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事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宁建法字[2012]883号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宁建法字〔2012〕883号)各区县、园区:根据宁委办发(2012)38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将下放13项市级行政审批和85项配套的市级行政处罚。
现将下放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权力的内容及方式《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城市管理类第31项至第128项。
下放方式分为归还、授权、委托三类。
二、下放行政权力的范围(一)归还、授权类下放的行政权力(119)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121)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概算、决算审批由出资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市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决算审批由市住建委负责审批;园区、区县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决算审批由园区、区县负责审批;市、园区、区县共同投资的城建项目,除市重点工程、跨区工程由市住建委审批外,由出资为主方的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120)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全部下放。
由园区、区县根据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根据立项审批决定初步设计审查归属,由园区、区县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由园区、区县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2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25)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126)招标文件备案(127)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分对象下放。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在管理区域范围内行使上述事权;江南八区针对由本区立项的项目行使上述事权;三区两县按照原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继续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上述事权。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奖励扶助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政府令(2003年9月9日发布,2006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六合区三个延伸加强村级党务公开
以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统 筹 解 决 会参 与” 属 市 的原则 . 出生缺陷预 防实 的 免 费 服 务 。按 照 “ 地 化 管 理 、 对 进 一 步 完 善 统 筹 解 决 人 口问 题 生缺陷药物干预率 、 孕前常见病原体 生育服务管理 纳入属地经 常性工作
的决策与调控机 制 切实把人 口问题 抗体筛查 率、 建立优生实验室等 。建 :的 范 围 .努 力 做 到 与 户 籍 人 E的 计 l
控 制人 口总 量 . 之 适 合城 市环 使
度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灵活的就 相 互 关系 ,更要 关 注人 1 数量 、 3 素
业方 式 .多 渠道 扩大农 村 劳 动力 转移 就业 。加 大培 训力 度 . 解 决 “ 岗 有效 有
质、 结构 、 布与发展之问 的相互 关 分
系 用 科 学 发 展 的 眼 光 审 视 人 1问 3 促 进 大 发 展
改进住房建设,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关爱 新 市 民 . 力 实现 基 本 公 共 努
完善流动人 口综合治理 活动. 把流动人 1 3计划生育工作融人 鼓励 引进有利于南京 经济 与社 会发 服务均等化 社区公共管理事务. 大力 推广流动人 展 的国内外高 中级 人才 .构筑 南京 机制 . 落实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职
无人 . 有人无岗” 的结构性矛盾 大力 题 . 必须 立足 大统筹 , 推进 大协 调 . 发展机构和社 区相结合的养老模式 .
境 承 裁 容 量 适 度 的 人 口增 长 可 以
六合 区三个延伸加 强村级党务公开
一
是在程 序上从公 开结果 向公 每季度定期公开的内容外 . 对一些事 些 具 体涉及 自然村 和个 人的事 项 . 关群众切身利 益 .如土 地征用费补 公 开到所在 的 自然村 .提 高监 督的 针对性 。 各村 、 区还 利用 自办的报 社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17•【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3年9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一)外地户籍居住在本市的;(二)本市户籍居住在外地的;(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但不居住户籍所在地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一)本县和本区内的流动人口;(二)本市区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三)本市流向外省、市的流动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一)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二)外省、市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三)本市农村之间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农村的人口。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与外出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三)与外出劳务团体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四)与外出育龄人员和劳务团体建立联系制度。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育龄人员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换发《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登记建卡;(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五)按有关规定向流入的育龄人员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六)定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计划生育情况。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劳社医[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2008〕7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三)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四)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三、保险待遇(八)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位于中国江苏省,是中国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
南京作为中国四大古都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南京也面临着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南京市的人口状况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南京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4年底,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855.9万人。
与此同时,南京市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南京市面临着劳动力减少和养老压力增加的挑战。
为了应对人口问题,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南京市实施了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以降低人口压力。
此外,南京市还加大了宣传力度,推广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和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居民的生育意识,增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可行性。
南京市还通过政策法规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南京市实施了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惩罚机制,鼓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南京市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经过多年的努力,南京市的人口增长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
同时,南京市还推动了人口结构的调整,提高了人口质量和劳动力素质。
然而,南京市仍然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等挑战,需要继续加大政策的力度,加强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总之,南京市是中国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地区。
南京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规定,包括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通过这些措施,南京市的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质量和劳动力素质得到了提高。
