从激情爆发到可能杀人犯罪,仅一步之遥。
”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心理学副教授陈和华呼吁我们全社会应当警戒愈演愈烈的激情犯罪现象。
一些人在不良情绪的驱使下,一时冲动,往往难以自控,导致许多危害事件的发生,甚至导致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社会变革的加剧,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生活矛盾的日益增多,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情绪型犯罪也就越来越容易发生。
据有关调查表明,目前情绪型犯罪已占到伤害和杀人案件总数的70%—80%[1],并且,近年来这类案件仍然有增无减,而激情犯罪是最常见、发案率较高的一种情绪型犯罪。
因此,研究激情犯罪有关问题,对预防、减少情绪型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激情犯罪的界定与其特点入手,分析其成因及分类,探讨相应的预防对策。
1激情犯罪的界定所谓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
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人被引起激情体验的认识对象所局限,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柬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意义和后果。
而激情状态下的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不想对他人对社会予以侵害,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2]。
【免费下载】美国黑社会概述
引言:在美国,黑社会组织的历史几乎像美国历史本身一样长。
其庞大复杂的组织体系、或狠辣残忍或精明狡诈的作案手段、与政治经济各界牵扯不清的关系、难以根除的权势地位以及涌现出的许多领袖人物的传奇人生,都已超越了犯罪本身,成为了反映美国历史进程、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问题的一面镜子,在为好莱坞提供了丰富素材的同时,也为我们了解美国社会提供了一个角度。
一、黑社会综述关于黑社会,各国学者有不同的定义,近年逐渐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以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为代表,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是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
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如上所言,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变革,社会结构的链条发生松动,出现了一定的边缘区域和法律,秩序未曾光顾到的领域。
一部分社会渣滓,就会利用这一时机,汇集到其内部,具有相当政治经济头脑,又有一定组织领导才能和权谋的特殊人物麾下,结成层层领导,分工目的明确的帮派体系,实施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并利用权力机关的腐败,以各种手段非法牟取暴利和权势,从而危害社会,侵夺公民生命财产,而又一度游离于法律的惩治之外。
二、美国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1.历史悠久的黑社会在美国黑社会组织历史悠久、极富传奇色彩的的发展过程中有着几个关键的催化剂和历史节点。
(1)西部拓荒美国黑社会的产生首先是西部拓荒副产品。
由于西部移民遵循的是的无序竞争,自由开发,先占为主的原则,先有自己的居民点和社会,后有法律和国家的事实,使整个西部实际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在频繁的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逐渐认识到组织起来共同犯罪,收益远交单干为大,黑社会组织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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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研究现状概览(一)俄罗斯刑法理论中的组织犯理论俄罗斯刑法理论中得组织犯理论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仅是指当前俄罗斯的研究现状,同时也兼顾了前苏联时期的刑法理论。
具体而言,从时间跨度上,包括前苏联和之后的俄罗斯,从分类上,包括直接的立法和理论上的研究。
1952年的《阿尔巴尼亚刑法典》最早将组织犯在立法上加以反映,该法典第13第3款规定:“组织犯罪团体、领导犯罪团体、制定犯罪计划或指挥实施犯罪的人,是组织犯。
”随后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7条第2款)、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3条第2款第2项)也对组织犯作了明确规定。
与《阿尔巴尼亚刑法典》相比,后两部刑法典把组织犯表述为:“组织实施犯罪或指导实施犯罪的是组织犯”。
苏联刑法学者在解读这一规定时认为,刑法典中组织犯的活动有两种:一是组织具体的犯罪;二是组织犯罪集团并指导犯罪集团活动。
①所以组织犯是指那些组织犯罪的人(如制定计划、事先分配参加者),或指使参加者的行为(如指使实行犯应如何行动、怎样掩盖犯罪的痕迹)。
苏联解体后,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3条第3款规定:“组织犯罪的实施或领导犯罪的实行的人,以及成立有组织的集团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或者领导这些集团或团体的人,是组织犯。
”②受俄罗斯刑法立法的影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也给组织犯下了同样的定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刑法典》以更一般的形式提出了组织犯的定义:“领导犯罪的预备和实施的人”是组织犯。
③在对组织犯的理论研究方面,俄罗斯学者将其在两个方面展开,分为组织者和组织行为。
一般说来组织犯是预备犯罪和策划犯罪的造意者,并邀约和指挥其他共同犯罪人,以保障在实现犯罪意图的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协调一致。
组织犯既可以利用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行使自己的职能,又可以同时是共同实行犯。
如果只完成组织犯的职能,则其就不直接实施实行行为。
这类组织行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典总则的规范,而如果他作为有组织集团或犯罪团体的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有组织集团和犯罪团体被规定为加重责任的情节(第105条第2款第7项、第138条第3款第1项)或者基本构成的必要要件(第208条-第210条),则他的责任由分则的规范确定。
对于组织犯的组织行为研究主要体现在组织行为的构造上,主要是从主客观两个角度展开。
俄罗斯学者认为,根据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分为四种形式:①组织犯罪的实施;②领导犯罪的实施;③建立有组织集团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④领导有组织集团或犯罪团体。
对于组织犯的主观方面,与实行犯不同的是,组织犯的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
在组织犯的责任方面,认为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是独立且系严格个别化的——它源于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罪过原则。
因此,共同犯罪人的责任由每一个实际参与犯罪的人的性质和程度决定,取决于他在犯罪的实施中起着什么的作用。
如果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参与完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而是作为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以各种方式协助实行犯,则他的行为应按照对实行犯共同实施的犯罪归罪的条款并援引刑法典第33条定罪;而对于有组织集团和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组织者的责任,依照刑法典第35条第5款,组建或①【苏】别利亚耶夫、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234页。
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③【俄】H·库兹涅佐娃、M·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页。
