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制定了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等。
具体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而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般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再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最后,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特别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等。
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到了人身损害,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理。
同时,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总的来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抚。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山东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山东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山东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误工时间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护理时间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4. 交通费:根据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及相关凭据进行计算。
5. 住宿费:根据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及相关凭据进行计算。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7. 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的营养费用进行计算。
8.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方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赔偿系数(十级为10%)。
9.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及家属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的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概述在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山东省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山东省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等。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
山东省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营养费用,包括购买营养品、进行营养治疗等。
山东省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六、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等。
山东省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补偿。
山东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伤致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省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训练费等。
九、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死亡而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补充
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补充协议甲方:山东省律师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777号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幢根据《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第七项等相关条款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做如下修改补充:一、新增10大类重疾病种: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脊髓灰质炎、严重克隆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持续植物人状态、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埃博拉出血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详见附件1)二、在正常意外险保障的范围外,单独增加交通意外责任:航空意外50万;客运轨道交通、轮船20万;营运性汽车5万;自驾车5万,采取同主险累加赔付的方式。
三、将C款方案重疾保额由40万降至35万元。
四、所有投保险种报案期限不得超过贰年,否则不予立案赔付,期限自意外出险之日起/重疾确诊之日起算。
为确保双方利益,本补充协议为《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一部分,其他约定事项继续执行《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有效期为叁年,如与本补充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附件:1.重疾扩展10种疾病种类2.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承保方案3.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甲方:乙方: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附件1重疾扩展10种疾病种类三十一、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
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晨僵;2. 对称性关节炎;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人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与其他地区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的具体方式。
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也颁布了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二、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如果人身损害是由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山东省的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收据和报销单据来证明所需赔偿金额。
2. 误工费:如果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山东省的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对其误工期间的工资进行赔偿。
这一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收入和误工期间计算。
3. 抚养费:如果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照顾家庭成员,山东省的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对其家庭成员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这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进行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山东省的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三、赔偿程序山东省的赔偿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追责:受害人首先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会调查事件的相关情况,收集证据并提供给法院。
2. 赔偿要求: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赔偿要求。
法院会审核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评估损害赔偿金额并判决侵权人进行赔偿。
3. 执行程序:如果侵权人拒绝履行判决或无力履行判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山东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山东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标准。
山东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也有其特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下面将就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山东省规定了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况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1000元至2000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轻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2000元至5000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重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5000元至2万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2万元至10万元。
这些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山东省还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这些赔偿范围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在事故或意外中所面临的各种损失,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山东省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侵权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这一赔偿程序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山东省还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侵权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分期支付的情况,应当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15日内支付首期赔偿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赔偿金。
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山东省律师职(执)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甲方:山东省律师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号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号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组成、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协议书;()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中选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应答文件澄清及承诺;()应答文件;()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保险项目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三、投保与出单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协助下收集全省拟投保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投保清单(见附件一:投保确认清单),由甲方填写“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依据最终确定的保险价格核算应缴保险费,制作应缴保费一览表(见附件二:应缴保费一览表),据此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保险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单、投保清单、应缴保费一览表、保险费后,依据本章《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方案》内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并后附承保确认清单(见附件三:承保确认清单)、向各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出具保险凭证(见附件四:保险凭证样本);向山东省律师协会、各地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别开具保险费发票,开具金额依据应缴保费一览表。
一旦乙方未按本协议中保险方案及各项特别条款、特别约定内容出具完整的保险单,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批改或重新出具;乙方如在接到批改或重新出具保单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保单批改或重新出具工作,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保险条件及条款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五、保险费计算及支付、赔偿限额保险费的计算:方案元人方案元人、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甲方统一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
六、期内服务、理赔单证要求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认可被保险人提交的下列材料作为理赔依据,并承诺除此之外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其他材料:)出险通知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并签章))保险凭证复印件)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2023年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23年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3年,山东省进一步加强了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框架,并提高了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赔偿内容。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逐一介绍2023年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首先,医疗费是人身伤害赔偿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受害人因伤害需要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强调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鼓励受害人选择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其次,护理费是人身伤害赔偿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护理费是指因伤害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2023年,山东省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护理需求,进一步细化护理费的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护理和照顾。