南京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属地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属地行使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中、高考期间违反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7
行政处罚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8
行政处罚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属地行使
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属地行使
79
行政处罚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属地行使
80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属地行使
81
行政处罚
3
201
2、市、区(园区)环境保护局权利-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属地行使
六合区
自然资源
水资源 土地资源
生物资源 矿产资源
六合区年降水量约600毫米,折合降水总量7.6亿立方米,水资源量0.9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0.29亿 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0.65亿立方米。2019年六合区实际总用水量3.43亿立方米,小于全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5.5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0.15亿立方米(含火电)、农业用水2.86亿立方米、城镇公共用水0.05亿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及农村)0.29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0.08亿立方米。
六合区属长江水系,主要河流是长江及其支流马汊河、滁河。六合区有耕地.8公顷,占六合区总面积49.3%; 园地1657公顷,占1.1%;林地公顷,占6.3%;牧草地689.2公顷,占0.5%;交通用地2761.3公顷,占1.9%;居民 点及工矿用地.6公顷,占15.3%;水域面积.6公顷,占21.8%;未用土地5561.5公顷,占3.8%。
2020年,六合区农业增加值72.55亿元,比上年增长(可比价)1.4%。农业总产值109.31亿元,比上年增长 3.8%,其中:农业产值64.05亿元,比上年下降0.5%;林业产值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0.3%;牧业产值7.18亿 元,比上年增长16.3%;渔业产值25.04亿元,比上年增长8.9%;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7.34亿元,比 上年增长11.3%。农作物播种面积124.55万亩,其中:粮食作物86.6万亩。
固定资产投资
2020年,六合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8%。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1.3%。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 完成投资增长27.3%,其中:工业投资增长27.3%;第三产业投资下降8.0%(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工业技改投资 占工业投资比重38.3%,制造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37.6%(除房地产开发投资)。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宏坤二00三年九月九日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南京市的人口逐年增长,人口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这一问题,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
本文将介绍南京市的人口现状和计划生育政策。
南京人口现状据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南京市常住人口总数达到960.34万人。
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726.9万人,占总人口的75.7%;农村常住人口为233.44万人,占总人口的24.3%。
南京市的人口密度较高。
根据南京市政府官网上的数据,南京市总面积6587平方公里,而常住人口达到960.34万人,平均粗密度为1460人/平方公里。
尤其是在城区,人口密集程度更加明显。
这些数据表明,南京市的人口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人口增长对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挑战不可小觑。
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指政府通过合理控制生育率和生育总量,以达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减轻社会负担等目的的一项政策。
南京市已经实施了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下面简单介绍南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和实施情况:1. 生育指导南京市政府鼓励家庭进行科学、健康的生育计划。
相关部门提供生育指导咨询,先进的生育技术和服务体系备受欢迎。
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政府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生育津贴和二孩补贴。
同时,政府加大对计划生育的宣传,让更多家庭认识到合理的生育对社会、家庭的益处。
2. 强制节育南京市政府对计划外生育采取了强制节育措施。
对于第三个孩子或以上的家庭,相关部门将责令家庭实施节育,直到合法生育。
对于拒绝节育的家庭,将会被处以罚款、限制婚育等惩罚措施,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不守纪律、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3. 家庭计划生育南京市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夫妻计划生育,采用避孕和节育措施。
对于计划内生育的家庭,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生育福利,如优先安排医疗、优惠购买住房等等。
同时,计划生育家庭也可以得到政府的生育教育、技术指导和生育服务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12
•【字号】苏政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
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2日。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人口数量一直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南京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南京市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合理生育。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南京市推行“一个孩子为宜”的政策,即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这样做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减轻社会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南京市还提供了丰富的政策措施,例如对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优先政策、教育资源倾斜等,以便给予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南京市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增强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意识,南京市积极组织各类宣传活动。
例如,在学校和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义务咨询等,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解答疑惑。
此外,南京市还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发布计划生育信息,提醒人们合理生育。
南京市还加强了人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措施。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未婚的年满20岁的男女不得生育。
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进行限制。
同时,南京市还设立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服务、咨询等。
在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推动下,南京市的人口数量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
通过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南京市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南京市不仅注重人口数量管理,更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
南京市积极开展老龄化问题研究,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而言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出台,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宣传教育和加强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并使人口结构得到优化。
南京市将继续努力,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育和就业环境,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范围
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范围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中国政府专门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部门。
