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受伤”的你照样可以维权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知识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哪些问题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自尊、自信、自立、自强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哪些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5.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妇女法律知识1.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⑴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4.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
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所处的环境也不断变化,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与个人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些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
一、民事诉讼1、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遭到人身损害,我们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争取更多的赔偿金。
2、侵害名誉权赔偿侵害名誉权分为三种形式:诽谤、侮辱、恶意中伤。
当发现有人进行任何一种侵害我们名誉的行为时,我们应该立即联系律师,出示相关的证据,争取通过起诉来获得赔偿。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1、侵犯人身权利当我们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人身侵害(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我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来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中,重要的一步就是收集证据,为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确保案件得以合理处理。
2、侵犯财产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等,如果发现此类行为,我们应该及时报案,协助警方进行侦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这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司法程序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裁决。
1、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发挥的基础,并且是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如果遇到政府担任信息公开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公布相关信息。
2、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如果遇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损害公民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未婚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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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如果同居二人,没有扯结婚证,且和其他人都没有婚姻关系,未婚之人居住在一起,也可以叫做非法同居,但这种同居是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的。
非法同居怎么处罚,也要看你们二人具体情况。
在这之前,先要弄明白什么叫非法同居。
如果同居二人,没有扯结婚证,且和其他人都没有婚姻关系,未婚之人居住在一起,也可以叫做非法同居,但这种同居是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的。
还有一种是,同居二人双方没有领取合法的结婚证,但其中一人或者双方都和其他人有婚姻关系,领取了政府认可的结婚证,那么这种非法同居,就违反了我国一个丈夫一个妻子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和其他人有婚姻关系的一方的配偶已经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会被处罚的。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是需要先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才会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再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否则,法院也是不会对犯了非法同居者的人进行处罚的。
也就是受害方在搜集到一定证据后,即可向法院申诉。
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也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一定的民事制裁的。
情节相对较重的重婚罪,根据我国的刑法文件的相关规定,是有可能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拘役或者两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总之,还是要看受害方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就会被处罚,否则不会被处罚。
矛盾纠纷案例
