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后6年前妻诉请分割拆迁补偿款获支持
离婚儿媳要求分割婆婆房屋动迁款 证据不足被驳
奋发于贫瘠之地,调查于恶劣之天
及丈夫和儿子作为安置人口,于 2008 年 1 月共
获得动迁款人民币 776,090.80 元。而在 2008 年 1 月 9 日,朱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
协议约定,朱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2008 年 4 月
9 日,朱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 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是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安
不是同住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6 年
11 月 11 日,朱和徐先生结婚。同年 11 月 23 日, 朱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翔殷路 1059 弄的某套房
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 1995 年买下的售
后公房,小两口也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2007 年 12 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
离婚儿媳要求分割婆婆房屋动迁款证据不
足 被 驳 作 者 : 胡 海 容 发 布 时 间 :
2008-05-2909:01:46 中国法院网讯朱将前夫徐
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户口在
被拆迁的房屋内,要求分割动迁款。近日,上海 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朱
奋发于贫瘠之地,调查于恶劣之天
奋发于贫瘠之地,调查于恶劣之天
置 192772.7 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的户籍
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朱已同意 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朱不具备翔
殷路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朱要求分割动迁款的
诉请,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予支 持朱的诉讼请求。
2dv0f3c7b 沙龙国际
腾退安置补偿及离婚后,通过分家析产取得房屋补偿案例
腾退安置补偿及离婚后,通过分家析产取得房屋补偿案例北京房产律师提⽰:本案系⼀起北京朝阳区腾退安置补偿后的分家析产纠纷,作为被腾退⼈的继⼥的前夫,为被安置⼈。
通过起诉,获得⼀套住房补偿。
原告周某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周某对北京市朝阳区1xxx号房屋有排他的居住使⽤权;2.判令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向原告周某⽀付拆迁补偿款及附加安置⾯积折算款360300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与吴某2于2004年12⽉登记结婚,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于拆迁安置房利益未作处理。
2011年朝阳区某乡某村xx号拆迁,各⽅当事⼈均作为被腾退⼈分得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
周某现起诉要求分割。
本案审理期间,周某撤回要求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付拆迁补偿款和附加安置⾯积折算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辩称:不同意原告周某诉讼请求。
周某已⾮家庭成员,没有资格分家析产。
婚后对于房屋没有出资建设。
只是有安置指标,但并⾮可以获得安置房。
周某没有出资购买安置房。
其他补偿和周某⽆关。
被告吴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周某诉讼请求。
某村xx号院房屋产权⼈是吴某1。
周某并⾮被腾退⼈。
根据咨询了解到,周某和吴某2现在没有婚姻关系,周某⾓⾊终⽌。
即便吴某2今后再婚,也不再重新安置新住房。
故周某⽆权享有利益。
关于拆迁补偿款,是原拆迁房屋产权置换,周某没有房产,也就没有拆迁补偿款。
关于诉讼费,我们⽣活困难,不能承担。
第三⼈赵某述称,同被告吴某1的意见⼀致。
当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进⾏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吴某5系夫妻关系,陈某于2011年10⽉份去世,吴某5于1981年10⽉份去世。
⼆⼈育有三⼦⼥,吴某1、吴某3和吴某4。
吴某1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吴某2。
吴某2与周某于2004年12⽉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6⽉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经询,周某同意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双⽅均同意另⾏解决。
【举案说法】共有房屋离婚后被拆迁前妻诉讼分割安置房获支持
【举案说法】共有房屋离婚后被拆迁前妻诉讼分割安置房获支持原告李某芳与被告陈某林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
原告婚后一直与被告陈某林父母即被告陈某文、顾某兰共同居住,且户口亦在婚后迁往被告家庭。
2006年左右,夫妻二人在原有陈某文、顾某兰建设的老房上翻建两层楼房及厨房。
2013年10月3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协议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
离婚后,原告即离开被告家去他处生活。
2015年3月1日,被告陈某文、陈某林以被拆迁人身份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对翻建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约定拆迁安置部门将坐落于某小区的四套房屋与被告进行产权调换。
李某芳知道情况后,认为其享有被拆迁房屋共有权利,对拆迁后的产权调换房屋应予以分割,故引发本纠纷。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为被告陈某文、顾某兰所有,原告李某芳无权对安置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芳婚后即一直与三被告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讼争房屋亦建设于原告与被告陈某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通过庭审情况,可确认原告李某芳积极参与了被拆迁房屋的建设,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管理及使用。
原告对该家庭共有财产的取得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应认定原告与三被告均为讼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对被告辩称讼争房屋登记书面材料即民宅用地许可证、税费凭证为被告陈学文姓名,讼争房屋归被告陈某文、顾某兰所有。
首先,根据当地农村一般习俗,农村以户为单位,户主作为一户家庭成员代表办理民宅用地、税费手续并无不妥,但这并不能简单的认定房屋权利人即为户主一人,其他家庭成员也应享有权利;其次,讼争房屋翻建时,原告李某芳与被告陈某林已结婚十五、六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建设房屋、添附财产亦较为合理。
加之翻建房屋时,被告陈某文、顾某兰年岁已高,并证据证明存在建设房屋所需的资金来源。
故对被告辩称讼争房屋归陈某文、顾某兰所有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房屋建设及共同生活情况,酌情认定享有拆迁安置房的25%份额。
