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民法学试题答案
民法学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D2. B3. C4. B5. B6. D7. D8. C9. A10. C11. A12. B13. D14. D15. B16. B17. D18. C19. A20. D21. C22. A23. C二、多项选择题1. CD2. ABCD3. ABCD4. ACD5. ABD6. AC7. BD8. AC9. BC10. CD11. BCD12. ABD13. ABCD14. ABC15. ABCD16. ABD17. ACD18. ABD19. ABD20. ABC21. BC22. AB23. ABCD24. BC25. BD三、简答题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l)制订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非制订法: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所作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
值得注意的是,判例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2.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3.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有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牛、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即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4. (1)自然人下落不明续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5.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6.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7.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9. 普通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10.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活中在债权债务⽅⾯,经常会出现由第三⼈帮忙清还的现象。
那么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呢要注意⼀些什么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他⼀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四条【第三⼈清偿规则】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替代履⾏】当事⼈⼀⽅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的,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替代履⾏的费⽤。
⼆是与债务⼈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债务履⾏承担合同。
债务履⾏承担,也称“清偿承担”,⼜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承担⼈)与债务⼈之间的⼀种合同,依该合同承担⼈对债务⼈负有履⾏债务⼈债务的义务。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通过与第三⼈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承担的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取代原债务⼈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由第三⼈加⼊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债务。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代为清偿制度的“清偿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着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者混淆。
其实第三⼈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制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合同债务承担中,债权⼈或债务⼈与第三⼈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与第三⼈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的同意;在第三⼈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只是单⽅⾯表⽰代债务⼈清偿债务或与债务⼈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论哪种情形,均⽆须获得债权⼈的同意。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s n r
20 0 9年 第 1 8期
论 第 三人 代 为 清偿 制 度
莫 柳俭
( 东商 学 院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 3 0
明确 规 定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制 度 , 为 相 似 的 法 条 只 有 《 最 民法 立 债 务 履 行 承 担 合 同 来 体 现 的 , 由 第 三 人 履 行 的 合 同 的 而
通 则 》7 、 8 8 条 第 9条 , 合 同 法 》 6 《 第 5条 。但 这 些 法 条 都 没 缔 约 主 体 却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约 定 由第 三人 向 债 权 人 履
债权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行 为 , 就 决 定 了 代 为 清 偿 并 不 是 在 一 统 一及 立 法 上 的 不 明 确 性 导 致 司 法 机 关 在 实 践 中 出 现 混 这 切情 况 下 都 适 用 ,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 是 依 合 同 的性 乱 , 必 一 在遇到适用合 同法 第 6 条 的 时候 究竟 是用第三 人代为 5 质 , 以 由 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的 。 如 果 债 务 是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清 偿 制 度还 是 第 三 人 负 担 合 同 制 度 还 不 明确 , 就 给 我 国 可 这 的, 在性 质上 就 不 允 许 代 为 清 偿 。二 是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不 存 在 不 得 由第 三 人 代 为 清 偿 的 约 定 。如 果 存 在 这 样 的 约定 , 三人就不 能代 为 清偿 , 这种 约定 属 于事 前约定 , 第 但
民法典解读之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壹、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代位清偿【52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清偿:要件、法效果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清偿权:不得拒绝→受领迟延法效果原债权清偿后法定“转让”→第三人担保权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让与【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不清偿,则受不利占有、登记顺位遭受其他不利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立法例无特别规定→属本条范围占有:次承租人涤除权【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
承租人乙: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代位清偿权?】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以《民法典》第524条为视阈
066当代思潮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问题的提出唐某(男)和冯某(女)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儿子唐山。
迫于谋求生计的需要,唐某外出务工,在务工过程中结识了另一未婚女性王某,二人逐步互生情愫。
当年春节,唐某回家与冯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儿子唐山由冯某抚养至成年,唐某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在唐山成年后,唐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十年之后,唐某在王某的帮助下在事业上取得了成功,此时心里觉得亏欠儿子唐山,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唐山已经结婚,冯某为了给唐山买房买车和操办婚礼,冯某母子向朋友赵某借款100万元。
唐某顿时觉得作为一名父亲,错过了儿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为了弥补儿子欲替其偿还欠款100万元。
冯某母子及赵某未曾约定借款不得由第三方代替清偿。
问题:唐某是否具有代冯某和唐山偿还100万元的资格,即唐某对冯某、张三的100万元债务是否具有“合法利益”?债权人赵某是否可以拒绝唐某的清偿?债务人冯某、唐山亦能否拒绝唐某代为清偿呢?为了回答此三个问题,笔者以《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中心,展开下文论述。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实践与争鸣代为清偿制度存在的历史悠久,渊源颇深。
