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在民事诉讼诉答程序中应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制度(1)
在民事诉讼诉答程序中应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制度(1)[内容提要]“答辩失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安排,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有种种缺陷,在我国现有法律文化环境中不宜生搬硬套,但无论从获得证据准备答辩的时间方面,还是从原、被告当事人权利平等角度,“答辩失权”制度都有其合理的成份。
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一论点。
[关键词]诉答程序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一、诉答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诉答程序即起诉答辩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被告则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应答和抗辩。
而广义的诉答程序还包括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原告阐明自己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关证据,被告则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对自己的控诉提出反驳、对抗的事实和理由,积极防御、进行抗辩,该程序至法庭辩论阶段完成后终结。
本文所涉及的仅为狭义的诉答程序,即开庭审理前的原告起诉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的答辩。
诉答程序不同于当事人的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辩论权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辩论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它与诉答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重合又有区别。
①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而诉答程序中,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进行的;②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而狭义的诉答程序中的诉答主要是书面的;③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证据问题,而诉答程序中的起诉仅涉及实体和证据问题;④辩论权的行政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狭义诉答程序限于被告依法定期限提出的书面答辩状送达原告之日。
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民事诉讼中,按照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被告却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提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答辩,导致失去了自我的陈述、辩护和抗辩权,即出现了“民事答辩失权”的局面。
此时,原告将很有可能通过单方面的陈述和证明获得诉讼胜利,不符合诉讼公正性的原则,给被告方造成了阶级损失,也给法律权利的保障带来了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告在特定条件下追回被剥夺的自我的陈述、辩护和抗辩权。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落实不力,一些案件中被告仍然存在失去答辩权的情况。
因而,有效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制度的执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内容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意义:阐述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为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回追回被剥夺的自我的陈述、辩护和抗辩权提供的保障是何等的重要。
2. 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存在问题:分析我国现有的民事答辩失权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问题的原因。
3. 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完善路径:结合国际经验,探讨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和可行性。
4. 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实践效果:对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实践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及理论分析法,具体包括:1. 对相关文献进行深入的阅读,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论文等,全面了解基础理论及实践问题。
2. 借鉴国内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相关成熟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3. 运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进行深度剖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四、研究意义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对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加强法律保障,提高诉讼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对构建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思考
对构建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在答辩制度实行的是答辩任意主义,其缺点在于被告以故意不答辩之诉讼技巧对原告进行突袭。
而答辩失权制度是与之相对应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对被告的答辩权利进行“失权”之规定,以促使被告积极应诉和答辩,保证原告可以在知晓被告的主张和防御方法的情况下实现平等的对抗。
本文试图在“程序正义”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对我国民事答辩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进行分析,以期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关键词:答辩失权平等对抗制度设计我国长期以来都漠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掀起之后,程序的独立价值逐渐受到重视。
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所确立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然而此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较严重的就是原告在未得知被告的答辩意见之前无法有针对性地举证从而导致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鉴于此,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答辩失权制度就变得异常迫切。
一、答辩失权制度的概念所谓答辩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的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在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提出并因此而丧失答辩权利的一项制度。
