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市场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重要通知 关于银行服务费调整的公告
重要通知关于银行服务费调整的公告尊敬的用户: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我行决定对银行服务费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一、存款账户服务费调整:1. 对个人储蓄账户,存款账户服务费将按月对账户进行收取。
本月账户余额不低于2000元的,免收服务费;本月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的,按月收取10元。
2. 对企业存款账户,存款账户服务费将按年对账户进行收取。
账户年均余额不低于50000元的,免收服务费;账户年均余额低于50000元的,按年收取100元。
二、支付结算服务费调整:1. 对个人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服务费将按交易笔数进行收取。
每月前5笔免收服务费,超过5笔的部分,按笔收取2元。
2. 对企业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服务费将按月对交易笔数进行收取。
每月前100笔免收服务费,超过100笔的部分,按笔收取1元。
三、贷款业务手续费调整:1. 个人贷款业务手续费将按贷款金额比例进行收取。
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收取贷款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贷款金额在1-50万元之间的,收取贷款金额的0.5%作为手续费;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贷款金额的0.3%作为手续费。
2. 企业贷款业务手续费将按贷款金额比例进行收取。
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贷款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贷款金额在10-500万元之间的,收取贷款金额的0.5%作为手续费;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收取贷款金额的0.3%作为手续费。
四、其他服务费调整:1. 信用卡年费调整:根据信用卡型号的不同,年费标准将有所调整。
具体标准请以银行信函为准。
请各位用户注意,以上调整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届时,请确保您的账户余额、交易笔数以及贷款金额控制在相应标准以内,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服务费用。
对于因操作不当或未及时了解相关调整而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您及时联系我行客服热线或前往就近网点咨询。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支持与信任!我行全体员工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的服务与产品,为您创造更多的价值。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03
•【字号】成价审函[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
(成价审函〔2008〕49号)
成都晨明二手车市场、成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四川省乘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四川省东华室内二手汽车市场: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2007〕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车辆价值的1%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由二手车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08〕32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服务。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分解项目收费。
五、本通知执行至2009年12月30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九月三日。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玉市价[2009]90号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玉市价[2009]90号)
市城市规划技术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全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房字[2007]120号)、《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中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文件规定,降低“营业性用房或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原1.44元/平方米降为0.8元/平方米,其他收费标准按玉市价[2008]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0年4月25日止,试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此复。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8•【文号】财综[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综合
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15
•【字号】津价费[2003]235号
•【施行日期】2003.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
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235号)
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订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31号)规定,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体和运行机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保持原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变”的规定,你中心向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仍为:每辆车每月100元。
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完成后,市物价局《关于个体出租汽车联队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166号)即行废止。
二、你中心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推动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三、你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
督检查。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86号各市、州物价局:200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39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88号),分别就两个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予以规范。
由于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期已过,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整合,正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经其批准成立的,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劳动力市场。
下同)。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
未签订合同(协议)或未履约提供服务的,均不得收费。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
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四、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见附表)。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价格监管。
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广告、会员等)、猎头服务、现场洽谈展位费、人力资源市场单位会员、现场广告发布、人才业绩档案、人才诚信调查、人事外包、人才测评服务、人才租赁(派遣)服务、社会化培训服务,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诊断与管理咨询、人才流动争议协调、毕业证书鉴定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2015]鄂价工服[2015]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鉴于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已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且交易内容、交易范围、交易金额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予以调整、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综合招投标中心)收取的网员费收费项目。
将“场租和信息资料费”收费项目更名为“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中标额(万元)费率(‰)1 100及以下 1.02 100-1000(含1000)0.83 1000-5000(含5000) 0.64 5000-10000(含10000) 0.45 10000以上0.2三、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
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属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鄂价工服规﹝2011﹞54号、鄂价工服规﹝201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2015年3月31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0]14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三月十四日宁价房[2000]1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经研究,现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发生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按成交价9‰收取,其中市场交易服务费与办理产权服务费各半。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由卖方负担3‰,买方负担6‰。
二、不发生交易行为的单位、个人自建房屋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9]147号文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9]213号文执行。
房地产赠与等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9]130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执行期2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08•【字号】湘价服字[2001]第20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字[2001]第20号2001年2月8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现就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有编委正式批复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属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单位,方可收取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为交易双方提供规定的服务。
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见附表。
服务内容包括:①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法规政策等信息;②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的咨询服务;③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提供活动场所,为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6:4的比例分摊。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开标室、评标室、会议室等租赁费,也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到省)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对有关部门及地市下发的建筑、设备交易服务费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8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9]288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自贡、达川、眉山、资阳地区、凉山州物价局:
自贡市物价局报来《关于自贡市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自价非(1999)224号)和省建委招发(1999)119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该工程交易中心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9)76号文件规定收取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二、委托你局为各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依法纳税。
三、各工程交易中心应按川价字费(1999)7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工程交易管理,作好工程交易服务工作。
加强综合服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你局管理,并于每年度3月31日前将收费管理情况报告我局。
——结束——。
有关缴费的通知怎么写
有关缴费的通知怎么写
尊敬的各位居民:
大家好!本通知是为了提醒大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确保社区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舒适生活。
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照要求进行缴费。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缴费是每个居民的义务和责任。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维持社区的基本设施和服务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因此,我们恳请大家积极配合,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其次,为了方便大家缴费,我们提供了多种缴费方式供选择。
您可以选择直接到社区办公室现金缴纳,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请注意,缴费时请务必填写正确的付款用途和备注信息,以便我们及时核对和更新您的缴费记录。
再次,为了保证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大家务必遵守缴费的截止日期。
过期未缴费的居民将面临相关服务的中断或停止,并可能产生滞纳金。
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配合,遵守缴费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我们也希望提醒大家,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缴费的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社区办公室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协助解决问题。
在此,我们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区。
谢谢大家的合作!