拆迁补偿,与前夫前妻有关系吗?
维权热线:************拆迁补偿,与前夫前妻有关系吗?拆迁经常会引起家庭纠纷,争议的出现主要在于对法律的未知。
那么,婚姻的存续和终结对拆迁款的分配有哪些影响?有这几种情况以供参考。
一、一方安置房购房指标被占,离婚后有补偿吗?婚姻存续期间拆迁,一方因是被安置人所以享有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
离婚后,其他家庭成员占用了该购房指标的优惠条件。
这时需根据被占用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1、若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被占用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2、若指标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被占用指标一方补偿。
二、婚前房屋拆迁,离婚是否有补偿?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收益与另一方并无关系。
我们现在谈例外情况:如果前妻或夫被列入安置人,补偿政策与安置人口有关,并且离婚时双方并未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无财产纠纷的,那么双方均有权分割补偿款。
三、先拆迁后二婚,前妻和现妻均列为被安置人,由此获得的额外安置利益受保护吗?婚姻存续期间被列入被安置人的,补偿与安置人口有关,就都受到保护,离婚后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会把前妻和现妻同时列入被安置人。
另外如果签订拆迁协议时,尚未登记结婚,却将其列为被安置人,由此额外获得的安置利益,属于非法收益。
虽为被安置人,但是对涉案房屋没有贡献,对于安置补偿款也不享有权益。
四、父母宅基地拆迁,前儿媳或前女婿要求补偿款,法律怎么说?安置房与宅基地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居人共有。
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
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比如周转费。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周某、周某3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审理法官】刘炳辉相宪伟王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当事人-个人】白某周某周帅周宝山张丽芹【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亚敬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杨景森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亚敬杨景森【代理律所】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周帅;周宝山;张丽芹【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一、二、四、五、六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按份共有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待遇,在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根据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郊镇诸葛店村民委员会共同签署的诸葛店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自2013年11月17日后第一期范围内的回迁户再新增的人口不再享受村改待遇",本案中上诉人系2012年6月14日出生,属于回迁户新增的人口,具备享受村改待遇的资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不可能放弃,因此,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取得的回迁房及补偿款中包括了周某的份额。
被上诉人主张其取得的拆迁款与回迁房中是包括了周福荣的份额,拆迁协议是其与拆迁方协商的结果,其中不包括周某,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6-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法释〔2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案例分析:离婚后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
[案情介绍]
赵先生的前妻黄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对她进行安置补偿。
赵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某处公房内,该处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
2004年9月,赵先生与黄
女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上讲明由赵先生独自抚养尚未成年的女儿,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赵先生所有。
由于黄女士娘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黄女士的户口无法报入,黄女士的户口于是就留在了赵先生承租的公房内。
赵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搬出了该处房屋,赵先生也在他人介绍下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夫妻两人及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处公房内。
2006年底,赵先生所在的公房遭遇动迁,
赵先生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动迁款。
黄女士闻讯后找到赵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合法的安置对象,理应享受到动迁安置,但赵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当时与黄女士已经签过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更何况黄女士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该房屋所得的动迁款与黄女士并无任何关系。
[案情分析]
赵先生与黄女士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但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仍将黄女士作为拆迁安置对象,故黄女士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但是黄女士可得的安置补偿款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赵先生和女儿以及李女士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黄女士在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并且黄女士与赵先生并未约定过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权利,故黄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较之赵先生应予减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赵先生向黄女士支付15万元动迁安置款。
[相关法规]。
武汉妻子闹离婚分20万拆迁补偿款 丈夫施暴拒绝
武汉妻子闹离婚分20万拆迁补偿款丈夫施暴拒绝
热点资讯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微博]汪杭2013-11-10 08:07
我要分享
26