误工费是因受害人伤势严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误工费应按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失业或工作能力减退的收入水平进行赔偿。
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意外事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
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提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度,以更好地弥补受害人在心理上的损失和痛苦。
最后,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人身伤害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家属应获得的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山东省将进一步提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更好地补偿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升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度。
同时,也对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包括哪些?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该如何处理?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包括哪些?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该如何处理?简介: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包括哪些?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该如何处理?现在人都有购买保险的意识,购买了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后,发生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即可以按约定请求保险理赔。
不过,被保险人请求理赔时,需要先确定能够得到哪些赔偿,这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正文:实际中,一般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范围包括如下:1、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障;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3、住院误工津贴以及住院护理津贴;4、紧急医疗救援。
不过,具体而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
并且,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时,即根据双方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予赔偿。
另外,进行保险理赔时要符合保险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若是无法确定保险理赔的范围,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确定: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14、丧葬费;15、死亡补偿费;1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7、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确定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后,确定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又不肯进行赔偿的,或者不按约定给予保险金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可以积极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山东大病医保有哪些政策
山东大病医保有哪些政策山东的大病医保是我们都在关注的,山东大病医保政策是什么内容呢?山东大病医保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山东省大病保险新政策(一)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其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新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执行,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
(四)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1.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包括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
2.《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除去不予支付项目外,其余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的逐步提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待遇标准1. 2016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2.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
3.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六)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
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
2018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山东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类重大疾病今年单独补偿.doc
山东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类重大疾病今年单独补偿-一人大病,全家返贫的现象在中国并不罕见,为改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17日表示,自2014年4月1日起,山东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总体来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在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韩金峰表示,自2013年山东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山东17地市新农合职能、机构等移交已基本完成,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初步形成,8月底前将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
考虑到去年我省已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
韩金峰表示,自2015年起,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将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韩金峰介绍说,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
各统筹地区于2014年4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相应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山东省人社厅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和计生委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年底前拨付。
据了解,山东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的目的为了保障律师在行使职业职责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本保险旨在为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保证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服务不因意外状况而受到严重影响。
二、保险的对象本保险适用于注册执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具体保险对象范围由保险合同中约定。
三、保险的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违约或过失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2.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职务疏忽、违约或过失导致的律师事务所内部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保险的赔付标准1. 被保险人在获得第三方索赔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展开调查,进行赔付评估,并在法定时限内给予赔付。
3. 赔付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不得迟缓或拖延。
五、保险费用及期限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用标准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续保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做出相应的续保安排。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保险合同解除需由被保险人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的规定进行解除手续。
2. 保险合同到期且未续保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八、总则本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遵守并执行相关约定,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以上为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内容,所有条款及内容均需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执行,任何违反概不负责。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鲁律协[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鲁律协[2012]23号)各市律师协会:全省律师执业保险统保工作已经省司法厅党委同意,并广泛征求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意见,7月10日,省律协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全省律师统一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方案》,为保证该《方案》快速有效落实,省律协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起草《竞争性谈判文件》,向省内28家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发出参加竞争谈判的邀请函,其中17家保险公司接受邀请,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12家保险公司按要求提交了应答文件。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省律协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现场拆启各保险公司应答材料,从经济分值、技术分值两个方面,对每个保险公司打分,并选取获得高分的进行谈判,做到价格最优、条件最优,最终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二套统保方案供选择,第一套方案统保价格为75元,保额400万,第二套方案统保价格为110元,保额1000万。
为确保统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将统保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协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工作落实,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全力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此次统保价格及优惠条款是省律协以我省全体律师参保为条件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取得的,律师的参保人数将直接影响保费价格及各项优惠条款的落实。
因此,各市律师协会要做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动员工作,确保每名执业律师积极参保。
三、做好参保人员的统计汇总及保费的收缴工作,组织律师事务所填写《投保确认清单》,并对《投保确认清单》进行汇总统计,于9月7日前将《投保确认清单》电子版及纸质材料统一报省律协秘书处。
山东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山东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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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死亡保险赔偿标准
重大疾病死亡保险赔偿标准重大疾病死亡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为保险人在面临重大疾病或不幸去世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在购买这种保险产品时,了解其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重大疾病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一保险产品。
首先,重大疾病死亡保险通常包括两种赔偿方式,一是重大疾病保险金,二是身故保险金。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这些重大疾病通常包括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严重疾病。
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条件。
而对于身故保险金,当保险人不幸去世时,其指定受益人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这一金额通常会比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出很多,可以为受益人提供更大的经济支持。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因此,在购买重大疾病死亡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的赔偿标准和条件。
同时,还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免赔额、等待期等规定,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时间。
另外,重大疾病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也会受到保险费用的影响。
一般来说,保险费用越高,保险金赔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因此,在选择重大疾病死亡保险产品时,需要综合考虑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之间的关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的来说,重大疾病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在面对重大疾病或不幸去世时的经济保障。
