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发(2009)67号--贯彻计价规范
【2009】7号文件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京造定…2009‟4号、5号、6号)---网上下载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徐建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09〕10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联系局招投标办公室。
附件: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园林绿化、自建自用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发、承包活动。
第三条直接发包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直接发包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111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09‟7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8]26号
25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徐建发[2008]87号
26
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8]55号
27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围挡的通知
徐建发[2008]144号
[2008]徐建发129号
44
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
[2008]徐建发131号
45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徐建发156号
46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徐建发14号
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64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109号
65
关于下发我市新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4号
6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4号
67
关于印发《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号
5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4号
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5号
工程2009年4、5、6、7号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 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川建发[2009]67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 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 、 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 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 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 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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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 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表。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计算。 4、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 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 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6、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 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 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 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 自主确定。 (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 取。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均应报价, 且只允 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 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第三十三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和规费 、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2010年3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新的计价依据。
2010年3月1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10年3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新的计价依据;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二、依法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可参照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新的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预结算。
其计价程序另行通知。
三、原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6《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2005《陕西省施工机械台班参考价目表》同时废止。
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继续使用。
四、上述计价依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附件: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
附件2: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08规范的执行。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答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答疑----------------------------------------------------------------------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
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
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
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
江苏定额取费文件
1、人 工费:指应 列入计价表 的直接从事 建筑与装饰 工程施工工 人(包括现 场内水平、 垂直运输等 辅助工人) 和附属辅助 生产单位 (非独立经 济核算单 位)工人的 基本工资、 工资性津贴 、流动施工 津贴、房租 补贴、职工 福利费、劳 动保护费。
2、材 料费:指应 列入计价表 的材料、构 件和半成品 材料的用量 以及周转材 料的摊销量 乘以相应的 预算价格计 算的费用。
江苏省的不同地区取费参照349号文对照如下
地区
费用文件名称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 工程排污费(%)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费(%)
建筑工程 、仿古园
林 预制构件 制作、构 件吊装、 桩基工程
江苏省 苏建价 (2009)107号 见上表
0.19
南京市
常州市
宁建基字
常建
(2009)27
0号 〔2009〕116
⑥工会 经费及职工 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是 指企业按职 工工资总额 计提的工会 经费;职工 教育经费是 指企业为职 工学习先进 技术和提高 文化水平按 职工工资总 额计提的费 用。
⑦职工 待业保险 费:指按规 定标准计提 的职工待业 保险费用。
⑧保险 费:指企业 财产保险、 管理用车辆 等保险费用 。
(二)为 了切实保护 人民生产生 活的安全, 保证安全和 文明施工措 施落实到 位,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作为 不可竞争费 用,建设单 位不得任意 压低费用标 准,施工单 位不得让利 。此项费用 的计取由各 市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根 据工程实际 情况予以核 定,并进行 监督,未经 核定不得计 取。
徐州市 徐建发
[2009]67号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0.1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2009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26)
4.5 ⼯程计量与价款⽀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规定了⼯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规范原条⽂操作与应⽤解读4⼯程量清单计价 4.5⼯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1 发包⼈应按照合同约定⽀付⼯程预付款。
⽀付的⼯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程进度款中抵扣。
本条规定了⼯程预付款⽀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法。
发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例(或⾦额)向承包⼈⽀付⼯程预付款。
当合同对⼯程预付款的⽀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例不低于合同⾦额(应扣除暂列⾦额)的10%,不⾼于合同⾦额(扣除暂列⾦额)的30%,对重⼤⼯程项⽬,按年度⼯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际⼯程量清单计价的⼯程,实体性消耗和⾮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例(⾦额)。
2.⼯程预付款的⽀付时限:在具备施⼯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应在双⽅签订合同后的⼀个⽉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起前的7天内预付⼯程款。
3.若发包⼈未按合同约定预付⼯程款,承包⼈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施⼯,发包⼈应从约定应付之⽇其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条件的⼯程,发包⼈不得预付⼯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
4⼯程量清单计价 4.5⼯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2 发包⼈⽀付⼯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付,⽀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本条规定了⼯程计量和进度⽀付的⽅式。
⼯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向承包⼈⽀付⼯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分段或按⽉结算的⽅式,当采⽤分段结算⽅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致。
4.5.3 ⼯程计量时,若发现⼯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程量计算偏差,以及⼯程变更引起⼯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在履⾏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程量计算。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建建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
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9]78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9〕78号)市各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建设单位和在徐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基坑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及《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徐建发〔2007〕135号)等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具体负责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
徐建发〔2009〕67号文件
徐建发〔2009〕67号文件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一、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要先按照上述计价方法计算出定额预算价,然后取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计算得出招标控制价,公式如下:招标控制价=定额预算价×(1-招标价调整系数)。
我市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可暂在0~6%之间取定。
单独招标的深基坑支护、施工降水、桩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招标人可另行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
