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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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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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Chinese Legal HistoryJ一、课程简介:《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学生应学习的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为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木科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新生。

《中国法制史》指导思想是:通过对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的学习,了解我国法制历史的变迁,从而系统的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加深对屮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通过木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达到以下基木要求:1、了解我国各个历史吋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法律原则和法制特点。

2、了解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狱政管理等。

3、屮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产生的、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想。

二、教材及推荐参考书目:1、蒲坚主编:《新编屮国法制史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教学适用教材)2、曾宪义、赵晓耕主编:《屮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张晋藩主编:《屮国法制通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叶孝信主编:《屮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粱治平:《寻求自然秩序屮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粱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三、学习时间:教学周18周,每周一次课,每次2学时;其中授课16周,每周一次2学时共32课时;考前辅导一次、2课时;考前答疑一次、2课时。

四、考试形式: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占10%,作业的形式为小国法制史文献英译汉翻译;出勤率与课堂表现占10%,期末考试(闭卷考试)成绩占80%。

五、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师讲授为主,辅之课后研习论文、小组讨论和英文屮法史资料翻译, 并结合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使学生掌握中国法制史基本知识,并能够接触一些相关的中英文资料和学术资源。

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律
《秦律》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 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 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 基础。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 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命、制、诏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 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 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 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二、主一专门事类正式颁 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 定的行为规范。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5 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5 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贾谊《过秦论》
一、立法指导思想
奉行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1.以法为本,以刑为威
从重视法律到迷信法律,无限扩大法律的作用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3.法令一统,以吏为师 将秦国的制度和秦朝新建立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全 国 4.“皆有法式” 立法细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 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 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听。”
二、主要诉讼制度 审判: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 訑,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訑者诘之。诘 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他无解者以复诘之。”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秦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秦朝的刑事、民事、 行政法制及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4.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犯罪为重大犯罪。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 城旦。”
5.自首减刑
《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 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 亡论。”
(一)定罪量刑原则
6.诬告反坐 “诬人”:以所告之罪罪之 《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 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
2.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 过失:“不端”

中国法制史纲要

中国法制史纲要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1、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礼崩乐坏,周王失控,诸侯国的实力发展不平衡,大国企图争霸,小国谋求自存,大多实行了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

4、成文法的公布:(1)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造竹刑(3)晋国大夫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是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革除了旧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的弊端,是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

对于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有深远影响。

5、战国时期的各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缘法而治;刑无等级;以刑去刑,重刑轻罪;法律公开,使民便知。

6、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的建设树立了楷模。

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部分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

《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地位:李悝在法律方面"撰次诸国法",编成一部《法经》。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汉《九章律》的制定就以其为蓝本。

《法经》的特点及其本质:(1)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2)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3)体现了重刑主义精神;(4)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

7、商鞅以富国强兵为国策,对法治的改革:(1)改法为律,充实法律内容;(2)明法重刑,实行连坐;(3)奖励耕站,重惩怠窃;(4)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8、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法律性质的变化:(1)不再是奴隶主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是地主阶级维护其政治经济等利益并反过来镇压奴隶主阶级反抗、镇压农民阶级的武器。

(2)维护封建的私有财产制度;(3)用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取代奴隶制的等级特权制度;(4)建立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审判实行:( )A、四级四审制B、四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三级三审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B、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6题,单选)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A、被遣送之人自首B、遣送官府自首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6题,单选)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该民法典大量吸收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进行大幅修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仍未确立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原则B、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C、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D、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明确了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7.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同步教案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同步教案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讲授新课】
第1课时
一、夏商周三代:刑、礼并立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①儒家开始系统的修改法律。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下诏规定以郑玄对法律的解释为权威,不得再杂用其他各家章句。
②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八议入律”也开始于魏,即要求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这八种人不由法律直接审判治罪,而是由司法机构上呈皇帝,由皇帝决定,当然一般会处以相对更轻的刑法,这其实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晋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根据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来核定刑法的轻重,从而开后世依服定罪的先河。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南北朝时期依然延续。北齐的法律加上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罪者不可以减轻刑罚或赎罪,以维护儒家的忠、孝等伦常,后来到隋朝便演化为“十恶”之条。
②成文法产生: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颁行的法律,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将刑书铸在鼎上。《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③子产“铸刑书”的影响
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秦律 效律 -回复

