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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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旁站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现场,包括工地及周边区域。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明确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并制定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本制度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建设工程旁站设置1.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确定旁站设置位置,确保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2. 施工单位要设置专门的旁站管理人员,负责旁站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 旁站设备应齐全,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确保对工程施工实时监控。

五、建设工程旁站管理要求1. 建设工程旁站要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工地安全。

2. 建设工程旁站要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建设工程旁站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4. 建设工程旁站要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5. 建设工程旁站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六、建设工程旁站管理监督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建设工程旁站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七、制度执行1. 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执行。

2.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遵守,对于不遵守制度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讨论稿2002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

监理旁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旁站管理工作,确保监理旁站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监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理机构为工程项目设置监理旁站的工作。

第三条监理旁站是监理机构为与自己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项目,设置的分支机构。

监理旁站与其监理机构具有相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监理旁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理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的要求,不得擅自违反监理规定。

第五条监理旁站管理工作必须与监理机构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顺利完工。

第二章监理旁站管理机构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旁站管理机构,明确负责监理旁站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监理旁站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监理旁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二)负责监理旁站的人员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制定监理旁站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四)组织监理旁站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定期检查监理旁站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六)协助监理旁站处理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事务。

第八条监理旁站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工作流程,确保监理旁站的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监理旁站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岗位,确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监理旁站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与监理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监理旁站设置要求第十一条监理机构为工程项目设置监理旁站,应当经过业主单位和监理机构的同意,并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监理旁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旁站必须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扰;(二)监理旁站必须遵守监理机构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三)监理旁站必须配备专业合格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监理旁站应当向监理机构报告每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项目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监理旁站进行调整和撤销。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3篇)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3篇)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监理旁站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监理旁站是指监理单位派遣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监理旁站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

第四条监理旁站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并由施工单位配合完成。

第五条监理旁站的时间、频次和工作内容应当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并予以明确。

第六条监理旁站的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监理旁站的工作程序包括:组织准备、实施监督、记录备案、问题反馈和总结提升。

第八条组织准备阶段:1.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旁站的工作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2.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3. 监理旁站应当制定相关表格和文档,方便记录和整理工作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4. 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明确监理旁站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实施监督阶段:1.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理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施工现场的情况,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3. 监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情况提出及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4. 监理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记录备案阶段:1.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旁站的记录整理归档,并进行备案。

2. 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监理旁站的记录和处理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问题反馈阶段:1. 监理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监理旁站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总结提升阶段:1.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旁站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理旁站的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旁站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旁站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旁站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旁站监理的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由监理单位派驻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实施现场监理工作。

通过监督、检查、指导等方式,确保工程施工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三条工程监理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合法合规;2、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3、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及时处理设计变更;4、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并在每周向监理单位汇报;5、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意见。

第二章工程监理旁站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四条工程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1、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至少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3、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常见问题;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数量的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并保证其资质与要求相符。

第六条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在到岗前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了解本工程的相关情况和任务要求。

第七条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工地负责人的管理和指挥。

第三章工程监理旁站监理的工作流程第八条监理旁站监理工作的流程为:每周一次例会、每天巡视一次、每发现一次问题及时报告。

1、每周例会: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每周组织例会,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代表会商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每天巡视: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每天巡视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3、每发现一次问题及时报告: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协商解决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安排的计划和要求,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范本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范本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旁站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旁站监理是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监督、检验和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旁站监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法律法规的原则,解决施工中的纠纷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旁站监理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程旁站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有一名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工程的特点,合理配置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成立监理组,监理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监理员、质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工程旁站监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三)监督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和使用,确保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四)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施工安全;(五)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纠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六)参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出具相关报告和意见。

第十条工程旁站监理的权限包括:(一)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报告;(三)要求施工单位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四)要求施工单位改进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工程旁站监理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包括以下环节:(一)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人员应了解工程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现场的踏勘和检查,并制定监理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及时进场,并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 监理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4.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质量问题,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二、监理人员的权益保障
1.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包括施工期间的住宿、交通等。

2. 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施工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3. 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并不得擅自中断或延迟支付。

三、违约和纠纷处理
1. 若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或者拖欠监理费用,监理人员有权终止监理工作并要求赔偿。

四、其他事项
1. 监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质量状况。

以上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点,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旁站监理细则新版

旁站监理细则新版

旁站监理细则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旁站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派遣监理人员全程跟踪施工,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旁站监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设计方案合理施工,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本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第五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全程跟踪施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设备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延迟和超前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和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并按照监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理机构的责任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派遣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参与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保证旁站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

