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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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2010年4月14日)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区别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

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

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

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

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二、量刑问题:1、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指根据中国刑法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最高刑罚—死刑。

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死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限制。

1. 死刑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对人权、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必须依法加以惩治,并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

2. 死刑的实施程序我国对死刑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诉讼法允许审判长、主审法官、陪审员以及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提出死刑附带判决或死缓的申请。

其次,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裁定有一个复核制度,确保死刑的实施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3. 死刑的适用限制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在适用上也加以了限制。

首先,我国实行了死刑缓期执行,即对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全文送达后两年内执行,以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上诉和申请减刑。

其次,我国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了严格的证据规定,即只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宣判死刑的依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死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4. 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改革。

2007年以来,我国对死刑实行了以注射为主的枪决方式,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指导,避免了旧时所使用的残忍酷刑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不人道待遇。

这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痛苦,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5. 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和展望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能够切实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持有废除死刑的观点。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论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论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筮鬣麴罄筮鬣鎏.竺竺!塑圭!f叁型查塾金论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郑华摘要本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求合理废除死刑的道路,并且着重论述了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死刑存废实证分析人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601一、死刑的存废争议与“缓慢死亡法”、死刑存废的争议在西方几乎持续了200年,自著名学者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废除死刑,并且集中论证了死刑的非正当性和非必要性之后,学者们纷纷就死刑的合法性、必要性、或从实证分析、人权角度,作解读。

废除死刑成为世界的主流。

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这种极端的刑罚不仅没有降低犯罪率,反而使得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并且从本质上,死刑是没有任何法律、或道德上的依据的。

死刑,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似乎可以用血泪史来形容,在此就不加赘述了。

进入现代以来,尤其是79、97两部刑法的颁布,为当今中国死刑制度奠定了基调。

据统计,97刑法中死刑罪名68个,其中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占到第一位。

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废除死刑的运动时,我国却依然大量的适用死刑,而其适用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越来越广趋势。

近年来,学界对于死刑存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主流观点也逐渐统一,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家也提高了重视,从最高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的举动看,“滇刑”的观念首先值得肯定。

如果说死刑的废除是国际趋势,我国的废除之路才刚刚起步。

“死刑的突然死亡”法与“缓慢死亡法”之争,是对如何废除死刑的进一步探讨,在这里,笔者更加赞同“缓慢死亡法”。

并且认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之路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能否全面的废除死刑仍有待论证,近期可期待的是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尤其是经济犯罪中死刑的适用,给死刑“瘦身”:而对于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将面临很大阻力,人权观念是否能战胜“血债血偿”的观念,在中国犯罪率较高的现实面前,全面废除死刑是否会造成犯罪率的突然上升?一切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不能仅仅因为头脑一热,高举的“人权观念”最终成为危害人权行径的帮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摘要]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死刑适用的立法现状目前存在着法定刑不科学,死刑适用标准抽象,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在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司法现状上受重刑主义的影响死刑适用率较高,受民意舆论影响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等问题。

针对此,我国需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一系列立法和司法改革,以更好地保障人权推进司法进步与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死刑适用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对其适用最为严厉的刑法惩罚方式死刑似乎天经地义,符合人类素有的报应主义和对等主义的传统观念。

在中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受死刑刑事政策、法官个人因素、民意舆论、受害者家属反应等的影响很大,在司法判决在中很容易出现偏差。

而死刑适用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方面对中国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推进司法公正。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立法现状(一)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不科学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本条文内容可以看出,法定刑的顺序是由重到轻,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故意杀人罪首先适用的是最为严厉的剥夺生命的死刑,反映了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念。

这与刑法总的立法体系是相矛盾的,并且会产生优先适用死刑的立法目嫌疑,也就是在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情况下,没有从轻或者是减轻情节的前提下首先应适用死刑。

“由死刑到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排列在刑法中唯有故意杀人罪一例。

将死刑排在首位的做法,被不少人理解为对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优先适用死刑,死刑成了优先考虑的刑种”。

[1]同时,罪状过于简单,量刑幅度很宽泛。

我国刑法用第232条这个条文涵盖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内容,并且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没有规定减轻或者是加重罪状,法定刑按情节轻重也只分设了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两种情况。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定罪量刑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杀人罪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起来。

什么情况下是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伤害致死,法律界、学界和公众对此议论纷纷。

本文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试图探讨这个问题并解析其在其他类案中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刘某故意杀人案在这个案例中,刘某因为盗窃被人追赶,逃到了树林中。