1.阳春三月,一个喜讯传遍××办事处的各个社区:为照顾特困户,区民政局分给××街道两套廉租房指标,办事处要对全街36户特困户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这两套廉租房的居住权,区公证处将现场监督整个摇号过程,确保公正。
典饰楼社区居民常某和吴某因没有摇中,心怀不满,二人均为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吴某系解教人员,在教养期间曾吞针自残。
3月11日中午,二人喝酒后来到办事处社区建设指导科大吵大闹。
司法助理员李玉杰听到后,立即赶去处理,并把二人带到司法所办公室进行调解。
突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吴某把手中大雪碧瓶子中的液体从头到脚倒下来,办公室里刹那间充满了浓烈的汽油味,只见吴某手中拿着打火机大声叫喊道:要是不给我房子,我就点火!这时屋外走廊里挤满了人,只要吴某手指一动,一场惨祸就不可避免,气氛顿时高度紧张起来。
李玉杰同志心里一惊,但他很快提醒自己要镇静,要沉着应对,他以平和自信的语调规劝吴某说:“你有什么事慢慢说,政府为你们办实事,是你自己没有抓住机会嘛,只要你不办蠢事,以后还有机会,有什么要求可以提,要多替自己的老婆孩子着想,仔细想想这样做的后果”。
李玉杰同志沉着冷静平和自信的态度,把吴某和常某镇住了,简练而深刻的调解语准确地击中了吴某和常某的要害,使他俩躁动的情绪得以缓解,李玉杰抓住时机,将吴某手里的打火机拿了下来。
××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来,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一场恶性事件就这样避免了。
2.运动场社区居民贾某(35岁、在市某委办局工作、离婚并有一个小孩),2003年与26岁的女青年李某红杏出墙处上了对象,由于未婚同居,李某怀孕做过一次人流。
2004年4月两人反目散了伙,李某同父亲找上门来,说误了女儿青春,要求贾某赔偿青春损失费一万元。
为此两家闹得不可开交,搅得四邻不安,差点动了刀子。
为了解决贾、李二人的矛盾纠纷,街道和社区真是伤透了脑筋,因为二人找法院,法院说不受理,闹到派出所,问题还是没法解决,无形中增大了调解的难度。
未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损害与保护-毕业论文
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未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损害与保护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年月日未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损害与保护摘要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也发生很大的改变。
婚姻不再是共同生活的唯一方法,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
未婚同居中的纠纷给社会的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女性在未婚同居中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遭受到更大的损害,却因为法律的缺失得不到保障。
关键词未婚同居、女性权益、法律缺失、女性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随着中国人不断地开眼看世界,外国思想的不断涌入,中国人的思想不断地发生变化,思想解放的潮流笼罩在整个神州。
婚姻、家庭、继承等的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其中婚姻、家庭的观念的变化无疑是最为显著的变化,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权利的确立,人们关于两性关系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转变,婚姻不再是他们唯一的选择,未婚同居成为另一种家庭生活方式,现在未婚同居的现象在中国变得越来越普遍起来。
什么叫做未婚同居,从一般上来讲,它是指两个没有配偶当事人之间自愿生活在一起,而又不进行结婚登记的一种事实行为。
随着未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多,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同的损害,其中关于未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损害无疑是更严重的。
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往往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未婚同居中或者在未婚同居结束以后,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受到更大的损失,却得不到损害的补偿。
一、未婚同居的概念据《新华词典》解释,同居是指:“同住在一起;夫妻共同生活, 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1]非法同居,一般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
其特征是:不法性,即这种同居是为法律法规禁止的, 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同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非法同居的最本质特征;自愿性,即非法同居是一种自愿性的同居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对未婚同居的看法
对未婚同居的看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性意识越来越强烈,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前性行为已变得十分平常,未婚同居的人比比皆是。
而我并不赞成未婚同居。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国家,从小我们就形成了固定的思想,如果没有结婚就跟别人同居了,就会引来别人异样的眼光,别人会看不起你,这一点尤其针对女性;还有就是,我们的第一次应该是在婚后,只有这样才有保证性,如果你未婚就已经发生了性行为,而最后这个男性,并不选择跟你结婚,这将会对女性带来多大的伤害啊,很多女性因为把自己第一次献出去之后却遭男友抛弃而自杀。