简单地讲,答辩失权就是指被告答辩权利的丧失。
答辩失权制度,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的期间。
收到原告起诉状的被告,在此期间应当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提出答辩状。
二是法律后果——失权,即答辩权利的丧失。
二、我国现行民事答辩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民事诉讼答辩制度,被告的答辩被设计为任意性规定。
这种答辩制度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逐渐凸显弊端。
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这就导致原告对其答辩意见及理由无从了解,而被告则常常利用这一点实行诉讼突袭,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
建立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思考
司 法 实 践 L , 于 答 辩 失权 制 度 的 缺 卜 由 l 失 , 告 故 意 小 提 交 答辩 状 , 原 告 实 行 诉 被 对 讼 突袭 , 成 了 当 事 人 之 间诉 讼 权 利 上 的 造 不半等 ; 同时 , 由于 被 告 可 以 随意 不 提 交 答
如法彦所说 , 没有 无 义 务 的权 利 , 没有 无 也 权 利 的 义 务 , 以我 们 不 仅 要 强 调 答 辩 失 所 权 , 应 强调 对 被 告 合法 权 利 的保 护 , 者 也 笔 认 为 应 注 意 以下 问题 : 一 , 立有 限 的律 第 建 师 强制代理制度 。 因为 答 辩 失权 制 度 中的 高 技巧 性 与 高风 险性 是 非律 师 代理 人 所 能 理 解 的 , 没 有 专 业律 师 的参 与 下 , 行答 在 实 辩 失 权 制度 必 然 会 导 致 新 的 司法 不 公 , 而 我 国 民事 诉 讼 中很 大 一 部 分 当 事 人 ( 尤其 是 被 告 ) 没 有 律 师 代理 , 此 , 都 因 笔者 认 为 在 我 国建 立 答 辩 失 权 制度 的 同时 应 同 时建 立 有 限 的律 师 强 制 代理 制 度 。 二 , 予被 第 赋
被 告 的合 法权 利 。 关键词 : 民事 诉 讼 答 辩 失 权 权 利 保 护
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摘要:答辩失权制度作为确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其具体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期间内一审被告或者二审上诉人,由于答辩行为未能实施而导致之后的答辩权利丧失的一项制度,目前在国内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即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
答辩失权由于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双方主体间的公平性,因此答辩失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答辩失权的内容、答辩失权的例外等方面简要予以阐述。
关键词:审前程序答辩失权诉讼效率我国答辩制度现状(一)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由于《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进行突然袭击的这种行为虽然有违诉讼平等原则,但是在法律上任然是合法的。
这种现象在庭审过程中较为常见,国内的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被告答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得到规范,随意性太强,致使其成为了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
由于这种有违诉讼平等原则的现象存在,导致民事诉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遭到破坏,因为民事诉讼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事人间的争讼,而当事人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当事人间争讼的基础。
(二)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打答辩的要求在很多时候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是围绕着原告诉求进行答辩,在内容上也反映不出被告对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见解和意见。
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庭审法官必须确保当事双方在庭审各项程序上有均等的机会确保其均等性。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随着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将会暴露,里面的内容将涉及到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等,而这些内容被被告得知后,被告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被告,而被告如果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答辩要求故意的隐瞒自己的观点,这样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就会被剥夺,使的原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导致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破坏。
(一)程序公正的保障依赖于答辩失权制度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属于司法公正,其中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平等的诉讼权利、地位以及待遇。
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第一 , 及 家利益 、}会 公共利 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 的事 涉 土
实 , 告没有就有关 题 进行笞埘的 , 院在法庭审理 [ 也不 能直 陂 ' 法 I 1 仪 凋查收集相 关 汪据 、 明事实。 查
果被告只对 原告 的部分主 张进 行答 埘 , 刈未提 出答辩的一 则 张产
立 法上 明确规定被 告负有强 制答辩 的义务 , 果被告人 在法 生 失权 的效 果 , 如 但足 , 法官应 当充分 履 行释 明义务 , 醒被告 对未 提 庭 答辩期 间不予答 辩而 又无正当理 由 , 院应根据原 告的 中清作 答辩 部 分进行 答辩 。 法 在诉 讼存 在 多项 诉讼 清求情 况下 , 告经提 被 出不应 诉判 决, 满足 原告 的诉讼 请求 。 不应 诉判 决, 简言 之 , 指 醒后 仍然 只刘原 告的部 分土张进 行答 ̄ Y, 民法 院 可就未 答辩 是 i ,人 hj 原告起 诉后 , 果被 告在法 定答辩 期间 内不应 诉笞 埘, 如 则法 院 可 做 出支持原 告诉讼 请求 的判 决。 部 分作 山不应 诉判 决, 或者 纪除 原告对 该上张 的举 证责任 . 法 在 庭审 理后 , 全案一 并做 Ⅲ判决 。 就 四、 答辩 失权的 例外 为避免 答辩 失权过 于严苛 , 当赋予法 官决定被 告未 法 定 应
请求 , 告没有应 笞 , 被 就表 明了双 方并不存 在争议 , 没有 了诉 讼q 1
对 答辩 的要求 , 答辩书 的形式 和 内容 要求 。
1 形式 上, . 答埘状 原则上 要求 用 1 形代 , S 但是 也应 当充 分考啦 到我 国的 社会肌 实 ,并与 原 告的诉讼 权利 相 比较 作 L 规 l I
当事人 不能 在平 等 的条件 下行 使其诉 讼权 利,造 成权 利保障 失 事 实和 由予 以抗 辩等 , 出甭认 时被 告有义 务说H 否 认的理… 作 J 】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民诉答辩失权制度构建分析【引言第一章】答辩失权制度的概述【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三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分析【第四章】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五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结语/参考文献】民事诉讼法中答辩失权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答辩失权制度。
