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郑州市2023版)
合同编号: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工0工三年三月签约须知一、本《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为推荐示范文本,主要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方)三方就房屋买卖事直达成的交易协议使用。
本合同所指"存量房(二手房)"是指己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权属证书的房屋。
二、本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对文本中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三、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房屋现场勘察记录表》。
对合同条款及词语表述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充分沟通交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四、合同网签后,封面上方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二维码,通过相关平台输入合同编号或扫描二维码可查询交易进度和合同基本信息。
五、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根据规定,买卖双方应选择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保证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买卖双方不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风险,严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如有疑问,可拨打0371-12345咨询或投诉。
六、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偷税漏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条款未尽事直,可另行协商约定,井签订补充协议。
风险提示一、卖方需对所售房屋是否存在保障性住房、查封等限制上市交易的情形予以充分了解并告知买方,一旦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交易的情形,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卖方出售房屋及签订合同,应事先征得共有权人同意,一旦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交易纠纷,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州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技术方案介绍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自建立以来,在河南省,创造了多个 第一:
第一个设立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1994年设置); 第一批设立工程造价本科专业(2006年设置); 第一个设立物业管理专业(2011年设置,二本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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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学院目前有教师36人,正副教授13人,在校生1200 余人,在全校20个院系中排列第7。
12 13 16
14 14.7
13 12 17 14.6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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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3 5 7 9 11 13 15
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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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3.3 13.2
用直线模型的好处是,不需要后几个月的指数,外推比较方便,10月上线,6月 指数即可。但偏离的可能性大,时间长了不行,必须重新建模型,模型还要检 验,不合格还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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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思 路
相当临近分区价格
日期修正—直线回归,总要模型, 或隔一段建一个;移动平均要好些
可比实例1 可比实例2 可比实例3 可比实例4 可比实例5
校核
几类房选一个 标本房屋 标准存量房价 (典型房屋) 一类房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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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补偿+房屋重置(价地价+房屋重置价)
估价标的1 估价标的2 …………
平均数(3期加权平均,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但需要连续收集上一个月的指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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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每月18日发布:主以及各基本分类,
小于90㎡,90-144㎡,大于144㎡,网签数据。不再调查。)
二手住宅(调查代表性中介每月15日左右的数据)
最后,通过组织有关专家验收,最终完成定级、估价工作。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PT-PPT精品文档
(四)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问题
随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不断使用和支出,专 项维修资金账户越来越多地面临续交的问 题。原《办法》对续交只做了笼统规定, 已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为保证专项 维修资金的持续性,《办法》在第十六条 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界点、续交标准 和续交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 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 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来自(一)关于《办法》的题目
原《办法》的题目是根据2019年12月16日 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2019〕213号)所确定的。但《物权 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 部的第165号令都修改为“专项维修资金”, 因而《办法》将题目相应地修改为《郑州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交存方式
原《办法》只规定了分别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 主委员会代收代交的不同情况,而未规定业主可 以自行交存,该规定一方面限制了业主作为专项 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致使出现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收后不及时代交甚至挪 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严重侵害业主的合法利 益。为此,《办法》在第九条中对交存方式做了 修改,规定业主可以直接交存,也可以委托房地 产开发企业代交,也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受业 主委托才能代收代交。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实践与探索
地规 避 了金 融风 险 。
济 宁市 建 设主 管 部 门指 定 国有独 资的 济 宁市 房
地产 交 易 中心 作为 资金 托管机 构 , 负责存 量房 交 易资
金托 管 业 务 , 受 交 易双 方 当 事人 的委 托 , 接 无偿 提供 交 易资金代 收代 付服务 。 房地产 经纪 机构和 经纪人在 中介 服务过 程 中不 得从 事交 易资金 的代收代 付业 务 。 () 量 房 交 易 双 方 到“ 宁 市 房 产 网 ” 记 备 1存 济 登
付 的交易 资金 。
二 、 量房 网上交 易和资 金监 管的基本 做法 存 1存量 房 的信 息 发布与 网上交 易 . () 1 经纪 机 构从 事 房 产 经纪 业 务 前 , 向济 宁市 应 房 产交 易 监理 处 申请 注 册“ 宁市 房 产 网 ” 作 系统 济 操 用户, 领取 客 户端 软 件及 密 钥 , 取得 网上 操 作系 统 的
案 , 定 《 屋买卖 合 同》 签 房 。
() 量房 交 易双方 到济 宁市 房地产 交 易中心存 2存 量房 交 易资金托 管 部签 定资金 托管 协议 , 办理 资金托 管手 续 。 () 量房 买方 在资 金托 管机 构指定 的托 管银行 3存 “ 存量 房 客户交 易 结算资 金专 用存 款账 户 ”中存入应
技术 支持 。
() 4 将存 量 房 交 易资 料报 登记 机 关审 查 , 理房 办
产过 户手续 。
() 2 经备 案 的房 地 产 经 纪机 构 通 过“ 宁 市房 产 济
网 ” 作系 统进行 挂牌委 托 , 操 发布房屋 出售信 息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郑政办〔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0日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及其托管区,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教育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
采用其它方式出让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网挂系统”)是指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接入互联网的挂牌出让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将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及其他媒体上公告。