当时,一位渔民正在撒网钓鱼,刘某担心被抓,于是狠心杀死了渔民,并将其尸体埋在树林中。

后来,警方依据线索,查获了刘某并将其绳之以法。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某在杀死渔民时,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思考,而且他知道这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始终没有改变他的初衷。

杀人之后的行为,即将尸体埋在树林中也反映了他的犯罪本质。

因此,刘某被判处了死刑并最终执行。

案例二: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程某是一名网吧老板,某日一名游客在网吧内吵闹,他便上前制止,并对游客进行了殴打。

但是这位游客因为过于虚弱,就此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法律界意见不一,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呢?事实上,这个案例的罪行确定为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程某在殴打游客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游客的死亡,之后的行为也表明了他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内疚之心。

这样的案例,虽然行为不典型,但也得到了法律的应有裁判。

案例三:李某故意驾车撞人案李某因为前妻新恋人的引导,产生了报复心理,并借助酒精的作用,开车将对方撞倒在路边。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事实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他对被害人产生了仇恨,但他仅仅灌醉了自己而并没有做其他更多的准备工作,也没有显现出要杀人的嗜好。

虽然事实上,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这并不是李某的目的,而是一种意外的局面。

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李某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探疑

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探疑

其控制能力明显弱于情绪平静之时 , 所 以刑事责
任能力减弱。 基于上述原 因,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 激情属于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的理由。例如 , 《 瑞士 联邦刑法典》 第6 4 条规定 , 行为如果系因受非法
刺激或者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而实施 的, 法官可 以对其从轻处罚 。《 德国刑法典》 第3 3 条 规定 , 行为人如果是出于慌乱 、 恐 惧或者惊吓而超 越紧急防卫的界限, 不受处罚[ s j 。 在慌乱 、 恐惧或者
观恶性的有无及强弱是否存在关联 ?倘若能够证 明行为人在激愤状态下对 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减
弱甚 至丧失 , 或者主观恶性减轻 , 就说 明在这种状 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甚 至丧失 ,也就 应当对其宽处罚甚至不给予刑罚处罚。
惊吓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显然属于激情场合实 施的行为 , 因此 , 该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的激 情犯不
的危害程度 ,对崔英杰 判处死刑 ,可 不立 即执 行” , 从而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 , 缓期二 年执行。 由此引发 了一个问题 :对于主观上 出于间接
故意的故意杀人犯 , 是否可 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 0 0 5 年曾经发生过一起 农 民工王斌余因讨 要工钱未果而杀死 4人的案件 。这起案件源于王 斌余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 遭他人殴打 , 矛盾激化 而杀人。 此类案件在理论上被归纳为激隋杀人。 当
时, 有学者主张 , 这种因激情而导致意志短暂失控
从司法实践来看, 这样 的判决是存在 的。 从现阶段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死刑适用的标准的把握来 看 ,对某些性质极为恶 劣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 中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1 2
作者简 介: 陈国华( 1 9 6 , _ - ) , 男, 湖南祁阳人 , 律 师, 兼职讲 师,  ̄- 2 - - , 研 究方 向: 经济法、 刑法。

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量刑标准
首先,死刑量刑标准应当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致死、恐怖活动等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判决。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严惩。

而对于一般的财产犯罪、非暴力犯罪等,应当依法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不宜适用死刑判决。

其次,死刑量刑标准应当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具有严重恶意、多次作案、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判决。

而对于初犯、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适用有期徒刑等刑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确定死刑量刑标准时,应当兼顾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其悔过的引导,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法治精神。

再次,死刑量刑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公众舆论和人权保障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保障犯罪分子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在适用死刑判决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证据、听取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最后,死刑量刑标准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既要符合
法律规定,又要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依
法惩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死刑量刑标准,确保刑
罚的公正和合法。

总之,死刑量刑标准的确立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综
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分子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社会的公众舆论和人权保障的要求等多方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死刑
量刑标准,才能体现法治精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权和
社会的和谐稳定。

故意杀人法律案件点评(3篇)

故意杀人法律案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进行点评。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纠纷,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预谋报复,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李某家中。

在李某家中,张某趁李某不备,持刀向李某胸部刺去,致李某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4)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被害人李某死亡,仍然故意实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与量刑(1)辩护本案中,张某的辩护人可能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①张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其杀人行为是出于报复心理,具有激情犯罪的特征。

②张某在杀人过程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某的行为并非完全出于故意。

(2)量刑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张某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②张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

