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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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2020修改版)

《护士条例》(2020修改版)

《护士条例》(2020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护士相关法律法规本旨在提供关于护士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参考,方便护士及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护士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一、护士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中护士的执业条件、职责与权利。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明确了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

3.《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了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4.《护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护理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具体安排。

5.《护士执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明确了护士执业继续教育的制度、要求和管理办法。

二、护士职业道德与伦理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定了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

2.《护士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护士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

3.《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要求医务人员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保护患者权益。

三、护士责任与病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护士负有病案书写和管理的责任。

2.《护理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护理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

四、护士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护士在临床实践中需遵守相关药事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责任分工、要求和具体措施。

五、护士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护士应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格样本》2、《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宣誓书范本》3、《护士病案管理流程图示例》4、《护士药事管理检查表格范本》5、《护士个人信息保护声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士执业注册: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最新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报名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规定的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历,包括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019年度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中报名。

一、专业要求:护理学类和助产专业。

二、学制要求:1、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一年制或两年制中职学历;2、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三年及以上学制学历;3、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教、自考、远程教育的学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政策依据国家文件:教高[2002]10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湖北省文件:鄂卫函[2009]105号《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停止举办高中毕业生入学二年制中职护理助产专业的通知》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湖北考区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一、报考初级士:具备相应专业2018年底以前的中专或以上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五年。

即:2013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即:2015年底以前大专毕业;或:2016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注:2016年5月以大专应届生身份报考护士且合格考生,本次不符合报考护师;若同时能提供2015年底以前的中专学历,本次符合报考护师。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即:2018年底以前本科毕业。

三、报考中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师职务满7年。

即:2011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中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师工作满6年。

即:2012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讲解三共50页文档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讲解三共50页文档

首次执业注册程序(一般程序)
申请者填表申请 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省厅终审、发证 注册
辖区卫生局初审 打证
市卫生局复审 打证
根据管辖权限,分别送不同卫生行政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的其他规定
以上流程从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始必须 在20天内完成
2019年10月份以后考试通过人员不存在 数据录入的问题,考试通过后,数据直 接可导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目前还在制定 考试安排在学生毕业当年(今年增加了一次,10月
11日、12日,具体见浙卫发〔2019〕223号 ) 当年毕业的学生即可参加
不设试用期满一年的要求
考试成绩合格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考试成绩合格不能等同于已具有护士执业证书,不能把它 作为护士上岗的唯一条件
行政部门的职责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包括首次执业注
册、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注销执 业注册等情况) 建立护士执业记录制度
(一)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省卫生厅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及发证机关, 负责我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及省级医疗卫生 单位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工作

3、护士变更注册的条件
满足《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提供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等 后两项通过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体现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 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 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 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各市、县(市、区)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 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及具体前置工作,负责相关资料 的初审和复审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证该如何考取

护士执业资格证该如何考取

护士执业资格证该如何考取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证该如何考取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资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护士执业资格证含金量高吗执业护士资格证是含金量很高的证书。

我国的医疗行业目前实行行业准入资格制度,只有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医疗机构从事护理行业,如果没有执业护士资格证而从事护理行业,就属于非法行医。

所以想从事医疗行业,如果没有执业护士资格证是万万不可以的。

取得了执业护士资格证,就有资格进入医疗行业工作,工作稳定,而且收入较高。

我国医疗行业对护士的需求很大,还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

尽管中国护士总量很大,但每千人拥有护士数远没有达标,存在巨大差距。

每年报考护士资格考试的人数很多,但是考过的人并不是很多,显然考试难度还是有的,证书含金量还是很高的。

护士执业资格证有哪些价值护士执业证是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护理活动的凭证,简单的说,获得护士资格证书后,就可以凭证在各医院担任护士工作了。

护士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可以凭此证报考更高级别的护士资格职业等级证考试。

取得护士资格证后可以注册执业证书。

护士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是不同的证书。

护士资格证是护士的职称证书,包括:初级是护士、护师资格证,中级是主管护师资格证,高级是副主任、主任护师资格证。

护士执业证则是当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带着成绩单、资格证、学历证书等,由工作所在医院统一上报到市卫生局,再到省卫生厅注册后,发放到医院,再有医院返发给各位护士。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5日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护士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规范第三章护士的权益和保障第四章护理管理第五章护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第六章对临床护理人员、护士和护师的荣誉表彰第七章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1. 《护士教育培训规范》2. 《护理质量管理办法》3. 《护士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4.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5. 《护士行为规范》6. 《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2. 护理管理:对护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确保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有效的护理。