秦律 效律 -回复

秦律效律-回复什么是秦律?秦律是古代中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它主要是在中国秦朝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实行的法律体系,被称为古代中国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秦律以其严格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而闻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法典。

为什么要实行秦律?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前,中国地区法律规范各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方法。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秦始皇采用了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律的实施,意味着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法律开始实现了全国一盘棋的程度,并从此成为统治的工具。

秦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秦律的特点之一是严格,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设定了严厉的刑罚。

例如,对于诸侯国中的叛乱行为,秦律规定处以九族诛灭的刑罚,对于非法持有兵器和窃盗,秦律规定刺、罰、斬的刑罚。

此外,秦律还加强了对官员的纪律要求,实施一罪一条的原则,并规定要实行悬挂、刳割等酷刑。

秦律的第二个特点是封建主义色彩浓厚。

秦律确立了封建贵族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定了贵族的特权和优待,同时对百姓采取了相对严厉的控制。

这进一步强化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巩固了秦始皇的君权,但也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负担。

秦律还体现了一种强调快速审判和高效执法的倾向。

秦律规定了多项法律程序,督促司法机构尽快办案,以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审判,并适当地采取行政手段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秦律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如何?秦律的实施在当时的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标志着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奠定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统治制度。

其次,秦律的实施使全国各地的法律得到了标准化,为后来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秦律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抵制。

由于其严苛的刑罚和封建主义色彩,秦律对百姓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和痛苦,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众抵抗。

这也是秦朝统治短暂的原因之一。

虽然秦律在秦朝灭亡后被废弃,但一些秦律的内容和基本原则被后来的法律体系所继承和发扬。

例如,秦律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影响了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并成为中国文化中为人民提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价值观。

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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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即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 例。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 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
5.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 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 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 的法律效力。
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5)车裂:将受刑者的头与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不
同方面拉动而肢解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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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体刑:
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 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太尉:主管军政;
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
2)“九卿”: 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
)、太仆(掌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与国内少数民族 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 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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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刑:
剥夺犯人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秦王朝在打 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 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秦代爵 位是担任官吏的条件,爵位的高低还直接决定了官位的高低 。
2)废:一种撤职的刑罚,一旦被废,便永不录用。 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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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吏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 忠于君主;
2.能力条件: 胜任官职;

第3课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课件--高一上学期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3课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课件--高一上学期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课堂小结: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 的建立
秦朝的统一
秦朝的暴政 秦朝的灭亡
统一原因
统一过程 皇帝制度 三公九卿 郡县制
统治措施
秦朝统一的 历史意义
巩固统一的 措施
政治危机
陈胜、吴广 起义
焚书坑儒
秦的速亡
始皇之死
楚汉战争
课堂检测
1.下图是秦朝统一文字示意图,下列选项中符合相关史实的是 A.统一的文字字体应为隶书 B.加速了秦统一六国的进程 C.有利于各地经济文化交流 D.标志着我国文字走向成熟 【答案】C
我统一天下 德盖三皇 功过五帝
伏羲、神农、燧人
黄.秦巩固统一的措施
皇帝
②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度
三公九卿, 各司其职,
御史 (监察) 大夫
丞 (辅佐皇 太 军事(虚设) 相 帝处理政务)尉 皇帝掌握最高兵权
互相牵制,
皇权至上。
郎卫 太 宗 廷 治 少 典 奉
中尉 仆 正 尉 粟 府 客 常
求仙问药
外 出 巡 游 封 禅
修建秦长城
爆发农民大起义
三、秦末农民起义与秦的速亡 1.秦末农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
时间:公元前209年。 人物:陈胜、吴广率众“斩木为兵,揭竿 为旗”,发动起义。陈胜自立为王,号为 “张楚”。 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 结果:陈胜起义失败,项羽、刘邦等领导 的反秦势力却日益壮大。
【答案】C
3.有学者认为“由于夏、商、西周朝代的共主与各诸侯国都是作为相对独立
的国家政治行为体并列存在,使得该时期的大一统主要体现在土地、民心层
面,而秦统一六国则最终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天下大一统。”材料表明先秦至
秦朝时期“大一统”内涵变化的主要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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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西周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一、立法概况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一、 二、 三、
绪论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思考题】
1.运用法学基本理论,结合具体史料,分析阐述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
2.试述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3.举例说明夏商司法制度的“天罚”、“神判”特色。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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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秦朝的户籍制度