大部分中国男性都有处女情结,暂且不论这种情结是否错误,可是在中国,婚前非处女确实会对女性以后的婚姻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最后就是,现在中国人的性保护意识并不强,性行为时并没有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女方怀孕,大多数女性怀孕之后会选择流产,而流产会对女性的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研究表明,无论是药物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会对女性身体产生一定影响,轻则换上妇科病,重则不孕不育。
妇科病一旦患上一般不容易彻底治愈,而不孕不育就更不用说了,中国人在子嗣问题上是非常重视的,一个不能生孩子的女人是不被男方家庭接受的。
因此未婚同居对男女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对女性的影响尤其巨大。
所以我不赞成未婚同居。
财务122 李梦娟
2013.5.17。
如何看待婚前同居
如何看待婚前同居婚前同居谁占便宜?很多人都认为男人在婚前同居这件事情上,是占了很大便宜的,一旦两人分手,受伤最多的还是女人。
婚前同居真的是女人更吃亏吗?这就来详细谈一谈。
男人和女人婚前同居谁更占便宜?成本一:社会文化成本目前,对于同居,社会上可能持宽容态度,但宽容却不代表肯定。
从古到今,如果男人一而再再而三恋爱同居分手,会被称为"风流才子""风流倜傥",这样的经历,在男人口中,也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
同样的情况对女性来说,却是不光彩的,女性经常会被人认为“水性杨花”、“残花败柳”。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认为不吃亏,外界的看法不重要。
可是,社会文化对男人的风流是宽容,对女人却很苛求,当女人再一次恋爱或者走进婚姻的时候,要承受比男人多很多的社会舆论。
这不公平,但就是现实,至少目前无法改变。
成本二:身体健康成本男女身体特点决定了同居后,女性容易感染患上妇科病等病症。
如果一不小心怀孕,对女性的健康损害大,处理不当容易留下后遗症。
怀孕的风险,几乎全由女性承担。
成本三:生理成本女人比男人老得早,25岁身体机能开始走下坡路。
同居几年下来,女方人老珠黄,男方青春仍在,事业上升,双方却不一定能走入婚姻。
成本四:经济成本恋爱时,大多数男方会主动埋单,当然AA制也是一种很合理很时尚的方式。
一旦同居,双方就转化为一种既不是恋爱又不是婚姻的尴尬关系,少了恋爱的浪漫,却多了经济上的负担。
婚前同居女人真的更吃亏吗细读网友的倾诉,似乎字里行间都流露出自己被别人占了“便宜”,吃了一个不小的“哑巴亏”。
原因就不用多说,是因为“决定跟他同居的时候,基本上就已经把自己当成了他的妻子”,如今,被这个男人“一脚踢开”,又没有一纸婚约的保证,当然心有不甘。
为此,不知是该同情你吃了“哑巴亏”,还是该去谴责这个男人占了“大便宜”?不同情吧,你可能会觉得“男人没一个好东西”,去谴责这个男人吧,又不知如何开口。
毕竟“恋爱同居”都是“周瑜打黄盖”,实质上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辩论稿正方:非婚同居应受法律保护
非婚同居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全球呈现大量增长、快速发展的态势.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进行了立法保护.由于文化传统、法律政策的道德观念的因素,过去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较为罕见和隐蔽,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逐渐成为社会量存在的现象.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
对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定位在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同居关系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法理界所指的一般是指法律所禁止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非婚同居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是非法行为。
事实上,我国任何有关婚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或禁止没有配偶、达到婚龄的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
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意味着该行为不违反法律,不能界定为非法行为。
当然,称之为合法行为也不妥,因此,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非婚同居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1.非婚同居与伦理道德传统上的观点认为婚姻是性行为的唯一合法形式,非婚同居被人们视为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为人们所不齿。
然而道德本身是个历史的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变革,社会生活更加多样化.文化更加多元,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日益深入和充分,道德观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悄然发生着变化。
事实上道德本身也是一种规,“所谓规就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或者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视为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了.”如今未婚同居在全球日益普遍,表明认为非婚同居并非不道德的人群在社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仍然在法律上将非婚同居规定为非法,实际上是将过去的道德观强加在现代某个道德群体之上,这样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节拍,在实践中难以很好的发挥效用,在人们的心也难以对这样的法律信服,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
【两性同居指南】同居是性还是爱(2)
同居是性还是爱(2)林小姐我是为了爱情来到这所郊区中中的。
当时只有21岁,他和我同岁。
我不到晚婚年龄,他不到结婚年龄。
单位不给开证明。
我俩就悄悄地住在一起,开始时偷偷摸摸的,晚上住到一起,早上很早他再回他的宿舍。
后来时间久了,周围的同事也有知道的,就不太避人了,算是同居了。