在罗马法上,债素有“法锁”之称,意在强调债之双方应受到债的拘束。
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债之权利,也不承担债之义务。
该原则被称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或“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
但是,在清偿债务主体上,罗马法却又不拘束于“法锁”的桎梏,认为除了债务人自身之外,任何具有为他人履行债务意思且具有债之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均可以代债务人为之。
清偿是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一种常见方式。
详言之,具体可表现为交付财产、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
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清偿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在理论上称之为第三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清偿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唐 创(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民法典》构建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以“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作为判断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资格标准,弥补了先前法律存在的空白。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6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 )。
A.平等性B.相容性C.任意性D.永久性2.(2016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甲偿还5万元赌债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C.丙被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D.丁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3.(201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误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4.(2018年真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消灭的原因是( )。
A.混同B.免除C.抵销D.清偿5.(2019年真题)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
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
乙的付款行为属于( )。
A.赠与B.代为清偿C.无因管理D.情谊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甲、乙系对门邻居,同时装修房屋。
某日,在甲家装修的丙公司工人丁误将乙堆放在公共过道上的瓷砖当成甲所有,贴到甲家厨房墙壁。
乙可以要求( )。
A.甲返还原物B.甲返还不当得利C.丙公司赔偿损失D.丙公司与丁承担连带责任2.(2018年真题)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
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
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三、法条分析题(2017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品一品《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
品⼀品《民法典》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前⾔:《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规定债权⼈和债务⼈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合同之债;在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权⼈有权向债务⼈主张违约责任。
在该规则中,第三⼈本⾝不属于合同相对⼈,也并⾮债务⼈,只是合同履⾏主体,故债权⼈不能直接请求债务⼈履⾏债务,双⽅之间的履⾏约定对第三⼈不具有约束⼒。
《民法典》第523条全⽂保留了《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另外再增设了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i],即“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共两款,第⼀款规定了该补充规则和除外情形,第⼆款则规定第三⼈代为履⾏后的法律效果。
笔者试对该补充规则的应⽤进⾏相关梳理,供各位读者理解参考。
⼀、第三⼈代为履⾏的补充规则在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外第三⼈对履⾏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即使未经债权⼈同意,第三⼈可直接越过债务⼈向债权⼈代为履⾏,此即为《民法典》第524条新增规定的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促进了债的实现和债的相对消灭。
因为对于债务⼈⽽⾔,其终极⽬的是债的实现,⾄于实现途径和清偿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并⾮债权⼈所关注。
但在该规则成⽂之前,其应⽤却屡见不鲜,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践效果。
⽐如,⼆⼿房买卖中,当事⼈约定买受⼈⽀付的⾸付款⽤于清偿出卖⼈的按揭贷款,在涤除贷款银⾏的抵押后,由买受⼈⽀付购房尾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但出卖⼈收取⾸付款后未按约清偿按揭贷款,且因逾期还贷被银⾏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抵押权。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活中经常会出现第三⼈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也会出现债务转移的情况,那么⼆者有何区别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个关于第三⼈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及其他⼀些相关知识的案例,欢迎⼤家阅读!第三⼈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第三⼈代为履⾏,主要是指合同双⽅当事⼈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代替债务⼈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情形。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经债权⼈同意,将⾃⼰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承担,债务⼈⾃⼰退出与债权⼈之间的合同关系。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代为履⾏的法律特征分析,⼆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三⼈代为履⾏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三⼈代为履⾏,主要是指合同双⽅当事⼈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代替债务⼈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情形。
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债务的,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三⼈可以代替债务⼈履⾏债务。
(2)第三⼈代替债务⼈履⾏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民法典》规定的书⾯、⼝头和其他形式。
(3)第三⼈只是合同的履⾏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
(4)第三⼈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债务⼈不能以第三⼈履⾏产⽣效⼒对抗债权⼈,即免除债务⼈⾃⼰的合同主体地位。
(6)债权⼈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1、当事⼈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之间与第三⼈有代为履⾏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代为履⾏的约定,第三⼈主动代为履⾏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的同意。
2、第三⼈向债权⼈表⽰愿意为债务⼈代为履⾏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订有代为履⾏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的代为履⾏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对债权⼈的抗辩理由进⾏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拒绝履⾏,⽽由债务⼈承担履⾏或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代为履⾏”规则《民法典》第524条是对第三⼈代为履⾏作出的新规定,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
