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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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各章例题及其答案

经济法概论各章例题及其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例题】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答案】√【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2003年)【答案】√【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1997年)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答案】ABCD【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1997年)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答案】BCD【例题2】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999年)【答案】×【例题】按法律行为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

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 )A.诺成性的法律行为B.实践性的法律行为C.要式的法律行为D.不要式的法律行为【答案】CD【例题】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能考上研究生,,甲将给乙一辆奔驰轿车。

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C.附义务的法律行为D.附权利的法律行为【答案】B【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答案】ACD【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附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附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附答案第一篇:经济法概论案例题附答案《经济法概论》期中作业一、【案例介绍】李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李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王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张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张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李某要求张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问题:1、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二、【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高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题: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三、【案例介绍】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周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

后因投资人老周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儿子小周管理企业。

由于小周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

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题:1、老周可否决定解散企业?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周承担,还是小周承担?为什么?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四、【案例介绍】某甲与A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中规定:A公司向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A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承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某乙在收取了某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后某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本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五、【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拟开办一个养殖场养猪,并邀一退休农技师丁入伙,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客货两用车一辆,丁出技术,共同经营。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解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解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解析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A. 个人财产关系B. 经济组织内部关系C.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D. 经济活动中的人身关系2. 经济法中的“经济”一词指的是:A. 广义的经济B. 狭义的经济C. 宏观经济D. 微观经济3.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特点?A. 经济性B. 社会性C. 强制性D. 自愿性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所有选项都是5.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包括:A. 法律手段B. 行政手段C. 经济手段D. 所有选项都是...(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2. 阐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3. 列举并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商标权人经济损失。

请分析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某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过高,提出行政复议。

请分析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及可能结果。

四、论述题(共30分)论述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答案解析】一、选择题答案:1. C2. A3. D4. D5. D二、简答题答案:1.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关系等方面。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而民法则调整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更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民法则更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2.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经济秩序等方面,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法律基础,指导经济法的实施。

三、案例分析题答案:1. 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支付罚款等。

2.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申请对罚款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可能的结果包括维持原决定、变更决定或撤销决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 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3、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4、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⑵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⑶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⑷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⑸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⑹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知识产权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经济法概论 复习题

经济法概论  复习题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公司章程的内容虽然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为()A.指定记载事项B.绝对记载事项C.相对记载事项D.任意记载事项2.下列不属于...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是()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真实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D.资本维持原则3.甲、乙两个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依法承担合并前甲公司债务的是()A.原甲公司B.原乙公司C.原甲公司和丙公司D.新成立的丙公司4.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成立日期是()A.营业执照签发日期B.申请人收到营业执照之日C.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D.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5.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A.股东会B.董事会C.执行董事D.监事会6.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A.该分支机构B.该分支机构的直接责任人C.该个人独资企业D.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7.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A.一致同意B.过半数同意C.2/3以上同意D. 3/4以上同意8.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不包括...()A.登记申请书B.合伙协议书C.合伙人财产证明D.合伙人身份证明9.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

其承担的限度为()A.以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为限B.以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为限C.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价值为限D.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盈余为限10.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A.离婚协议B.收养子女协议C.遗赠抚养D.人身保险协议11.甲乙签订了买卖水泥的合同,约定由甲送货到乙处,乙方验收后付款,但是对于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没有说明,应当如何分担?()A.由乙负担B.由双方平均分摊C.由甲负担D.由双方按比例分摊1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A.10%B.20%C.30%D. 50%13.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应在其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到北京后就将腾出房屋给张某使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法概论复习内容

经济法概论复习内容

经济法概论复习内容(注意:全部内容在导学书里)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本质是(c )。

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 法的渊源指的是( B )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3.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C )C宪法8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D )。

D社会责任本位9. 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A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A )A组织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C )。

C民法二、多项选择题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BD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D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 法的结构形式,一般来说由以下层次构成(ABC )A法律规范B 法律部门C法律体系4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BE )A假定B处理E制裁5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BCDE )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C内部组织D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E国家9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ABC ).A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三、判断分析题(考试时注意:判断题如果是对的,也要重新抄一遍的,不然只有三分之一分)1.法律是公平的,它既属于统治阶级,也属于被统治阶级。

答:错误。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法只属于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4 .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系。

答:错误。

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5.企业组织的经济义务就是对消费者、用户的义务。

答:错误。

企业组织的经济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消费者和用户的义务以及对本组织内部职工的义务。

四、问答题4、什么是经济法的本质、功能及调整对象?(导学书P4页)答:经济法的本质为:(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