住到一起,感情上觉得挺满足的。
那时年轻,对避孕没什么概念,我先后三次怀孕,每次做人流都要在精神上承受很大的压力,比如害怕以后不能生育,害怕手术出问题。
有一次手术后没有休息就又去上班了,一站就是两个钟头,课上完后连下讲台的力气都没有了。
加上又比较要强,不肯在业务上不如人,时时熬夜备课,一张脸整天都是蜡黄蜡黄的,风一吹就会倒似的。
现在我对同居那段日子更是不能想,我难以原谅自己竟做掉了三个孩子。
受伤害的不仅是女方祁先生总说同居最受伤害的是女方,不尽然吧。
我以前的女友很漂亮,大学毕业,机关干部,我们恋爱两年,她说等我挣到钱后再结婚,就先同居了。
我拼命接案子挣钱,后来我接到一个经济案子,标的200多万。
当事人很殷勤,约我和女友吃饭,打保龄球。
再后来,他的官司我帮他打赢了,可我的女友却变成了他的女友。
他给了我10万元做报酬,我清楚10万是我的"女友转让费"。
对我来说这10万元我要挣一年,对他来说算不上什么,我觉得这里还有他作为一个胜利者的得意。
但那钱我收了,我到现在还没缓过劲来。
他们的观点你同意吗?如果你深爱着一个她(他),你会怎样选择?是同居还是结婚?同居限制了生活同居,对于女性的最大落差就是从以前的风花雪月转到了柴米油盐。
爱情不浪漫了,生活变繁琐了,每天起早贪黑地上班,之后还要拖着疲惫的身子回来拖地板、洗衣服、做饭做菜......某天化妆,一照镜子,立刻骇然,原来当年脸上的红颜,已然渐渐消退。
最重要的问题是,自己对男友并不是百分之百的自信。
以前不住在一起时,还偶尔可以和几个阔绰帅气的"新好男人"幽会一二,看看有没有更好的机会可以再攀高枝。
恋爱同居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恋爱同居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时,同居关系当事人往往会面临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恋爱同居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恋爱同居婚姻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8年,李某(男)与张某(女)相识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两人决定同居。
同居期间,李某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9年,张某怀孕,两人筹备结婚事宜。
然而,在筹备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有婚外情,心生芥蒂。
经过激烈争吵,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李某要求张某归还房产,但张某拒绝。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房产。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李某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该房产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感情破裂,且李某在同居期间对张某有较大经济投入,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相应的折价款。
四、案例分析1. 恋爱同居关系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恋爱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定条件。
而恋爱同居关系则属于男女双方自愿建立的非婚姻关系。
因此,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时,恋爱同居关系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2. 房产登记与共有财产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能作为判断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该房产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共有财产。
3. 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恋爱同居期间,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财产来源、当事人贡献、过错程度等。
婚前打胎男方赔偿案例
婚前打胎男方赔偿案例最近有粉丝向我求助,说她和男朋友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怀孕了,男朋友不想要孩子,让她去流产,自己思考再三选择了堕胎,但做完手术后男朋友就对她不闻不问,冷冷淡淡。
面对男朋友的冷淡,她实在伤透了心,想分手,但觉得自己因为流产身体受到伤害,想要男朋友给她补偿,能以什么名义去要呢?未婚先孕去流产,能让男朋友补偿吗?律师告诉你,很可能一分都没未婚先孕这件事,我想并不只是上面这位女粉丝一人的遭遇,看看满大街的无痛人流小广告,就知道这行生意有多火爆了。
笔者对婚前性行为不做评价,就来谈一谈这姑娘能否向男朋友主张补偿。
也许不少人会有这样的想法:我怀了你的孩子,现在流产了,要调理身体,你当然要弥补我,甚至还有什么青春损失费啊等五花八门的名堂。
在这里笔者就要泼一泼冷水了,这种情况下,基于法律是拿不到赔偿的。
未婚先孕去流产,能让男朋友补偿吗?律师告诉你,很可能一分都没流产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是不是应当主张侵犯身体权或者健康权?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被侵权人因此权利受到伤害,三是被侵权人受到的伤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这位女粉丝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男朋友恋爱时,因为情啊、爱啊,自愿对自己的性权利进行处分,与男朋友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她就应该对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因怀孕选择人流的,也符合一般社会民众在此情况下的基本观念。
人流的决定,也是女粉丝与其男朋友协商后的决定和自我选择,因此从法理上说,男朋友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更极端地说,人流手术是医院的医生操作的,即便所谓的侵权成立,也应当由医生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是别的情形就不一样了。