3.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规范,包括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程序、范围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 护士行为规范:护士在职业生涯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确保护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5. 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对护理质量进行评估的标准,用于衡量护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数过多,导致注册审批周期较长。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增加注册审批人员,提高审批效率。

2. 困难:护士队伍中存在技术水平不平衡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护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通过定期考核和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不足的问题。

3. 困难: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差异。

解决办法:加强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宣传,确保各医疗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护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评价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 困难:部分地区医疗资源不足,护理人员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医疗资源投入,减轻护士工作负担,提高护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是《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及相关内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是我国规范护士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护士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护士的工作。

本文就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考试对象和内容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对象为具有护理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

考试内容涵盖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主要考察考生对护理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考试形式和要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实操两部分。

笔试考察考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实操考察考生对护理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考试要求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答题,不得抄袭作弊。

三、考试合格标准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考生必须达到一定的及格线才能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一般来说,笔试和实操都需要达到及格线才能通过考试。

未通过考试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但不得超过规定次数。

四、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一般有有效期限,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一般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考生在有效期内未获得执业资格的,也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五、考试培训和备考方法为了提高考生的通过率,许多机构会开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包括理论知识的复习和实际操作的训练。

考生可以参加这些培训班,提高自己的备考效率和质量。

考生还可以通过买书、电子资料等方式进行备考。

六、考试的意义和影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衡量护士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重要标准,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后,能够合法从事护士工作。

凭借资格证书,护士可以在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就业,也方便向社会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法》是保障护士从业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考生应当遵守法规,认真备考,确保通过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对待考试,用高标准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发布日期:2017-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21日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项)。

执业护士考试、注册制度

执业护士考试、注册制度

(三)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是每年的5月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 行考试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考试报考专业分西医护理和中医护理两类。 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合格标准。
(四)考试内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 方式进行。 专业实务科目考查内容:运用与护理工作相关的知识, 有效而安全地 完成护理工作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与健康和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 基础护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的临床运用能力等; 实践能力科目考查内容: 运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护理任务的能 力。考试内容涉及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 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等知识的临床运用等。 考试题型及考试范围可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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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合格证的取得
• 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 日内公布,成绩单由报考点发放。 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 绩合格。考试合格后,发放考试 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书
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申请条件 注册机关
注册有效期
注册分类
注册申请条件
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 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护士执业证书和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注册有效期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 延续注册。
注册分类
1.首次注 册
2.延续注 册
3.变更注 册
4.重新注 册
5.注销注 册
首次注册

