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可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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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大盘点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特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其征收率统一为3%;而对于特定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征收率却存在6%、5%、4%、3%多个档次,未能较好的体现税制的统一、税负的公平。

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两份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现行规定中凡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使用

(一)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一律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包括:《**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也可应对方(一般纳税人)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以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并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会计核算

(1)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借: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

贷:营业外收入

3、纳税申报表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销售额×1%填写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

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涉及的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或者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会计核算

(1)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售额×3%)

(2)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售额×1%)

贷:营业外收入

4、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5栏“(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销售额×3%填写在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销售额×1%填写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以下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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