老房拆迁在即,感情不合的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不料丈夫拒绝还施暴。
昨日,洪山薛女士决定将丈夫告上法庭。
薛女士与丈夫结婚5年,感情一直不和。
两个月前,他们的老房子被划入拆迁范围,可获约20万元拆迁款及还建房一套。
薛女士担心丈夫独占拆迁款,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分拆迁补偿。
丈夫拒绝,还多次对她拳脚相加,并离家外住。
薛女士打算起诉离婚。
律师宋飞帅建议:面对拆迁激化的婚姻矛盾,当事人在争取合法权益时,更应理性对待,维系家庭稳定比金钱更重要。
返回大楚网首页>>。
房子拆迁款,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款,前妻能否参与分割作者:李德勇来源:《祝您健康》 2019年第9期李德勇2017 年12 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安置人为张某、吴某、杨某,除了安置补偿款外,还按照宅基地面积及安置人口数置换了两套安置房,其中每个被安置人可获得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资格。
2018 年2 月,张某与吴某结婚,杨某系吴某与前夫之子。
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同年5 月二人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无财产纠纷。
吴某、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及拆迁款。
经查,吴某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未出资或出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相关补偿、补助等费用,在未明确规定与被安置人口有关的情况下,均是对被腾退人张某的补偿。
吴某离婚前,已知晓其属于拆迁安置人,但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其现在要求分割补偿款没有依据。
协议签订时双方尚未结婚,吴某、杨某本不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本案中将其二人列为被安置人口后,安置房屋面积变大,损害了协议相对方的权益,因此该协议中与之相关的约定应属无效。
张某据此所购安置房系非法收益,吴某、杨某也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故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被安置人都希望能获得更大的拆迁利益,但不能通过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取。
本案中,签订拆迁协议时双方若尚未登记结婚,却将另一方列为被安置人,由此额外获得的安置利益,属于非法收益。
女方虽为被安置人,但由于其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因此对于安置补偿款也不享有任何权益。
(编辑王幸)。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随着城市的发展,许多老旧住房被拆迁改造,这也使得许多业主获得了不菲的财富,
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分割财产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房
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分析。
首先,我国《婚姻法》
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配。
此外,《民法总则》也规定,夫妻应当协商共同生活以及财产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分配。
在房子拆迁获利的情况下,如果这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那么前
妻有权参与分割。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的财产。
因此,如果在离婚前,房子被拆迁获利,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财产
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平
等分割,不得以婚后一方的名义独自享有。
因此,如果离婚后房子被拆迁,前夫和前妻都
有权享有拆迁所得,并且应当平等分配。
当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前夫和前妻协商好了拆迁获利的分配比例,那么也可以根
据协议进行分配。
但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拆迁获利的分配比例,那么仍然应当按照共同财
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子在离婚前已经被拆迁,而前妻已经放弃了对该房子的权益,
那么在房子被拆迁获利后,前妻已经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权益,因此在财产分割时也不应该
参与。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根据中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规,房子拆迁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在一定条件下
是可以参与分割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取得的
房产。
夫妻拥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只要是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共同履行
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债务和共同义务。
在房子拆迁获利的情况下,前妻可以要求参与分割,享有她应得的份额。
前妻可以通过与前夫达成协议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确保自己在拆迁
获利中获得应有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前妻获得的分割份额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进行合理分配。
具
体而言,可以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经济状况、婚姻生活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每一方应
该获得的份额。
如果前妻在婚姻期间对购房没有贡献,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补偿,可以酌情
进行调整。
在处理房子拆迁获利分割问题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民事诉讼中,前妻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1. 引言1.1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离婚协议的执行。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获利,前妻是否有权利参与分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拆迁获利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前妻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利参与拆迁获利的分割的。
在具体实践中,前妻是否能够获得拆迁获利的分割还需考虑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权益的内容。
如果离婚协议中前妻放弃了对财产的权益,那么她可能无法要求分割拆迁获利。
但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相关规定,前妻可以理由要求分割拆迁获利。
在面对拆迁获利分割的问题时,前妻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离婚协议的具体情况来要求分割。