原则上,给付应当由债务⼈依债务的本旨⽽提供,债权⼈也只能够向债务⼈请求。
但通常情况下,对于债权⼈⽽⾔,只要能够获得给付利益的满⾜,给付究竟由债务⼈提供或由第三⼈提供并不重要。
因此,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同时有效保护债务⼈的利益,法律上不禁⽌第三⼈代为履⾏。
但为了保护债务⼈和债权⼈的利益,只有当第三⼈就债务履⾏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才有权代为履⾏,债权⼈不得拒绝。
所谓第三⼈就债务的履⾏具有合法利益,是指第三⼈因代为履⾏⽽受有法律上的利益。
第三⼈代为履⾏之后,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委托、⽆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向债务⼈求偿。
为保障第三⼈的求偿权,债权⼈与第三⼈之间发⽣清偿代位,即债权⼈受领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在第三⼈与债权⼈间发⽣法定债权转移的效果。
具体⽽⾔,第三⼈代为履⾏仅发⽣债权相对消灭的效果,对于原债权⼈⽽⾔,债权消灭;对于第三⼈⽽⾔,债权依然存在,第三⼈因代为履⾏获得了原债权⼈的地位,可以⾏使原债权⼈的权利。
就第三⼈清偿代位的效⼒⽽⾔,第三⼈⾃债权⼈处所承受的权利应限于其清偿范围。
若第三⼈代为履⾏了全部债务,则其承受债权⼈的全部权利。
第三⼈可以就债权的所有权涉及债权的担保向债务⼈主张,如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销权等债权权能,以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
具体法律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与债权⼈的债权同归于⼀⼈的,在扣除该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清偿协议(第三人代为代偿)
债务清偿协议(第三人代为代偿)1. 协议背景本协议由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旨在明确由第三人(以下简称"丙方")代为代偿乙方的债务的相关事宜。
2. 债务清偿方式1. 甲方同意将其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并要求丙方代为清偿该债务。
2. 乙方同意将其对甲方的债务转让给丙方,并同意接受丙方作为债权人。
3. 清偿条款及条件1.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代为清偿乙方的债务。
2. 丙方将根据乙方的债务金额,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债务清偿款项。
3. 丙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债务证明文件和债权转让文件。
4. 乙方同意将其相关财产权益转让给丙方,作为债务清偿的抵押担保。
5. 如乙方未按时履行清偿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丙方有权依法追偿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护其权益。
4. 协议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债务清偿完成。
2. 如丙方代为清偿完毕乙方的债务,本协议自动解除。
3. 甲乙方一致同意,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 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应经甲乙丙三方的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
以上为双方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表示自愿履行协议约定的条款和义务。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丙方(签字):日期:。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3篇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也日益频繁。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常见行为。
当债权人需要变现或者转移风险时,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一种常见的选择。
与此同时,在部分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一、转让合同债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在某一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如收款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首先,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债权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对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书面通知或公告,以免发生纠纷。
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关系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一种担保行为,也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三、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适用范围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适用的范围很广泛,几乎可以涵盖所有合同债权的转让和债务履行的情况。
在商业合同中,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可以帮助债权人降低风险,实现资金的变现。
在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代为清偿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合同的完整性。
四、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权利和义务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参与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需要尽到披露信息和通知的义务,确保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益不受损害。
形考任务1-4合同法2022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包括()..单选题 (2 分) 2分.. A.劳动报酬.. B.养老金.. C.安置费.. D.丧葬费.正确答案: D.2..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18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19年底。
乙于2018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19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单选题 (2 分) 2分..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 A.3..甲公司在202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2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2 分) 2分..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正确答案: C.4..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单选题 (2 分) 2分.. A.债务人承担.. 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正确答案: A.5..《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这体现了()。
..单选题 (2 分) 2分.. A.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入库规则”. B.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直接清偿规则”.. C.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间接清偿规则”.. D.我国法律对代位权行使采取了“债权优先受偿规则”.正确答案: B.6..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3篇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3篇篇1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一、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相应的利益。
但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考虑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代为清偿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转让合同债权的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债权的方式、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转让合同债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协议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中,债权人是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主体,而债务人则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而如果债权人需要将自己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可以通过转让合同的方式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债权。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履行担保人产生效力,但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并自通知之日起,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对债务人发生抗辩权。
