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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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模板】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模板】
附件1: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样式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
申报单位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
基本
情况
经营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产权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停车场地址
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名称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停车
场情况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所在区域类别
室内/室外
泊位数量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经审核,上述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符合有关规定,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执行。
经办人签署意见: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签署意见: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签署意见:日期:年月日
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编号:
附件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表样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表
停车场名称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区域类别
泊位数量
收费时段
价格管理方式
收费依据
车型类别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
相关说明
大型车
中型车
பைடு நூலகம்小型车
经营性停车场
登记证编号
停车场收费
类别证编号
服务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
标价方式监制单位
免费规定
明码标价牌编号
备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填写上述公示表中的区域类别、收费依据、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编号等内容。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附件5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编号:()PS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二○年月日编号:()PL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二○年月日编号:()TL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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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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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编号:()PS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二○年月日编号:()PL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二○年月日编号:()TL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包括停车场、停车库、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事前征收、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收费资金合理运用并用于停车设施维护、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关收费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规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停车库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或者日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时长确定,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变化合理进行调整,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停车服务质量和监督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合理划分泊位,确保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及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关于停车收费的声明

关于停车收费的声明

关于停车收费的声明本文档旨在对停车收费问题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说明,并阐述相关政策和措施。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需求日益紧张。

为了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并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我市引入了停车收费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对市区内的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停车场收费标准:- 白天时段(7:00-22:00):- 每小时收费:¥10- 夜间时段(22:00-7:00):- 每小时收费:¥52. 路边停车位收费标准:- 白天时段(7:00-22:00):- 每小时收费:¥5- 夜间时段(22:00-7:00):- 每小时收费:¥3收费方式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支付停车费用:1. 现金支付:市民可直接使用纸币或硬币进行支付。

2. 电子支付:市民可使用手机扫码支付或使用停车卡进行支付。

市民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市民的权益,我们采取以下措施:1. 收费标准透明公开:我们将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周边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确保市民清楚了解相关费用。

2. 服务质量监控:我们将建立投诉渠道和监控系统,对停车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服务满意度。

3. 收费问题解决:如果市民在停车收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致电我们的服务热线,我们将及时解决您的疑问和困扰。

总结停车收费政策的实施旨在缓解市区停车压力和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我们将积极监控和管理停车场和停车位,提供高质量的停车服务,确保市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联系我们](tel:电话号码)。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内设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内设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内设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价格形式:政府定价单位:元辆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临时停车
包月停车
小型汽车:载客座以下小轿车或吉普车
小时内(含)收费元辆;小时后每增加小时加收元辆,全天小时累计最高不超过元辆
中型汽车:载重吨以下或载客座(含)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小时内(含)收费元辆;小时后每增加小时加收元辆,全天小时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小时内(含)收费元辆;小时后每增加小时加收元辆,全天小时累计最高不超过元辆
摩托车
小时内(含)收费元辆;小时后每增加小时加收元辆,全天小时累计最高不超过元辆

东莞市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东莞市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自动
收费方式
□人工
□自动
□停车位已划线
□占用人行道
□占用小区公共场地
□涉及医院路段
□涉及影剧院
路段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门前路段
申请
材料
1、停车场地或路内泊位平面图(规划等主管部门或停车场地物权人须在图上盖章确认);
2、停车场地或路内泊位证明材料(产权、使用权、租赁或委托管理等证明);
3、停车场地或路内泊位的物权人(所属上级部门或机关)同意证明材料。
声明
申请单位对以上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须真实性、有效,否则因失实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单位承担。
东莞市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地址
邮编
法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标准
室内、
露天、路段
车型
计费
方式
计费标准(元)
免费时间
收费
时段
露天
小车
元/辆
6小时内3元
60分钟
全天
超过6小时后每2小时1元
夜晚
室内
大车

白天
超大车

申请
项目
基本
情况
停车场地或路内泊位名称
停车场类型
停车场地或路内泊位地址
负责人
所属镇街
联系电话
传真
停车场地投入使用时间
计划收费
时间
管理人员数量(人)
人均管理车位数
(个/人)
车位数量(个)
露天车位数
室内车位数
车位面积(平方米)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附件5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编号:()PS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二○年月日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编号:()PL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二○年月日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编号:()TL 号: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条根据?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效劳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和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局部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效劳的室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方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式,由停车场管理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方法?开场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效劳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围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一、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一、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备注:小型车大小参照的车型为蓝牌照车,中大型车大小参照的车型为黄牌照车。

