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多胞胎丸应纳入特殊药管理.docx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麻醉药品:2.1.1 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
2.1.2 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
2.1.3 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
2.1.4 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1.5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
2.1.6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
精神药品:2.2.1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人双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
2.2.2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2.3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对其销售、使用等活动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军队特殊用药等。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原则是“严格监管,优化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全过程、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体系,提高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需依法进行合规操作,加强监管检查和执法,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监管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特殊管理药品的准入、注册、许可、备案、审批等相关事务。
第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准入审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准入审批的主要原则包括:风险评估、审评流程公开透明、职责分工严明。
第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申请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环节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销售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和非法流通行为。
流通环节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运输、销售等条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医疗单位和药店等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且须按照医疗机构标准和规范,严格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使用、储存等环节。
第十条研究机构、医院、药店等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必要的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品样品等,且应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开展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环节,要接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且应主动配合。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使用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根据特殊管理药品的不同特性和风险等级,按照其使用的特殊管理要求,分为三类:一类特殊管理药品、二类特殊管理药品和三类特殊管理药品。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责任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的管理,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3. 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登记、核对、审批和报备制度,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使用。
4. 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5. 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1.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其特殊管理要求和使用规范,严格按照医疗处方和医师的医嘱进行选用和使用。
2. 对于特殊管理要求较高、使用风险较大的特殊管理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专家会诊制度,确保其使用的合理性。
3. 对于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核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5. 将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记录和报告,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管理1. 对于特殊管理要求较高、使用风险较大的特殊管理药品,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建立独立的储存环境和设施,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 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环境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储存要求。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宁城县中蒙医院
重症医学科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柜子内,并指派专人保管。
4、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6、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1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监督销毁。
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处理时至少2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用药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二、术语和定义1. 特殊管理药品: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国家重点监控的药品、基本药物、烈性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
2. 医疗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3. 相关人员:指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临床医生、药师、护士等直接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的人员。
三、管理要求1. 特殊管理药品采购a)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采购特殊管理药品。
b)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c)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药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和审计。
2. 特殊管理药品配送和储存a)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管理药品的配送和储存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交叉污染。
b) 特殊管理药品应当单独存放,标示明确,与普通药品相隔离。
c) 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严禁超过药品规定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范围。
d) 特殊管理药品的配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3. 特殊管理药品处方和使用a) 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科学地使用特殊管理药品,遵循相关的药品使用指南和规范。
b) 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信息的完整、准确。
c)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和使用情况,以备查验和监管。
4. 特殊管理药品的库存和报告a)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库存,及时更新药品的进销存记录。
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在临床过程中使用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
第四条对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至最小单元包装,并认真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第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外包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第八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第九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发放使用,并严格限定剂量,毒性中药饮片不得单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调配、发放,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条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并适用于本单位内的特殊药品管理工作。
二、定义1. 特殊药品:指那些在临床上应用受限、具有较高风险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免疫生物制品、特殊标示药品等。
2. 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指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特殊药品的采购1.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2.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供应商提供,并进行严格的供应商资质审查。
3.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使用正规渠道,不得使用非法渠道或从个人处购买。
四、特殊药品的存储1. 特殊药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药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 特殊药品的存储区域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并与其他药品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3. 特殊药品的存储区域应设置相应的标识,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特殊药品的分发和使用1. 特殊药品的分发应由特殊药品管理人员负责,并按照医疗机构内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
2. 特殊药品的分发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员等,并由领用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3.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按照临床需要和医疗机构内相关制度进行,严禁超量使用、滥用和私自使用特殊药品。
六、特殊药品的报损和处置1. 特殊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医疗机构内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必要时应报请主管部门进行核销。