双方也应该在拆迁前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在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的前提下,前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参与拆迁获利的分割的。
2. 正文2.1 拆迁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取得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情形。
而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等。
夫妻在拆迁获利时所得到的利益,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拆迁获利的情况下,前妻有权要求参与财产分割,因为拆迁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前妻有权享有其中的一部分利益。
在处理拆迁获利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离婚协议进行具体判断,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2.2 前妻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放弃权益在离婚协议中,前妻是否放弃了对房子拆迁获利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上,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文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步和拆迁政策的逐渐放宽,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巨额获利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在夫妻关系出现变故的情况下,前妻能否参与到房子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分割中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观点和解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我将在本文中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房产、车辆、存款等。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在拆迁之后所得到的赔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法进行,不管是在离婚时已拆迁或是拆迁后取得的财产,都应当进行平等分割。
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利参与到房子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分割中的。
关于房屋拆迁所获得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房屋拆迁所获得的赔偿款是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是属于这个房子的权益,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人依旧将这部分所得款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所得款项依然需要按照《婚姻法》进行分割。
基于很多人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利参与到财产分割中的。
在实际操作中,前妻参与房子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分割也是可行的。
因为《婚姻法》中并没有对于前妻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不能参与拆迁所得的赔偿款有明确规定。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显示,前妻在夫妻离婚后,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
前妻参与到房子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分割中是完全合法的。
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怎么分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怎么分拆迁安置中只要一方的户口还属于村集体的,那么就算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那么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一、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怎么分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女方户口还属于村集体的,就算是已经离婚的,也有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
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二、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
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对于婚前个人的房屋,不算户口拆迁补偿的,那么拆迁补偿费是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但如果拆迁安置中只要一方的户口还属于村集体的也是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的。
贪官和前妻们的那些事(上)
37农家之友 2015. 03协商:如同宫斗 在一些落马官员前妻中,往往都会有这样一种想法:“既然感情已逝,那么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才是首先要考虑的。
他有权或者有钱,但离婚后这些都不是我再能享有的了。
” “在离婚的贪官中,常常会对很多普通人看来苛刻的‘补偿’条件悉数答应,甚至有人为此谋取不义之财,也有人‘净身出户’,因为他们深知妻子掌握着自己‘把柄’。
”西部一名市纪委副书记表示。
交通部打捞局原主任科员陈鹏落马后辩称,自己跟前妻的离婚官司打了3年,2007年前妻向他要10万,2008年要20万,2009年要40万,他是为了离婚才“想方设法”伙同别人弄到170多万的赃款,用了40万和前妻离婚。
谈不拢,怎么办?有时候恐怕不止是成路人,还会成仇人。
记者曾了解到这样一个极端案例:某地的一个处长发生了婚外情,当时的妻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后来这名处长升任副厅级干部,前妻知道后,还想再来“分割财产”。
在对方拒绝后,前妻到处举报其受贿,最终导致其落马。
“贪官与发妻离婚,不见得都出于小三、二奶插足而使感情不和,导致家庭破裂。
”上述市纪委副书记透露,在他所知的案件中,一些贪官会在得知风声前,和老婆迅速办理离婚手续,以求保全家人和贪腐“成果”。
这属于迫不得已的“好聚好散”,但该追责的还是要追责,绝非离了婚就万事大吉。
这里面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分行原行长蒋达强,他在落马前10天和老婆办理了离婚手续,最后因涉嫌受贿453万元,获刑15年。
安徽蒙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春生则声称,自己贪官和前妻们的那些事(上) 很多贪官在庭上最后陈述时会哭,常常会提到对不起父母,不过他们对前妻更多却是埋怨。
记者曾亲历过多次贪官现身说法的警示活动,印象较深的是一名副县长因窝案入狱,妻子也和他离了婚。
他提到,“他自己就是太听‘领导’和老婆的话,成了包工头赚钱工具。
尤其是妻子不但没有提醒,还在背后煽风点火。
” 有的贪官对前妻恨意的酝酿,一步步转化为恐吓和谋杀。
拆迁款分割诉讼一审
拆迁款分割诉讼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某。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被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为刘某之女,被告为刘某之妻,被告系原告继母。