领导有组织的集团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人,应对这些集团的组织和领导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有组织集团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是他的故意,则还应对有组织集团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
①(二)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关于“组织犯”是沿着不同的路径展开的。
这是由于其独特的立法。
日本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正犯成立之核心要素乃在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实行行为。
由于日本刑法并无组织犯的规定,而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又并不属于分则规定的直接侵害法益的定型性的实行行为,因此,对实施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的这类犯罪人,只能根据日本刑法第61条的规定按教唆犯处罚。
但是,刑事司法通过判例的形式把这类犯罪人往往按正犯处罚,学界亦最终形成了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
②所谓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在就犯罪的实行谋议后,其中一部分人实行了,包括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全体共谋者都成立共同正犯。
”③判例将仅参加谋议共同实行犯罪,但并未亲自实施实行行为的人与亲自实施了实行行为的人,一同作为共同正犯处罚。
最初共谋共同正犯仅限于少数的几种犯罪,如诈欺罪、伪证罪、赠贿罪等“智能型”犯罪——把不分担实行任务的共谋者也当作共同正犯;而对于诸如放火、杀人等“实力型”犯罪中未分担实行任务的人,则不当作共同正犯。
但后来共谋共同正犯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许多实力型犯罪中。
④判例对共谋共同正犯的广泛认可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实施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的这类犯罪人,而这类犯罪人往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
正如日本学者泷川幸辰教授虽然不赞同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但是他却指出:“现在是集团犯罪的时代。
在集团犯罪中,犯罪的实行者原则上是地位低下的小人物,应当称之为中心人物即太人物的人是稳藏在背后进行指挥操纵的人。
仅仅处罚犯罪实行者,是无法达到处罚目的的。
谁是实行者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处罚领导者和大人物。
因为此种必要,所以扩大共同正犯的范围,而设计出来称为共谋共同正犯的二种共犯。
”⑤日本刑法理论对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态度,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类截然对立的观点。
⑥肯定说通过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价值的行为理论、实质的正犯论等学说,来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正确性。
与此相对应,在每一种肯定说的背后都存在相应的否定说。
否定论者的基本理由可归纳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共同意思主体说不合理;量刑上没有单设共谋共同正犯之必要;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如何处理肯定说所称的“共谋共同正犯”的情况,否定论者的主导性意见是:既要扩大共同实行可能的范围,又①【俄】H·库兹涅佐娃、M·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401、424-428页。
②关于日本司法判例中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形成过程,可参见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12页。
③【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页。
④【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⑤【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
⑥李邦友:《日本刑法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及其发展》,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林亚刚:《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36页;【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3页;【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292页。
要严格设定扩大的限度,以确保实行共同正犯形式的明确性,维持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德国刑法中正犯背后的正犯理论德国刑法也没有组织犯的规定。
针对实际存在的“组织犯”情形,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否定共谋共同正犯的,无论学说还是判例皆是如此。
德国的主要理论是根据犯罪事实支配说,进而承认“正犯背后的正犯”,来对那些在犯罪活动中的中心人物或者幕后者以正犯处罚进行解释与说明。
①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是德国学者为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学说。
由于传统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主观理论(故意理论和利益理论)、客观理论(形式客观说与实质客观说),和主客观综合理论皆存在缺陷,故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得以问世。
经过Hegler、Bruns和Welzel,至Roxin的“行为人与犯罪事实支配”一文,均就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进行了详细探讨,将之演绎得更加精致。
②依Roxin的见解,正犯系具体犯罪事实的核心角色,此一核心角色系借由犯罪事实支配要素、特别义务之侵害及亲手实施建构而成。
对于故意犯而言,犯罪事实支配主要由三主要支柱建构而成:行为支配——主要针对亲手犯或直接正犯而言;意思支配——主要作为认定间接正犯之标准;功能性支配——主要系为认定共同正犯之犯罪事实支配之共同性。
根据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被定位于对犯罪事实的支配性。
根据行为支配方式的不同,直接实施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者为直接正犯,而对直接正犯进行支配者则为间接正犯:相对于直接正犯,处于其后面的间接正犯则成为“正犯背后的正犯”。
在“正犯背后的正犯”所涉及的个案中,有所谓的“组织支配”的情况,即组织者借其组织上之权力结构。
、下令执行某项犯罪行为,而执行者在非受强制与错误的情况下予以完成。
Roxin视这种“组织支配”为一种间接正犯之独立形态。
也有部分德国学者基于负责原则认为直接实施者自己实现故意、违法与罪责行为时,幕后者不可能利用其为负责工具而成立间接正犯;由于组织操控者处于权力核心地位,其与直接实施者应成立共同正犯。
另外,也有学者主张此类型的幕后者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③德国实务界在1988年的“猫王”案例中认为,直接实施者在可避免的禁止错误情形下仍具有罪责时,也不排除幕后者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
在此案例中,判例强调间接正犯的成立与否不在于犯罪的实施者是否有罪责,而在于幕后者是否握有处于正犯意思的犯罪支配力。
随后,德国联邦法院在1994年对原东德边界士兵射杀逃亡者的案例中,再次肯定正犯背后有成立正犯之可能。
④二、我国研究状况(一)整体研究情况扫描在我国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这一概念,但是在理论界中一般认为,刑法典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表述中,内含了组织犯的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的描述中,也内含了组织犯的规定。
⑤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组织犯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依照分工分类法对共同①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