如果这位女粉丝的男朋友,隐瞒了自己有家室的事实,欺骗对方自己单身,以玩弄、欺骗的心态与女方“谈恋爱”,导致女方在受到隐瞒、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并因此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这种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婚前同居的利弊辩论
婚前同居的利弊辩论婚前必修的体验课,当今什么都讲究体验,如果没有体验的感受,那么真正拥有后,反而容易抛弃放弃。
对于男女关系也是如此的,都没有和这个人同居过,就敢和对方结婚,那么从某种角度来看,真的是需要巨大的勇气,才敢去承担那么大那么重的责任。
试想如今社会的开放程度,男女平等的文化趋势,每个人都会面对竞争和挑战,这不仅仅在婚姻中,在正在交往的男女中更为普遍。
分手的理由千千种,奢求让一纸婚姻来能保证幸福或约束对方的行为,要么是太高估对方,要么是太单纯看待自己。
经营婚姻和合伙开创事业其实是很相同的,大家都知道创业有风险,但很少有人关注婚姻中的风险,婚姻的开始仅凭热情和相爱是不够的,还需要彼此不断地投入,共同面对风险和考验,而没有过合作经验的2个人在一起,过于理想化只会让彼此伤心,到头来失败后找各种理由逃避责任,责怪对方最终导致分手。
我朋友的女儿上大学了,他担心的是现在流行的婚前同居,问我对此的看法。
我想婚前同居原因只有两个一,物质上的原因,这方面主要是外地来的青年男女,在一起同居首先解决了住房经济问题,另外在一起的费用比起一个人的费用要划算的多。
这方面坦率的说男性要负担的多。
二,精神上的原因。
在异地他乡总有孤独寂寞的感觉,因此同居又解决了精神上的寄托,并且可以相互帮助。
这样看来这种事情的发生好象是有它的必然性,但是在本地的年轻人,尤其是与父母同城市的这种情况很少,另外和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以上是未婚同居的有利之处。
下面我们来看看不利之处,一,男女青年过早的在一起,就等于提前把自己上了枷锁,使自己在视野上、再选择上有了局限性,因为男女同居以后潜意默化中往往会有一种责任。
二,容易把婚姻当儿戏。
就象有些人讲的,老一辈的人先结婚后恋爱,我们是先恋爱后结婚,现在的人是边恋爱边做爱。
三,受伤害的总是女人。
我的一位女朋友的儿子,在网上交了一个女朋友,现在已同居了六年了至今没有结婚,但是她告诉我这个姑娘已经流产了四次,大夫告诉她已经不能再生育了,她很伤心,因为她只有一个儿子。
两人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同居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然而,同居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同居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同居的法律性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同居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同居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同居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条件。
因此,同居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1.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2)个人财产: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3)赠与财产: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处理。
2.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发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债务是其中一方个人所欠,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同居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同居解除后,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责任,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考虑适当多分给该方。
2.同居解除后的子女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同居解除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同居解除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同居解除后,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同居的法律风险提示1.同居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可能会引发财产纠纷。
《民法典》关爱女性呵护“她”权益
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女儿 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 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 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母亲抚 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女方,被告赔 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土地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 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 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
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 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法《关 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款安 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阿红仍享有该村民小 组成员的一切权利。
