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禁行路段可推行
论中小城市电动车禁行必须缓行
论 中小城 市 电动车禁行必 须缓 行
口 胡 国军 ’ ,钱 毅 (. 1 南通 市城 市规 划编制研 究中心 ;2 南通市规划 管理局 ,江苏 2 6 0 ) . 2 0 0
摘 要:目前我 国城市电动 自行车的发展面临很大 困难 , 各城市对其都采取 了越来越苛刻的限制措
表 2 韶 关市 G 2 线古 市至 小观 园段 交通 量预测 结果 表 33
参考 文献 :
方 法… . 交通运 输 工程学 报 ,2 0 ,2 1:5 - 4 0 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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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引言
质量的 要求 也逐 步提 高 ,助力化 、 动化 出行 方式 在 出行 机 结 构 中所 占比例逐 年提 高 。 多原有 的 自行车 交通 逐步 向 很 场 需求 大幅 进入 居 民家庭 。 但随 着城 市交 通 问题越 来越 严
随 着城 乡居 民生活 水平 的提 高 , 国城 乡居 民对 生活 半 机动 化的 电动 自行 车交通 转换 , 我 电动车 正是 适应 这 个市
施。本文提出我国中小城 市有发展电动 自行车的余地与必要,并相应提 出了中小城市对电动 自行车迅猛
发展 的应 对 之策 。 关 键 词 : 电动 自 车 ;限制 ;引导 ;管理 行
中图分类号 :U 8 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7-4020 ) —0 5 3 6 3 0(0 6 70 1— 1 0 0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1.05.27
•【字号】深公规[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公规[2011]2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龙岗区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街道办辖区内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所指“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是指安装、加装有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
四、上述区域、道路的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5日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以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经营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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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进入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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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方便师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第五条学校实行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进出学校的所有机动车辆须自觉配合服从门岗管理人员的指挥,并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一)在校正式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全日制学生、教职工家属、校内住户、租户及友邻单位的车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登记为校内月保车进出校门(需自备粤通卡和ETC标签方可办理),以下简称“校内车辆”;未在校内办理登记且因需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校外车辆”,必须从各校门领取临时停车卡或自带粤通卡进出各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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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取临时停车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其停车保管服务费按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且已公布于各机动车辆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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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外车辆来校须遵循“原门进出”的原则,未从原进校门离校的车辆,视作借道穿行校园,无论时间长短,均按发改委核准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离校,出租车载客入校可跨门进出、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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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适时实行校外车辆预约进校制度,校外车辆须事先进行预约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方可入校。
(五)西南门只供中小客车通行,设置校内车辆自动识别收费专用通道和校外车辆人工收费通道,实行分道行驶,其余车辆一律禁止通行;西门、茶山门、跃进南门可供各类机动车辆通行;东区28栋门、大丰路门岗为校内教职工车辆专用自动车辆识别通道,无人值守,其余车辆一律禁止通行;汇景北门在工作日为校内教职工车辆专用通道,遇大型活动、紧急情况时可作为应急车辆疏导通道;北门为校园应急通道,在紧急情况时启用,由保卫处疏导交通使用。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新条例将在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获得深圳市人大通过。
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行”的部分,条例没有明确深圳市是否禁行电动自行车,而是授权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新条例将在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这样表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
