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监督盲区和监督死角。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拥有独立的监督权力,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监督范围的重叠。
通过加强协同合作,可以更加全面地覆盖被监督对象,减少监督漏洞,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其次,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可以提高监督效能。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各自拥有专门的人员和资源,通过协同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这样一来,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都能够得到提升,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另外,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可以有效防范腐败和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腐败问题。
通过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可以更加有效地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措施是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只有通过不断加强监督协同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贯通融合各类监督的特色创新做法及成效
贯通融合各类监督的特色创新做法及成效一、引言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各类监督主体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效能,各类监督主体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整合监督力量、优化监督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等方面的特色创新做法及成效。
二、整合监督力量整合监督力量是贯通融合各类监督的关键环节。
通过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办案机制等,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共同解决复杂问题。
成效:整合监督力量有助于消除监督盲区,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督格局,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三、优化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机制是提高监督质效的重要途径。
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优化监督流程,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推行“阳光监督”模式、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等。
成效:优化监督机制有助于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廉政风险,提升监督的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共享是促进协同配合的重要支撑。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有无,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电子政务、完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等。
成效:强化信息共享有助于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增强监督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提升整体监督效能。
五、促进协同配合促进协同配合是提升监督质效的必然要求。
通过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解决复杂问题。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推行跨部门协作模式、加强横向沟通与合作等。
成效:促进协同配合有助于消除推诿扯皮现象,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整体监督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六、提升监督质效提升监督质效是贯通融合各类监督的核心目标。
通过优化流程、完善制度、加强培训等措施,提高监督主体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绵阳:以“六大行动”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获评全省扫黑除恶先进集体、推动解决民生诉求13887个、查处群众身边违纪违法问题925件,建成覆盖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信息协作平台……回顾2021年绵阳市纪检监察工作,亮点成绩展现在工作实践的各方面,既有对做实政治监督的深化、践行人民立场的关切,也有对数据赋能监督的探索、强化自我约束的勇气。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利剑护航、培土育林、新风扬帆、贯通协同、人民阅卷、铸魂固本“六大行动”密切相关。
而这背后是绵阳市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要求,站在“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以“六大行动”为抓手,运用系统思维和全局理念,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尝试。
利剑护航+人民阅卷,恪守政治定位站稳人民立场“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推进高质量发展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工作放在全局中去思考谋划,紧扣决策部署落实和责任落实两个着力点,精准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绵阳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唐浪生表示。
而紧扣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发展大局,通过开展“利剑护航”行动,立足职能职责,推动各责任主体尽职履责,让政治监督在基层落地生根、产生实效,成为2021年绵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主线。
不久前,为感谢市纪委监委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支付因工程项目停工而拖欠多年的数百万元工程款,一封落款为“陕西辰运建设有限公司”的感谢信寄送到了绵阳市纪委监委。
正如企业负责人何明军所言:“从这件事情中,我感受到了市纪委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和高效务实的作风,使困扰我多年的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不只是优化营商环境,在深度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各项政治监督工作中,都能看到这种提升监督效能与产生发展效能之间的贯通统一。
站在发展大局思考纪检监察工作,立足纪检监察工作催生发展效能。
在绵阳市纪委常委、秘书长何凯看来,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的,这种效能既体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更体现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践行人民立场上。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5年第1期中共四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中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于法有据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淡化、职责泛化、角色错位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回归《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本意。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纪委放手副业、回归主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这就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把纪委作为监督责任的主体地位在党内最高决议中予以明确。
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四平市委积极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并明确规定将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的范围,扩展到纪委班子成员。
这样做,既是为了切实提高纪委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和管理。
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把中央要求和依法授权有机结合,强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法理依据,增强依法监督、依规治党的主体意识,发挥好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四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四平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纪委主要从组织协调的责任、监督检查的责任、正风肃纪的责任、惩腐治贪的责任和追究问责的责任五个方面履行监督责任,从而使纪委履责更加清晰,界限更加明确。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率先回归。
以深化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10 纪委书记访谈条线”,构建起市县巡察一体化格局。
五是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把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监督执纪工作重点,围绕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等问题,以及侵蚀基层政权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按照省纪委全会工作部署要求,今年本溪市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实现“三个全覆盖”为目标,让改革成果在基层落地生根。
一是完善派驻监督机制。
在实现市县(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派驻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推动“贴身监督、日常监督、长期监督”更加有力有效。
二是深化政治巡察。
扎实推进巡察全覆盖,健全巡察联运机制,深入探索市县一体化联动有效途径和措施办法,探索对口式、接力式、协同式巡察互动,构建上下联动立体监督网。
三是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延伸改革触角,依法赋予派驻监督机构监察职能,探索通过赋予乡镇(街道)纪检机构和干部相应监察职责、设立监察员等方式,推动监察改革向基层延伸,实现监察全覆盖。