秦朝的户籍制度

秦朝的户籍制度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秦的户籍制度的开始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公元前 375 年)为户籍相伍。

”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

“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

但到了秦孝公时期,就确知“伍”之上还有“什”的组织,即每十家为一什”《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索隐》曰:xx:“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

”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

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正义》释“什伍”曰:“或为十保,或为五保。

”同书又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这显然是连坐法的具体内容。

因此,不论是五家为保还是十家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之时,已确立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关于户口编制的“什伍”组织系统,借以实行互相监督的什伍连坐之制。

1975 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的秦简,给我们提供了商鞅变法后确已实行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的新材料。

秦简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简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杂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问》两次提到“即伍人谓也”的“四邻”。

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赀一甲,伍二甲”(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户一盾”(见《傅律》)的律条。

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

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

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14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14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14(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B>(总题数:15,分数:30.00)1.春秋时期,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是( )A.邓析B.子产C.孔子√D.赵鞅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邓析制《竹刑》,晋国赵鞅将前任所编刑书铸于鼎之上,都是公布成文法的行为。

孔子对晋国“铸刑鼎”持反对意见,选C。

2.“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税并为统一的货币并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施行于(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明中期起,各地进行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尝试,嘉靖十年至崇祯十年约一百年间,朝廷向各地推广“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方案,D项正确。

3.旧五刑中,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的刑罚是( )A.大辟B.宫刑C.劓D.鲸刑√墨刑,又称鲸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使受刑人遭受耻辱。

D项正确。

4.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命”、“天罚”B.明德慎罚√C.一断于法D.德本刑用西周统治者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B项正确。

5.古代法典中,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的是( )A.《曹魏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是《曹魏律》。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A项正确。

6.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是( )A.大统式√B.麟趾式C.封诊式D.贞观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4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4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4(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清朝最高监察机关是( )。

A.都察院√B.御史台C.审刑院D.大理寺明、清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称为都察院,故选A项。

御史台是隋、唐、宋、元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后被明太祖朱元璋改为都察院。

审刑院是宋朝独有的监督三法司的皇帝御用机关。

大理寺是明、清时期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但北齐至宋朝时期是审判机关。

3.清末司法改革,在诉讼程序上实行( )。

A.三级两审制B.三级三审制C.四级两审制D.四级三审制√清末的司法系统分为四级:大理院、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实行三审终审制,即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故选D项。

注意:在此将各时期的审级制度归纳如下:清末和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四级两审制度;解放区人民法院体制完善后,实行三级三审制度;新中国为四级两审制度。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刑书》B.《禹刑》C.《九章律》D.《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它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编纂的先河,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的“汉谟拉比法典”。

故选D项。

5.首次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置于律首的是( )。

A.《九章律》B.《曹魏律》√C.《晋律》D.《北齐律》《法经》中的法典总则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将“具法”改为“具律”,秦、汉时期的法典将总则都称为“具律”,且篇目不在法典之首,《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古法律案例(3篇)

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秦律,又称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形成于秦朝统一六国之前。

秦律以其严苛著称,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秦律中的“商鞅变法”为例,分析古法律案例,探讨其法律内涵、实施效果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商鞅变法是秦国在战国时期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改革,旨在加强中央集权,增强国家实力。

变法始于公元前356年,由商鞅主持,历时十年。

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制度改革:废除井田制,实行均田制,允许土地买卖。

2. 军事制度改革:实行军功爵制,奖励军功,削弱贵族势力。

3. 政治制度改革: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4. 法律制度改革:制定秦律,严惩违法者。

三、案例分析1. 土地制度改革秦律规定,土地私有,允许买卖。

这一改革打破了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同时,土地买卖也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案例:秦律规定,农民可以通过耕作获得土地,并可以将其转让或继承。