如上所述,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确保债务履行的有效性。
三、转让合同债权的方式合同债权的转让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如下:1. 福费廸转让福费廸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另一方,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变动。
这种方式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可以有效地转让合同债权。
2. 不特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将自己持有的债权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转让,无需对债权人进行具体通知,债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应当知晓的情况下,即视为债权人已经转让给第三人。
3. 多人债权转让在多人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即可。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合同协议一、前言鉴于甲方拥有对乙方的债权,现甲方同意将其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并由丁方代为清偿该债权。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二、债权转让1. 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丙方。
2. 债权转让生效后,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乙方的债权人,享有与甲方同等的一切权利。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1. 丁方同意代为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权。
2. 代为清偿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 丁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为清偿义务。
四、各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义务向丙方转移债权,并保证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乙方应当向丙方履行债务,并保证债务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
3. 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债务,并享有甲方的所有债权。
4. 丁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代为清偿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证与承诺1. 各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各方承诺本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各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丁方未按照约定完成代为清偿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对甲方和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债权转让与第三⼈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第三⼈订⽴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原合同债权⼈因合同转让⽽丧失合同债权⼈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第三⼈成为合同债权⼈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变数⼈或由数⼈变更多⼈。
新加⼊合同的债权⼈与原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接下来就是店铺⼩编为⼤家项细介绍。
债权转让与第三⼈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主体不同。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第三⼈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代债务⼈进⾏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或者原债权⼈;⽽第三⼈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履⾏。
3、对债务履⾏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与第三⼈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即可,⽆须征得其同意。
⽽第三⼈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种情况是第三⼈与债务⼈之间⽆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同意,因为任何⼈不能未经他⼈许可给他⼈设定义务;另⼀种情况是第三⼈与债务⼈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对第三⼈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对债务⼈负有履⾏义务,债务⼈可以与债权⼈直接约定由第三⼈直接向债权⼈进⾏清偿,⽽⽆须经过第三⼈同意。
4、第三⼈的主体地位不同。
在债权转让中,第三⼈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将完全取代原债权⼈的地位,原债权⼈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也将加⼊合同关系成为债权⼈。
⽽第三⼈代为清偿中的第三⼈只是债务⼈的履⾏辅助⼈,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
5、履⾏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不能履⾏债务,要向第三⼈即新的债权⼈承担责任;⽽第三⼈代为清偿中的第三⼈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承担履⾏不能的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24)(一)适用情形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
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
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
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
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为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是需要双⽅当事⼈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双⽅当事⼈协商⼀致的,是可以找⼈代为履⾏的。
那么,代为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代为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债务的,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代为履⾏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第⼀,须合同当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与债务⼈有第三⼈代为履⾏的⼝头或书⾯约定。
这是第三⼈能够代为履⾏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不可。
若合同当事⼈之间没有第三⼈代为履⾏的约定,则第三⼈代为履⾏也不可能。
第⼆,须有第三⼈向债权⼈表⽰愿意为债务⼈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的、书⾯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债务是以⾃⼰的名义进⾏。
第三,须债权⼈的债权已届履⾏期,且向第三⼈请求履⾏,⽽第三⼈的履⾏应是⽆条件的。
合同代为履⾏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三⼈即⾮缔约当事⼈,世⾮合同当事⼈,⽆需参与合同的订⽴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只需第三⼈单⽅表⽰其愿意代替债务⼈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效⼒。
(⼆)合⽽当事⼈的约定对第三⼈不具有拘束⼒,第三⼈可以同意履⾏,也可以拒绝履⾏。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仅为履⾏主体⽽⾮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他只能将第三⼈作为债务履⾏的辅助⼈⽽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对待,当第三⼈拒绝履⾏时,由合同债务⼈负责履⾏。
(三)第三⼈虽⾮合同当事⼈,不承担不履⾏或不适当履⾏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第三⼈的不适当履⾏出于恶意,给债权⼈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伤害的,第三⼈应当承担责任。