经济法概论 案例材料题

经济法概论 案例材料题
考期:1904 10 分甲企业与乙大学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由王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一项净水方法, 并向乙大学支付了研发资金;合同对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未作约定。王教授在业余时间利用 学校实验设备研制出了该项净水方法。王教授、甲企业、乙大学均主张该净水方法的专利申 请权。
问题: 5 分 1. 王教授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A:有 B:没有 主知识点: 4.1.3.2、专利权的归属 答案: (2 分)选项:B(3 分)论述: 因为王教授接受学校任务,利用学校实验设备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其单位乙大学。 5 分 2. 甲企业是否有专利申请权?为什么? A:有 B:没有 主知识点: 4.1.3.2、专利权的归属 答案:(2 分)选项:B(3 分)论述: 因为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大学未约定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乙大学。
考期:1910 10 分李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因受贿被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取消其业务代理权。李 某利用甲公司没有收回的工作证和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善意的 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 5 分 1. 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答案: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无权代理。 李某原为甲公司业务员,是甲公司的代理人,有代理权。李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代理 权终止,无权利用手中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5 分 2. 该购销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A:有效 B:无效 答案:(2 分)选项:A(3 分)论述: 李某持有甲公司工作证和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公司为善意,有理由相信李某有 代理权,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有效。

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案例答案(全)

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案例答案(全)

1、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集合(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集合(全)

三、案例复习考点:第一章案例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案例参考答案1.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答案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答案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C)。

A. 民事关系B. 行政关系C. 经济关系D. 劳动关系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D)。

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可持续发展原则D. 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3.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包括(B)。

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经济手段D. 道德手段4.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A)。

A. 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B. 国家、企业、个人C. 政治、经济、文化D. 国内、国际、区域二、多项选择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 经济组织B. 经济活动C. 经济关系D. 经济秩序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

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可持续发展原则D. 无序竞争原则3.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不包括(D)。

A. 法律手段B. 经济手段C. 行政手段D. 暴力手段三、判断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错误)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正确)3.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不包括法律手段。

(错误)4.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国内市场。

(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等方面。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一家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被处以罚款,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根据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概论案例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公司合并的法律问题背景材料: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进行合并。

合并协议中规定,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入股B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C公司。

合并过程中,A公司未向其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

问题:1. A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合法?2. 如果A公司的行为不合法,C公司成立后,A公司的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1. A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要向债权人发出合并通知,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A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A公司的债务,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并协议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背景材料:D公司是某行业的市场领导者,占有市场份额的70%。

近期,D公司通过一系列排他性交易,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

问题:1. D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2. 如果D公司的行为违法,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答案:1. D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2. 如果D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被拆分等法律后果。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背景材料:E公司销售的某款智能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故障。

消费者要求退货,但E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问题:1. 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2. 消费者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答案:1. 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退货权等。

2. 消费者可以通过与E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word版)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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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总目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金融法第七章支付结算法第八章票据法第九章证券法第十章会计法第十一章税法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章劳动法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下列哪项不属于市场经济的特征? A. 自由生产和自由交换 B. 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 C. 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微观干预 D. 自由定价和自由分配答案:C2.企业依法合理经营,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哪些方面? A. 财务管理制度 B.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C.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D. 以上都是答案:D3.以下哪个行为属于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A. 私人财产侵权行为 B. 合同纠纷 C. 经济犯罪行为 D. 劳动争议答案:C二、判断题1.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正确 / 错误答案:正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经济法规。

正确 / 错误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主要任务。

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主要的任务包括:–维护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制定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合理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制度安排,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

–维护社会公平: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

–调节社会关系:经济法不仅仅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关系,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协调其他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2.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调整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规则,但是在范围和内容上有一些区别。

–范围:经济法涵盖了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宏观调控、工商管理等;民商法主要涉及民事和商事关系。

–内容:经济法主要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等;民商法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保护、商事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地位: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民商法相对较低,属于特定的法律领域。

四、案例分析题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伪劣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该公司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要求其受到处罚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及答案经济法概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1.下列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调整全部经济关系B.只调整经济管理关系C.只调整经营协调关系D.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 )。

A.智力成果B.物C.行为D.人3.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 )。

A.厂长B.经理C.职工代表大会D.工会委员会4.根据《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属于( )。

A.人民法院B.债权最多的债权人C.清算组D.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5.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

A.10%B.20%C.30%D.50%6.依《合同法》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为( )。

A.发出承诺通知时B.对方了解承诺内容时C.承诺通知到达对方时D.对方同意接受承诺时7.《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 )。

A.5%B.10%C.20%D.30%8.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所应缴纳的流转税是( )。

A.增值税B.营业税C.收益税D.消费税9.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

A.只能向生产者提出B.只能向销售者提出C.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提出D.既可向生产者提出,也可向销售者提出10.《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为( )。