如果农民不耕作,土地将被收回。

2. 军事制度改革商鞅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军功作为授爵的标准,打破了贵族世袭的爵位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军队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战国七雄中逐渐崛起。

案例:秦律规定,士兵在战争中立功,可以获得爵位和赏赐。

士兵的军功可以累积,爵位可以世袭。

3. 政治制度改革商鞅变法实行郡县制,将国家划分为若干个郡县,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员管理。

这一改革削弱了地方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为秦朝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案例:秦律规定,郡守和县令由中央政府任命,不得世袭。

郡县官员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不得擅自行事。

4. 法律制度改革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律以严刑峻法著称,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

案例:秦律规定,盗窃、杀人等重罪将被处以极刑。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刑罚。

四、实施效果商鞅变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 土地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大单元教学设计)高二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

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大单元教学设计)高二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
2.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使学生明白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使学生认识到教化在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4.通过对法律与教化在历史发展中的研究,激发学生对国家、民族的热爱之情,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
二、学情分析
高二学生在经过高一阶段的历史学习后,已经对我国历史发展有了基本的了解,具备了一定的历史知识和思维能力。在此基础上,他们对法律与教化的认识逐渐深入,但可能仍存在一些概念模糊、理解不透的现象。因此,在本章节的教学中,应关注以下学情:
3.学生分享:各小组选派代表进行分享,阐述本组观点和讨论成果。
4.教师点评:对学生的讨论成果进行点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纠正错误观点。
(四)课堂练习
1.设计与法律与教化相关的练习题,巩固学生对新课知识点的掌握。
练习题如:“简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主要内容。”、“举例说明教化在古代社会中的实施方式及其作用。”等。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利用多媒体展示与法律与教化相关的历史图片、故事,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例如:展示古代刑法、民法碑刻,介绍古代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场景。
2.提问方式引导学生回顾已学的相关知识,为新课的学习做好铺垫。
问题如:“请大家回顾一下,我们之前学过哪些关于法律与教化的内容?它们在历史发展中有何作用?”
3.学习教化在古代社会中的实施方式,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掌握教化对个体行为规范、社会风气的影响。
4.通过对比分析,掌握我国法律与教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融合与互动,提高对法律与教化关系的认识。
(二)过程与方法
1.采用案例分析、讨论、小组合作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探究法律与教化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秦朝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讲义-高三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

秦朝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讲义-高三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

秦朝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复习目标1.通过了解秦朝的统一业绩,认识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及巩固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

2.通过了解秦朝的社会矛盾和农民起义,认识秦朝崩溃的原因。

3.了解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在秦朝建立前后的巨大变化。

4.了解中国古代官员选拔方式的更迭过程和不同阶段的特征。

知识点秦的统一1.完成统一条件客观人民渴望安定统一;各地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秦国地理位置优越,物质基础雄厚主观数代秦王励精图治,广纳贤才,吏治较为清明;商鞅变法后,秦国日益强盛;实行远交近攻的策略过程灭掉六国从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相继灭掉东方六国,建立起第一个统一王朝——秦朝,定都咸阳开疆拓土征服南方越族地区,加强对云、贵一带西南夷的控制;在北方,击退匈奴的进攻;公元前214年,在原有北方诸国旧长城的基础上,修筑了西起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政治: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皇帝制度皇帝独尊,皇权至上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主要辅佐大臣地方将郡县制推广到全国,主要官员由中央任免和考核经济统一车轨、货币和度量衡,修驰道、直道基层治理县下设乡、里和亭,负责管理民众和治安;编制户籍,迁徙六国贵族豪强,整顿社会风俗思想文化统一文字,焚书坑儒法律颁行法律以邮传为中心的文书传送系统,以保障皇帝和中央的政令能传送到全国各地。

(2)秦朝的官员选拔:主要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制度,即向官吏学习律令而为官。

3.历史意义(1)建立起幅员辽阔的国家。

(2)确立的政治制度,被以后的王朝长期沿用,影响深远。

(3)促进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推动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知识点暴政而亡残暴统治徭役繁重;刑法严苛;焚书坑儒等农民起义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率众在大泽乡起义。