四是深化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和纠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
坚决整治基层“微腐败”,加大对扶贫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查处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
省纪委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延伸到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
本溪市以深化改革,加强派驻监督、巡察监督为着力点,压实、落细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是以“清单”明责促责。
围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列出46项“责任清单”,以清单明责定责。
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提醒建议书》,以提醒建议的方式督责促责。
纪检监察三化建设
纪检监察三化建设纪检监察三化建设是中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国务院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监督检查、调查稽查、纪律审查三大职能的综合发展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纪检监察三化建设旨在完善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它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三化管理体系,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法治性。
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组织制度基础。
二、纪检监察三化建设的重点1、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创新。
要坚持“法治”思想,切实立足宪法、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监督检查、调查稽查、纪律审查三大职能的综合发展,完善纪检监察机构的机制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起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动机制。
2、健全纪检监察部门建设。
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投入,加强培训,针对不同的岗位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重视加强部队建设,加强对军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纪检监察部门高效运作的框架。
3、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和纪律审查工作。
要坚持把常规监督检查工作和专项调查稽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运用成功经验,开展有效的执纪审查工作。
实行预警预防机制,对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开展违纪案件审理,依法定罪,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纪检监察三化建设的措施1、形成一套高效的机制体系。
要加强立法,完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制度、考核制度、机构设置等,全面推进政治、法治、技术机制改革,完善廉洁自律机制,形成一套高效的管理制度。
2、实施“四个突出”建设。
针对现实需要,采取“四个突出”工作举措,即:强化廉洁自律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完善处分管理,提升党纪政纪执行力;建立统一的问责程序体系,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3、构建纪检监察三化协作机制。
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抓好纪法衔接工作的“三个创新”
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抓好纪法衔接工作的“三个创新”近年来,区纪委紧盯案件纪法衔接中的困难和“瓶颈”,积极履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以深入开展“先处后移”工作为抓手,在工作模式、制度设计和流程管理三个方面探索、创新和深化,有力推动了纪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截止到8月底,区纪委监察局共立案30件,结案2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5人。
其中,公、检、法等执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5件,立案5件,占全部立案数的16.7%,给予党政纪处分5人,占处理人数的20%。
模式创新——成立协调小组,实现良性互动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区纪委协助区党委攥指成拳、牵头成立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出台工作规则,实现集中领导,统筹调度。
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联席会议,把从不同渠道获取的线索有机地整合起来,实现信息共享。
公、检、法查处的刑事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及时函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法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审计等部门在财务监督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违法嫌疑,及时将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探讨磋商,分析研判。
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搭建“一盘棋”式的办案工作模式。
在查办复杂案件时,科学整合各执纪执法部门的力量,根据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审计职能、公安机关的技侦追捕手段、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法院的法律研判指导等职能优势,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共同应对纪检和刑事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集中解决疑难问题。
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对抽象疑难的法纪问题处理做出科学决策,而且也有利于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法、合理、均衡地解决具体违纪违法行为。
通过这种集中办案模式,2015年至今,区纪委查办有区域影响力的重大复杂案件4起,涉嫌严重违纪移送司法机关10人,除2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外,其余8人均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处理好“七种关系”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处理好“七种关系”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者:刘卓良来源:《前进》 2021年第9期刘卓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工作的鲜明主题主线。
在今年的省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上,王拥军书记用十个“牢牢把握”归纳提炼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义,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高质量发展作为价值理念、目标指向、衡量标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本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从而更加有力地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从忻州工作实际来看,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应处理好以下“七种关系”:一、讲政治与讲纪法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是执纪执法机关,讲纪法是履职之本。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二者统一起来,以讲政治为讲纪法定向导航,以讲纪法为讲政治监督保障,督促和推动各级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
今年,忻州市纪委监委突出“两个维护”,把政治监督放在首位,制定实施深化政治监督、保障促进“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实施方案,深化政治监督、创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通过严格执纪、精准量纪,有效防范化解思想涣散、纪律松弛风险,有力推动转型发展蹚新路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重点整治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任务重、头绪多,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统筹处理好重点整治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以重点带一般、促进整体工作高质量发展。
今年,市纪委监委在安排全年工作时,按照省纪委部署要求,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着眼于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办案的集成性和整治的系统性,选定五台山风景区、政法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矿山资源领域、医疗医保领域、行政审批领域 6 方面的治理重点,重拳出击、重点突破。
坚持问题导向 精准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作者:王晓辉来源:《共产党员·下半月》 2019年第5期核心阅读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县级纪委监委作为改革创新的最前沿和神经末梢,要认真分析县级纪委监委处于最基层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随着国家监委的成立,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县级纪委监委作为改革创新的最前沿和神经末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工作实际出发,寻求更精准的定位、更有效的措施,推动本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为更好发挥纪委监委职能作用奠定良好基础。
要在融合提升上下功夫,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深化队伍融合。
转隶工作完成后,两支队伍能否深度融合就是合署办公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下大力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通过合理调配人员、谈心谈话、建立内部运转制度等措施,让人员、机构、职能、业务和感情能够全面深度融合,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达到凝聚共识、各取所长,“1+1>2”的改革目标,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