A.5000万元B.1亿元C.5亿元D.10亿元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规定,在我国可以将法人分为( )。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汇总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汇总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汇总[案例1]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未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下,委派甲担任企业厂长。

甲上任后,由于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甲的厂长职务,并选举乙担任厂长。

乙上任后解除了一名副厂长和两名中层干部的职务,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和一名中层管理干部。

同时决定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自己任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为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

由于乙经营管理有方,使企业很快扭亏增盈。

乙决定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全厂的干部和职工。

问上述行为中哪些行为违反了《全民所有制法》?答:本案的违法行为有:1、政府主管部门未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就委派甲担任厂长;2、职工代表大会罢免由政府部门委任的厂长——甲厂长;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乙担任厂长,未报政府部门批准;4、乙上任后解除一名副长厂职务和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职务;5、将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为最高权力机构;6、乙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干部。

[案例2]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案例题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案例题

第二章1.案情: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 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答:符合规定。

法律规定有限责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0%。

(修改后的条例出资数额不作要求,该条款已取消)(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分)2-85答:符合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A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2分)2-83 答:丙。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A公司中丙出资最多,所以首次会议由丙召集和主持。

(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答:乙、丙。

《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 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乙、丙符合第(1)条规定,甲三条均不符合。

2.案情: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已全部缴清。

股东甲以30 万元人民币出资,股东乙以30 万元实物作价出资,股东丙以40 万元人民币出资。

2010 年 5 月10 日,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其与另一公司合并事宜进行表决,股东甲、股东乙投赞成票,股东丙投反对票,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合并事宜。

不久,股东丙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时,股东甲和股东乙均表示反对。

因股东丙个人急需资金,遂提出抽回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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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1、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2)王某为A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

2006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

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

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 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

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2)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3)200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问题】(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多少?(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6)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5)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7)①工商部门要求甲企业补足出资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2、案例•天行健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

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

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款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问题:•1.天行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2.天行健股份有限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3、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

1992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

1995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

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

1995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4、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

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数还会增加。

【问题】(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5、2005年1月的一天晚上,老王和朋友到A+A餐饮旗舰店吃饭,服务员把他领到一个空位上,当时旁边都是人,因为服务员就在过道上来回走,他感觉挺安全的,随手就把身上穿的小貂放座位上了。

点酒回来,老王发现价值7800元的黑色貂皮上衣不翼而飞,就立刻打110报案。

和酒店交涉未果,老王因此将台北A+A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去酒店吃饭,双方形成一种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王的衣物丢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老王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衣物,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判决酒店赔偿老王人民币2000元。

酒店不服,认为:开放空间!丢东西后果自负。

提出上诉。

2005年9月,沈阳中院开终审判决中驳回了老王的起诉。

问:酒店该不该赔偿?说明理由。

6、[案情]:2006年元月,某商场为促销在全城张贴了有奖销售广告。

称该商场隆重推出让利大酬宾活动,凡春节期间购物达100元者,可摸奖一次,超过100元,按100元一档依次增加摸奖次数。

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四等奖100元、五等奖50元。

广告末尾郑重声明:对与奖项有关而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期间,张女士摸到一张属一等奖标志的五星图案。

当她前往兑奖时,商场提出:总共才设了三个一等奖,此前已全部领完,这第四个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故拒绝兑奖。

张女士提出异议,商场以已声明其有最终解释权抗辩,双方因而成讼。

问:商场所做“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该给张女士兑奖?说明理由。

[提示]:(只是提示,不能这样简单回答)首先,商场的声明是一种格式条款。

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其次,该声明无效。

再次,对张女士的获奖,说明谁的责任。

7、2007年1月,林某应聘到某文化公司担任策划人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责任和工资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都如约履行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008年3月,该文化公司因工作需要,不打算继续聘用林某,于是和林某经过友好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林某各种补偿金共计30000元。

可是,在之后的3个月中,该公司仅仅支付给林某10000元,剩余钱林某多次追要也终没要回。

2008年8月20日,林某为此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其剩余的补偿金20000元。

一周后,仲裁委员会以林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为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对此,林某感到难以接受。

讨要这笔钱,是该公司不守承诺拖着不给,现在没办法才申诉到仲裁,怎么就过了时效了?不得已,林某诉至法院。

本案仲裁时效应该是一年还是60天?是否应该补偿给他20000元?说明理由。

(以下是分析,只是提示回答方法,如何回答,请大家归纳简单点)分析: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具有溯及力,那么,林某和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2008年5月1日)前,则不能适用该法规定,即不能适用该法关于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劳动法》中仲裁时效60天的规定。

因此就要确定本案中林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究竟发生在哪一天,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实际是在该法生效之后的,因此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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