(一)英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成员,长期以来,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但是,1999 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成为英国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英国民事诉讼大致包括两大阶段: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
审前程序在纠纷解决中,居于核心地位。
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在审前程序中解决的,真正进入开庭审理的并不多。
审前程序有一个重要阶段,即诉答程序,它包括三个部分:自认,答辩,送达认收书。
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不同的回答:若认可对方的事实主张或诉讼请求,则进行自认;若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予以抗辩的,须提出答辩;若被告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或者拟进行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送达认收书。
第一,答辩内容。
被告在答辩状中须载明以下内容:(a)被告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否认的理由、并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b)被告不自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c)被告自认的原告主张19.第二,答辩形式。
被告答辩须提交答辩状,即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答辩期间。
被告答辩的期间一般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起14 日,但原告和被告可以达成协议,将期间延长至28 日,由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如被告提出送达认收书的,则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起28 日。
但是,以下特别规则要优先于一般规则适用:(a)《最高法院规则》第11 号令第1B 条(关于域外送达诉状格式时,答辩期间如何计算);(b)第11 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开庭审理前无须提出答辩状);(c)第24.4 条第2 款(原告申请简易判决的,被告在简易判决审理程序前无须答辩);(d)第 6.16 条第 4 款(在作出命令的情形下,法官指定对诉状明细回复的期间)20.第四,答辩后果。
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一、引言“民事诉讼之理想所在,应是在求裁判正当、公平、迅速和诉讼之经济”。
①而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
②]的建立,正是为了满足裁判正当、公平、迅速和诉讼之经济之要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失权的正义性原理源于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认同”。
③民事诉讼失权主要有答辩权的丧失即答辩失权、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丧失即证据失权,其中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进行了规定,而对更为重要的证据失权、答辩失权没有进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将证据失权的确立载入了我国民事诉讼史册;④“由于证据制度是民事诉制度的核心,触及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终于引发了民事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⑤自然答辩制度的改革也不例外;另外,没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似乎证据失权难以更好的实施,因为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造成事实争议难以确定,原告的证据提出就难以相对确定。
因此,笔者认为,伴随着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应确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⑥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现状考察(一)立法上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二款后段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告答辩,答辩权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也并不会因为没有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即法律不存在强制被告答辩的制约因素。
因为立法上如此的规定,加上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拥有辩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⑦因此,普遍认为“答辩的本身既是被告(包括被上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
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民事证据可能会失去其作为证据的力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逐渐形成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二、民事证据失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民事证据失权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方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在诉讼中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
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非法取得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过程中,涉嫌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通信录音、视频、电子邮件等证据。
2. 假证: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
3. 证据无效:由于证据的丧失、毁损、灭失或无法调取等原因,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应当举证的证据。
4. 违反法定证据规定:某些证据必须依法提供,但一方当事人却未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技术性证据。
三、民事证据失权的法律依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民事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非法证据、假证以及无效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和不予采信。
对违反法定证据规定的证据,法院有权全面评价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实施,能够排除非法证据和假证,防止不正当手段对诉讼程序的干扰,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2. 保障当事人权益:证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维权的重要手段,而失去证据的效力将影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通过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使用非法证据侵犯当事人的权益。