据了解,珠海则是2005年通过特区立法直接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广州和东莞则分别在2006年、2007年通过公安局通告的方式不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交通现状尤其是城市道路和交通工具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然而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石油紧缺也日益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电动自行车的出现似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途径。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交通工具,固然给生产企业带来效益,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已经引发了多起重大交通事故;而且废旧电池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消费者和管理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一些城市对摩托车进行限制,一些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针对这些问题,论文就电动自行车管理这一新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电动自行车法律制度建立的建议与构想。
本文将通过收集与论题直接有关的文字材料、数字材料、国内外对有关该课题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构思。
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论文针对电动自行车问题出现的背景进行论述,从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能源危机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对电动自行车的基本概况、在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介绍;并进一步分析了现行制度的可行性。
其次,从实证方面对于电动自行车尴尬发展中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北京、广州等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福州、珠海等城市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些城市的做法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角度而言,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同时论文还就电动自行车遭到禁止的主要原因如交通事故、产品质量、废旧电池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分析,并认为用这些理由禁止电动自行车实在牵强附会。
最后,提出电动自行车法律制度建立的构想,笔者认为法律制度建立应当是以“公平”、“共赢”、“激励”为关注点的立法基本思路;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行业支撑,可持续发展,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立法原则;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生产者与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以促进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健康发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现通告如下:一、限制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一)城市快速干道。
盐龙大道,宝荷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月亮湾大道,龙岗大道。
(二)城市主干道。
深汕路,留仙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1.福田区:皇岗口岸片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路段、百合路),皇岗片区(滨河大道以南、益田路以东、福强路以西、福强路以北),福田口岸片区(含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福田保税区片区(含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桂花路),新洲片区(滨河大道以南、福强路以东、福强路以北、益田路以西),华强北片区(华富路以东、上步路以西、深南路以北,红荔路以南),华强南片区(华强南路以东、上步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深南路以南),福虹片区(深南路以南、福华路以北、华强南路以西、福田路以东),中心片区(彩田路以西、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滨河大道以北),上沙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下沙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泰然片区(深南大道以南、滨河大道以北、泰然一路以西、京港澳高速竹子林立交),沙尾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沙嘴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埔尾街,巴丁街,南园路(红岭路口至上步路口),东园路,同德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会堂街,益民路,会堂路,荔香路,同心北路,同福路,荔香街,华强北路,华强南路,华富路,梅观路,皇岗路,振华西路,福港路,彩田路,莲花支路,雨田路,宏威路,金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明路,福虹路,福华路,福星路,福田路,福华三路(彩田路口至新洲路口),益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荣路,沙嘴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沙尾路,金地一路,新洲路,中康路,梅林路,凯丰路,梅康路,林丰路,林安街,梅丰路,八一路,梅华路,奥士达路,梅青路,梅秀路,梅华西路,梅北路,梅坳一路,梅坳二路,梅坳三路,梅坳四路,梅坳五路,梅坳六路,梅坳七路,梅坳八路,梅村路,梅中路,泰科路,梅丽路,梅亭路,龙尾路,梅山街,下梅林一街,下梅林二街,香梅路(含香梅北路),福龙路,香蜜湖路,侨香路(香梅路口至侨城东路口),香林路,莲花路,红荔路(含红荔西路),民田路,福华一路,中心三路,中心四路,中心五路,福中一路,福中路,福中三路,益田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福民路,福强路。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9日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督促指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需求。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异军突起,逐渐成为居民短途出行选择理想代步工具,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