陈胜起义失败,项羽、刘邦等领导的反秦势力却日益壮大秦朝灭亡公元前207年,刘邦的军队进占咸阳楚汉战争时间:公元前206—公元前202年性质:地主阶级为争夺皇位而进行的战争结果:刘邦击败项羽这个划时代的变革,不但结束了列国的局部战争,废除了列国间重重的关隘和限制,而且更重要的是“大一统”的观念从此深入人心,促使中国人产生融合智慧、发展共同文化的伟大理想。

秦朝规章制度记载了什么

秦朝规章制度记载了什么

秦朝规章制度记载了什么
1. 政治制度
秦朝采用了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

统一法度、定期改颁法令,实行一律法、地方统一,使中枢权威得以确立和维持。

为了强化中央政权,秦始皇在全国设立三十六郡,以郡县制度代替先秦分封地主的诸侯制度,建立了中央直接控制下的行政区划。

此外,在地方政权方面,秦朝建立了完善的官吏选拔制度,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管理。

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加强了财政管理,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

2. 军事制度
秦朝实行兵役制度,将军队转变为国家统一的军队,建立起一支规模庞大、装备精良的军队。

并且实行武功爵位制度、赏罚分明的军事奖惩制度,激励士兵积极参军、勇往直前。

3. 经济制度
秦朝推行的主要经济政策是推行集权经济,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发展农业生产,设立均田制和桂田制,解决了先秦时期诸侯战区争田带来的大量土地浪费问题。

而且实行专制经济政策,加强对商人、手工业者的控制,限制他们的经济活动,以巩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经济实力。

4. 文化制度
秦朝重视教育事业,设立太学,选拔人才,加强对知识分子的培养和管理。

并且将文献统一整理编撰,实行统一文字、币制和度量衡,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和文化传承。

综上所述,秦朝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秦朝的统一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的规章制度体现了当时中国的政治和社会进步,为后来的历朝帝王提供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借鉴。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时期,实行了以法治为核心的立法政策,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

其中有五个主要原则,这五个原则对后来传统中国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一国一法。

秦朝统一中国,所以它就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使全国的法律变成通用的。

它不仅制定了秦代的立法,还把当时的郡县法律作为秦国法律的前提。

第二,强大的中央集权。

秦朝实施了“中央专制的法治”,即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政权模式。

秦朝强调中央政权的专有权、大政治权和大行政权,以及对一切统治版图内各种行为都予以严格控制。

第三,极端严格的社会秩序。

秦朝坚定归元的秩序观念,重视礼制、宗法制度,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到社会礼仪,对社会秩序实行极端严格的管理。

第四,法治意识的形成。

秦朝运用立法等方式,专门规定坚决执行,形成法治意识。

李斯编写了四种法典,如《秦义》、《秦律》、《秦政法》、《秦赋》,以及编写区县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规范社会生活,形成法治意识。