社区管理办公室
日期:。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尊敬的业主和租户:大家好!我是XX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XXX,今天我很高兴向大家宣布一个重要的消息。
经过公司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反复商议,从即日起,我公司将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进行调整,以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首先,我想就为什么我们需要调整收费这一问题向大家做出解释。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复杂化的市场,不仅涉及到房屋买卖,还包括租赁、评估、拓展等方面的服务。
这些服务需要我们的中介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空间有限,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收费来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接下来,我将详细说明我们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原因。
针对买卖服务,我们将根据成交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低于0.5%。
针对租赁服务,我们将根据租赁周期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低于一个月的租金。
针对评估服务,我们将根据房屋估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不低于估价额的0.1%。
针对拓展服务,我们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广和拓展工作量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比例将根据工作量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将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市场调研、技术升级和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最后,我想重申一下我们的承诺和保障。
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我们的收费都是合理、合法、合规的。
我们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积极听取客户的意见和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同时,我们将不断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在调整收费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助、公益活动等方式回馈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祝好!XX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XXX。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南价费[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8]16号)南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字[2004]159号)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3)。
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
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附表3:收费公示格式表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表1: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填报单位(盖章)填表说明:1、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企业组织等填列;2、收费性质:公益性、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划分填列;3、公示方式:按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公示形式填列;4、公示地点:指具体地点。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曲政发[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年度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渝价[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07〕41号)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收费行为,减轻二手车交易双方交易成本,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于2005年9月以渝价[2005]540号文制定了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该收费标准执行以来,降低了二手车交易成本,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地稳定了我市的二手车经营秩序。
试行至今,我们未接到客户的不良反映和服务方面的投诉。
经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同意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三、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积极组织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为繁荣我市二手车交易作出贡献。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一、乘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及9座以下客车、客货两用车)收费标准(按排量计)┌────────────────┬───────────┬───────────┐│汽车排量│收费标准(元/辆)│备注│├────────────────┼───────────┼───────────┤│ 1.0升以下(含1.0升)│200││├────────────────┼───────────┼───────────┤│ 1.1升以上-1.6升(含1.6升)│500││├────────────────┼───────────┼───────────┤│ 1.6升以上-2.0升(含2.0升)│800││├────────────────┼───────────┼───────────┤│ 2.0升以上-2.8升(含2.8升)│1500││├────────────────┼───────────┼───────────┤│ 2.8升以上│2000││└────────────────┴───────────┴───────────┘二、货车收费标准(按车型计)┌────────────────┬───────────┬───────────┐│车型│收费标准(元/辆)│备注│├────────────────┼───────────┼───────────┤│长安微型车(小货车)│200││├────────────────┼───────────┼───────────┤│长安轻卡及农用车│400││├────────────────┼───────────┼───────────┤│中型货车、中型自卸货车│700││├────────────────┼───────────┼───────────┤│加长车、重型货车│900││├────────────────┼───────────┼───────────┤│挂车、特种车等│1100││└────────────────┴───────────┴───────────┘三、客运车收费标准(按载客量计)┌────────────────┬───────────┬───────────┐│载客量(座)│收费标准(元/辆)│备注│├────────────────┼───────────┼───────────┤│中型客车(10-29座)│500││├────────────────┼───────────┼───────────┤│大型客车(30座以上)│800││└────────────────┴───────────┴───────────┘四、摩托车(按车型计)┌────────────────┬────────────┬───────────┐│车型│收费标准(元/辆)│备注│├────────────────┼────────────┼───────────┤│二轮摩托车│50││├────────────────┼────────────┼───────────┤│三轮摩托车│80││└────────────────┴────────────┴───────────┘。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徐价服[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的通知(徐价服[2003]193号)徐州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3]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
即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XXX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建、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