优化机构编制。
要坚持人事相宜。
突出机构设置的针对性,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能,选择最优方案,依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岗位人员。
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转隶人员法律知识功底厚实、执法经验丰富等优势,通盘考虑干部职务、年龄、工作经历、性别比例、教育背景、专业特长等因素,采取优势互补、交叉配备、混合编排的方式,对干部岗位进行合理配置,集中优势力量,做到人事相宜、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要优化顶层设计。
坚持在顶层设计中将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问题统筹考虑,着力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任务量激增与人员编制紧缺、付出劳动与工资待遇失衡等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不断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要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动态掌握监督对象底数。
工作心得:无缝衔接,推进纪法融合(最新)
工作心得:无缝衔接,推进纪法融合(最新)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县纪委监委勇于探索,大力加强学习常态化、监督日常化、执纪法制化建设,推进纪法融合,取得了1+1>2的叠加效应。
今年以来,成功办理了1起职务犯罪案、1起留置案,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3人。
一、改革实践推进纪法融合贯通,首先要人员机构深度融合。
一是组合县监委。
县检察院反贪部门11个编制划转到县监委,该部门6位同志全部转隶过来。
二是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交叉任职。
县纪委班子9人,县监委班子9人,交叉任职7人,专职常委2人,专职委员1人(缺配委员1人),集体商议和决策县纪委、县监委重大事项;其他转隶人员与纪委干部融合在一起,充实到执纪检察室、审理室等科室。
三是内设机构纪委监委职责同担。
县纪委监委内设办公室、组宣部、党风室等综合科室和5个监督执纪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审理室等执纪部门,同时履行纪委和监委的两项职责。
推进纪法融合贯通,其二在于工作职责流程再造。
一是信访流程再造,形成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进一步明确信访受理范围,对不是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分流到有关单位,对范围内的信访问题经分析研判后,可查性不强的函询了解,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集中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再分流到有关纪检监察室进行核查调查,核查调查结果经过审理室研究后报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二是核查调查流程再造,形成工作留痕机制。
核查调查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谈话安全风险评估和申请谈话室使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谈话室谈话全程监控,获取证据材料全程留痕,用法制思维确保所需证据材料合法、真实、有关联。
推进纪法融合贯通,其三在于审理司法纪法衔接。
该县在办理涉法案件过程中,实行审理、司法提前介入,纪法协同。
一是审理提前介入调查过程。
在调查涉法案件时,审理监督提前到调查过程中,增加审理指导功能,根据违纪违法构成要件,监督指导调查组取证、定性,预审材料是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审核把关后由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202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思路
202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思路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思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纪检监察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2024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思路的探索和实践。
一、推进数据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化管理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必然趋势。
纪检监察工作也需要加快数据化管理的步伐,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数据平台,实现对各项工作的动态监控和全面分析。
通过数据化管理,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干部的工作表现和廉洁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二、强化风险防控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风险防控的力度。
在2024年度,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管,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
三、提升专业化水平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在2024年度,要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水平,多安排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使纪检监察工作队伍更加专业化和高效化。
四、创新工作模式传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
在2024年度,可以尝试引入智能化技术,实现自动化巡查和监控,降低人力成本。
可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纪检监察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五、强化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加大力度,强化教育宣传工作。
2019年度,可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廉洁理念,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心得体会:深入学习领悟,依纪依法履职,全面提升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心得体会:深入学习领悟,依纪依法履职,全面提升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监察法,这是创制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首先,学思践悟强本领,准确领会监察法的科学内涵。
纪检监察干部是执行监察法的主体,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一要多措并举带头学。
采取专家辅导、封闭培训、纪检干部论坛、周例会等多种方式和载体,逐字逐句学习监察法,学习中国纪检监察报监察法释义系列文章和评论,做到入脑入心,烂熟于胸。
开展大讨论、大交流,组织引导纪检干部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和工作摆进去,交流学习心得,谈体会、讲收获,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监察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要突出重点系统学。
监察法共9章69条,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做了方方面面的规定。
要全面系统地学习,对法律的结构和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梳理,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问题、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做到准确把握,运用自如。
三要领会精髓深入学。
学习监察法关键在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
要通过学习,准确领会坚持党的领导的总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讲政治、讲大局,确保党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准确领会监察全覆盖的目标,精准把握监察对象,做到监督无盲区、不留空白;准确领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要求,明确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运用12项调查措施,不断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其次,乘势而上再出发,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最新)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是纪检监察机关能否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增强干部依法履职的“内功”,又要完善与公检法衔接配合的“外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近日,X省X市纪委监委梳理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协调贯通、一体推进的经验,剖析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实践及成效注重人员融合,打牢思想根基。
一是把握转隶这个重要环节,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虚心听取转隶干部的意见建议,引导转隶干部正确对待岗位变动,并全身心向工作聚焦。
二是通过科学编组实现人岗适应。
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统筹考虑人员的优化重组、交叉混编,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实战加速人员队伍深度融合,着力提高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能力,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的纪法高效衔接,为后续移送阶段法法衔接铺平道路。
理顺内部流程,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从最亟须的工作流程抓起,理顺内部运行机制。
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体现主要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同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笔录等工作文书,并对文书管理使用进行细化和规范。
二是注重完善内控机制,促进衔接高质高效。
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
从源头抓起严把初核这个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入口关,在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严格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
