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2007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苏政办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城乡发展的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修编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统筹协调全省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的重要依据,对保护利用自然人文资源、综合安排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全省城市化进程和城镇发展,规划的战略意图和原则得到深化和落实,规划确定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但随着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乡关系和城镇空间布局呈现新的特点,现行城镇体系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各项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建议,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修编任务。
二、准确把握规划修编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规划修编工作于2009年启动、2010年完成,重在加强调查研究,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手段,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综合性。
(一)充分运用科学的编制方法。
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把握城市化和城乡发展基本规律,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液氨压力管道泄漏事故案例
液氨压力管道泄漏事故案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液氨压力管道泄漏事故案例一、事故概况2007年5月4日0时02分,阜阳市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液氨球罐区,向2号液氨球罐输送液氨的进口管道中安全阀装置的下部截止阀发生破裂,管道内液氨向外泄漏,造成33人因呼入氨气出现中毒和不适,住院治疗和观察。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进行紧急处置,用9.5分钟时间,制止了泄漏。
事故发生时,截止阀底部发生破裂,底部一块直径100mm的圆形阀体外壳破裂飞出,液氨大量泄漏。
事故截止阀的破裂口直对正北方向,而西北方向的30-35米处,由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建设的凉水塔工地正在施工,造成33名人员中毒和不适,中毒人员中,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人员29人(主要为农民工,其中有2名妇女和1名8岁男童),江苏江都市桥台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人员2人,颍东区陈油坊行政村(承包锅炉出渣人员)1人,此外,还有昊源化工集团公司保安1人。
5月7日上午11时,受伤人员中,8人重度中毒(其中3人切开喉管治疗),14人中度中毒,4人住院观察。
截止5月14日,28名中毒者9人处于重症状态,9人处于中症状态,10人留院观察。
事故发生后,阜阳市政府组成了安监、质监等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阀门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进行鉴定。
省安监、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派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伤员抢救工作。
二、事故调查(一)工厂情况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70年,由原阜阳化工总厂改制而成,是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大型化工企业。
公司下设塑业、制气、机械制造等四个子公司,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员工1400余人,拥有总资产6.83亿元,主要产品有尿素、碳酸氢铵、甲醇、吗啉以及余热发电30MW和塑料编织袋等。
是一个典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该公司原生产能力为:尿素合成氨系统(18万吨/年液氨联产7万吨/年甲醇,含1台400米3液氨球罐)。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二○○七年四月二日—2 —关于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活动的意见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3月)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把全省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全省职工建功立业工程(一)开展重点工程劳动竞赛。
在全省选择十大重点工程开展劳动竞赛,发挥示范作用,评选重点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建设功臣。
各地选择一批规模较大、民众关注的重点工程,开展劳动竞赛,形成省、市、县层层抓劳动竞赛的局面,努力提高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开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创新竞赛。
普遍开展创建“五型”(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效益型、和谐型)班组竞赛活动,努力让创新活动进班组、到岗位,动员和引导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新。
省总工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在全省开展百个“五一创新—3 —示范岗”、百名“五一创新能手”、百个“五一巾帼标兵岗”、百名“五一巾帼标兵”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十大先进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职工先进操作方法,培育和造就一大批操作能手。
(三)开展现代服务业创优竞赛。
以物流、科技、金融、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开展争创“江苏省用户满意服务明星、服务明星班组”活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实施全省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一)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12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及时反映全省人口的数量、素质、构成、分布以及流动等方面情况,落实以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调查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性战略问题之一。
我省人口数量多、密度大、流动频繁,建立符合江苏省情实际的人口抽样调查制度,是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及各市人口总量和结构、满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体系的客观需要,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实施,对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抽样调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江苏开放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性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实践性考核作业学号姓名课程代码020015课程名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评阅教师第1次任务共1次任务评阅成绩:江苏开放大学完成主要项目施工方案(1)明确施工方法:原则是多方案比较,力求降低成本。
(2)选择施工机械(3)制定技术措施(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及关键的分部分项,常规做法和工人熟悉的项目不必说明)(4)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测量、土方及基础工程、砌体、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方案、钢筋砼、结构吊装、防水施工、装饰、水电管线预埋、机电设备安装、季节性施工、新技术应用施工方案等。
(5)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江苏连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2016年配网自动化三期劳务分包项目(3包)工程施工方案目录1编制依据 (2)2工程概况及特点 (4)3施工现场组织机构 (5)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6)5施工方案 (7)6工程成本的控制 (21)7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 (22)8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23)9安全目标、安全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30)10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36)11材料设备管理 (38)12成品保护 (40)13服务 (41)1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42)15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43)16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1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5)18劳动力计划表 (46)19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47)20保证工程进度的组织管理措施 (48)2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49)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50)1概述 (52)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针和目标 (53)3安全文明保证体系 (54)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56)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1、编制依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4-2007《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架空送电线路导地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DL5009.3-1997《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方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办法(2005年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7年版)》国家电网公司《江苏省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1《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要求》国发电[2000]589号《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输变电工程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及依据》苏电安[2006]225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范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违约扣罚标准》《国网公司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 2006(土建部分、电气部分、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手册》 2007(线路工程分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变电站站工程标准化开工实施意见》苏电建[2007]1710号《关于加强特殊运行方式安全风险控制的通知》苏电安[2007]1804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1(2002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普通砼配合比设计技术规范》《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检验评定标准》安全管理企业标准公司质量程序文件本公司 ISO9002质量手册、程序控制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6•【字号】苏政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5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文件清理后的监督与管理,做好政策衔接、上下对接,防止出现政策和管理“真空”。