③张某的犯罪后果。

④张某的悔罪表现。

⑤张某的认罪态度。

本案中,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国内判死刑案例

国内判死刑案例

国内判死刑案例摘要:1.死刑概述2.我国死刑政策3.死刑案例一:贩卖毒品案4.死刑案例二:故意杀人案5.死刑案例三:贪污受贿案6.死刑案例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案7.死刑案例五:强奸幼女案8.死刑案例六:组织卖淫案9.死刑案例七:诈骗案10.对死刑的思考与讨论正文:死刑,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刑罚,具有强烈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

我国一直坚持实行死刑,但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却十分严格。

本文将介绍几例我国国内被判死刑的案例,以期引发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1.死刑概述死刑,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使其生命权利被剥夺的刑罚。

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我国死刑政策我国实行“严惩严重犯罪,宽待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侵害公民生命财产等犯罪行为,我国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其中死刑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然而,我国在实际执行死刑时,也十分谨慎,力求避免错杀、冤杀。

3.死刑案例一:贩卖毒品案张某因贩卖毒品给他人,被警方抓获。

经审理,张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案例二:故意杀人案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杀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案例三:贪污受贿案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死刑案例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案陈某被境外间谍组织收买,为其提供国家机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死刑案例五:强奸幼女案张某酒后将邻居家12岁的幼女强奸,导致幼女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幼女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死刑案例六:组织卖淫案李某组织卖淫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1讲 故意杀人罪和死刑的适用

1讲 故意杀人罪和死刑的适用

• 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 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 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 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B.脑死亡: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 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佛标准) •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 根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 关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包括活体器官移植。 •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1)非法----安乐死 • (2)剥夺他人生命---作为和不作为方式
复旦投毒案案件审理
• 1.复旦投毒案一审审理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 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行为的“类型化”思考

故意杀人行为的“类型化”思考

类型化 的思 维 . 能轻 易地 否定 此观 点 。这 8种 罪都 便 是金 融诈 骗罪 的类 型 之 一 , 金 融 诈 骗 、 同诈 骗 、 而 合 普通诈 骗 又是 诈骗 罪 的类 型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是 诈 骗罪 的一 个共 性 特征 .那 么从 类 型 化体 系脉 络
女 、 童罪 , 害公共 安 全罪 等罪 名 中都 包含 了故 意 儿 危 杀 人行 为 [ 如此 评 价致使 在适 用刑法 第 1 2 ] 7条第 2 款 时 出现 了矛盾 . 且不 足 以评 价全 部行 为 . 反 了 并 违

的方 法论 意 义 . 然还 没 有得 到 足够 的 重视 . 显 以至 解
可供 借 鉴 的 国外 经验 和犯 罪 学 类型 化 成 果 。运 用“ 型化 ” 法 解释 故 意杀 人 行 为 . 利 于 确 定 具 体 个 案 的量 刑 基 准 . 类 方 有
有利 于 处理 刑 法 第 1 7条 第 2 在 司 法 实践 中的 问题 , 利 于弥 补 对行 为评 价 的 不 足 , 利 于从 立 法 上 消减 死 刑 条 款 。 款 有 有
21 0 0年 3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 报
J OURNAL OF I JANGXI PU I S UR T CO LE BL C EC I Y L GE
Mf. 2 0 l t r 01
第 2期 总 第 1 7期 3
No2 S r o 1 7 . e . .3 N
实 践 中本应 在 故意 杀人 罪 中评 价 的行 为 .却 往往 在 其 他罪 中评价 。比如 绑架 罪 , 劫 罪 , 奸罪 , 抢 强 拐卖 妇
收 稿 日期 :0 0 2 5 2 1 —0 —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

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

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论死刑(一)

论死刑(一)

论死刑(一)内容提要摘要:社会在发展,历史在进步,人类也不断地走向文明。

当历史的车轮将人类带入21世纪的同时,也把“尊重人权、文明法治”的课题摆在了人们面前,要求人类更理性、更文明的看待和解决死刑在当今法治建设中的定位和去向问题。

死刑的废止和限制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

它的正确适用和改革有利于昭彰法治的公正,人类向更的文明方向发展。

关键词:死刑死刑废止死刑限制死刑执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

从它的产生、发展并盛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其存在是有生命力的——它以最强的威慑效果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中独树一帜。

同时,这也说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我们知道,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生命终结,从生死观的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的本能,这样,死刑的严惩性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所付出的代价,一般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

这就是死刑最直接的功能效用,也是其存在生命力的源泉。

一、关于死刑改革对死刑的这种发展生命力,在18世纪前是没有人提出质疑的。

但后来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及人类自身价值的发现和苏醒,抨击它的思想和理论便开始逐渐产生。