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凡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并同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完整资料(含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通过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2•【文号】建办标函[2005]185号•【施行日期】2005.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1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我部标准定额司于3月19-20日在杭州市召开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
现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提出的要求加大推行力度,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纪要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附件: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座谈会纪要2005年3月19-20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杭州市召开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负责同志。
会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同志通报了2004年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
会议交流了各地区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的情况,并围绕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安排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现将会议的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的情况会议一致认为,近一年多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为推进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改革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
据统计至2004年年底,大多数省市在政府工程中积极推行了《计价规范》,覆盖率约达到30%左右。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09年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09年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徐建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09年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徐建发〔2009〕59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09年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点二○○九年四月十四日附件:2009年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点2009年是是建国六十周年,是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一年,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开局一年。
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为国家扩大内需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服务,以贯彻2008计价规范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以信用管理为抓手,着力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有新突破;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强化工程造价服务职能;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共同促进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2008计价规范,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一)认真做好2008计价规范的宣贯工作。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业务骨干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人员以及其他建设各方主体造价从业人员分期进行宣讲培训;收集整理20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以执行2008清单计价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造价管理配套制度,做好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和竣工结算的备案工作。
(二)做好省2009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宣贯工作。
按照省造价管理总站的统一部署,做好年内出台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修缮定额》、《房屋建筑结构加固定额》等的宣贯工作;做好《江苏省建筑工程按质论价管理办法》等其它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建办标[2003]48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00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的重要措施。
《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
闽建筑[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闽建筑[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件号:闽建筑[2009]18号新闻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
为贯彻实施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商省财政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
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关综合单价调整的条款,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文)的规定,即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可以重新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四、总承包服务费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主要材料采用甲供方式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的0.5-1%另行增加计算。
五、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包干范围,未约定的按新规范执行。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布时间:2012-02-08 点击次数:807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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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9〕67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
用考虑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要先按照上述计价方法计算出定额预算价,然后取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计算得出招标控制价,公式如下:
招标控制价=定额预算价×(1-招标价调整系数)。
我市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可暂在0~6%之间取定。
单独招标的深基坑支护、施工降水、桩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招标人可另行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
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凡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并同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
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完整资料(含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通过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
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经投诉人同意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原编制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只进行一次。
复核确认定额预算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四、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
价管理机构备案。
造价咨询人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不能按照规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应当主动告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发包人提供经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的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有效证明,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而发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效
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五、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明确具体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
我市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
合同时,应明确具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否则合同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和合同可以参照如下内容具体约定风险范围:
1、对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
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可设定为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风险包干幅度可设定为+10~-5。
具体可参照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徐建发〔2008〕70号)执行。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无漏项、清单特征描述与图纸是否相符、工程量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否有误等工程量清单风险一般应由招标人承担。
但工程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停建、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地质与招标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差异较大、特大自然灾害、瘟疫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其相应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六、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暂定费用金额,投标人按给定标准统一计取。
施工期间环保部门收取的工程排污费由发包人垫付,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据实结算。
2、安全生产监督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9%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下表规定计费标准计取。
备注: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点工和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
3、人工挖孔桩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率按2.8%和0.5%计取。
4、为确保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将对社会保障费另行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4、住房公积金:按上表规定计费标准计取。
5、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3.4%计取。
纳税地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企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3.33%计取。
县、镇、工矿区另有规定的按有权部门规定的税率执行。
四、执行时间:我市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凡2009年6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
附: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