原、被告及刘某原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X号。
2007年,上述房屋拆迁,被告及刘某与原告协商且坚持合资买房共同居住,于是申购了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理想城经济适用房一套。
刘某生前多次当着被告重申此房归原告但三人共同居住,被告也同意。
后刘某去世。
被告却将已经申请的经济适用房退掉,并将全部拆迁款项领走。
原告认为,自己在东城区X号拆迁时属于被安置人,对拆迁款享有权利。
被告持有拆迁款,并未买房,因此应当将拆迁款中属于原告的部分归还原告。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款122972.3元。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属实,拆迁情况亦属实。
但原告在东城区X 号房屋拆迁时属于空挂户,仅仅户口落在该房屋,其本人不在此居住。
该房拆迁时补偿款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计算的,和户口没有关系,而该房的承租人是刘某。
因此拆迁款是给刘某的,和原告无关,原告对拆迁款没有所有权。
并且,拆迁款是刘某领走的,不在被告手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刘某之女,被告为刘某之妻,被告系原告继母。
2007年7月13日,刘某与北京市崇文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刘某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2间,建筑面积42.66平方米,现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3人,分别为刘某、韩某某、刘某某。
刘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补助款共368917元。
同年9月,原告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屋拆迁是指政府或开发商为了进行城市发展或项目建设,在法定程序下依法收回部
分民用或农用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准确分割拆迁获利的问题,
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前妻在房屋拆迁获利分割中是有权参
与的,尤其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所购买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劳动所取得的
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共同增值的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而
房屋拆迁所得的获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前妻在房屋拆迁获利分割中应有权参
与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拆迁获利分割时,应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的情况进行公平合理
的分割。
具体的分割比例应根据夫妻双方的劳动、财产贡献、婚姻期限、抚养子女的情况
等多种因素来考虑,在分割比例上可能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情
况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比例。
如果前妻对房屋拆迁获利分割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进行诉讼前,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分割争议。
如果通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前妻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拆迁获利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在房屋拆迁获利分割中,前妻是有权参与分割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房屋拆迁所得
的获利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具体的分割比例应根据夫妻双方
的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
如果存在分割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获利前妻能否参与分割随着城市的发展,许多老旧房屋被拆迁,使得很多居民因此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房子拆迁获利时,对于前妻是否能参与分割却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一些情况下,前妻可能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分得拆迁获利,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面临拒绝分得获利的境遇。
那么,在房子拆迁获利时,前妻能否参与分割呢?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这一情况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前妻对于前夫拆迁获利的权益并不明确。
一般来说,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中国法律,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而对于房子的拆迁获利,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或建造的,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前妻有权利分享拆迁获利。
对于那些在离婚后购买或建造的房产,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如果在离婚后购买或建造的房产是以前夫的个人财产为基础,那么前妻在这方面的权益将会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前妻参与分割拆迁获利的可能性就会受到很大的挑战。
还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如果在夫妻离婚后,通过法院裁定或者协议离婚的形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在此之后取得的拆迁获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也会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前妻参与分割拆迁获利的可能性就会取决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法院判决的具体情况。
如果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规定了对拆迁获利的分割方式,那么前妻有权分享这部分财产;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前妻的权益将会受到限制。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影响。
在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再和谐,有时候甚至会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矛盾。
对于房子拆迁获利时,如果前夫拒绝分割给前妻,前妻要想要分得获利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而这种情况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多的不必要的麻烦。
典型案例离异妇女如何主张拆迁安置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拆迁安置利益?