购买这种保险产品时,需要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标准和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重大疾病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做出明智的选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5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6.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委、保监分局:现将《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2月19日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确保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 5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2017年起,建立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协调和监管,搞好制度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避免职工家庭因病致贫。
二、基本政策(一)保障对象。
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保障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职工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2017年暂将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2015年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伤害赔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
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用1. 住院治疗费用:按照患者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并赔偿住院治疗费用。
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
2. 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治疗费用清单,计算并赔偿门诊治疗费用。
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3. 康复费用:指因受伤导致劳动能力损失,进行康复或者再教育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学费、书费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1. 丧失生命的:对于死亡案件,应当按照死亡人数及其社会地位赔偿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的伤残情况和程度,赔偿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3. 精神抚慰金:对于因受伤导致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精神痛苦的,应当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具体标准由具体案件综合考虑确定。
(三)其他损失赔偿1. 误工费:因受伤无法从事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并赔偿。
2. 护理费:因受伤导致需要雇佣专人进行护理的,按照实际护理费用计算并赔偿。
3. 交通费、住宿费、餐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因受伤导致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的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并赔偿。
四、质量保证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赔偿标准都应当有明确依据,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标准等的支持。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由有关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六、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人身伤害赔偿:是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自由等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医疗费用: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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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甲方:山东省律师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幢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协议书;(2)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3)中选通知书;(4)竞争性谈判文件答疑及竞争性谈判文件;(5)应答文件澄清及承诺;(6)应答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保险项目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
三、投保与出单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集全省拟投保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投保清单、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律师还需填写和提供“律师执业人员健康险投保告知书”,对于所有投保告知无异常的律师,将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填写“律师人身保险投保单”,依据最终确定的保险价格核算应缴保险费,制作应缴保费一览表,据此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保险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单、投保清单、应缴保费一览表、保险费后,依据本章《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方案》内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保险责任自保单出具时开始承担),向山东省律师协会、各地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别开具保险费发票,开具金额依据应缴保费一览表。
甲方需统一投保日期,协议年度内一次性投保。
乙方中途不接受增加参保人员。
四、保险条件及条款参见附件《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方案》。
1、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律师需填写“律师执业人员健康险投保告知书”,告知无异常的律师可以为该保险项目的被保险人。
对于告知无异常,但投保后申请赔付的疾病经审核属于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既往症),乙方不予赔付。
2、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应在保单生效之日后10日内付清;3、承保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受益人(或法定)等承保明细。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保险费发票。
4、赔案处理时效自理赔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面提供承保项目赔付情况简报;6、因发生意外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可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但病情稳定后,需转至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国内三级甲等医院费用标准予以赔付,但乙方承担的境外医疗费用最长不超过3天。
7、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团体意外重大案件,在案情经过及保险责任基本明确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伤者需要支付50%的预付赔款。
8、保险期内出险并报案,治疗时间超过保险期限仍予以承担。
9、保单执行的《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出单时乙方执行标准为准,如保期内乙方执行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10、甲方需力争参保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山东省执业律师总人数的50%,否则乙方有权调整保险方案或终止本协议。
被保险人按上述相应理赔项目准备好申请材料,经由投保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或直接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对于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保险事故,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之时起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00-3,可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配合做好理赔相关事宜。
3、理赔受理与赔款支付:乙方在收到并核对理赔申请材料,审核过程中乙方有权利要求补充资料,补充资料应在理赔约定时效内通知甲方,对于逾期未通知的,甲方视同理赔申请完整,并不再补充其他材料。
符合理赔责任且无需继续调查的案件,在作出核定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转入申请人账户,同时将理赔结果书面送交甲方;对不属于理赔责任范围的,乙方应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如需继续调查取证的案件,乙方将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并在收齐理赔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给出书面《拒赔通知书》或向申请人支付赔款。
4、诉讼时效: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诚信原则:若乙方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有虚假就医、虚开发票等行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项目服务小组和甲方对其进行教育,且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
6、期内保全服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投保信息提供错误等原因需变更参保人员信息的,由投保人提供签章申请给乙方,乙方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变更批单,统一交投保人。
保险期内有人员退保,退保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保保费=保险费*(1-实际参保天数/365)*75%。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退保保费=保险费*(1-实际参保天数/365)*75%对于已发生理赔的人员,乙方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全申请过程中需按照乙方操作要求完成申请提交。
7、司法管辖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可提交山东省律师协会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定期提供保险理赔资料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当季《赔案情况季报表》;每半年,由乙方完成《项目半年分析报告》,整理分析半年理赔情况、并提供详细建议,以便甲方及时了解项目运行情况。
9、培训与宣传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相关的宣传辅助材料,并为甲方及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手册。
对甲方进行相应服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一般条款(一)协议有效期: 三年。
(二)协议变更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90天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
(三)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向对方设定针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五)协议续签协议到期后在双方无疑义的前提下,可自动续签三年。
(六)其他1、甲乙双方每年可根据上年度赔付情况,对承保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上年度赔付率低于25%(含),保险方案不作调整,保费可适当下调,上年度赔付率高于25%,低于65%(含),保险方案不做调整,保费不变;上年度赔付率高于65%时,保险方案和保险费将根据赔付率进行调整。
保费变动比例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
2、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3、甲方所辖部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参加投保,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附:一、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承保方案二、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主要条款内容甲方:乙方:山东省律师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签发地点:济南市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统保项目承保方案山东省律师人身保险主要条款内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H2014)条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H2014)”简称“团意(H2014)”。
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H2014)合同”。
1.基本条款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配偶和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本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1.4 被保险人的变动若投保人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对于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到相应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退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对于保险年度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的团体成员退出本保险的,随其参保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时退出本保险。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1.5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6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向投保人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