⽽且,债权⼈也可以请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代为履⾏条款对债权⼈具有拘束⼒,即第三⼈⼀旦同意履⾏,视为债务⼈的履⾏,债权⼈不得拒绝。
浅析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认定
浅析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认定摘要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我国的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是一直以来,学界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有争议,且因为民事法律条文里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构架,导致司法审判和认定中容易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
因此,为了正本清源和统一认识,《民法典》在524条正式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在第524条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认定,应当对合法利益的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和类型化处理,此项事关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实施前提和法律后果,应当加以研究和认定。
关键词第三人代为履行;合法利益;衡量因素一、合法利益的定义以及比较法规定(一)合法利益的定义由《民法典》第524条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法利益的认定是法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核心因素,对于合法利益的定义,可以从反面来说,那就是如第三人代为履行将取得利益,或避免如债务人不清偿,所将遭受到的不利,此种利益主要指法律上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债权利益、物权利益以及纯粹经济利益;不利是指法律上的不利,丧失法律上的权利或负担法律上的义务。
在第三人依据本条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场合,第三人应当对其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且已经代为履行债务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故认定就该债务之履行有合法利益关键在于,第三人在清偿前,能向债权人、债务人证明,如果自己代为履行将会获得合法利益,或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自己将会遭受不利。
(二)比较法上的规定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具有“合法利益”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中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定的共识。
在大陆法系中,有的国家要求第三人具有“正当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268条第1款1项规定,第三人可能因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失去,标的上的权利或占有之危险时,就具有这种特别利益。
《法国民法典》第1346条规定:“于法律有规定之情形,基于某一正当利益而进行清偿之人,自其清偿使得最终应当承担债务之人向其债权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之时起,取得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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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
2001年7月25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含分支机构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电脑服务部、全资子企业姜堰市亚华工具厂)破产还债。
2001年10月30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泰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2002年12月2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尚未被人民法院撤销。
另查明,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在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破产还债期间,进行生产自救,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业务往来。
又查明,原告丁某于2001年8月13日向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交款3744元,收款事由为扎管钳480把;同年9月5日向被告交款34080元,收款事由为A310水泵钳;同年9月6日向被告交款40338.8元,收款事由为省公司货款;同年9月13日向被告交款80000元,收款事由为省公司货款; 同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原告借到被告25326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人丁某,金额25326元,收款事由为A312水泵钳。
对以上5份收据的收款事由是同一类型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原告诉称:2001年,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因时任该厂法定代表人,被告即要求原告协助其破产清算,组织生产自救,故原告自筹资金18万余元,包括向被告借款25326元,组织生产了水泵钳等系列产品,该产品被告均以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名义进行销售,后该厂破产清算,但被告对原告个人自筹的资金未能偿付。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581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标的是货款,并非我方欠款。
因原被告是买卖关系,所以原告的单据是被告开具给其货款的收据,如果我方欠原告的钱,原告应当出具借条和其他相关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后,要求债权人返还相应货款,无法律依据。
故原告丁某要求被告返还158162.81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该院遂于2006 年6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由原告丁某承担诉讼费6074元。
「评析」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对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返还的158162.81元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原告代省公司向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符合代为清偿的情形。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的关系消灭。
代为清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⑴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
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⑶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⑷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⑴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
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
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
⑵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⑶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
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如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结合本案,首先从原告提交的收据的收款事由来看,2001年9月6日、同年9月13日的收据上已明确载明收款事由为省公司货款,其余3张收据上明确载明收款事由为扎管钳或水泵钳及其价款与数量,且原被告对以上5张收据的收款事由是同一类型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原告提交的5份收据存根复印件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8162.81元之事实,原告代省公司向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符合代为清偿的情形。
原告代为清偿省公司的债务后,则被告对省公司的相应债权消灭。
此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代为清偿的货款,于法无据。
其次,从原告提交的2001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来看,金额完全一致,原告称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借款,亦不符常理。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