说法:一般情况下,丧偶儿媳和女婿的确不 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 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 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 扶养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在丈夫去世的情况 下,一直照料公婆起居10余年,完全符合“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农家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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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合法吗,未婚同居应注意哪些问题-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未婚同居合法吗,未婚同居应注意哪些问题?未婚同居是合法的,只是它不是合法婚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婚同居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双方父母2、休息天怎样度过3、有关孩子的讨论是否能取得共识4、钱的使用之道5、家事6、其他需要注重的事情。
当今社会,很多相爱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就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未婚同居。
很多人都有疑问,未婚同居这种行为是否是合法的?下面,将详细为大家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未婚同居合法吗1、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4、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由上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未婚同居,因此,未婚同居是合法的,只是它不是合法婚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未婚同居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双方父母假如他的父母还是把他当小孩,希望你和他一样哄着他,而他也很享受做儿子的待遇,偏偏你的母性没有那么足,以后会产生很多摩擦;假如双方父母相处不欢,连表面和谐都很难做到,也将成为问题;假如你不喜欢他的父母,或者他看不惯你的父母,也将成为日后幸福的隐患。
2、休息天怎样度过假如你休息天爱睡懒觉,他偏偏爱早起收拾屋子,还非把你给吵起来不可,吵架势在难免。
起床时间差异产生的摩擦,只有父母才可包容;另一方面,假如对方优柔寡断,总是定不下来,周末两人一起干些什么,或者相反,总是粗暴决定要干些什么,都会产生不快。
但是这条比较好解决,双方可以定个规则,比如周六是女生日,周日是男生日,女生日就以女生为优先,凡事听女生的。
第一次和男友“同居”,女人担心的是什么?过来人说出了大实话
第一次和男友“同居”,女人担心的是什么?过来人说出了大实话展开全文感情一开始都是单纯的美好,谁知道两个人的感情发展,会不会越来越深,男女之间会有亲密的接触。
这对于男人来讲,一定是激动和期待的,而对于女人来讲,大部分是有些疑虑和害怕的,毕竟在不合适的时间和男友在一起,有可能给自己身体造成伤害。
而且这也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名誉。
毕竟未婚同居,对女人来说是一件羞耻的事情。
可很多女人,按耐不住男友提出的要求。
即使担心受怕,也无法拒绝和男友在一起。
而所有女人都经历过自己的第一次,而且这件事情,发生的时候,大部分都不是两个人,已经结婚的时候。
所以很多女人会产生疑虑和害怕,那么女人在,即将失去第一次的时候,她们当时都是什么样的心情?最担心的是什么?三位女人说出了她们的疑虑。
妞妞,23岁,恋爱三年,最终还是没能熬过去和男友是高中同学,在高中的时候我们在一起,那时候的彼此都比较单纯。
两个人约会,也是简单的牵牵手,偶尔会接吻,但绝不会做出让自己失去第一次的事情,毕竟当时都忙于高考,也能忍得住。
虽然男友有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但被我拒绝了,每次他忍不住的时候我都会想办法打住,毕竟这对我来说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事情,我不能为了自己一时的愉快,而让有自己不能上大学的风险,毕竟这件事情如果传出去,有可能是会被学校开除的。
他也知道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所以并没有强迫,而且当时年纪还小,胆子也没那么大。
大学时我们报考了同一所大学,随着说大学情侣在外同居的越来越多,我们也有了第一次,但当时我非常的紧张和害怕,我害怕自己怀孕,因为当时作为学生的我们来说,并不知道要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男友似乎没有考虑这么多,第一次就这样在我的紧张和疑虑中度过,好在后来我们大学毕业结婚了,才没有让这件事情变成遗憾。
亭亭说:提醒未婚的女性,尤其是还在上学的女生,一定不要随意的交出自己的第一次,否则,受伤的只会是自己,如果两个人分手之后没在一起,也会让你的下一任男友看不起你。
大学生恋爱同居问题 (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随着发生变化,思想开放化,每个人有不同的看法.人和人相处都有嗑磕碰碰.也许前一秒你们是相爱的,甚至爱的不分彼此,但是后一秒,你们却各分东西.因为爱情和婚姻不同,爱情是两个人的,而婚姻是两家人的.其实既然爱了,就应该爱她的全部甚至她的家人,甚至更多她有关的一切.但是社会造就出来的人却不是这样的,因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
大学生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健全的体魄和清楚的头脑.所以应该算一个成年人了.在大学中,人回感到孤独,所以就不免要找一个人来陪,而现在人又开放,什么事都不在乎,再加上精神旺盛,冲动,很有可能发生同居现象.也没有什么了.但应该注重责任与后果,尤其是女生.对于如何看待大学生恋爱同居问题本组的关电视赞同。
首先,其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是一个成年人,对一个成年人来讲,已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和谁同居,怎么同居是权力问题,是意愿问题,就此方面来说,根本就没有人可以反对。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取消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法律已经不反对大学生结婚,同居更无约束。