要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生态文明和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52件)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52件)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苏政发〔1985〕121号)2.批转省环委会《关于在全省推行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89〕21号)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4.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6.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7.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43号)8.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9.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1〕61号)10.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26号)1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苏政发〔2013〕8号)1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3〕9号)13.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1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意见(苏政发〔2013〕163号)1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1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自查情况的报告(苏政发〔2014〕38号)1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4〕89号)1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5〕134号)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宁镇扬泰通地区区域供水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1号)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5号)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1号)2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2号)2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4号)2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0号)2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2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太湖综合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6号)2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2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号)2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30.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4号)3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0号)3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订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2号)3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3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6号)3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3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2号)3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1号)3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号)3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1号)4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1号)4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4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号)4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4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6号)4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2号)4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5号)4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8号)4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4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5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5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22号)5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徐政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9〕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水运资源优势,加快水运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徐州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地位,现就加快全市水运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徐州老工业基地振兴,以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水运资源优势,全力推进省、市干线航道网建设,重点建设徐州亿吨大港,加快水运信息化进程,建立安全、通畅、便捷、高效的水运体系,提升徐州水运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从水运大市到水运强市的转变,促进徐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市域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特别是《徐州港总体规划》、《徐州市域航道网规划》中确定的有关目标,加快推进徐州水运事业发展。
2015年前,加快京杭运河徐州段二级航道达标和市干线航道网建设,以“建设亿吨大港、发展物流基地、开放二类口岸”为重点,全面推进港口整合和重点港区建设,建成顺堤河煤炭集中作业区和金山桥综合作业区,推进各县(市)、区港口作业区建设,全市港口年吞吐能力达1亿吨。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的现代化的水运体系。
按照“两纵一横五干”的规划布局,全面推进市域航道网建设,建成京杭运河水运主通道;贯通徐洪河、丰沛运河、新戴运河等干线航道;努力争取和推进徐连运河项目,早日实现千吨级船舶通江达海;全市县级城市以五级以上航道联通。
469 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基建质量[2007] 89号)
《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一.本纲要用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施工实施细则”)。
各工程施工单位应参照本纲要格式和条目(不限于本纲要内容),结合工程实际编制。
“施工实施细则”是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操作性文件,应结合工程和施工单位自身特点编写,内容应尽可能详实。
二. “施工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编发的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写,并比照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当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先进水平,对照现行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提出适合本工程实际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法。
三.“施工实施细则”由施工项目部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技术等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报本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建设管理单位核准后实施。
在实施前应进行必要的宣贯和交底工作。
四.由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故本文件采用编制纲要及示例相结合的编写方式。
五.本纲要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其它电压等级及改扩建输电线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封面样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年 月 日编审批式样(要求责任人手签):批准: 年 月 日审核: 年 月 日编写: 年 月 日目 录封面样式 (2)编审批式样 (3)1.概述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工程简介 (6)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6)3.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6)3.1组织机构 (6)3.2保证体系 (6)3.3监督体系 (7)3.4工作职责 (7)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7)4.1进场作业人员素质与技能管理 (7)4.2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9)4.3 “两项费用”的使用管理 (11)4.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11)4.4作业人员行为管理 (12)4.5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13)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实施 (13)5.1现场总平面布置 (14)5.2设备材料用品摆放定置化管理 (23)5.3环境保护 (25)5.4成品、半成品保护与防止“二次污染 (28)5.5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控制点及措施 (29)1. 概 述1.1 编制目的提要:简述编制的意义、作用等。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苏建文明[2007]8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建文明(2007)89号)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容(城管)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拆迁办: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江苏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继续深入推进“四项平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作用,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确保建设系统和全社会的稳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明确责任目标,坚持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领导全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的统一部署,认真制定本部门开展新一轮平安创建工作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平安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要共同抓。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纳入部门业务工作综合考核,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综治与平安创建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在全系统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要及时分析排查建设领域以及与此相关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制定对策,破解难题,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要及时发现综治和平安创建的先进典型,培养典型,宣传典型,在全系统宣传具有行业特点的综治和平安创建的先进典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苏政办发[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6号2007年11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加大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将农村改水工作列入省政府实事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仍有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关系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确定的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