典型案例离异妇⼥如何主张拆迁安置过渡费、⽣活补助费等拆迁安置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的⾼速发展,城市的⾼度繁荣化使得近⼏年来有关“拆迁”的话题不断被推向热点,始终受到公众关注。
⽽对于“拆迁”⽽⾔,⼈们最关注的即是“拆迁后的补偿”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离异妇⼥,在离婚后因为前夫家庭的不配合导致⾃⾝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法得到落实,那么,如果⼤家在现实中碰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救济⾃⼰的权利呢?陕西许⼩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贾⼥⼠的案件,就给了我们⼀个很好的解决思路。
01 案情介绍贾⼥⼠同⽥先⽣于2003年1⽉登记结婚,2004年3⽉育有⼀⼥⼩怡(化名),2014年6⽉,⽥先⽣的⽗亲作为户主与西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作领导⼩组办公室签订《城中村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拆迁的具体⽅案和利益,贾⼥⼠和⼥⼉⼩怡作为户内⼈⼝,享受到相应的份额。
2018年贾⼥⼠和⽥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离婚后,⼥⽅应得财产(包括集体分红、拆迁安置过渡费补偿和独⽣⼦⼥费)归⼥⽅所有,男⽅会给予配合,协助⼥⽅取得相应利益。
”离婚后,⽥先⽣家庭只断断续续给付贾⼥⼠和⼥⼉拆迁安置过渡费及⽣活补助费⾄2019年3⽉,之后便⼀直拖⽋。
贾⼥⼠多次和⽥先⽣沟通,均⽆果,⽆奈之际,贾⼥⼠找到许⼩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她和年幼的孩⼦,争取属于⾃⼰应得的安置利益。
李露律师在安抚好贾⼥⼠的情绪后,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和证据,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经过,帮助其提起诉讼,王静律师多次赴拆迁办、村委会等地调取《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分配款领取情况,为本案的顺利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李露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02 代理意见⼀、贾⼥⼠和⼥⼉⼩怡作为西安市某区的村民,属于该村集体经济成员,属于被拆迁农业⼈⼝,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且⽥先⽣家庭和城中村改造⼯作领导⼩组对贾⼥⼠作为被拆迁安置⼈⼝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只是因为双⽅产⽣⽭盾,⽥先⽣家庭才拒付贾⼥⼠上述款项,于理于法有悖。
动迁补偿纠纷案例
动迁补偿纠纷案例动迁补偿纠纷案例背景介绍:本案涉及到一起关于动迁补偿的纠纷。
具体时间为2008年至2009年,地点为中国上海市松江区。
案例经过:1. 2006年,上海市政府决定对松江区进行城市更新,并拟对某村庄进行动迁补偿。
2. 2008年,上海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动迁补偿工作组,负责制定补偿政策和安排补偿方案。
3. 2009年初,动迁补偿工作组公布了新的补偿政策,但这个政策引起了当地居民的不满和争议。
4. 2009年中旬,松江区的一位居民李先生带领其他居民代表向政府提出了动迁补偿的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5. 2009年底,政府与居民代表进行多次协商,但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居民们认为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6. 2010年初,代表居民的李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
7.律师团队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开始调查松江区动迁补偿问题。
8.调查发现,政府拟定的补偿方案与松江区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严重不符。
9.律师团队在2010年4月向相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指控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动迁补偿,并请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10.法院接受了李先生的起诉,并决定对此案进行审理。