3. 规范诉讼程序: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对于规范诉讼程序至关重要。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合法合规地获取和使用证据,从而提高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
五、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措施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摘要:答辩失权制度不仅是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答辩失权制度在庭前准备阶段能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交答辩状,从而尽快初步确立争点,便于证据交换,争点的确定与整理促使庭审质量的提高。
然而我国目前并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制度的缺失导致提交答辩状的任意性,导致庭审效率低,从而对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本文从答辩失权制度的价值分析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及域外制度,通过比较我国与域外法律背景及配套制度的差异,提出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答辩失权;答辩状;证据交换;审前准备程序答辩失权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未确立,从理论上来来说,答辩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提交答辩的被告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并因此而丧失答辩权利的一项制度。
答辩权利有广义与狭义的解释,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答辩,即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的答辩行为。
答辩失权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
即法律规定的期间。
收到原告起诉状的被告当事人在此期间应当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提出答辩。
二是法律后果。
如果被告当事人在法定地时间内不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则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失权,即答辩权利的丧失。
一、答辩失权制度的价值分析(一)答辩失权是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基本要求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进程的快慢程度,即单位时间内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其耗费资源的数量。
诉讼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
答辩失权制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则即产生失权的后果。
提交答辩状能迅速的初步确定争点,从而缩短证据交换次数,提高庭审质量;同时,能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充分的调查取证,保证法官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迅速裁判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2 —3 60 1 7 -18 2 1 ) 40 3 —1
随着审判方式 改 革 的深 化 , 当事 人 在 重 视 举 证 责 任 的 同 时 , 往 忽 视 对 举 证 时 限 的 遵 守 , 使 许 多 案 件 因举 证 时 往 致 限 的不 确 定 而 导 致 审 限 的 延 长 。 2 0 0 2年 4月 实 施 的《 于 关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据 规 定 》 规 定 了 ( 证 ) 举 证 时 限 , 逾 期 提 出 的 证 据 , 院 原 则 上 不 予 采 信 , 产 对 法 即 生证据 失权的效果 。
作者简介 i 刘欣 (9 5 ) 男 ,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 18一 , 厦 09
一
3 6 3
—
1 证据 失权 的概念
3 完 善 之 建 议
证 据 失 权 , 指 在 法 律 规 定 或 法 院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 有 是 负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 者 认 为 应 将 证 据 失 权 制 度 的 规 定 与 笔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没 有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证 据 , 期 限 经 过 后 我 国 的 具 体 国 情 相 结 合 , 在 以充 分 发 挥 其 诉 讼 价 值 , 者 就 此 笔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 事 人 因 此 而 丧 失 证 据 提 出 权 和 证 明 权 的 提 出 以 下 几 点 完 善 建 议 : 当 项 制 度 。 这 不 仅 表 明 了证 据 失 权 与 举 证 时 限 之 间 的 密 切 第 一 、 分 行 使 法 官 的 释 明 权 , 强 对 当 事 人 的 举 证 指 充 加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及完善
目前,各国对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 范围和具体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 普遍认可其在保障诉讼公正和效率 方面的重要作用。
03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 分析
证据失权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议
适用范围不明确
缩小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对于哪些案件和证据类型适用证据失 权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司 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诚实信用原则
证据失权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故意隐瞒证 据。
证据失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起源
证据失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中 的“举证时限”制度,旨在防止 当事人在诉讼中拖延时间或滥用
权利。
发展
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证 据失权制度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 得到确立和发展,成为民事诉讼中 一项重要的制度。
程序公正性的保障不足
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程序,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 时可能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影响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程序救济途径的缺失
当事人在证据被裁定失权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 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也限制了证据失权制度的 适用效果。
04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完善建议
明确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限定适用案件类型
本研究主要关注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性问题 和完善建议,未能涉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 接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相关制度之间