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交易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网挂系统必须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装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职责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3.2 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3.3 监管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四章:交易资金的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资金监管流程4.3 资金监管的时限要求第五章:交易资金的支付与结算5.1 资金支付条件5.2 资金支付流程5.3 资金结算规定第六章:监管费用与收费标准6.1 监管费用的收取6.2 收费标准的制定6.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限第七章: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7.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7.3 交易双方的共同义务第八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8.1 违规行为的认定8.2 违规处理措施8.3 责任追究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方式9.2 协商解决程序9.3 仲裁与诉讼第十章:附则10.1 规定解释权10.2 规定的生效时间10.3 其他补充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监管机构代表签字11.2 卖方签字11.3 买方签字11.4 签订时间11.5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活动。
1.3 基本原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高效、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所指的监管机构为______,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2.2 监管职责监管机构应履行对交易资金的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2.3.1 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3.2 监管机构有义务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合集5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合集5篇)第一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号:买卖合同号: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丙方(交易保证机构):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保证机构,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监管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交易监管资金不提现。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提供资金监管和划转服务,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_,将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成交价格__________元出售给乙方(空格内容根据系统自动生成)。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房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委托监管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将房款委托丙方管理,待房屋过户手续全部办结后,由丙方负责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
即:全部用自有资金付款的,待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有银行贷款的待银行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由丙方负责办理监管资金交割手续。
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手续时,甲、乙双方需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合同》原件等。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对于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房款人民币元存入“专用帐户”,并将存款凭证及时交给丙方确认;对于按揭贷款的,乙方应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元存入“专用帐户”后并及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互联网+”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新模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互联网+”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新模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纪实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8年第4期“互联网+”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新模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纪实文 l 陈金库“来这里办理业务,可以微信预约,大大节约了排队等候时间。
”“通过短信提醒,可以实时了解业务进展”“在自助查询机上,可以自己打印不动产证明。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的这些便民举措,真中!”推行“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来,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受到办理业务群众的好评。
近年来,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坚持便民、利民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主动实施“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实现了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
“互联网+”服务节时间。
在全市各网点全面实行微信预约,预约时间可以精确到小时,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现场停留时间;推出“业务办结短信提醒”服务,即时将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办结信息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设立“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权利人凭身份证,在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可自助打印不动产查询证明;与邮政部门合作,推出“证书邮寄”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只跑一趟”;按国土资源部“百佳”窗口标准配置办事大厅设施,安排专人对群众资料进行预审,部分办事大厅做到“等办分离”和“办事窗口硬隔离”,办事环境明显改善;开辟绿色通道,对批量业务、行动不便的群众实行无偿上门服务;优化业务流程,将带抵押的二手房交易由原来的 13 个环节减少为 6 个,将不带抵押的二手房交易登记由 6 个环节压缩为 3 个;压减办理时限,在国土资源部明确 20 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推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7 个工作日、抵押登记 5 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当日办结;实现微信缴纳登记费,通过不动产登记微信服务平台,群众不用排队就能办理缴费业务。
“一站式”窗口简流程。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国有土地、收费、领证等 11项 25 个窗口;按照“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原则,同一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明确责任分工,设咨询服务区、业务办理区、申请表单填写区、等候休息区、宣传资料摆放区、自助查询区、档案存放区等 7 个区域,相对独立、互不干扰;合理配置登记窗口数量,对当日不动产登记申请在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内全部受理;按照业务类型和流量设置服务窗口,建立窗口标识管理标准,每个窗口上部有 LED 显示屏,显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及办事群众的办理号码,方便群众办事;登记资料存放场所设施完备。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
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交易保证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专用账号应向社会予以公布;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交易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八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等服务.第十条经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加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为国有资产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现将《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4]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郑政办[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审批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所进行的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审批中心,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该系统联接市级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机构)、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四条审批中心的建设与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要同步进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各单位要通力协作,专人负责,做好需求调研,规范审批流程,确定审批表格。