1764年,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中,就首次从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如意性,从而也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由此,对死刑功能的认识和存废便成了人们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

存置论者认为:死刑存置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

而与此相反的废止论者则认为:死刑废止是教育刊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了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

对此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却违背了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全面论的观点。

结合历史和现实,在现阶段,我们既不能过分地坚持保留死刑,也不能过分地强调废止死刑。

国内有死刑吗什么情况下有

国内有死刑吗什么情况下有

国内有死刑吗什么情况下有根据中国刑法,死刑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杀人罪:杀人罪是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中国有关数据显示,大部分接受死刑判决的被告人都是因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若情节特别严重,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3.绑架勒索罪、抢劫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五条,绑架勒索罪、抢劫罪中,若结果是致人死亡的,即便不是犯罪主体的创造,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4.强奸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强奸罪中若致人死亡的,即便不是犯罪主体的创造,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除了这些,中国的刑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恶性犯罪行为,如绑架、恐怖主义、贩卖毒品等,如果导致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死刑审判程序在过去几年有一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死刑案件进行更为谨慎的审查,确保充分的证据和公正的审判。

然而,尽管中国国内有死刑制度和执行死刑的案例,但是由于死刑信息的秘密性和缺乏公开透明度,我们对于实际的死刑数量和情况并没有完全准确的统计数据。

中国政府未公开详尽的死刑数据,因此,确切的数量和情况无法得知。

对于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支持者认为,死刑可以作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并起到威慑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存在错杀无辜、终身监禁更有教益等问题。

当然,在国际舞台上,很多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都致力于废除死刑,将其视为一种残酷的刑罚形式,违背了人权和尊严的原则。

无论如何,死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在法制和人权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和深入思考。

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故意杀⼈罪司法解释[刑法条⽂]第⼆百三⼗⼆条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三⼗⼋条⾮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四⼗七条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或者使⽤暴⼒逼取证⼈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百四⼗⼋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对被监管⼈进⾏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员指使被监管⼈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第⼆款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件]最⾼⼈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犯罪适⽤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否定论

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否定论

On the Negativ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Intentional Killing Crime
作者: 黎其武
作者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78-8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故意杀人罪;死刑;优先
摘要:对实施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在量刑时应优先
适用死刑。

然而,这一优先适用死刑的观点违背了法定刑配置的基本原理,否定了我国刑法第232
条的立法科学性;且在对我国刑法的解释上,困难重重,矛盾百出;同时,这一观点是刑罚同态复仇思
想的体现,降低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无助于死刑在我国的限制适用,不利于刑事文明的提高。

该观点长期误导我国死刑的适用,理应受到否定评价。

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量刑标准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着特殊的表达方式。

因此,死刑的量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才能依法执行。

那么,死刑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适用死刑,犯罪行为必须是严重的,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且是多次犯罪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死刑适用的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死刑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死刑是可以适用的。

而对于贪污贿赂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适用死刑。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贩卖毒品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适用死刑。

总之,死刑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再次,对于死刑的量刑标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对于女性犯罪,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此外,对于年老体弱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酌情减轻刑罚,不适用死刑。

最后,对于死刑的量刑标准,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程序性的要求。

比如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的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严格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死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对于适用死刑必须符合严格的量刑标准。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适用死刑。

同时,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严格的量刑标准和程序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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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英摘要 (1)引言 (3)一、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历史演化 (3)二、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问题 (4)(一)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5)三、我国故意杀人死刑适用的相关改革意见 (8)(一)树立理性的死刑观念 (8)(二)立法严谨公正、法定刑幅规范 (9)(三)严格控制司法程序,限制法官自由裁决权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总结与体会 (14)致谢词 (14)摘要古代刑法对故意杀人罪都处以重刑。

近代刑法出于人权的保障等原因逐渐轻刑化。

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司法上很少适用死刑。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提高死刑的适用标准,严格死刑的适用程序,从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我国是个具有重刑思想传统的国家,立法上仍然保留死刑,而且使用死刑率很高,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历来传统思想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我们应该努力的健全司法制度,完善和加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减少死刑在故意杀人中的适用。

我们不仅应该树立理性的死刑观念,调整“杀人偿命”的重刑观念;还应该做到立法严谨公正,使法定量刑幅度规范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严格控制司法程序公正,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更好的促进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