中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

二、被救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三、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四、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五、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备注:1、小型车大小参照的车型为蓝牌照车,中大型车大小参照的车型为黄牌照车。

2、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六、社会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备注:小型车大小参照的车型为蓝牌照车,中大型车大小参照的车型为黄牌照车。

中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

七、景区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2、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3、计次收费的,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每24小时为一次。

4、鼓励免费景区配套停车场实行收费优惠或免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和《关于印发〈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发改规字〔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了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费规〔2021〕2号)规定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

管理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人所有。

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使用计时凭证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使用计时凭证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使用计时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银价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使用计时凭证的通知(银价发[2012]98号)各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去年以来,银川市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城市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对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进行了集中整顿和规范,取得了一些成效。

大多数机动车停车场按规定办理了《服务价格登记备案证》、《银川市社会停车场收费员证》、《银川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部分停车场配置手持“POS”机,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但仍有部分机动车停车场,擅自改变收费时段,提高收费标准,引发机动车停车场价格投诉案件增多。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计时收费管理,我局决定对全市未实行电子计时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推广使用纸质计时凭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计时凭证使用范围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服务收费的地上地下停车场,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收费停车场、大中型货运物流停车场及住宅小区等各经营性停车场(点),均属于使用范围。

二、使用计时凭证的要求1、未实行电子计时计费系统的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使用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银川市停车场计时凭证》。

2、计时凭证将作为价格违法举办案件中留存证据,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员要认真填写。

存根联应在车场内至少保存1个月。

3、购买《银川市停车场计时凭证》请拨打6888913联系。

4、不使用计时凭证的机动车停车场,在新华街商业圈内无论停放多长时间最高按5元收取。

在新华街商业圈以外的机动车停车场最高2元收取。

超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我局将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

三、计时凭证式样及使用方法1、计时凭证式样银川市停车场计时凭证(存根联)银川市停车场计时凭证(留存联)YCST:000001YCST:000001车牌号:盖车牌号:车辆类型:大型□中小型□章入场时间:月日时分入场时间:月日时分处备注:离场时间:月日时分收费员签字盖章收费金额:元该凭证作为价格违法举报案件查处依据,请妥善保管,发生价格纠纷请在备注栏填写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证号,双方确认签字。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信息表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信息表
具体地址
东莞市东城****路
负责人
张三
办公/手机
222*****/138888******
经办人
李四
办公/手机
222*****/138888******
项目
情况及
收费标准
停车场所属镇街(园区)
**镇
政府指导价类别
类别一
停车场设施名称
**镇路内停车设施;***公园停车设施
停车设施(路内泊位)收费具体地址
备注
说明
以上停车设施应依据东发改〔2019〕468号的政府指导价及计费方式执行。其他社会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无须填报收费信息表。
样板
**镇****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信息表
经营者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东莞市***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1900***********
□是/□否
□涉及医院路段(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路段门前停放的,对就诊者、住院病人及家属凭当日门诊、住院部结账票据、就诊证明等按所属路段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备注
停车设施车位数量(个)
公共公益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级(权属)部门
是否实行特定人群优惠(是/否)、若“是”请详细说明方案
路内停车设施(选填)
路内停车泊位是否已经属地交通等停车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重点区域划分
□是/□否
□涉及医院路段(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路段门前停放的,对就诊者、住院病人及家属凭当日门诊、住院部结账票据、就诊证明等按所属路段收费标准的50%计收)
重点区域:中山路、振华路、·····;非重点区域:旗峰路、创业路·····;
**镇中山路1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5.22
•【字号】成价函[2007]53号
•【施行日期】200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的批复
(成价函[2007]53号)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持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的请示》(川机场集团〔2007〕70号)收悉。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费〔2006〕287号文印发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设施设备投入及近两年停车场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对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小型车:起价4元/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下同),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下同)2元;
大型车:起价8元/1小时,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6元。

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起价8元/1小时,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2元。

三、机场停车场应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停车场手续和本文到双流县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本文从2007年5月25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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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PS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
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PL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
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
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TL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
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
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TS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
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编号:()PS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观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
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编号:()PL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
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
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编号:()TL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
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
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编号:()TS 号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
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
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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