2. 特殊药品的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严禁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置特殊药品。
七、特殊药品的监测和反馈1.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进行监测,对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进行及时上报,确保用药安全。
2. 特殊药品的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不断提高特殊药品管理水平。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涉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特殊用途、适用范围狭窄、使用风险高等特点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罕见病药品、特效药品、生物制品等。
第四条特殊药品使用应当遵循“谨慎用药、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监控反馈”的原则。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药品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药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患者病历、诊断意见、用药原因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审批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并出具相应批准文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档案,记录患者信息、用药原因、用药计划等内容,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储存和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应当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规定条件存放,避免受潮、受热、受潮等影响药效。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药品管理培训,掌握药品的特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配送特殊药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并注明收货人和使用日期。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医嘱进行,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改用药途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定期对患者进行用药效果评估和不良反应监测。
第五章特殊药品的报告和追踪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药品后,应当及时向药品管理部门报告用药情况、患者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
第十五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追踪系统,定期对特殊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限制使用特殊药品、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遵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组负责其管理工作,人员由分管院长、医务处、护理部、药学部、保卫处等部门成员组成。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验收、出入库、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应遵循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中未按规定执行管理制度,出现流入非法渠道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类用药管理制度
特殊类用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类用药管理,保障药物使用安全和合理性,保障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类用药是指对特定病症或病情需要使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肿瘤药物、抗生素、免疫调节药物等。
特殊类用药管理是指对特殊类用药的临床应用、购买、配送、存储、使用和监管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医疗机构、药房、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从事特殊类用药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特殊类用药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分工协作、协同作战。
第五条各级医院应设立特殊类用药管理委员会,明确特殊类用药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职责,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特殊类用药管理档案,对特殊类用药的购入、出库、使用等进行全程记录和备案。
第七条特殊类用药管理涉及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增强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第八条特殊类用药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特殊类用药的规范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和药物特性,建立特殊类用药目录,明确特殊类用药的种类、用途、适应症、禁忌症等信息。
第十条特殊类用药的采购应依法合规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遵守相关采购程序和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类用药的采购、配送、验收等管理流程,确保特殊类用药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类用药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避免药品受损、污染或过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类用药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师处方,保证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用量合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类用药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特殊类用药的不良反应和事件,确保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第三章特殊类用药的临床应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类用药的临床应用评审制度,对特殊类用药的临床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用药合理有效。
特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特殊药品的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对人体具有一定疗效,但同时伴随着一定风险和副作用的药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肿瘤药品、免疫抑制药品、生物制剂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特殊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使用,保证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特殊药品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安全有效。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医疗准则和患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实行“专人专管、专库专用、专门配送”的原则,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药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特殊药品的溯源追踪。
第九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十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合理采购,保证供应量充足且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采购程序应明确,经过审批并有相应的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进行分类分区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储存条件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人专车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配送过程应记录好相关信息,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确认,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十九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效果监测,确保用药效果。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特殊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在临床过程中使用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
第四条对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至最小单元包装,并认真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第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外包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第八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第九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发放使用,并严格限定剂量,毒性中药饮片不得单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调配、发放,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条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以下简称“特管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管药品是指具有特殊性质、治疗效果或用途的药品,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麻醉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麻痹作用的药品;2. 精神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以心理活性为主要效应的药品;3. 预防管理药品:使用具有预防某种疾病或病原体的药品;4. 放射性药品:具有放射性特性的药品;5. 毒性药品:对人体具有毒性作用的药品;6. 罕见病药品: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7. 禁忌药品:根据临床禁忌使用的药品;8. 重要药品:在紧急救治、核生化等特殊情况下必需的药品;9. 其他被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为特种药品的药品。
第三条特管药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保障合法用药需求,并防止滥用特管药品。
第四条特管药品的管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管药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特管药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特管药品的生产应当遵循国家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生产。
第七条特管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对于特管药品的质量风险较大的产品,应当加强抽检和监督检验的频率和严格度。
