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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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办事事项

办事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2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使用土地的 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19
行政许可
集体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审核 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初审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节
36 行政许可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转报
37
行政许可
设置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 核转报
38 行政确认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转报
39 行政确认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审核转报
40 行政确认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转报
41
行政给付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审 核转报
子项名称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乡村兽医登记证续展 出栏动物的检疫出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63 其他
提议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64 其他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65 其他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和结果备案
66
其他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的备案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 —— 3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4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5 —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7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8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9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0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1 —采矿权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13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4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5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16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8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0 —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21 —转让中的保留划拨方式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22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2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4 —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5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6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操作规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7 —— 28 —。

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名称、隶属单位、项目名称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投资概算、立项批复由申请单位按照立项批复填写。

三、规划意见、用地面积、拟申请用途、坐落位置、四至由申请单位按照规划意见填写。

四、申请用地理由由申请单位填写,由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

五、土地权属状况由镇政府按现状宗地逐宗填写。

六、乡(镇)政府意见需包括对申请单位填报内容及材料的核实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七、区(县)国土分局意见中主管科室经办人、主管科室负责人意见栏由主办科室人员填写。

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合法、有效性,用地预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现场踏查核实地类、权属情况等。

并附具相关科室的审核意见。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

16
做好兵役工作
《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

17
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执行类)
项目序号
对何种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20121219B
3.正式申请。用地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 正式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总平面设计图, 向地政部门正式申请用地,并按规定填 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表》应写明:申请者的 名称、地址和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种 类;申请用地的面积、种类(原宅基地、 荒地、空闲地、耕地或者农用地等),及 选址意向;其他有关事项。
20121219B
4.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接到用 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该申请及提交的有关资 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
在审核上报文件、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 题:
(1)项目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存在虚 假或越权审批。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 企业,都应在县级以上计划、设计等部门的指 导或主持下,编制出设计任务书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用地申请。
20121219B
(4)查看总平面图布置是否合理。厂区的功能 分区是否合理,车间组织是否恰当,厂区道路 是否过宽,建筑密度是否太低等等,仔细分析 后确定报批或令其修改。
(5)审查、核实要求上报的报批文件是否齐 备。
地政部门审核后,应分下列情况上报: (1)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
3.土地利用率低下。乡镇企业的特殊性,往往使得 它的上马带有盲目性,下马又带有随意性,在产品、 原材料、供销计划都还没有多大头绪的情况下,就 先圈地建厂房,“铺好摊子,筑巢引凤”,这种情 况下其结果常造成厂房闲置和土地的荒废。同时由 于技术水平行对落后,经济效益与土地利用效率低 下。
20121219B
4.违法用地多。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 有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 随意占地,越权批地,少批多用,私定 协议、非法买卖土地情况严重。农民建 房乱占滥用耕地;有的地方名为农业结 构调整,实际建造许多永久性建筑;有 的地方借搞观光旅游农业,非法占用耕 地建别墅,搞房地产开发;有的基层政 府擅自与村社签订“征地协议”,非法 占用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或用于自己建 设等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题库(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题库(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题库(三)1、单选土地登记功能模块的设计与开发应以()为中心。

A.登记发证的审批业务B.输出专题图件以及逐级审批C.方便地籍数据的处理D.更好的实现与其他系统的接(江南博哥)口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土地登记功能模块的设计与开发以登记发证的审批业务为中心,模块之间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的流程来设计,以更好的为土地登记工作提供服务。

2、多选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

A.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B.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C.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D.国有土地所有者与私有土地所有者之间E.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正确答案:A, B, C, E3、多选有关对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B.其应依法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C.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村农民集体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小组使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D.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的土地,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E.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的土地,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正确答案:A, B, C, E4、单选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中,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不包括()。

A.和解B.协商C.诉讼D.政府处理正确答案:A5、多选地籍变更申请的一般情况包括()。

A.土地权利人提出的申请B.国家地籍变更的要求C.法院提出的申请D.权属纠纷处理时提出申请E.国土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正确答案:A, C, E参考解析:地籍变更申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问接来自于社会,二是来自于国土管理部门的H常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上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上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
核同意 ; 已通过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 ; 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 门立项批 准 ; 取得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的规 划意见。 二、 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各区县分局办 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 同时负责其 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登记结 果报区县政府批准 。
三、 严格依法行政 , 法办事 依
以下简称{0 7 号通知》 , )明确界定了区县政府负责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的审批事项, 明确了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具体
办事部门。为实施<o 7 号通知》 现将 区县分局办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 ,


