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籍异动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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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籍异动程序的说明
为严格教学管理秩序,规范学籍异动程序,现将在校生学籍异动的程序说明如下:
一、休学与复学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二)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持有关证明,从教务与科研处领取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高职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出具军队或当地武装部应征入伍材料,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外地学生可寄交)可以正常学习,经学
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依据休学期限降级编入同专业,若因教学所限,无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
二、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或作自动退学:
1.累计四门次必修课旷考者;
2.一学年内,专业课考试均不合格且公共课考试三分之二的课程不合格者;
3.已留级学生出现上述“1”或“2”项情况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退学,从教务与科研处领取《退学呈报表》,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办公室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三)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四)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限期三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
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七)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八)因学习成绩原因而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系及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试读一次。
1、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生必须留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2,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教务与科研处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