第八条特管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建立药品溯源体系,对特管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并留存相应数据备查。
第三章特管药品的经营和流通管理第九条特管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条特管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特管药品进货台账,记录特管药品的进货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并按照相应要求保存相关票据和销售记录。
第十一条特管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特管药品进行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过程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特管药品流向的及时追溯。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管理制度合用于医疗机构内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所有工作。
三、定义1. 特殊管理药品:指具有较高毒性、危害性或者易滥用性的药物,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需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
2. 特殊管理药品清单:指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名录。
3. 麻醉药品:指用于局部或者全身麻醉的药品。
4. 精神药品: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者调节情绪的药品。
5.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医学放射学和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药品。
四、管理要求1.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获得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药品供应商处采购特殊管理药品,不得擅自从外部渠道采购或者使用。
2. 药品入库: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管理药品入库登记制度,对药品进行统一编号、贴标、封存,并按规定存放和保管。
3. 药品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医学诊断和评估;(2)严格按照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清单选用药品;(3)遵循相关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规定。
4. 药品发放:医务人员发放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处方信息和药品信息,确保发放正确。
患者只能领取自己的药品,不得代领或者转售。
5. 药品使用:医务人员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认真阅读相关说明书和标签,严格遵守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用法用量等规定,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副作用。
6. 药品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对发生的不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和跟踪观察。
五、处罚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实施细则本管理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和实施,合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3. 特殊药品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特殊药品的采购1.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
2. 采购特殊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日期等。
3. 采购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验收人员应当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批准文号、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特殊药品的储存1. 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于专用仓库或者专柜中,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2. 特殊药品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特殊药品仓库或者专柜应当按照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等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 特殊药品仓库或者专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特殊药品的使用1.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使用。
2. 使用特殊药品应当建立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等。
3. 使用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人核对制度。
核对人员应当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人等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特殊药品的销毁1. 特殊药品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进行。
2. 销毁特殊药品应当建立销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销毁人等。
3. 销毁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人监督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1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2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医院药房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特殊药管理制度
特殊药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药品准入和退出机制特殊药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特殊药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一方面,特殊药品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药品才能被纳入医保目录。
同时,对于不再符合准入标准的特殊药品,也应当及时予以退出,以保证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患者的用药权益。
2. 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是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这一方面,特殊药品管理机构应当规定特殊药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标准,确保患者正确合理地使用特殊药品,同时尽可能地控制医保资金开支。
此外,特殊药品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的审批和监控制度,对特殊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有效防止滥用和浪费。
3. 特殊药品的价格管理特殊药品的价格管理是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这一方面,特殊药品管理机构应当对特殊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管,确保特殊药品的价格合理、透明,并通过不同的定价机制,使特殊药品的价格与其在治疗效果、使用范围、药品成本等方面相适应。
同时,特殊药品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对特殊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4. 特殊药品的供应保障特殊药品的供应保障是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这一方面,特殊药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供应体系,确保市场上有足够的特殊药品供应,并通过合理的采购和供应安排,确保特殊药品的价格合理、供应稳定、质量可控。
同时,特殊药品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备货和紧急供应机制,以保证患者在急需特殊药品时能够及时得到满足。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健全对于提高特殊药品的使用效果、控制医保资金开支、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特殊药品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完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和监管,以达到更好地服务患者,保障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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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多胞胎丸应纳入特殊药管理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种学名叫枸橼酸氯米芬的“多胞胎制造丸”,在济南能随意购买到。
由于这种药的主要药理功能是促进排卵,可以使多胞胎发生率达20-30%,所以在当地非常走俏。
昨天从本市部分药店了解到,虽然该药属于处方药,但在本市管理也不严格,不凭处方单就可以随意买到。
昨天中午,患者小王在一家医药商店的二楼处方药柜台看到,由衡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每瓶15片装枸橼酸氯米芬药放在柜台的最上层,标价为9.10元。
小王没有任何处方单,向一名中年男性营业员表示要购买该药,营业员什么都没问,随手就拿出一瓶。
小王问这名营业员,该药是处方药,为什么没处方单也能买?营业员解释说,现在销售这类处方药实施“双轨制”,纳入医保人员需要报销的要凭处方单购买,无需报销的人员就不要处方单了,因为这种药不是抗生素,管理没那么严格。
本市几家连锁药店情况都差不多。
只要报出这个药名,营业员就马上问要买几瓶,进口的也有,但价格高得多。
一名坐堂药师称,购买者有需要才买这种药,用不着药店多介绍。
随意服用隐患多
小王买了一瓶枸橼酸氯米芬药后打开说明书,在禁忌一览里看到:“原因不明的不规则阴道出血、子宫肌瘤卵巢囊肿、肝功能损伤、精神抑郁、血栓性静脉炎等禁用”,说明书上还表明使用该药会引起肿胀、胃痛、盆腔或下腹部痛等较常见的不良反应。
有如此多的禁忌,怎能随买随吃呢?
第一妇婴保健院的段涛教授指出,任何药物都有严格的适用指征,促进排卵的药物主要适用于有排卵障碍、卵巢功能下降衰竭的妇女,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
不正确地使用促进排卵药物会导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严重的会导致血尿、腹水、肾功能衰竭、肝功能衰竭甚至死亡等多种严重后果。
因此,“枸橼酸氯米芬”应在医生的处方下指导服用,患者千万不能私自服用这类药物。
本市唯一经过卫生部批准可以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国际妇幼保健院,对“枸橼酸氯米芬”的处方权进行了严格规定,必须是内分泌、生殖医学专业医生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才可以开处方,且对使用剂量、用药时间、疗效观察、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都有明确的判断和观察要求。
建议纳入管理范围
对于在市场上可以随意买到“枸橼酸氯米芬”这类药物的情况,本市有关部门解释说,目前麻醉、精神、
医疗用有毒性、放射性等4类药属于特殊药品范围,国家有规定,须严格管理,而对促进排卵的药物还没有特殊规定,所以该药虽是处方药,但实行的是“双轨制”售药,只要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都可以销售。
“双轨制”售药方式何时取消,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为此,上海市计划生育指导所所长程利南、第一妇婴保健院段涛等本市妇产科专家呼吁,应加强对“枸橼酸氯米芬”这类处方药的管理,最好能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目前还没有纳入之前,至少应像抗生素那样,药店销售时一定要凭医生处方,以杜绝因随意服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