办理 有关事项的范围和条件
( ) 于办理农用地 ( 一 关 未利用地 ) 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事项
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 目。其中已建但需要补办手续的项目, 在市政府有关具体处理规定
未公布前暂不办理 。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市产业
政策 ; 通过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 ; 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的审批 、 核准 、 备案 手续 , 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并 取得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 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 土地权属清楚 、 且 无争议 。

2・
维普资讯
[0424 的规定执行 。 20 ]3 号)
( 关于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 、 六) 荒地 荒滩用地事项
面积 限定在 60 顷 以下 , 0公 并应符 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和开发整 理专项 规划 ; 开发 后的土 地用 于种植业 、 业 、 林 畜牧
( 各区县分局办理上述许 可事项 , 申请人需提交 的材料 、 时限 、 一) 其 办理 办理程序 、 收费标准 等 , 《 按 北京市 国土资源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模板】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模板】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的,应依照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四、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用地规划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7.用地预审批复或不需要进行用地预审的说明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9.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五、受理机构:XX市XX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六、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七、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间、地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办理地点:XX市XX区富华路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九、咨询、投诉电话(一)咨询电话:********(二)投诉电话:********XX市XX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区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窗口电话:********地址:XX市XX区富华路1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理需提供材料(一次性告知)1.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各1份);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整幅复印件各1份);7.用地预审批复(复印件1份);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1份);9.占地权属列表、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2份);10.所属区域派出所出示的农村居民人口证明(原件1份);11.所在村委会出具现有的产业用地的证明(原件1份);12.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理需提供材料(一次性告知)1.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2. 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各1份);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 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局出具的用地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各1份);7.用地预审批复(复印件1份);8.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9.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10. 所属区域派出所出示的农业人口证明(原件1份);11.所在村委会出具现有的产业用地的证明(原件1份);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办理需提供材料(一次性告知)1.隆安县建设用地延期开工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须填写延期原因及工程建设情况,原件1份;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如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需公证身份证),原件1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6.历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7.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原与县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8.总平图,整幅复印件1份;9.无法按时动工的,属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原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个人或单位自身原因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办理需提供材料(一次性告知)1.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各7份;6.涉及面积调整、改变用途调整的,需提供规划局出具的蓝线图或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定点红线图,整幅复印件7份;7.涉及面积调整、改变用途调整的,需提供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6份;8.如属未竣工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审批的新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属已竣工的,需提供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或房屋产权证,整幅复印件7份;9.属2014年4月29日后新增加住宅建设面积的项目,需提供住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复印件2份;10.原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历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各7份;11.如土地已办理查封的,需取得查封法院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原件1份;12.如土地已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需取得他项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原件1份;13.相关会议纪要,复印件7份;14.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15.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近远郊区(县)分局:一段时间以来,市局陆续接到一些区(县)分局来电、来文,请求对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范围,以及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认真研究,就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一、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限是"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审批权限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凡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第七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已经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具体由区(县)国土分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国土局备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4号)执行,占用既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下列流程进行:1.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6)区(县)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五条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须产权明晰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可参照区片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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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项目编号:XKF-7
责任部门:海淀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收费标准:防洪费,每年每平方米2元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
受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
2、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6、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相关图件;
7、《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所占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及钉桩成果;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0、如作价入股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按照标准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现场核实情况。

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2、制作填写《海淀区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

3、符合审查标准的,填写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使用××(用地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和缴费通知单等许可文书、证件。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审查经办人员制作的所有文书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海淀区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海淀区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区政府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时限中止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完成工作。

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使用××(用地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和缴费通知单等许可文书、证件上加盖政府专用章和局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在每季度末,将批准用地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相关材料。

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缴款通知单》(一式两份)。

到市国土局大厅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

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国土局大厅换取缴款正式收据。

申请人再凭经市局财务处确认的《缴款通知单》和发票复印件到分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使用××(用地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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