11. 2010年9月,庭审开始。
律师团队通过提供大量的证据和调查数据,成功地证明了政府补偿方案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公正之处。
12. 2010年12月,法院作出了判决,裁定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规定政府必须按市场价格对居民进行公正补偿。
13.政府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14. 2011年7月,上诉庭正式开庭审理。
律师团队再次充分呈现了政府未公平补偿的事实。
15. 2011年12月,上诉庭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要求政府立即执行判决。
16. 2012年初,政府开始重新制定动迁补偿方案,并为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公正补偿。
17. 2012年底,动迁补偿事宜基本解决,居民们得到公正的补偿。
律师的点评:这起动迁补偿纠纷案例中,政府在制定动迁补偿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居民们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告离婚后6年前妻诉请分割拆迁补偿款获支持
来源:大律师网
丈夫段某时查找不到老婆蔡某的下落,法院通过布告判定,对未予切割。
六年后,蔡某得知已被法院判定离婚,且的住宅被拆迁,段某拿走了一切拆迁款。
蔡某将段某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给付抵偿款中应归自个一切的有些,近来,法院依法判定段某给付蔡某金钱171536.6元。
1996年,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婚后的段某,两边并没深化了解对方,很快就挂号成婚,次年生下女儿。
因为婚前缺少了解,两个人一直磕磕绊绊,喧嚷不断,段某因为工作关系也经常外出,简直不能照顾家庭和孩子,蔡某便带着女儿脱离家庭,外出务工。
2004年,段某以两边豪情不合且蔡某不知所终诉至鼓楼法院请求离婚,鼓楼法院对布告送达后,判定准予两边离婚,婚生女随蔡某日子,但对夫妻一起财产未予切割。
2010年,一直在外地打工的蔡某回到徐州,刚才段某早在6年前就申述离婚,法院现已判定两边离婚。
而1998年她与段某一起缔造的五间房子已被拆迁了,拆迁抵偿款被段某领走。
蔡某以为这是夫妻一起财产,应有归于自个的有些,在与段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蔡某将段某申述到泉山法院,请求返还抵偿款中应归自个一切的171536.6元。
段某辩称,原告所称的房子是用被告自个的赋闲金所建,原告未分文,且原告私自拿走了该房的建房批阅手续,致无法处理书,该房实践性质应为违章建筑,并于2010年5月被政府强行撤除,客观上现已灭失。
因而原告的请求缺少现实和法律根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的,查明1998年,被告申请在原住宅处新建房子84平方米,经有关部分批阅同意,并于1998年7月16日颁布建造工程计划许可证,但房子建成后未处理房子产权证书。
2010年4月16日,因韩山棚户区改造拟对被告房子进行拆迁,被告与开发公司签定《徐州市棚户区改造钱银抵偿安顿协议》,承认被告一切私房面积为194.67平方米,其间1998年建造的84平方米因获得了计划许可证,按合法面积处理,核算在194.97平方米内进行抵偿,抵偿款合计815073元。
2010年6月7日,悉数拆迁抵偿金钱815073元转入被告账户,后被连续取出,该账户现已刊出。
泉山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在向法院申述离婚的诉讼中,因原告不知所终而选用布告送达,在作出的判定中,也未对关系存续时期的一起财产予以切割,故原告现申述来院请求切割一起财产的请求,契合法律规定,不超出诉讼时效。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即1998年新建84平方米的房子,应属夫妻一起财产。
该房现虽已因拆迁而灭失,但因拆迁所获得的抵偿款,应视为夫妻一起财产予以切割。
该房已获得计划许可证,根据拆迁抵偿安顿计划,该房应为合法面积,而被告认可仅有此处194.67平方米住宅,故该房应包含在被告签定的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的194.67平方米当中。
原告应得84平方米的一半即42平方米的拆迁抵偿金钱,经核算本院予以承以为171536.6元,故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段某给付原告蔡某拆迁抵偿金钱1715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