作为政府的重要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有广泛的职责范围,包括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家庭咨询和服务、计划生育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旨在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情况。
一、人口管理人口管理是计划生育办公室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科学地控制人口增长成为了政府非常关注的话题。
作为人口生育控制的主要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需要通过制定政策和计划来控制人口数量。
例如,他们要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合理规划每个地区的人口数量和结构,为各地制定适当的生育政策和计划;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对人口数量、年龄、性别等相关数据的监测和统计,以便进行实时的决策。
二、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是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为了让民众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办公室需要负责进行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
具体来说,他们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政策法规,普及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适龄结婚的观念,鼓励人们自觉地控制生育数量和改善生育结构。
三、家庭咨询和服务除了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之外,计划生育办公室还需要提供全面的家庭咨询和服务。
例如,他们要为人们提供关于生育、避孕、不孕不育、妇女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同时,他们还要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生育和避孕用品,确保人们有便捷的途径获得有关服务和支持。
四、计划生育资金管理最后,计划生育办公室还需要负责计划生育资金管理。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他们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资金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和监管,同时使计划生育各项服务得到有效的支持。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人口管理到计划生育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均涉及。
作为国家的重要部门,他们需要密切关注人口增长情况,合理规划计划和政策,同时增强对民众生育、避孕、健康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高效的支持和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六合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2]6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六合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六合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2〕6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六合区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宁政发〔2012〕164号)和《关于六合区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补充请示》(宁政发〔2012〕204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六合区瓜埠镇与雄州街道办事处合并,设立新的雄州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驻雄州东路299号。
二、同意将六合区新篁镇与横梁街道办事处合并,设立新的横梁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驻滕营路1号。
三、同意将六合区玉带镇与长芦街道办事处合并,设立新的长芦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驻白玉路58号。
四、同意撤销六合区龙袍镇、东沟镇,将原两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龙袍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驻龙腾路1号。
五、同意撤销六合区马鞍镇、马集镇,将原两镇所辖区域合并设立马鞍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驻人民路54号。
行政区划调整后,雄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112.9平方公里,人口14.8万人,管理16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横梁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148平方公里,人口6.86万人,管理6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长芦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90.49平方公里,人口5.09万人,管理6个居委会、5个村委会;龙袍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98.8平方公里,人口5.83万人,管理8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马鞍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251.4平方公里,人口9.18万人,管理3个居委会、25个村委会。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宁委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宁委发(2007)11号2007年1月26日)“十五”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在工作实践中,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玄武区人民政府等80个先进集体和苏宇红等75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地区、各单位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议事日程,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南京作出更大贡献。
附:“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80个)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中山陵园管理局玄武区委宣传部玄武区财政局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玄武区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下区卫生局白下区止马营街道办事处白下区洪武路街道办事处白下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秦淮区公安分局秦淮区妇幼保健所秦淮区红花街道办事处建邺区建设局建邺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建邺区南苑街道办事处鼓楼区教育局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鼓楼区莫愁街道办事处鼓楼区湖南路街道裴家桥社区居委会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下关区热河南路街道办事处下关区宝塔桥街道东街社区居委会中铁集团大桥二处栖霞区民政局栖霞区卫生局栖霞区栖霞街道办事处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村村委会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江宁区财政局江宁区卫生局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江宁区汤山街道办事处江宁区淳化街道办事处江宁区秣陵街道办事处浦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浦口区泰山街道办事处浦口区盘城镇人民政府浦口区永宁镇人民政府浦口区桥林镇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法院六台区财政局六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六台区卸甲甸街道办事处六台区雄州镇人民政府六台区新集镇人民政府六台区玉带镇人民政府溧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溧水县永阳镇人民政府溧水县和凤镇人民政府溧水县柘塘镇人民政府高淳县教育局高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淳县砖墙镇人民政府高淳县淳溪镇人民政府二、先进工作者(75名)苏宇红杜浦生吴鹏施时萍诸梅香张立新杨晓燕汪丽丽徐加巧卞文惠孔令友潘苏薇奚巍蔚陈小茹曹明张伟斌杨艳杨翠华郑金玲陈桂英许云兰夏晓华匡慧麟陈如兰顾咏梅王庭梅庄彩萍刘玉兰孙雪虹张民童永军张远莹刘霞陈桂梅赵章进谢声萍戎玉梅刘巧凤戴伟倪忠生梁光林詹秀珍张朋芳丁伯兰张益芳王志龙王志云方本强朱克兴张新才杜泽喜李云侯在琥杜茂春竺修明沈阳春张玉秀陈美郑仕银沈银保吴宁刘其龙邓春蕾印幸福束建民吕平新孔秋林张大金陈新林包建明李东华姜璐徐超夏婕高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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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四条二、受委托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共1项)一、照顾再生育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共11项)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上的结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八、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反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据取得《合格证》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共1项)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