的协调与配合。
由于时间和资源限制,本研究未能对证据失 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未来可以加强 相关理论研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未来可以 研究如何将证据失权制度适用于新型证据形 式。
如果将证据失权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案 件或证据类型,可能会限制其作用的 发挥,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62006.12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李建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答辩权性质认识之演变,分析了我国民事答辩制度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在肯定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仍为权利的基础上,为中国民事答辩制度完善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答辩制度权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6-02答辩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诉讼学界,对原告的起诉研究较多,而对被告的应诉关注较少,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被告的答辩缺乏应有的规制,并相应产生了一些弊端,成为制约审判改革向前推进的一大因素。
本文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答辩权性质认识的演变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是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做的对原告的反击和防护。
答辩状则是答辩的主要载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了答辩状制度: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之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从该法律条文来看,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享有辩论的权利,被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答辩,导致被告是否在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就显得无关紧要。
同时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事实为依据”的实事求是的审判制度。
这要求办案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
同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算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并生效,当时人如果提供了新的证据。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这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要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有关答辩状的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话题。
试论民事诉讼答辩状制度
试论民事诉讼答辩状制度第一篇:试论民事诉讼答辩状制度[论文关键词]答辩状不提交答辩失权制度诉讼效率诉讼公正[论文摘要]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前不提交答辩状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不提交答辩状成了一般状况,而提交答辩状却成了特例。
不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隐藏观点并在法庭审理中突然袭击的基本策略。
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准备程序中能充分沟通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公正,我国法律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的一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即丧失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法官应当依据原告的起诉和证据进行判决。
一、我国关于答辩状的法律规定关于答辩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
而且从该条内容看,被告的不答辩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程序,所有的程序都仍然按法律既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被告即使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可以照常行使答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尽管该司法解释用了“应当”一词,但由于其对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也无任何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在运行中成了倡导性的条款。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其权利依然没有什么影响。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更不会丧失答辩权。
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前不答辩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不提交答辩状成了一般状况,而提交答辩状却成了特例。
这导致了很多问题,此制度的缺陷日渐明显。
1.答辩突袭妨碍了司法公正实践中有些人不是不能提交答辩状而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开庭前故意不进行答辩,在开庭时再进行答辩“突袭”。
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演变及其完善.doc
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演变及其完善-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述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律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此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
①失权大多以法定或指定时限的届满为其基本原因。
在所有失权类型中,当事人因怠于举证而导致的失权对诉讼进程及其结果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故极有必要对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探析。
作为规则层面的界定,证据失权制度通常由时限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内容组成,而其核心内容则为时限,一般称之为举证时限。
该期限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要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直接使用“证据失权”一词,而是用举证时限来界定证据失权制度的运行和效果。
一般来说,证据失权制度具有以下价值基础②:首先,证据失权制度的存在是保证诉讼效率的需要。
证据失权从制度上杜绝了当事人无限期拖延诉讼情况的发生,切实提高了诉讼效率。
其次,证据失权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在证据随时提出的模式下,证据失权制度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的范围外,因此,可以说证据失权制度使得证据突袭失去了操作的可能性。