并且,以下情形给安全带来更大隐患: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国内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5%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我市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人车同道极不安全。
(二)严格规范管理的需要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仍在我市市场受利益驱动进行销售。
由于执法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
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
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市大力推行“限电”政策,并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及管理成本,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未明显减少,原特区外部分区域仍在逐年增多,这反应了我市的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使用需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25•【字号】东府〔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东莞市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7〕146号)文件精神,同意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
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确实消除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我市“治摩”工作成果,保障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紧紧围绕创建“平安东莞”、“和谐东莞”的要求,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办公机构一并由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小组统筹兼任。
各镇街参照成立相关领导机构。
四、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1. 报批相关文件。
由市“治摩办”起草工作方案、执法指南等相关文件上报市委、市政府。
2. 确定实施时间: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2月11日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在内的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托居民自治、网格化管理、责任区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
各主管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023北京电动自行车补贴规定
2023北京电动自行车补贴规定北京纯电动车补贴规定1、出台措施是一个“折中”办法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认为,电动自行车在有关法规中是允许上路行驶的,就赋予了其应有的道路权利,此外,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的过程也是一个行政程序,这也证明这些上牌的车辆拥有路权,交管部门的措施同时限制了这部分车,属于“一刀切”式的粗暴管理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电动车管理确实困难重重,但如果要加强管理,就应该从全部环节加以管理,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卡住生产、销售环节,制订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这也不是交管局一家可以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参与。
交管部门并不认可此次出台的管理措施是对电动自行车“一刀切”。
相关负责人说,一方面是群众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呼声不断,另一方面是400万电动车使用者的需求,目前的手段是一个“折中”的办法,“我们不是拍脑袋出台措施,从去年10月就开始研究,经过多次调研,多部门联合分析会议,同时,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一起座谈。
”该负责人说,我们是想通过这次出台举措,让社会关注到电动车违法的危害,告诉公众,电动自行车也不是可以无序发展的。
2、禁行道路区域都是公共交通成熟地区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选择这10条大街时考虑到了群众出行需求,在保持干路执行《通告》的基础上,周边道路都可以通达,此外,上述地区都是地铁和公交车运营成熟地区。
昨日有市民表示,他在长安街周边单位上班,平时骑电动自行车沿长安街行驶就可以到单位,“出行很方便,省去了等公交的时间,也不用去挤地铁1号线。
”昨日在蒲黄榆地区随机采访了多名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一位在东铁匠营第一小学外等待孩子放学的家长说,每天接送孩子就靠电动自行车,如果蒲黄榆路禁行电动自行车还是比较麻烦。
此外,也有送餐和快递公司表示这些禁行道路沿线的订单,投递效率将明显下降。
政府对于电动自行车补贴的回应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7号),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551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修订)(京科发〔〕458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第三章通行与驾驶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
