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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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普通发票的
调查报告(初次)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税号: 220103****,法定代表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年*月*日、商业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销售收入*元,现有版面:最高限额万元、月用量*份,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未发生变更,实际主要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经销**、***。企业销售**商品货物、企业进项发票无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没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上年度销售额(*)元,税额(*)元,税负*,本年度销售额(*)元,税额(*)元,税负(*)元。
二、实地查验
1、上月未剩余专用发票份数*份,经实地查验,截止到上
月末库存商品余额为*元,上月末库存商品余额*元+
月购进商品金额*元--本月销售金额*元=*元,与实地
查验相符。本期进项已验证,预计销售*台。
2、物流方面:运输的方式(铁路、公路)运输。该企业
本年度(含本月)发生的运费金额(*)元、通过银行
支付的金额(*)元,现金支付的金额(*)元。
3、资金流动方面:企业购货的资金来源;自筹,本年度
(含本月)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货款金额*元,现金支付
的货款金额(*)元,通过银行收到的货款金额*元,
收到的货款现金(*)元。水电费*。
4、合同、销售计划书及其他销售情况:该企业为商业零
售企业无销售合同,本月涉及金额*元、本月合同已开
发票金额(*)元、本月合同未执行金额*元本月无合
同预计销售金额*元,平均单张开票金额*元。进货产
品名称:*。
5、生产经营能力,与注册资金相符合,无融资情况。
6、发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专处放置.无遗失情况发生。
7、经营场所和库房一致。
三、拟订意见
按照市局下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后续管理工作意见》要求,结合以上调查同意版面万元、月用量*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份,有效期限:**年*月*日起。
调查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权限后续管理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
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规范该项行政许可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审批程序
(一)受理行政许可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由县区级国税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6.经营场所和库房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7.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如抵扣联、收付款凭证等)。
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进行如下审查:
1.是否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5.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6.其他方面。
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以下处理:1.受理: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已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主管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要求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主管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3.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及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主管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实地核查
受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后,县区级国税机关应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以本级国税机关名义完成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要,即: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
拆分开票的情形;
3.财务核算是否真实,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4.有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无偷税行为;
5.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异常;
6.其他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后应在调查报告中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表明综合核查意见,提出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建议。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批准条件: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纳税人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但大宗业务偶有发生或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等情形,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及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决定,填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有关文书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