已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单位要向审批中心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本系统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第五条在审批中心推广应用阶段,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审批中心。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审批中心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市网上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网上行政批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市监察局“网上行政审批监控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监督监察工作;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的运行及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郑政办〔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5日郑州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重点领域方向,优化完善盘活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各类风险防范,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回收资金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等新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动态更新、滚动实施的市级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台账。
近期,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并购重组、委托运营等多种方式,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抓紧启动自身优质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尽快形成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存量资产盘活试点项目,各开发区、区县(市)完成1—2项盘活存量资产试点项目,积累盘活存量资产工作经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实践与探索要点
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实践与探索一、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积极意义2007年8月起,济宁市在市区范围内,对存量房开始了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试点,并开展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充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转移。
一是提高了市场信息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了房产经纪行为,二是从信息源头上将存量房交易全程纳入“阳光”下操作,从而在根本上规范了存量房市场秩序,保障了房产交易的安全。
三是杜绝了房产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避免了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四是为金融部门安全开展贷款业务把关,有效地规避了金融风险。
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基本做法1.存量房的信息发布与网上交易(1)经纪机构从事房产经纪业务前,应向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申请注册“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用户,领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2)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出售信息。
(3)经纪机构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通过“济宁市房产网”操作系统,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交易系统中,提交成功后,存量房网上交易完成。
(4)个人出售房屋时,应先在“济宁市房产网”上挂牌委托。
受托机构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发布房屋出售信息,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交易系统中予以公示。
提交成功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前台予以审核确认,存量房网上交易完成。
(5)《房屋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时,双方当事人须到房产交易监理处办理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交易。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济宁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国有独资的济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1)存量房交易双方到“济宁市房产网”登记备案,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柜面操作规程模版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柜面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 20日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3)2定义、主管部门 (3)3职责与权限 (3)4 基本规定 (3)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5.1存量房柜面缴款操作流程 (4)5.2存量房贷款到账登记操作流程 (7)5.3划付房款 (8)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0)6.1 外部法律法规 (10)6.2 内部规章制度 (10)7 附录 (10)8 记录 (11)记录1《划款通知书》 (11)记录2《划转清单》 (12)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存量房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客户交易安全,根据《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存量房业务的操作处理。
1定义、主管部门(1)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2)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负责进行贷款到账登记、负责每日监管协议变更的查询和打印、负责存量房手工入账的查询开户行和处理、负责存量房划款失败退回的处理。
1)负责审核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监管协议等资料;综合柜员2)负责办理存量房首付款资金的存入、贷款到账登记、划付房款等业务。
负责柜面缴款的大额授权和贷款到账登记的授权操作。
到账登记只能由主任或主管授权,柜面授权人员缴款的大额授权参照本行《综合业务权限管理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4 基本规定(1)客户必须持监管协议才能办理该项业务。
该业务允许代理人办理。
(2)以转账方式进行柜面缴款时,若转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客户应提供转出账户客户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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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有关解读为配合12月10日《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的正式启动,现就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意义、其他省市存量房监管主要模式及开展情况、郑州市存量房的监管模式及主要内容、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的必要性(一)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是保证房屋交易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的重要途径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后,房屋交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从存量房挂牌出售、《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交易资金托管、按揭办理等方面入手,详细规范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交易各个环节的行为;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服务,保证了存量房交易操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通过交易保证机构、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使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能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避免了购房款全部或部分滞留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账户,甚至是经纪人私人账户上的情况;规避了个别经纪机构经营不善、倒闭,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卷款逃匿,业主交易资金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进而有效防止因资金安全引发的影响行业、影响经济、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连锁反应的发生。
同时在交易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即使交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也能够确保购房者损失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从制度上确保了买卖双方房屋权属和资金的安全,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三)加强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需要开展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是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公共行政职责。
2006年建设部下发[2006]32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管。
今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开展交易资金监管。
建设部还以国标的形式制定了《房地产市场信息技术规范》(CJJ/T 115-2007),把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作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七个基本系统之一。
因此,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结算资金监管,不仅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国家宏观政策的具体落实,也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责无旁贷的责任。
