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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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总工[2009]88号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总工[2009]88号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总工〔2009〕88号)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总工会2009年7月6日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1、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2、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3、本级工会建立的各类帮扶资金;4、本级工会经费投入;5、地方财政补贴及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第四条使用范围包括: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日常帮扶。

第五条帮扶标准: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政府安排标准相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情况,一般掌握在500元至2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帮扶标准。

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甬经中小[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70号)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文件)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结合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现状,重新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波市《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偿资金”)。

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制定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其中,市本级2008、2009两年各安排2500万元,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及推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减轻担保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补偿资金实行政府管理服务、政策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审核、协会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助的机构对象、业务条件、方式和标准第五条机构对象。

宁波市工业项目审批、资金申报 政策介绍

宁波市工业项目审批、资金申报 政策介绍

实施成果:2009~2011年,我市争取到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国 家补助资金3.87亿元,共47个重点产业振兴项目。2012年,有11个项目 列入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备选项目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约2亿元。
二、国家资金申报相关政策
(2)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① 支持方向:参照每年具体申报文件。
二、国家资金申报相关政策
(1)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文件参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委 [2009]795号)

支持方向:支持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 造、电子信息等9个领域,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具体以实际下达通知为准。
② 项目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领域方向; 2、项目已按投资管理规定取得核准或备案登记表; 3、项目应已取得专项意见: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或土地证、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招投标核准意见、贷款承诺函等; 4、具备国家其他有关项目的开工条件。
二、国家资金申报相关政策
(二)高技术专项
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2、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
3、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4、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
5、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如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国家资金申报相关政策
1、乙烯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2005年12月)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改令2004第8号) 3、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发改令2005第35号)
4、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公告2006第40号)
5、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6、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令2006第50号)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学监管与规范发展并重。

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提高监管有效性;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增信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甬财政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5号)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市农口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经过修订的《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同时停止执行《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科计[2001]51号,甬财政工[2001]150号)。

附件:《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市委、市府99(25)号文件《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精神,为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重点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平衡、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资金资助项目领域和类型(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选择一批正在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浙江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的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地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切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体现“亩均效益”导向,促进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五条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及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洞头、柯桥、上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市、区)]。

甬经信鼓励中小企业接受咨询的文件

甬经信鼓励中小企业接受咨询的文件

甬经信鼓励中小企业接受咨询的文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甬经信中小〔2011〕22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决定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经信市财政局:楼小尘电话:87188173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我市“六个加快”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仓库、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的补助、宁波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标杆)企业和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的奖励,以及管理创新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活动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补助(奖励)的对象、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五条补助(奖励)对象(一)宁波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企业和标杆企业;(二)宁波市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

第六条认定主体和基本条件(一)宁波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企业由各地经信局推荐,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组综合评审后认定,标杆企业在示范企业中择优产生;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宁波大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上一年度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上一年度企业产销增幅较大,未发生亏损;4、企业无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5、接受专业机构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经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减证便民”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删去《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江东”修改为“鄞州”。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第十一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甬政发[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推进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宁波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优势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一)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

企业信息化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的广泛应用,提高企业深度开发利用有关的各种内外部信息源能力,实现产品设计和生产自动化、决策智能化、营销电子商务化。

企业信息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带动企业各项工作创新,对有效解决我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是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二)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全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增强工业国际竞争力,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示范企业的培育为突破口,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我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及任务(三)我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每年培育3-5家重点示范企业,在设计制造、决策管理和营销系统等方面全面实现信息化;每年扶持20家左右的示范企业,实施信息化示范项目;市重点高新技术企业、80%以上的市重点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并取得成效。

建成政府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平台和服务体系,普及网络应用,推进电子商务。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应用水平,打造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49号)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化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市级以上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政府推进信息化的宣传、培训、交流等。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是资金使用的技术评审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第四条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的申报信息,每年初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一)申报条件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工业企业。

中小工业企业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

2、项目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初级信息化以上水平。

3、企业已完成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4、信息化项目申报当年实际投资额(本办法所指的当年实际投资额,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的财务付款数,下同)在100万元以上。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1、补助范围:企业在实施信息化项目中,支付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软件(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当年实际投资额。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甬经信技改〔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4〕216号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7月31日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和《宁波市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技改〔2013〕298号)等文件精神,运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有效工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着力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设立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宁波市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四大新兴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四大优势产业(以下简称“4+4+4”产业)的发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甬经信技改〔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6〕62号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6年4月11日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及使用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运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扩大有效工业投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实施“中国制造2025”等系列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培育新型制造模式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管理部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工作。

第四条扶持原则(一)自主创新原则。

鼓励企业借鉴、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生产制造手段的安全可控发展。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甬经轻工[2009]71号、甬财政工[2009]17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轻工〔2009〕71号、甬财政工〔2009〕176号)各县(市)区经发(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行业协会在指导和协调行业发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紧紧围绕宁波工业“两创倍增”战略举措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宁波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补助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公开透明,目标考核,绩效评价。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财政设立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服务协调功能所需的经费补助,支持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等。