二、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为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万元(含200)以下的,每宗4500元;(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500(含500)万元的,每宗6500元;(3)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含1000)万元的,每宗9500元;(4)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1500(含1500)万元的,每宗13000元;(5)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在1500-3000(含3000)万元的,每宗16000元;(6)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3000-5000(含5000)万元的,每宗20000元;(7)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0-10000(含10000)万元的,每宗35000元;(8)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0-50000(含50000)万元的,每宗45000元;(9)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00万元以上的,每宗50000元;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乌市价房字[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乌市价房字[2002]9号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新疆广厦物业、广汇物业、国瑞物业、乌市金和物业:为规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做到按质论价。
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价房(2001)16号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新疆广厦物业泰僖小高层、广汇物业汇坤小高层、国瑞物业国鑫苑小高层、乌市金和物业天府花园小高层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进行了评定等级工作,经审核,并根据等级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凡达到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的,可按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规定适当上浮。
同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收文后,请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2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待试行期满后,我局将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
附表: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试行标准试行期: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名称地址所属物业公司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元/户/月)泰僖小高层新华南路98号广厦物业四级住宅1.00商业5.00办公或写字间3.50汇坤小高层经二路48号广汇物业五级住宅0.80商业4.00办公或写字间3.00国鑫苑小高层仓房沟路19号国瑞物业五级住宅0.80商业5.00办公或写字间3.00天府花园小高层碱泉街154号金和物业五级住宅0.80商业4.00办公或写字间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三批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三批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新计价房[2001]152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三批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520号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各有关物业公司:去年,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0]1368号文件暂定了乌鲁木齐市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的试行标准,试行期已到,经回访,现将综合服务费的正式标准下达(详见附表)。
正式标准已包括代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污物清运费每人每月1元,物业公司不得另外收取。
小区物业综合服务内容及相关规定仍按新计价房[2000]1368号文件执行。
本文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2001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综合服务费标准按本文核定的正式标准执行。
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与试行标准有变更的,各有关物业公司要及时到自治区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本文规定的正式标准亮证收费。
附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小区名称地址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元/户·月) 天福花园幸福路6号新天物业26城乡友好小区克拉玛依东路18号城乡物业22泰惠小区西八家户路75路广汇物业26泰翔小区钱塘江路17号广汇物业26北斗星小区新民路82号银河物业18迪苑小区红山路296号银河物业20百信幸福苑(一期)幸福路46号深房百信物业26。
综合服务费收取的公式
综合服务费收取的公式买房的时候,大家都会关注房屋税费这一块的问题,其实这些都是中介公司的服务费或者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当然了,我们买房的时候都是和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委托合同,所以我们才会需要缴纳一部分的服务费。
但是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都知道房屋所有的税费都是从开发商那里收取的,而我们买房的时候是不需要再向开发商缴纳这些费用的,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收费呢?这其实是由国家制定的一个法律文件来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我们国家才能够缴纳房屋契税和房产税,而开发商不能够缴纳房屋产权交易服务费进行买卖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够缴纳房屋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所以说房产的交易服务费是属于一种行政收费的,所以说,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注意要收取中介费用。
而且房地产交易服务里面包含了多个收费项目,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去缴纳呢?对于购房者来说,在选择中介的时候大家一定要谨慎,因为这一块的收费很有可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并且这一块的收费价格也是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复之后才会制定出来的,这样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也是不合理的收取费用。
一、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一般是指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佣金,一般来说情况下,开发商都是按照房屋总价的2%收取,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在1%-3%之间选择。
房屋过户或者房产抵押所涉及到的费用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购房合同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相一致,购房者需要按照合同价款缴纳这笔费用,第二种情况是根据所购买的房屋价格收取房屋产权交易手续费。
房屋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按照市场价格的1%-3%之间进行收取,如果房价上涨太多的话,有可能会导致卖家亏损而使其减少出售房屋的数量或者转卖住房的数量。
虽然收费价格在不同地区有一定差异,但是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交易中的综合服务费占房价10%-15%左右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来说中介公司会收取房屋交易代办服务费一般在1万到2万不等,但是具体还是要看开发商是否有自己制定过收费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