【关键字】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研究AbstractAncient criminal law intentional homicide are all intentional homicide are heavy penalties . Modern crimina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other factors gradually light punishment . Some countries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legislative or judicial rarely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most countries do not increase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the death penalty , the death penalty applies strict procedures to limit the death penalty applicable to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 Our country is a country with a tradition of thinking tion , still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legislation, and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a high rate , due to the impact of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and has always been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 bu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economic, social and legal construction , we should efforts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system , 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ion to reduce intentional homicide in the death penalty applies , not only the concept of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establish a rational adjustment " Sharenchangming " tion concept ; legislation should also be strict impartiality to make laws to abide by the statutory sentencing range specification ; Beside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strictlycontrol the judicial process impartial and strictly limit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 so to better promote China '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justice.Key words :Intentional homicide; Death; Applicable research引言故意杀人罪是对人的生命的非法剥夺,在法律上一直是重点惩处的对象,该罪行基本都适用于死刑。

目前世界范围内人权保护的呼吁声越来越高,死刑问题成为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死刑政策的探讨又尤以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政策为最;对此我国法律一贯坚持“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态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大众舆论以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等影响,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存在许多不合理性。

随着一些典型犯罪案例(药家鑫案)成为舆论的关注点,在我国法律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问题解决迫在眉睫。

究其实质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死刑存废问题,因为我国乃至国际上刑法保留的大多死刑都是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与否也就代表了死刑的存废与否;二、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标准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我国需要针对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上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研究从理论出发,联系实际案例和历史反思,回顾了故意杀人罪的历史政策概况,从实际案例(药家鑫案)着手,对我国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上的现状进行了问题分析,介绍了国外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概况和对我国研究的一些启示,最后从基本观念、死刑政策、适用标准三方面对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历史演化故意杀人罪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我国历代法律都以杀人偿命的重刑思想对故意杀人罪进行了严苛的立法和残酷的刑罚。

在奴隶社会早期即夏朝时就将死刑纳入了司法系统,及至春秋再到秦期间,奴隶社会中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都是极其残忍的,如车裂、凌迟;秦统一中国后的漫漫封建社会中,杀人抵命的重刑思想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基本量刑原则,并逐渐细化完善罪行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的惩罚方式,执行死刑的方法也逐渐缓和不再像起初那么残酷,比如《唐律》中就对故意杀人罪细分成了除“过失杀”外的“谋杀”、“故杀”、“斗杀”、“殴杀”、“误杀”、“戏杀”等,对于其中最严重的谋杀罪,《唐律》也细分了几种情况:有预谋而未实行的处三年徒刑、已实行并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处绞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以斩首。

[1]近代以来,19世纪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逢此大变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将以往的细分罪行(如故杀、误杀)都统一规定为“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死刑(斩或绞)、一等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至国民政府成立,1935年颁布《中华民国刑法》“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再依据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轻重分别规定法律定刑。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解放初期,我国的刑法因为没有统一的范本便由党中央的政策、条例来代替,虽然当时由于国内尖锐的阶级斗争,死刑适用泛滥,但总体上还是在保证死刑威慑力的基础上采取“少杀”、“慎杀”、“惩办与宽大结合”的刑事思想,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死缓”制度。

[2]直至改革开放后,1979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诞生,杀人罪的区分以被告的精神状况为基准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其中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遵循基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上,明确地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标准限定为“极其严重”,死刑的二审由高级法院执行、复核由最高法院执行,两者相互独立;但由于后来不断恶化的社会治安,犯罪现象愈加严重,死刑的频频适用使得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变得难以负担。

为了从快从严打击犯罪,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通知最终将死刑核准权下放。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保证了死刑复核工作的效率却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直到2007年1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才收回死刑核准权。

[3]同时在2011年刑罚修正案(八)对刑法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和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的落实了宽严相济的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进一步提高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不过针对于我国的目前的国情我国仍然保留了故意杀人的死刑。

二、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问题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后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10月23日,在父母的陪同下药家鑫自首。

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

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整个庭审的控辩焦点在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第一、药家鑫犯罪是由于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激情瞬间作案,并不是故意谋杀;第二、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得到了西安中院的认可,却在判决中未按此情节进行刑罚减轻;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积极进行赔偿;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药家鑫案披露在华商网上后,整个案件就处在疯狂的舆论之中,媒体介入,同学情愿、教授呼吁、公众狂欢对药家鑫“立即执行死刑”,使一项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杀人案转变为关乎人性与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

最后,法官认为药家鑫案适用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标准:第一、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药某在过失性交通肇事后主观“故意”将张妙捅杀数刀以致死,已经破坏道德底线,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已经构成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第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险性,药某作为一名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犯罪过程中展现出的对生命的冷漠与蔑视,民愤难平,药某绝不是“激情杀人”,不是在对方强烈刺激当时的他,使他失控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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