二、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的意义(一)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及网上信息平台,确保交易信息更加真实、集中、对等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后,一是房屋信息必须经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的审核,方可进行网上挂牌或出售,大大加强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二是将原本分散的房源信息汇集到统一的网上交易信息平台,真正实现买卖房“走百家不如看一家”,将真实的房源信息进行了有效的集中、汇总;三是交易信息的真实、透明,确保了群众、企业、政府的信息对等性,并为行业调控提供决策辅助功能。
(二)通过网上交易、产权登记、市场行为的同步和可控完成,化解买卖双方“信任危机”与普通存量房交易相比,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把网上交易、产权登记、市场行为结合起来,实现了三者的同步和可控完成,使交易过程更加安全。
通过交易保证机构、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可以保障交易双方在终止买卖的同时,“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能安全返还,避免了以往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因付款办证“时间差”导致纠纷的发生。
确保了买卖双方房屋权属和资金的安全,真正做到了房产交易的“一手钱,一手货”、“钱证两清”,化解了以往“买方不敢先付款、卖方不愿先过户”互不信任的矛盾。
(三)通过“三点一线”式的资金流转方式,保障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使买卖双方更放心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核心是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后,交易保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实行“三点一线”式的资金流转方式,即交易资金由协议约定的买方账户转入专用账户,房屋产权登记完成后再由专用账户转入卖方账户,若出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形,资金会由专用账户退回买方交款账户,切实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
交易保证机构确认买方将交易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后,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买方可以领证时便可进行银行转款,从而避免买方迟迟不领,卖方也不能取款的现象,同时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
(四)通过把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前置,减少房产买卖纠纷按原来的交易模式,如买方需按揭贷款,只有办理完产权过户后,用新的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银行领取他项权证以后才可进行放款,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即卖方尚未取得交易房款,产权却已经办理完过户,且买方已用其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取得了该房产的他项权利,若银行贷款审批或发放贷款环节出现问题,卖方极有可能会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对交易双方都会产生麻烦,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按照《办法》规定,资金监管业务实行全额监管,如买方客户需要贷款,需提前联系银行申请贷款,全部交易资金到位后,才可进行产权过户。
从而确保买方能拿到新房产证、卖方能拿到全额交易资金,同时,银行可以拿到房屋他项权证。
不但减少了交易双方不必要的争议,而且还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五)抑制投机,规范市场实施资金监管,不良经纪机构依靠代收代付客户资金、吃差价来维持公司运营和店面扩张的行为,将受到限制,经纪机构不能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从而避免了中介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杜绝了不良中介“携款潜逃”事件的再度发生。
对抑制房产的投机行为以及规范市场操作行为起到相对明显的作用。
三、其他省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开展情况和主要模式目前,国内较大城市基本上都实行了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存量房网上交易模式基本一样,没有大的差别。
实行较早的城市主要是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
随着存量房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安全愈发重要,南京、济南、长沙、青岛、南昌、苏州、日照、无锡等城市,纷纷开始实施。
存量房网上交易已成为保证交易安全和透明的重要措施。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监管主体来分,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分别是政府监管、银行监管、经纪机构监管或交易保证机构监管。
1、政府监管模式采取政府监管模式的城市有天津、南京、合肥、苏州、济南、贵阳、南昌等。
政府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愿托管。
合肥、南昌的做法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中心,实行自愿托管的原则。
另一种是强制监管。
天津、南京、苏州的做法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下设机构,在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其中,天津市还专门成立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搭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产权登记系统、银行结算系统相连接,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济南、贵阳的做法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资金托管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对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的资金进行监管,要求自行交易的当事人提交自行划转声明或不予托管声明。
2、商业银行监管模式采取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城市有广州、南京、杭州、深圳、大连、重庆、南宁市等。
重庆、杭州、深圳、大连、南宁等城市的做法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存量房买卖通过中介机构划转交易资金的,必须通过专户划转,个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资金的,必须提交自行划转声明或自行交割声明。
其中,大连市要求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也必须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管。
广州的做法是存量房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由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可以委托银行进行托管,也可以约定其它支付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强制和干涉。
3、经纪机构监管或交易保证机构监管采取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监管模式的有北京等城市。
其主要做法是要求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同时,向房地产中介协会监管的保证金账户交存100万元的保证金,交易资金可通过该账户进行划转,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自行划转声明。
同时,还建立了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的有昆明等城市,采取的是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对房款进行公证提存,确保交易安全。
四、我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模式及主要内容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采取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模式。
即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设机构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专用账号向社会公开。
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下属的全资国有公司,是按照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成立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于2001年8月8日正式开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监管。
当事人在确认买卖意向后,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对房源信息进行核验,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监管协议》。
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划转。
交易保证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查询交易已到发证环节,即将结算资金及利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交易资金监管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存量房网上交易结算资金实施全额监管。
免除监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交易双方为亲属的可选择免除监管。
这里所指的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配偶。
交易过程中发生定金行为的可选择免除监管,但免除监管的定金比例应在法定比例以内。
房屋转移登记中的继承、析产、赠与、交换、强制执行、拍卖所得的房屋,不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
四、提请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1、通过正规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及买卖交易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监管后,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的,应持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申请表、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