省政府研究确定,“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具体任务是:苏中和苏北地区结合区域供水主支干管延伸和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苏南地区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地要根据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农村饮水现状,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生活用水质量和供水保证率,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苏府[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八日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苏政发〔2009〕9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按照《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查处问题,落实整改,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护和发挥好审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对拖延和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干扰和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甚至威胁报复审计干部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诚履行法定职责;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要从严治审,严明纪律,维护审计社会公信力。
在促进构建法治政府、绩效政府、透明政府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批(一)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市委组织部委托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每年年初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苏政发[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建筑业发展形势,确立新的目标任务(一)我省建筑业发展面临着新机遇、新挑战。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
“十五”以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建筑业发展取得较大成绩。
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大,结构调整稳步推进,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全省建筑业增加值“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4%。
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
建筑业从业人员380万人,占城乡就业人员总数的7.9%。
累计获得“鲁班奖”104项,占全国“鲁班奖”总数的10%。
建筑业的发展和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建筑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建筑企业改革亟待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不快,部分建筑企业装备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社会负担较重。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对于促进城乡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国际间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加快转移,为江苏建筑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
同时,我省建筑业发展也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的严峻挑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86〕77号)2.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苏州市乡镇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87〕96号)3.关于提高苏州市区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府〔1988〕61号)4.批转市体改办等13个部门《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88〕70号)5.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0〕61号)6.印发《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2〕7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府〔1993〕51号)8.关于宣传贯彻《教师法》的通知(苏府〔1993〕114号)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名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地名命名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苏府〔1994〕12号)10.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14个部门《加快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96〕47号)1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01号)12.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15号)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1997〕25号)14.苏州市政府部门实行定期审计的办法(苏府〔1997〕35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97〕67号)16.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塑料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8〕23号)17.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0号)18.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加强承包施工安全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67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74号)2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用船舶动员准备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75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实施规划》的通知(苏府〔1999〕118号)23.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3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62号)25.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7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12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25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1〕3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6号)30.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62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86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91号)33.印发关于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实施改制并与市级机关脱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92号)34.关于印发。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正文:
----------------------------------------------------------------------------------------------------------------------------------------------------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7年8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小组。
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
起草小组名单和立法计划进度表,请于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
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
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 1)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
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和规章草案对照表。
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30份,起草说明、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信箱:*************。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苏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0号)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我省定于2007年4月20日至10月31日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清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此次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清理原则和标准。
各部门和单位要对负责实施的省政府规章严查细清,该废止的废止,该宣布失效的宣布失效,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做到没有疏漏。
对清理出来需要修改的,除与上位法相一致外,要注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同时要体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开、权责一致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等。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清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四月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苏府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71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日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根据我市市属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地方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按每人300元/月发放,调整对象参照苏府办〔2006〕46号抄告单规定执行。
地方生活补贴调整所需经费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行解决,如有不足,从市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解决。
二、对于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发生的自负费用,在各主管部门和单位、退管组织中建立医疗费超支统筹补助,用于该自负费用的报销,适用对象与第一条的调整对象相同。
每年年底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退管组织按照定额标准(年人均1000元)和《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予以报销,该医疗费超支统筹补助当年有效,不能结转到下年。
统筹医疗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行解决,如有不足,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于没有进入社区管理的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各主管部门、单位及退管组织要安排每三年免费体检一次。