第五,谨慎的实施制度。

秦朝对其司法活动行使谨慎,具有审慎性和可控性,以免宫廷司法机关失控,影响社会的秩序。

秦朝的立法政策,使中国传统立法活动受益于此,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使秦朝形成了一套秩序观念和完善的制度思想,并在影响后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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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
7.妄言罪:
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三)刑法原则 1. 区分故意与过失: 在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罪犯主观状态,故意、贯犯从重;过失、偶犯 从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针对夏商“罪人以族”,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罪责自负、自己责任 3.自守从轻: 不要杀无罪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的意义。 4.共犯加重: 共犯属结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处刑加重。 秦代以五人以人合伙犯罪为共犯。
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个方面。
奥地利《行政罚法》中的易科制度
1)第20条规定:有特殊减轻原因时,官署得将行政法规规定之拘留 罚,易以行政逾越者经济能力相当之罚锾或住宅禁足。第21条规定:官署 认为行政逾越者之行政责任轻微,而其行政逾越行为之结果未具意义, 且依案件情节即使处以最轻之自由罚或罚锾仍嫌过重者,得免除其自由 罚或罚锾,而改予警告。 2)在奥地利,易科罚意指当事人无力缴纳罚锾时,应易科拘留的 行政罚。易科实质上不是创设新的罚种,而只是以其他罚种代替原罚种 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 奥地利行政罚法第16条规定:科处罚锾时,在主文中须注明如无力 缴纳罚锾时,得易科拘留。第53条规定:如金钱罚之全部或一部不能征收 ,或预料不能征收时,应照原裁决易科拘留,或将其未缴纳部分,易科 拘留并执行之。 *可转化的处罚类型 *转化的条件
5.合并论罪:
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6.规定刑罚时效: 即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三、行政法律制度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包括《置吏律》、《内史杂律》、《尉杂律》、 《司空律》、《行书律》近20种。 (一)机构与官吏设置 1.中央官吏: “三公”、“九卿” 1) “三公” 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 太尉:主管军政;
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类型:
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之公诉):当事人直接对罪犯提起诉 讼(相当于今之自诉)。后者又可分为:
1)“公室告”:控告主体对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 之类的行为提出的控告;
2)“非公室告”:控告主体对家庭内部的犯罪向官府提出的控告; 此类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 称“诏”等。此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
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 种法律形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即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 引的审判依据。
5.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现
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 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
效力。
*司法解释的效力 *6.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7.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2.刑事责任: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贪污公款:“与盗同法”; 2)进行内外勾结,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的赏金和赐爵; 3)玩忽职守给国家带来损害。 *行政强制: 保障繁重义务的履行 “居作”:服劳役抵偿损失。
四、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 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1)负责审理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 2)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2.地方:
5.身份刑:
剥夺犯人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 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
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秦代爵位是担任官吏 的条件,爵位的高低还直接决定了官位的高低。
2)废:一种撤职的刑罚,一旦被废,便永不录用。是指终生剥夺犯
2.审判程序: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加以笔录;
“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
2)就受审者口供矛盾、含混不清之处提出讯问,并将辩 解之言予以记录; 3)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者予以刑讯; 4)在审问完结之后,作出并宣读判决书; 5)审判之后若受审者喊冤,可由其本人或他人代为提出 再审。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秦帝国在继承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 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1.生命刑(死刑):
1)族: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 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
焚书坑儒与统一文字
2.身体刑: 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 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4)宫刑: 5)髡(kun)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 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 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 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 “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秦统一度量衡(货币)
统一货币
2.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改法 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 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令:是秦朝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
3.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 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 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 劳役。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 中最重的一级。实际上,男女犯并不单纯从事上述工作,也干其他的事。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男为鬼薪,女为白粲。鬼薪 即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鬼;白粲为强制女犯择米以供宗庙祭祀 之用。 3)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 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 4)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 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并走向极端。秦朝的法律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治安、商业、货
币、手工业、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领域,所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 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 “以吏为师”。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
秦 一 统 郡 县 图
(二)官吏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 忠于君主; 2.能力条件: 胜任官职; 3.法律条件: 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熟练的法律技能; 4.禁止(消极)条件: 受过“废”刑及其他刑罚。
(三官吏责任
1.行政责任: 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吏,不通过司法程 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具体类型有: 1)谇(suì ):斥责,适用于过失轻微者; 2)赀:以财物赎罪。较谇重,赀数依据责任远近、过错程度、损失大 小而定。 3)免:免除官职; 4)废:开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 1)赀: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包括赀金、赀物、 赀劳役(无力赀甲盾之人允许其以服劳役抵偿)。 *奥地利行政罚种类之间的转化(参见下页)
2)赎:允许罪犯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不同于赀刑
3)没和收:“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分为没
2)阬(坑):活埋。
3)定杀:把活人投入水中淹死。 4)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 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 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5)车裂:将受刑者的头与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 个不同方面拉动而肢解尸体。
时已经形成。
3.法制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全国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推
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 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
局面。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
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 夺犯罪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 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6.流放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 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
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2)谪(zhe):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
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
境。
(二)主要罪名
秦律的主要罪名有七种: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处刑较重,且要求发现贼杀伤事件之邻居及时救助,否则 须负刑事责任。 3.诽谤罪: 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便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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