《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通行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行管理基本原则】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形成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基础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提供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
第六条【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操作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衡量一个法规或规章是否合法主要有四条标准:其一,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主要指《立法法》,但不限于《立法法》)授予的权限?其二,是否符合授权法和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其三,是否符合上位法就相关立法事项做出的规定?其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那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合法呢?就第一项标准而言,根据《立法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但经济特区法规不能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出规定,因为这不属于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之“特事”。
就第二项标准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应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不要说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几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就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而言,为什么要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呢?如果立法禁止汽车上路不是更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吗?显然,这是荒谬的。
立法必须考虑整个立法目的,而不应片面地追求某一项单一的目的。
就第三项标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于珠海几万买不起小车的这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群众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
相反,立法如果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车路线和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行为(如限制车速等)。
那才是真正为群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其他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人员乃至行人)提供方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从珠海现状看,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已经达到了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在全市普及或基本普及小轿车的水平呢?此恐怕还有距离。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第四条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按国外标准生产,销往国外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
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第八条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违者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责任。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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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提醒,便道较窄或有障碍物 通工具在道路上使用。需要
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内推 提醒的是,老年代步车等电
行,但不能骑行。
动 燃 油 三 、四 轮 车 辆 属 于机
此外,对于住家和单位在 动车范畴,应当遵循机动车
禁限区域内的残疾人,驾驶残 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注
疾人机动轮椅车出行的,执勤 册登记上路行驶的、驾驶人
传单。 早上 8 点,记者在长安
街看到,东单、王府井等路 口 ,南 北 向 有 多 辆 电 动 自 行车穿行通过禁行道路, 东西向的长安街上几乎看 不到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交通秩序井然。记者在王
府井路口看到,在 8 点半到 9 点半之间,先后有 2 辆电 动自行车因在长安街上行 驶 ,被 交 警 劝 阻 后 驶 离 禁 行道路。
交警在核实情况后,予以照顾 未持有相关准驾型号驾驶证
放行,但其所驾驶的残疾人机 等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也将
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会依法扣留车辆,对驾驶人
且为注册登记的车辆。
员进行罚款和拘留。
□出台背景
电动自行车违规严重
记 者 从 交 管 局 获 悉 ,目 前 ,本 市 电 动 自 行 车 总 数 已 达 400 万辆,且绝大多数为不 符合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 定 的 超 标 车 辆 ,交 通 乱 象 突 出 ,不 仅 严 重 扰 乱 了 城 市 交 通 秩 序 ,而 且 威 胁 着 市 民 群 众的出行安全。
志 156 套,宣传提示牌 85 面。 市交管局秩序处负责人
向记者介绍,《通告》发布后, 尽管前期进行了广泛宣传, 但考虑到一些市民群众对 《通 告》的 限 行 车 种 、路 线 等 内容尚未完全理解、知晓,在 《通 告》实 施 前 期 ,执 勤 民 警 对违限车辆以纠正、警告、宣 传、劝离为主,对拒不服从民 警纠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1.通勤者