着眼于规范使用调查措施,进一步严格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同时规范审理室提前介入的责任范围、工作程序、职责边界等,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国企纪委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国企纪委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2023年,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集团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大局,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加强教育管理、完善制度机制、深化作风建设、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较好的发挥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持续巩固了企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现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一)强化政治引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持续深化理论武装,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等,组织专题测试10次,累计参加100余人次,强化理论武装,不断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站位及改革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二是以主体责任引领监督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紧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定期向党委汇报重大事项,协助召开专题研究部署会议,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0余份;督促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10余次;协助党委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等,使党风廉政建设融入集团生产经营、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之中;通过对基层40余家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综合检查和指导帮助,形成了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三是以监督责任撬动主体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通过“日常监督、执纪审查、收集资料”等方式,动态把握“两个责任”推进情况,跟进监督各单位“三重一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等情况,推进集团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10人次。
建立健全《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总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2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把握入罪标准, 防止畸轻畸重,(«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条)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加强信访监督和对问题线索进行受理、管理、处置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并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条)4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国家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省级以下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对中管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 省级以下监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对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7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 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8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出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9 监察机关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采取的措施有哪些?监察机关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 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出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1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与监察对象开展谈话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1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12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1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经过初步核实,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国家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二)省级以下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14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立案调查、对单位立案调查和以事立案是如何规定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一般应当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对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1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的立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 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 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1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是如何规定的?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 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17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讯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8 监察机关应出具«讯问通知书»的适用情形是什么?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9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询问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四) 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20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相关程序手续是如何规定的?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 调查人员应当持«提讯、提解证»和工作证件进行,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话 ( 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有关案件主管机关协助办理,对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对前三款规定人员中的原中管干部进行询问的,应当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2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省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制作«留置决定书»,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条)22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上级监察机关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2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24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通缉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需要对其采取通缉措施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 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通缉措施, 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 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通缉措施, 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采取通缉措施, 应当制作«通缉决定书» , 并附«留置决定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等,一并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2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在履行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批准手续基础上,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省级以下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国家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批准后,报中央政法委书记审批,( 二)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由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报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设区的市级监委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 ( 县)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26 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执行机关是什么?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 ( 县)监委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由上一级监委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27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和材料, 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 应当出具«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