纵观证据提出立法的历史,我们发现各国的证据提出模式大致经历了一个由自由到法定,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再到“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的发展历程。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一种相对较为自由的证据提出模式,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段都可以提出证据。
在此种模式下,允许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提出主张、提出证据,没有任何时间、方式上的限制。
”③之后,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运行过程中弊端尽显,各国遂逐步开始确立证据限时提出主义。
限时提出主义要求当事人在事先确定的举证期间内完成举证行为,原则上超出举证期间提出的证据将不被采信,但同时规定了一定的例外情形。
答辩失权是大势所趋
答辩失权是大势所趋王亚新教授在《我国民事诉讼不宜引进“答辩失权”》(见人民法院报4月6日B1版)一文中,指出我国只能倡导和鼓励被告答辩,但不能强制被告答辩或者使逾期答辩产生失权后果,实际上就是在被告不答辩这个问题上保持立法现状。
傅郁林博士在《答辩失权的基础性问题》(见人民法院报4月13日B1版)一文中则对王亚新教授的观点稍加修正,主张在被告有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中实行答辩失权制度,而在其他案件中则还是萧规曹随,不加变动。
这两篇文章的论述无疑是精辟而有启发性的,但笔者认为:无论被告是否有律师代理,答辩失权都是大势所趋。
一、对被告消极应诉的两种处理模式同样属于被告的消极应诉,被告的消极应诉也同样有类似的表现形式,但不同的诉讼模式对此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或答案是不尽一致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中,被告的积极应诉和原告的坚持诉讼对于诉讼程序的存在与延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诉讼程序自始至终都有化解纠纷的机能,诉讼程序的起点可能就是诉讼程序的终点,诉讼程序的终点并不必然地甚至也不普遍地表现为法院通过庭审作出裁判,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以“终点站”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诉讼程序可能随时结束。
提前结束诉讼程序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诉讼双方力量对抗失去均衡,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必要;二是一方当事人弃械投降,自认无力对抗,从而退出诉讼,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可能。
前者通过“简易判决”、“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基于诉答文书的判决”等机制来了结诉讼,后者则通过“不应诉判决”或“缺席判决”等制度来结束程序。
与这种“私权推动式的程序运行模式”不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也是如此)则采用“职权拉动式的程序运行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诉讼程序所着力解决的是由原告提出的“事件”,而不是由原、被告双方的分歧立场所形成“争点”,“争点”并非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契机或对象,争点整理程序所具有的形式意义大于其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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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y s t e m. Ch i n a ' s c i v i l p r o c e d u r e l a w a n d r e l e v a n t j u d i c i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s d o n o t p r e s c r i b e l e g a l c o n s e q u e n c e s o f n o t s u b mi t —
度 的 实施 。 我 国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的 司 法 解释 都 没 有规 定 不 提 交 答 辩 状 的 法 律 后 果 , 因 而 无 法 有 效 解 决 上 述 弊 端 。
为 解 决 这 一 问题 ,许 多 国 家建 立 了 答辩 失权 制 度 。 有 必 要 借 鉴 国外 的 经 验 来 构 建 我 国 的答 辩 失权 制度 。 关 键 词 :民 事 诉 讼 ;答 辩 状 ; 失权
我 国 民事 诉 讼 答 辩 失 权 制 度 的建 立
赵 婷
( 太原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3 0 0 2 4 )
摘
要 :被 告 不提 交 答 辩 状 会 导 致 以下 弊 端 :原 告 和 被 告 的诉 讼 权 利 不 平 等 ;被 告 恶 意 滥 用 答 辩 权 ;影 响 证 据 交换 制
Ch i n a .
Ke y wo r d s:Ci v i l pr oc e d ur e; A ns we r ; Los s of r i ght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 事诉 讼 法 》 ( 以下 简称
一
、
《 民事诉 讼法 》 )第 1 2 5条 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 以下简 称 《 证 据规
限度 地 实现程 序 正义 和使 案件事 实 复原 ,法 律就
p l a i n t i f f a n d t h e d e f e n d a n t ;t h e d e f e n d a n f s a b u s e o f t h e r i g h t o f r e p l y; a f f e c t i n g t h e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e v i d e n c e e x c h a n g e
ZHAO Ti n g
( Sc h o o l o f L a w ,Ta i y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Ta i y u a n S h a n x i 0 3 0 0 2 4 ,C hi n a )
t a n c y t o s o l v e t hi s pr obl e m . Le ar ni ng f r o m f or e i gn e x pe r i e nc e i s ne c e s s a r y t o c o ns t r uc t t he s y s t e m o f a ns we r i r r i t a nc y i n
山西农业大学 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1 4 卷( 第5 期) 0 0 2 5 6 1
J . S h a n x i Ag r i c . U n i v .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No . 5 V o 1 . 1 4 2 0 1 5
中 图 分 类 号 :D9 1 5 .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8 1 6 X ( 2 0 1 5 )0 5 — 0 5 2 3 — 0 4
Th e Es t a bl i s hm e nt o f t h e S y s t e m o f Ci v i l De f e n s e I n v a l i di t y i n Chi na
Ab s t r a c t :T he de f e n da nt ' s not s ubm i t t i n g t h e a ns we r wi l l l e a d t o t he f ol l o wi ng dr a wb ac ks: t he une q u a l l i t i ga t i on r i g ht s of
被 告 不提 交 答 辩 状 的弊 端
( 一 )被告 不 提 交答辩 状 。将会 使原 被告 双 方 的诉讼 权 利不 平等
定》 )第 3 2条均 规定 了被 告在 收 到起诉 状 副本后 1 5天 内 ,应 当 向法 院提 交 答 辩 状 。然 而 这 些 规
为 了使双 方 当事人 都 能够充 分 的享有 自由陈 述 主张 、提交 证据 、行 使辩 论 的权 利 ,从 而 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