护士条例2

护士条例2

1.《护士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A 经中央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B 经省级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C经市级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D经县级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民主管理,主要包括A 指导权和领导权B 批评权和建议权C 决策权和管理权D 监督权和控诉权3.以下关于护士参加专业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 AA 护士应该接受终身教育B 护士接受专业培训与医疗卫生机构无关C 护士接受专业培训应以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主D 护士接受专业培训会导致护理工作质量下降4.护士的在职培训不包括A 岗位培训B 学历教育C 学校教育D 继续教育5.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正确含义是A 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书B 不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而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注销C 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但因执业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注销D 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执业注册6.《国际护士伦理学国际法》规定的护士基本职责不包括A 提高舒适B 保护生命C 减轻痛苦D 增进健康7.护士在工作中面临的化学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A 血源性疾病病原体B 乳胶手套引起的过敏反应C 放射性药品产生的放射性伤害D 长期站立导致的静脉曲张8.关于医师和护士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医疗和护理是既有合作又有分工的两个专业B 在如何护理病人的问题上,应该由护士作出决策,进行组织安排C 护士是医生的助手或部下D 护理要根据诊断、治疗进行,但不等于护理工作没有相对独立性9.关于紧急救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遇有患者病情危急时,护士应立即通知医师B 医师不能马上赶到时,护士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C 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要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D 护士有权独立抢救危重病人10.将“护士的沟通技巧及职业压力调试”作为培训内容的是以下哪个专科护士培训A器官移植专业护士 B 肿瘤专业护士 C 急诊护士 D 手术室护士11.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的首要工作是A 正确执行医嘱B 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C 紧急状态下的救护措施D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12.下列属于护士执业所需要的非物化的条件的是A 设备B 环境C 物品D 技术规范13.关于《护士条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B 只对护士有规范作用C 没有溯及力D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14.对于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我国目前对于护龄年的护士颁发荣誉证书A 20B 25C 30D 3515.社区护理服务的关注人群不包括A 老龄人口B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C 急诊患者D 妇女和儿童16.以下可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学历证书是A 成人高等学校全日制护理学专业专升本毕业证书B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三年制全日制普通中专毕业证书C 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护理学专业大专毕业证书D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17.以下属于护士权利的是A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B 保护患者隐私C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生18.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指年龄在以上的公民A 16周岁B 18周岁C 20周岁D 22周岁19.关于医疗机构对护士在职培训的义务,叙述错误的一项是A 应当制定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B 应当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C 保证护士接受培训D医疗机构仅应针对本机构执业护士进行在职培训20.目前的护理理念是A 以疾病为中心B 以病人为中心C 以病人的需要为中心D 以人的健康为中心21.以下人群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是A 未成年人B 孕期女职工C 哺乳期女职工D 患有慢性病的职工22.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规定,各专科护士培训的对象都是具备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注册护士A 1年B 2年C 3年D 5年23.以下属于护士义务的是A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B 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C 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D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4.《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的,综合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的比例应该为A 0.33:1B 0.4:1C 0.5:1D 1:12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制定者是A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B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C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D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26.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应除外A 发现患者病情危重未立即通知医师B 泄露患者隐私C 发现医嘱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仍予执行D 发生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27.护士履行的护理活动是指A 诊疗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护理活动B教科书中规定的护理活动C 医院制定的护理常规中规定的护理活动D 患者不能进行的护理活动28.社区护理人员的初级任职资格可以通过以下哪种途径获得A 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护理学专业全日制毕业后可获得B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护理学专业全日制毕业后经一年社区护理培训并考试合格可获得C 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护理学专业考试获得D 全日制护理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可直接获得29.行政区域内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应由以下哪个部门建立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B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C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D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30.医疗护理质量的核心是A 保障医务人员安全B 提高患者治愈率C 保障患者安全D 减少差错事故发生31.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可以A 提前一年考试B 提前二年考试C 免考其中一门D 免考其中两门32.以下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的表现,错误的是A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师B 抢救垂危患者时,不能实施紧急救护,必须遵医嘱C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D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如有必要,向该医师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33.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是A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B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生C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D 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4.某护士因故被吊销执业证书,当其申请再次执业注册时至少应在被吊销执业证书之日起A 半年B 一年C 二年D 三年35.《护士条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中,不包括A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B 为护士办理执业注册C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D 加强护士管理36.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护士,享受以下待遇A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B地市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C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D医疗卫生机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37.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是A 《护士条例》B 护士执业证书C 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证书D 《护士管理办法》38.以下可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学历的是A 成人高等学校护理学专业毕业证书B 网络教育护理学专业毕业证书C 独立设置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毕业证书D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毕业证书39.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内容是A 执业类别B 执业范围C 执业场所D 执业者姓名、出生日期40.关于护士执业记录,错误的说法是A 建立护士执业记录是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科学管理的需要B 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的依据C 包括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护士执业不良记录D 执业不良记录仅限于护士违反《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所受到的处分、处罚41.收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A 20B 30C 40D 5042.以下属于护士权利的是A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B 保护患者隐私C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生43.对于初次发现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决定是A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B 核减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科目C 暂停医疗卫生机构6个月以上,一年一下执业活动D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44.护工的工作应仅限于提供A 静脉推注药液(不包括静脉穿刺)B 基础的生活照顾和床位清洁卫生C 生命体征测量D 口腔护理45.护士在工作中被HIV血液污染的枕头或其他器械刺伤皮肤,感染的危险是A 0.1%B 0.2%C 0.3%D 0.4%46.关于护士履行职责的条件保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包括物化条件和非物化条件B 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活动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环境、物品等是物化条件C 护士可承受的工作负荷是物化条件D 工作中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是非物化条件47.对于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殴打护士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是A 医疗卫生机构保卫部门B 卫生管理机构C医疗卫生机构D 公安机关48.关于医疗废物的运输,错误的是A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B 禁止通过铁路运输医疗废物C 有水路通道的,禁止通过陆路运输医疗废物D 禁止航空运输医疗废物49.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是A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B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C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D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收监执行50.聘用单位解除聘用人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A 补发当年一个月工资B 补发当年12个月工资C 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3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D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