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问题和对策
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问题和对策作者:冯军旗来源:《廉政文化研究》2022年第03期摘要: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对于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A县纪委监委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显著,具体表现是: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增强,反腐效能得到大力提升,派驻和巡察效果明显。
但其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纪检监察信息化水平滞后,垂直部门管理存在监督盲区,办理渎职类犯罪案件职能弱化和监督效能显现不足等。
为此,应在增强政治监督、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部分留置审批权下放、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从而不断深化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关键词: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留置;协同监督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2)03-0056-08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基础地位,是将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和农村的关键环节,在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1]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对于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深入研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我们对A 县纪委监委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实地调研,就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和问题进行了实际考察。
一、文献综述和研究设计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做出部署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并持续向纵深发展。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以县级纪检监察机构为基点进行设计,在对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研讨的基础上,以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主题进行考察和分析。
建立行纪贯通协同机制
建立行纪贯通协同机制建立行纪贯通协同机制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过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督执纪的效能。
以下是关于建立行纪贯通协同机制的详细介绍:一、明确协同目标建立行纪贯通协同机制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协同目标。
这包括确定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问题和任务,以及希望通过协同机制实现的具体成果。
目标的设定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后续的机制构建和实施。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行纪贯通协同机制的基础。
双方应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各自领域内的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反馈,确保双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进展和需要协助的事项。
三、强化协同办案机制在协同办案方面,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应建立联合办案机制。
双方可以共同组成专案组,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联合调查和处置。
在办案过程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协同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协同监督机制是行纪贯通协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应定期对协同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协同工作的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五、加强人员培训与交流人员培训与交流是提升行纪贯通协同机制效能的关键环节。
双方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各自领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协同合作意识。
同时,还可以互派人员挂职锻炼、参与对方的工作等,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六、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制度建设与创新是行纪贯通协同机制持续发展的保障。
双方应共同研究制定协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协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还应鼓励和支持基层单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协同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为完善协同机制提供实践经验和借鉴。
综上所述,建立行纪贯通协同机制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以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专访邻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万爱明
以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专访邻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万爱明徐浩程;杨晓东(图);万爱明【摘要】最近,邻水县纪委监委制定了一个文件,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这并不是说我县纪检监察干部有什么问题,而是监委成立后,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邻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万爱明称,两年前,当地就提出了两个“更严于”:对党员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干部,对纪检监察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党员干部、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
除了“八小时以外”的监督,邻水县纪委监委针对改革后的工作衔接、人员融合等系列问题,大胆探索推进纪法融合,努力实现“1+1>2”的良好效果,推动了全县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廉政瞭望:邻水县纪委监委不仅在监委成立前后开展了谈心谈话和家访,现在也继续推行,让其成为一种制度,这是为什么呢?【期刊名称】《廉政瞭望》【年(卷),期】2018(000)021【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纪委书记;监察职能;常委;县委;主任;纪检监察干部;专访;党员领导干部;【作者】徐浩程;杨晓东(图);万爱明【作者单位】[1]不详;;[1]不详;;[1]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262.6万爱明参与“天府廉政论坛”,接受廉政瞭望杂志专访称,两年前,当地就提出了两个“更严于”:对党员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干部,对纪检监察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党员干部、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
图/杨晓东最近,邻水县纪委监委制定了一个文件,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这并不是说我县纪检监察干部有什么问题,而是监委成立后,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邻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万爱明称,两年前,当地就提出了两个“更严于”:对党员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干部,对纪检监察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党员干部、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
除了“八小时以外”的监督,邻水县纪委监委针对改革后的工作衔接、人员融合等系列问题,大胆探索推进纪法融合,努力实现“1+1>2”的良好效果,推动了全县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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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作者:徐浩程
来源:《廉政瞭望》2018年第11期
最近,鄰水县纪委监委制定了一个文件,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这并不是说我县纪检监察干部有什么问题,而是监委成立后,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邻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万爱明称,两年前,当地就提出了两个“更严于”:对党员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干部,对纪检监察干部要更严于其他党员干部、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
除了“八小时以外”的监督,邻水县纪委监委针对改革后的工作衔接、人员融合等系列问题,大胆探索推进纪法融合,努力实现“1+1>2”的良好效果,推动了全县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廉政瞭望:邻水县纪委监委不仅在监委成立前后开展了谈心谈话和家访,现在也继续推行,让其成为一种制度,这是为什么呢?