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监理细则和工作流程,确保旁站监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旁站监理细则的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监理机构应追究其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旁站监理细则的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制定本工程旁站监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监理组织1. 监理组织应具备国家法定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证书。

2. 监理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3. 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监理职责1. 监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2. 监理组织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监理委员会或投资者。

3. 监理组织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法定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理方法1. 监理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表,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监理组织应当加强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监理组织应当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查,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六、监理验收1. 监理组织应当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定期验收和终期验收,核实工程质量和合格性,出具监理报告和监理结论。

2. 监理结论是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的依据,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监理组织应当慎重处理。

七、监理过程1. 监理组织应当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做好监理档案和监理资料,便于监理结论和监理追溯。

2. 监理组织应当及时提交监理报告和监理结论,为监理委员会或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意见。

八、监理考核1. 监理组织应当接受监理委员会或投资者的监理考核和监理评价,不定期进行监理质量评估和监理业绩评比。

监理旁站工作制度

监理旁站工作制度

监理旁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旁站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派遣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记录,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监理旁站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细致的原则,确保监理旁站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监理旁站工作。

二、监理旁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施工进度,制定详细的监理旁站工作计划,明确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以及旁站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旁站工作制度,包括旁站工作规程、监理记录、报告、信息反馈和考核等制度,确保监理旁站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旁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监理旁站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监理旁站工作的开展。

三、监理旁站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监理旁站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记录;(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三)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价;(四)对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五)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旁站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旁站监理工作。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遣监理师在工地现场临时驻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解决问题等工作。

第三条旁站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合同约定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旁站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真实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的整体利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程选聘有权威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旁站监理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旁站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项目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旁站监理师应当遵守监理规定,执行监理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为旁站监理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具,方便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旁站监理师应当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定期向项目部领导和监理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协助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旁站监理师应当积极配合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对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工艺进行抽检,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三篇)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三篇)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是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临时设立的操作场所,旨在提供一个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的机制。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规定监理旁站的设立、职责和操作规程的文件。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监理旁站实施细则:1. 设立监理旁站- 监理旁站应设在施工现场附近,方便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观察和管理。

- 监理旁站应具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等。

- 监理旁站应设立标识,明确标示为监理旁站,方便工程人员识别。

2. 工作人员- 监理旁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确保能够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

-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和相关资质,并参加过相关培训。

-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工程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3. 职责- 监理旁站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业主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 操作规程- 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进度和风险情况,制定巡视和检查计划,并及时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

- 监理人员应制定业务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 监理人员应保持与施工现场的联系,安排必要的会议和沟通,确保施工问题及时解决。

总之,监理旁站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二)监理旁站是指监理机构派驻监理工程师在工地实施现场监理的活动。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常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024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____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旁站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理旁站是指监理机构派遣监理人员站在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和指导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旁站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准确的原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施工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发现、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四条监理旁站工作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监理旁站工作应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理旁站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监理旁站的任务是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和指导,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监理旁站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对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四)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五)及时记录巡视检查情况,制作巡视检查报告,向监理机构汇报。

(六)积极参与工程质量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监理旁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理旁站的实施程序第九条监理旁站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理机构确定监理旁站的时间和频率,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二)监理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到达工程现场,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三)监理人员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和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理人员制作巡视检查报告,向监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2024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一、旁站监理措施1、旁站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安排,具体由现场监理人员实施。

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时旁站监理人员在进行旁站监理时,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如需暂时离开,必须要有其他监理人员顶替,确保施工过程中有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

3、旁站监理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监理员或是专业监理工程师。

4、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监理旁站记录,认真做好旁站记录。

二、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是否齐备,检查内容包括:A、检查施工现场人员①施工过程中,质检员必须掌握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动态;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③施工现场操作人员配备齐全,各工种间能互相协调配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B、检查原材料的质量①施工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在进场时应办理报验手续,并经监理同意;②主要原材料应经过监理见证员见证取样试验,试验结果报监理试验工程师审查并同意方可使用;③原材料存放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无因保存不当而导致使用质量降低的缺陷;④材料的储备、供应能与施工进度相适应;⑤核查商品砼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混凝土配比单。

C、检查机械设备①机械设备进场时应向监理报验并经审查同意;②材料称量的衡器均应经过校验,并有校验记录;③机械设备的性能应能满足达到工程质量等级目标的要求;④机械设备的数量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2)检查施工安全A、检查用电安全①临时架设的电线用绝缘物支撑,绝缘良好;②各种电气设备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装入防水箱,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③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④现场配电箱采用三相五线制,零线、接地线不得混接,并复测接地电阻是否符合临时用电要求。