中国卫生人才网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中国卫生人才网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中国卫生人才网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相关推荐:甘肃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一、招聘人数1、招聘新闻记者3名;2、招聘男播音员1名;3、招聘视频制作2名,其中男、女各1名。

二、招聘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加面试的办法,笔试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命题,满分为100分,内容为各招聘专业的相关知识。

参加面试人员按照笔试成绩1:3的比例由高到低进入,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按照实际人数进入面试,完成专家组现场提问和命题,现场评分。

三、招聘条件1、热爱党的新闻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2、新闻记者。

要求具备新闻专业或汉语言文学专业一次性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策划、创意、表达能力,熟悉摄像设备,能够独立进行拍摄和稿件采写,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有新闻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3、播音员。

要求具有一次性大专以上学历和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普通话等级证书,五官端正,身高1.65米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

4、制作人员。

要求具有一次性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具备电视节目剪辑合成、后期制作的基本技能,熟悉电视节目制作流程和电视表现手法,能够熟练使用非线性编辑软件,有较好的美术功底,熟悉电视视、音频设备,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有编辑制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5日。

报名地点:西吉县广播电视台办公室(三楼)应聘人员需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固原市户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五、招聘待遇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招聘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2600元核拨,用于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并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合格线
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 绩合格。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 合格。
证书申请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 定的护理活动。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 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 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 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 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 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 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 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 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引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估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这项考试,可以确保护士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技能,能够胜任临床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本文将介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办法及相关内容。

一、考试范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涵盖了护理专业的各个领域,包括基础医学、护理学、临床护理技术等。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医学知识: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基础医学科目的知识。

2. 护理学理论:包括护理学基本理论、护理过程、护理模式等方面的知识。

3. 临床护理技术:包括各种常见疾病的护理技术、药物知识、护理计划制定等。

二、考试形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主要以笔试形式进行,包括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

考试时间根据不同地区和考试要求而定,一般在3-4个小时左右。

考试科目根据考试范围确定,考生需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报名考生需要依照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考试报名。

通常,考试报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考生需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考试科目等,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考试评分及结果发布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对考生答卷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一般包括正确率、准确性、条理性等。

评分结果将通过官方网站、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官方网站查询考试结果。

五、考试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各个地区的规定而定。

通常,要求考生在各科目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分数才能合格。

同时,对于考试中的违纪行为,考试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考试复议及申诉如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试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可以在考试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获取。

同时,考生还可以提出申诉,要求考试机构重新审查考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七、考试准备为了顺利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试准备。

可以参加培训班或自行学习相关课程,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保障护士执业能力和质量,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考试对象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规定的条件的护士。

2. 考试对象应当具备相关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关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基础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能、护理伦理法规等内容。

2. 考试科目内容覆盖护理实践的各个方面,旨在全面评估护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三、考试形式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试内容以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形式出现。

2. 考试形式旨在全面考核护士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护士执业的安全和质量。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安排和通知。

2. 考试时间和地点的统一安排,有利于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避免考生作弊和舞弊行为。

五、考试评分标准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评分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公布。

2. 考试评分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性,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六、考试合格标准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和公布。

2. 考试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护士执业的实际需求,保证合格护士的执业能力和质量。

七、考试成绩通知和证书颁发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和证书颁发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 考试成绩通知和证书颁发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合格护士及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八、考试监督和管理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监督和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2. 考试监督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杜绝作弊和舞弊行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以上即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确保护士执业能力和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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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主要职责
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设在设区的市。

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

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

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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