曹先生在王府井路口 的东方新天地上班。曹先 生说,禁行通告发布之前, 他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 随后到单位上班。曹先生 说,禁行通告发布的第一 天他没有骑车,而是选择 了乘坐公交车出行。
“我还不知道绕行路 线,想研究一下绕行路线 再骑电动车”。曹先生表 示,电动车是他的常用交 通工具,禁行通告的实施 确实给他的出行带来不 方 便 ,但 是 也 能 够 理 解 , “电动车出行给大家带来
十条大街实施非机动车禁行首日 执勤交警以劝离为主
□现场
禁行道路内车辆少 早高峰时路况转好
昨 天 早 上 ,在 王 府 井 路 口 ,南 北 方 向 的 两 个 路 口摆有“自行车除外”的禁 行标志。4 位交警正在路 口 执 勤 ,遇 到 在 等 红 灯 的 南北方向穿行长安街的电 动 自 行 车 骑 行 者 ,交 警 向 其发放写有禁行通告的宣
■2016 年 4 月 12 日 ■星期二 ■责编 孙思娅 ■图编 任峰涛 ■美编 张 振 ■责校 何工劳
FOCUS
A07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 理局近日发布通告,自 4 月 11 日 起 ,长 安 街 及 其 延 长 线 等 十 条 道 路 ,除 自 行 车 外 禁 止 其 他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 昨 天 ,是 禁 行 实 施 的 首 日 ,记 者 走 访 禁 行 路 段 ,发 现 禁 行 路 段 几 乎 见 不 到 闯 限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禁 行 路 段 交通秩序井然。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考 虑到禁限区域内的市民群众出 行的实际情况,交管部门允许将 电动自行车在禁限路段的便道 上推行。在通告实施前期,交管 部门对违限车辆将以劝离为主, 对拒不服从劝阻的闯限车辆才 进行罚款及扣车处罚。
京华时报记者 张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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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电动自行车从禁行标志前
经过。
京华时报记者 赵思衡 摄
电动自行车禁行路段可推行
方 新 天 地 上 班 ,骑 车 绕 行 过 来 后 ,还 是 要 经 过 长 安 街的一段才能把电动车停 到地库。交警劝阻并提示 其 可 以 推 行 之 后 ,李 先 生 表示理解。
上午 9 点多,在东单路 口 ,交 警 先 后 拦 下 3 位 闯 限的电动车车主。3 位车 主 均 表示,已经知晓禁行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消 息 ,但 是 要 到 达 上 班 地 点 ,即 使 绕 行行驶后,还 是 要 经 过 一 段禁行道路才能到达目
□电动车车主说
“禁行首日,记者随 机采访了多位之前在 禁行道路上行驶的电 动车车主,多位车主表 示禁行确实给出行带 来不便,但表示能够理 解 ,会 配 合 交 警 的 工 作。有车主表示,希望 对电动车的管理能够 更加科学化,在享受电 动自行车带来便利的 同时,避免因违规驾驶 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 通事故。
□权威发布
前期将以劝纠为主 拒不服从者将受罚
据了解,昨日交管部门共 在十条限行大街设置宣传卡 控岗 64 处,对违反《通告》规定 的禁限车辆进行纠正。为确 保禁行通告的顺利实施,近一 周来,路上执勤民警随身携带 印有《通告》提示和绕行线路 图等宣传卡片向群众发放。 截至 4 月 10 日,交管部门已在 十条限行大街各路口处安装 非机动车禁令标志,及辅助标
不少方便,也没有尾气排 放 ,如 果 少 些 超 标 电 动 车,大家能够遵守交规会附近几个快餐店送餐,昨 天上午 10 点多,徐先生从 东单路口的快餐店驶出, 要去王府井附近送餐。
徐先生说,禁行之后 他只能选择长安街北边 的小路绕行,“绕行之后, 基本上每单要多走两公 里,我还要和顾客解释一 下,因为禁行餐会晚一点
据交管部门统计,去年全 市电动自行车共发生交通事故 31404 起,死亡 113 人,伤 21423
人;其中,受伤人数占全市交通 事故伤人总数的36.7%。
为 此 ,交 管 部 门 在 反 复 调 研 ,并 广 泛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的基础上,制定发布通告,确 定 十 条 交 通 流 量 大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区 域 广 、交 通事故多发的地区主要道路 (路段),且公交交通便利,采 取 除 自 行 车 外 ,禁 止 其 他 非 机动车通行的管理措施。
的地。 执勤的交警将闯限车
主拦下后,对车主解释说, 必经的路段可以在便道上 推 行 电 动 车 ,如 果 便 道 推 车 不 便 ,可 以 借 自 行 车 道 推 行 电 动 车 ,但 是 不 能 骑 行。
“毕竟是国家制定出 来的政策,还是要支持,路 上行驶的电动车多了确实 危 险 ”。 被 拦 下 的 车 主 曹 先 生 表 示 ,禁 行 刚 开 始 实 施 确 实 会 带 来 不 方 便 ,但
据现场一名交警介 绍,此前一周开始,他们已 经对骑行电动车的市民进
行 了 禁 行 普 及 ,市 民 也 多 表示理解和支持。“平时这 里 电 动 车 乱 钻 ,今 天 路 况 特别好。”正在路口等红绿 灯 的 市 民 王 先 生 说 ,以 往 早 高 峰 时 ,大 量 电 动 车 会 在 这 里 排 队 经 过 路 口 ,而 昨天情况好了很多。
四名闯限车主被拦 交警并未做出罚款
根据交管部门此前发 布 的《通 告》,将 对 车 辆 做 到“ 逢违必究”,违者处罚 20 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 一律扣留车辆。但昨天记 者并未见到执勤交警对违 规车主进行罚款。
“您是在附近上班吧, 如果不走长安街过不去, 您可以在便道上推行一段 距离”。早上 8 点多,在王 府 井 路 口 ,在 长 安 街 上 骑 行电动车的李先生被交警 拦 下 。 李 先 生 说 ,他 在 东
到”。 徐先生说,给一些长
安街上的顾客送餐必须要 经过长安街,“我想的是, 把车停在一个地方,然后 走着把餐送过去,今天还 要试一试这样行不行”。
3.快递员
昨天上午,在东方新 天地门前停有几辆快递 车。快递员刘先生说,这 次禁行对电动三轮车没 有 影 响 ,“ 原 本 电 动 三 轮 车就不能驶入长安街,我 们都是绕路行驶,实在不 能开车过去的地方,就让 收件人过来取”。
还 是 能 够 理 解 ,也 会 配 合 交警的执法。另外被拦下 的两位车主也表示能够配 合执法。
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 中心区支队二中队副中队 长 史 明 智 介 绍 ,早 高 峰 有 极个别的几辆电动自行车 在 禁 行 道 路 上 行 驶 ,民 警 劝阻后都能尽快驶离,“对 闯禁行的电动自行车民警 以 劝 阻 及 宣 传 为 主 ,请 其 绕 行 ,如 果 有 拒 不 听 从 劝 阻的会进行处罚及扣车”。
残疾车可照顾放行 滑板车不允许上路
记者了解到,交管部门考
交 管 部 门 指 出 ,现 行 道
虑到住家、单位和学校在禁限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
区域内的市民群众出行的实 “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的
际情况,允许将电动自行车在 相关概念,这些车只能视为
禁限路段的便道上推行。交 休闲娱乐工具,不能作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