B、检查各种支架①受力支架经过设计计算,并报监理审查;②支架基础牢固,能承受其上可能承受的最大荷载;③杆件连接牢固,竖杆无倾斜、弯曲,纵横向连接能确保支架的整体稳定;④走形板搭设牢固,板端头无悬空,各凌空处设有安全栏杆。

工程旁站监理

工程旁站监理

工程旁站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部下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相关施工作业的旁站,旁站是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1)旁站监理依据1.11、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1.2、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等。

1.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4、经批准的旁站监理方案和监理细则。

(2)旁站监理范围我项目监理部将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措施3.1、在工程开始前,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方案,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的监控要点。

3.2、旁站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标准,为现场旁站监督做好准备。

3.3、审批承建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计划。

3.4、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包括人员到位情况、施工机械准备情况、施工材料准备情况和上一工序验收情况,只有在施工准备情况完全符合要求时才允许施工。

3.5、检查天气情况,判断是否具备旁站部位要求的作业天气条件或根据天气情况要求承建商采取相应的作业措施。

如大风、暴雨天气不宜浇筑混凝土和吊装构件等。

3.6、检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偏差应立即进行处理,禁止不合格的材料用在工程上。

3.7、检查施工过程情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及承建商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

如混凝土浇筑的分层厚度、浇筑顺序、施工缝的留置是否符合要求。

3.8、对施工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使施工操作符合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3.9、在施工中进行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按规定留取试件。

3.10、如施工中因意外情况发生停工,应记录停工原因及承建商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3.11、将所发生的情况及现场检验结果详细记录在《旁站监理记录表》中,做到“记我所做”,以便事后跟踪、检查。

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是什么?下面是整理的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3篇)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3篇)

工程旁站监理制度1、旁站监理方案要实施前分别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没有旁站记录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3、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

4、旁站监理范围: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行的旁站监理。

5、旁站监理内容:(1)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注、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它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主体工程: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安全监理: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和加减节的施工;高支模的搭设、高支模的混凝土浇注施工;大型设备、构件的起重、吊装作业;其它重要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

6、旁站现场问题处理(1)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商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责令承包商现场整改,并作好现场记录。

(2)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已经或可以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3)旁站监理人员对现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有怀疑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作用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检查。

7、旁站监理人员职责(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和专职安全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专项安全施工执行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8、旁站监理工作纪律(1)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文档标题: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作业指导一、前言旁站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环节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工程进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本细则旨在详细阐述旁站监理的工作内容、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为实际监理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1.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如基础灌注桩浇筑、混凝土结构梁柱节点施工、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等,旁站监理应全程在场监督,确认施工过程符合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2. 安全生产监理:对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如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机械设备安装等,旁站监理需严格监控施工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环保节能监理:对于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资源消耗的关键施工环节,旁站监理要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环保规定和节能标准进行施工。

三、旁站监理的工作流程1. 制定旁站监理计划: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以及质量控制重点,提前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 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按照预定的旁站监理计划,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实时、实地的监督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艺、材料使用、设备运行状态、人员操作行为等方面。

3. 记录与报告: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同时详细记录旁站监理实施情况,形成旁站监理记录表,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四、旁站监理的注意事项1.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要求。

2.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条款。

3. 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结果。

4.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须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

以上仅为旁站监理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确保旁站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1. 简介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监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监管的重要工作。

为规范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 2. 监理旁站### 2.1 监理旁站的目的监理旁站是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系统、实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合规、不合法现象,确保施工质量,保障人员安全。

### 2.2 监理旁站的规定1. 监理人员每日不少于1次向施工单位报告监理旁站,并把日志及有关监理文件交监理部门。

2. 每次监理旁站必须参加的人员为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班组长。

有关部门如发现严重不足,应及时补充人员。

3. 监理旁站应实行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及要求。

环境、安全、文明施工、墙体和结构施工等方面应加强监督。

4. 发现问题应及时口头告知施工单位或当班负责人,重要问题应书面通知。

5. 监理旁站后,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监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

## 3. 日常巡视监理工作### 3.1 日常巡视监理工作的目的日常巡视监理工作是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现场全面监督、了解施工进程、发现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和纠正,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 3.2 日常巡视监理工作的规定1.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监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视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 监理人员巡视监理时,应准备好巡视笔记和巡视表,记录巡视情况。

3. 监理人员巡视监理时,应着重检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保护、工程量及进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及时记录。

4. 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不合规或不合法行为,应及时向监理部门上报,责令其整改和改进。

## 4. 总结监理旁站和日常巡视监理工作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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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第十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提高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三)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四)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二)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三)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四)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三)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讨论稿 2002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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