体检所需费用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及退管组织要高度重视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诉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生活困难退休人员的关心帮扶和经济补助工作,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常熟金陵海虞热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常熟金陵海虞热电有限公司2017年5月目录1 前言 (1)2 总则 (2)2.1 编制原则 (2)3 企业基本情况 (2)3.1 基本情况 (2)3.2 企业应急资源状况 (4)3.2.1 企业现有事故防范措施分析 (4)3.2.2 企业现有应急装备能力评估 (4)3.2.3 企业现有应急队伍能力评估 (6)3.3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4 企业周边应急资源状况 (9)4.1 组织机构 (9)4.2应急处置一般程序 (11)4.3应急救援物资 (12)4.4 签订互助协议的企业的应急物资 (29)4.5 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29)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工业生产总值不断增加,各生产企业对于原辅材料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各种化学药品的运输、使用、贮存等数量持续上升,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呈现上升趋势。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越来越多地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因此,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调查企业自身所配备的应急资源,以及企业周边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可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
为此,常熟金陵海虞热电有限公司按照部、省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应急资源现状以及公司周边的应急资源状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梳理,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编制完成本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1 编制原则(1)实事求是,摸清现状。
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以企业现状为基础,认真收集整理企业实际生产状况和相关资料,现场核查企业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潜在的环境风险环节逐一排查;(2)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在对企业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等各个环节全面了解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企业主要的环境风险环节进行识别,有针对性地对各环节的风险后果、风险防范能力进行分析,明确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设成果和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3)科学评估,规范编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发[2007]15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0【实施日期】200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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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办发…2007‟89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农办等《关于加强农业
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审计局、粮食局、国资委、供销总社、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商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各商业银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农林局《关于加强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转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帮助农民、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村发展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和《苏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计划》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苏州的农业农村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业农村发展仍处在攻坚克难阶段,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总体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依托大量的资金投入。
加快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农业担保制度,是苏州农村改革的创新举措,也是政府转变职能、运用公共财政手段打造的支农新平台,必将为建设现代农业和新农村注入新的活力。
二、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目标和措施
(一)主要目标
2008年底,在全市构建起以农业、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市农业担保公司为统一平台,覆盖全市的农业担保网络。
建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农业担保体系。
“十一五”期末,农业担保规模发展到100亿元左右,并向200亿元规模努力,为全市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规范的资金筹集机制。
(二)主要措施
1.完善农业担保组织领导体系。
农业担保推进工作由各级农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管。
领导小组由各地分管农业农村或财政金融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挂帅,农办、发改委、财政局、农林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办、发改委、财政局、农林局派员参加,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市农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担保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制订、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农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业担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
各市、区农业
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所辖镇农业担保工作开展。
各镇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本镇农业担保工作。
2.完善农业担保机构建设。
市农业担保公司是具体承办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法人实体,公司应以现代企业为目标,不断完善经营机制;建立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创新符合苏州“三农”工作实际的担保产品;不断提高全市农业担保网络从业人员的素质技能;充分发挥中心平台作用,服务全市。
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农业担保机构,并纳入全市农业担保网络体系。
鼓励各市、区与市农业担保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在子公司设立之前,各地可采取以下形式先行开展农业担保工作:(1)市农业担保公司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2)设立当地农业担保基金,并委托市农业担保公司代管和专项经营;(3)市农业担保公司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3.规范农业担保机构运作方式。
(1)担保机构应始终遵循“注重服务促发展,强化管理防风险”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担保业务。
(2)担保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
重点支持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农业生产项目;具有带动辐射作用的科技型、产业型农业企业和合作生产组织;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壮大;服务于苏州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规模、有信誉的农业项目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支持其发展。
(3)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又要做到惠农利农,让利于农。
农业贷款的年担保费率应控制在1.5%以内。
(4)担保机构可结合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特点,帮助担保对象选择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但农业担保机构不得办理直接融资业务。
(5)担保机构应建立专家评议制度,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它风险防范措施。
三、积极扶持农业担保事业发展
农业担保是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而生的新生事物,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对农业担保的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积极
为农业担保事业创造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
(一)积极筹措农业担保基金
市政府首期出资2亿元注册成立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今后随农业担保业务发展逐步扩大,将相应安排资金充实市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
各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农业产业规划和农业生产规模,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农业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促进农业担保业务发展。
(二)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农业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公司风险赔偿准备金。
在确保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对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损失实行有限补偿,但不承担无限责任。
各市、区政府一般应按照本地农业担保余额规模的2%安排代偿基金。
一旦发生代偿,由公司风险赔偿准备金先行代偿,再由市级代偿基金和项目所在市、区代偿基金按比例补充,具体比例由市农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商业化运作的担保项目,其代偿损失,各级政府的代偿基金不予补充。
(三)建立农业贷款利息补贴和保费补贴制度
市政府将研究制订全市农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业和项目,其生产经营者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确定融资规模,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申请政府补贴。
市财政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定量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贷款利息补贴和保费补贴。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相应安排补贴资金。
(四)农业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主营业务且运行质量良好,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管的,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全力支持农业担保事业的发展。
(五)各级农办、发改委、农林、水利、粮食、供销社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农村、了解农业的优势,积极配合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农业信贷业务,充分发挥农业担保制度优势,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六)农业担保协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业担保公司拓展担保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让利于农,对涉农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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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农林局
2007年12月
主题词:农业保险意见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2007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