廉政瞭望:邻水县纪委监委不仅在监委成立前后开展了谈心谈话和家访,现在也继续推行,让其成为一种制度,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整体性。
监委成立前开展的谈心谈话和家访主要是摸清大家的思想动态,通过谈上级精神、谈政策规定、谈纪律要求,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监委成立后,不管是组织还是老百姓对我们的期望值都很高,之所以将谈心谈话和家访作为一个制度长期坚持,就是希望将此作为一项凝聚思想认识、促进感情融合的重要举措。
廉政瞭望:邻水县纪委监委正在推行一项“三联”的工作制度,纪检监察干部联系一个乡镇纪委、一个乡镇基层单位、一名信访人,这在锻炼干部能力上有什么效果?
万爱明:根据广安市纪委监委统一安排,我县将此事做实、落地,有效提高了干部能力素质,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联”不仅仅是联系,更重要的是指导,帮助乡镇出谋划策,共同解决问题。
县纪委常委会在定期听取“三联”干部工作情况汇报的同时,由干监室通过到乡镇纪委
座谈、随机走访信访人的方式,了解“三联”干部的工作实绩,确保“三联”工作不打折扣、不走过场。
特别是我们的转隶干部,他们以前专研业务工作的时候更多,现在则要走出机关、迈开双脚,以联系者、指导者的身份到乡镇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他们不仅要全面掌握联系地基本情况、了解各项政策、熟悉党纪党规,还要面对面与群众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履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促进了岗位融合。
廉政瞭望:要实现“1+1>2”的效果,纪法衔接必须跟上,在这方面邻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呢?
万爱明:主要是要健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增强工作的规范性。
纪法衔接这事不能等,也等不了,监委刚成立不久,我们就办理了一个乡镇党委书记的留置案。
在具体案件中,逐渐摸索出台了《关于加强衔接配合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暂行办法》等几个制度,在线索移送上规定“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应当一并移送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证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检察建议书等”。
在办案组织上提出: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科内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办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并指定2名检察官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专员,注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理。
专案组及公诉专员具体负责与县监委办案部门的衔接沟通,共商案件办理、协作配合及个案处置事宜。
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专案组成员可以受邀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研讨交流。
廉政瞭望:监委成立后,邻水县纪委监委监督对象增加了多少?如何来应对这种变化?
万爱明:监察体制改革前,我们监督六七千人,监委成立后,我县监察对象增加至一万六七,因此必须补齐工作力量上的短板,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监委组建后,县纪委监委合理配置力量,实行片组办信办案、交叉办信办案等机制,针对信访举报突出问题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信访三级预警机制,坚持领导包案化解、三级约谈等制度,中省下转信访件同比大幅下降,有效遏制了信访增量。
监委成立以来,我们全要素运用《监察法》赋予的12种调查措施,在加强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衔接的基础上,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实现了纪法有效衔接。
廉政瞭望:现在要求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在这方面邻水做了哪些工作?
万爱明:以前我们在每个村都设置了纪检小组长和廉情监督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需加强。
现在,我们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市纪委统一部署,撤销村纪检小组长和廉情监督员,由乡镇纪委直接聘请乡镇纪检监督员,并准备将其明确为监察工作信息员,由乡镇纪委直接领导和管理,原则上一个监督员监督三到四个村,这样能有效增强工作的统筹性,把监察职能延伸到村一级。
同时,我们正在按照上级要求,在乡镇派出监察室,赋予他们一定的监察职能。
廉政瞭望:在论坛上很多专家都提到监委成立后还是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磨合与融合,在这方面邻水做了哪些工作?
万爱明:融合确实需要一个过程。
推动干部思想和感情的融合、执纪与执法工作观念的融合和“纪法”“法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融合,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为此,需要及时建立完善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职责全面融合。
对外,就需要彰显县纪委监委政治属性,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助县委履行“施工队长”职责,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统筹协作,制定完善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起诉、证据收集标准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问题线索、初核、审查、审理、移送等环节的流程步骤,实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无缝对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顺畅衔接,真正使执纪执法相互融合,使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加大“纪法”衔接力度,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