第五条补助对象:注册在宁波市民政局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业行业协会。

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宁波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建设项

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宁波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建设项

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宁波市信息化带动工业
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甬经高新[2009]24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宁波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甬经高新[2009]242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与改革局、工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提升,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提升产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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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浙财建字[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10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为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支持全省企业信息化的建设,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为行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项目等。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填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各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资料1份报送省经贸委。

省属企业须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管理,强化信息化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和推广应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信息化示范项目是指:1、已列入信息化试点的信息化项目示范。

对我市社会信息化、经济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典型信息化示范项目。

2、本市软件企业开发和承建的信息化项目示范。

对于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宁波特色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信息化项目。

对本市软件企业进行开发和承建的项目,优先列入信息化示范。

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重点推进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部门协助做好当地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及初审上报等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信息化示范项目组织认定。

第四条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效果优先、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项目申报范围:1、已列入信息化试点的信息化项目。

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销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和《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级财政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设计对接项目扶持、工业设计“和丰奖”、国内外获奖作品奖励等方面。

第三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相关项目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方式第五条扶持重点(一)鼓励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与制造企业开展项目合作。

对经评定的“工业设计对接项目”,给予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实际合同执行价格(付款价)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产业对接资金的50%用于注册在和丰创意广场内的设计企业的重点对接项目,优先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内注册的设计企业的重点对接项目。

对我市制造企业应用“工业设计对接项目”设计成果而实施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符合宁波市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列入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计划、重点工业新产品、装备制造首(台)套等政策扶持。

(二)举办“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分设“最佳设计产品奖”和“创意作品奖”。

“最佳设计产品奖”主要面向近2年内已产业化的工业产品,经评审认定,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创意作品奖"主要针对本市制造企业提出的需求而设计开发的未产业化的创意作品,经评审认定,对获得“创意作品奖”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优秀获奖作者可享受“宁波市年度工业设计师"荣誉称号,对于连续三年获得“宁波市年度工业设计师"的,可享受“宁波市工业设计大师”称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浙财建字〔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0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2005〕38号)的精神,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省财政在原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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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应用水平,打造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 根据《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 号)、《关于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49 号)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116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信息化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

主要用于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市级以上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政府推进信息
化的宣传、培训、交流等。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是资金使用的技术评审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的申报信息,每年初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

(一)申报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工业企业。

中小工业企业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界定。

2 、项目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初级信息化以上水平。

3、企业已完成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

4、信息化项目申报当年实际投资额(本办法所指的当年实际投资额,为上年10 月1 日至当年9 月30 日期间的财务付款数,下同)在100 万元以上。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企业在实施信息化项目中,支付的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软件(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当年实际投资
2、补贴标准:被确定为当年企业信息化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额原则不超过100 万元。

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 和40%的比例配套承担。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一)申报条件
1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不低于200 万元的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运营机构。

2、服务平台要以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软件系统为基础;以行业或块状经济区域内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为主业;以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为目的。

3、服务平台具备较完善的企业间(链)交换、推广和服务等工作机制;有一支信息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专业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运营模式。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服务平台建设中外购的软件及技术开发、咨询、监理以及运营初期费用等。

2、补贴标准:列入市级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的项目建成运行后,按项目实际外购软件和技术开发、咨询、监理支出额,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平台运营单位按1:1:1 配套承担,单个示范平台市级财政的最高补助额原则不超过100 万元。

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二年内,给予每家注册用户半免优惠,优惠所需费用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后补贴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年使用费按6000 元计算)。

第六条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
企业;具备良好信息化基础条件,实现软件正版化;具
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企业首席信息官(CIO);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或接近《宁波市工业企
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高级信息化水平。

(二)奖励标准
1 、被认定为宁波市重点信息化示范的企业,给予10 万元的政府奖励。

2、经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企业的,给予20 万元的政府奖
励。

第七条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是指市经委、市信息办牵头组织的面向企业、块状经济运营实体多层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宣传、培训、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企业申报资料1、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
一);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补助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表二)。

(二)补助企业确定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初审后,确定待核实企业名单,并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市级财政信息化资金当年预算和全市信息化申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总规模情况,按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未获得过信息化资金补助的企业优先、企业信息化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大小排序,确定该年度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名单和金额。

第九条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随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第十条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由市经委、市信息办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主要采用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方式,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
奖励、重点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补助的申报受理每年一次,市级部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 月15 日前。

各县(市)、区属地企业,申报材料经同级经济发展局(计划与经济局、经济贸易局)、信息办和财政局审核并同意推荐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经委,市级属地企业一式三份直接报市经委。

申请表、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网站上下载,当年度扶持名单和补助金额也将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根据宁波市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补助文件,
按企业属地,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财政申拨补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级经济发展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经济贸易局)、信息办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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