而大学恋爱同居不该反对的理由还有以下几点:我国法律不干涉同居关系,除非在一方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
不能因为对象是大学生,人们就对其加以干涉,动则反对,大学生是成年人,其处事和行为有其自由性,可以自己做决定,也可以对这个决定负责人。
不可否认,大学同居带来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但对于大学生同居,社会只能加以引导,谈不上反对。
同时同居又有一下好处:同居一段时间,双方可以相互观察,看看在生活、心里、生理等各方面能否系那个互协调。
同居可以是男女在对立合作中的一种试验,在试验之,双方可以进行选择,从而提高婚姻质量,减少离婚当然,也许有些人认为,大多数同居的大学生,经济来源是同居的双方或者单方的家庭,同居后,同居后会给双方或者当方的经济造成负担。
最简单的法律小知识
最简单的法律小知识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中国人的习惯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时间即使是"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莲,能忍就忍了。
殊不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最简单的法律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最简单的法律小知识一、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
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况: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如果未满18岁的孩子夜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
(注:诉讼时效为2年)四、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六、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
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七、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八、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
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一是人流对身体的危害。
二是有可能感染疾病的危害。
三是对未来婚姻的危害。
四是对未来爱情的危害。
五是对整个舆论对你的危害。
现如今,男女未婚同居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了,很多男女在恋爱阶段或结婚前都会进行同居,这样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一定的危害。
那么你知道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是人流对身体的危害未婚同居,当然最大的吸引是性,但是,产生性的后果是女性怀孕,虽然现在有各种不同的避孕办法,且不说目前没有一种避孕办法是万无一失的,而当前的事实是同居男女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是相当的低,这也就是未婚同居怀孕的风险也就很高,而未婚先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受保护的,而目前未婚先孕最流行的解决办法就是人流,从近年来未婚女性流产现象越来越多来看,而且越来越低龄化,寒暑假甚至成为许多女大学生集中人流的时间。
其实,人流对女性的伤害实在太多,有可能从此终生不孕,有可能造成习惯性的流产,有可能感染疾病甚至危及生命。
而如果执意生下孩子,那后患更是不少,上户口就十分困难,而对孩子的养育和教育等问题更是难题,丢弃、残骸新生儿为何越来越普遍,多是因为未婚同居惹的祸。
▲二、是有可能感染疾病的危害未婚同居,双方或许都不是第一个对象,这样,多次的交叉感染,就有可能感染各种疾病,尤其是如果有一方是滥性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更大,性病、艾滋病现象为何越来越多,而目前主要的途径依然是两性,目前高校都成为艾滋病的高发地,更何况社会人群,所以,未婚同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已是多么的可怕。
▲三、是对未来婚姻的危害未婚同居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同居,虽然最初的美好愿望是走向婚姻,但是,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大部分的未婚同居者最终没有走向婚姻,可见,未婚同居之后,对于女性来说,对未来的婚姻观就有了许多改变,完全寄托于男方是否讲信任,而自己完全处于背动的一方,也就没有了周旋的余地。
而一旦对方不愿意结婚,你拿他没有任何办法,顶多大骂一通,如果采取过激的办法,那你还必须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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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受伤”的你照样可以维权
作者:廖春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5年第04期
虽然未婚同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仍呈日益增多之势。
那么,因未婚同居而“受伤”的你,是否就无法维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流产导致绝育男友必须担责
[案例]2012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向萍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经理助理。
不久,向萍与前一年进入该公司的师兄江中波热恋,并随即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向萍曾三次意外怀孕,都做了流产。
2014年3月,向萍再次怀孕,去医院检查时发现是宫外孕。
手术后,医生遗憾地告诉向萍,她今后怀孕的概率几乎为零。
让向萍寒心的是,不想“绝后”的江中波不仅没有给予安慰,表示歉意,反而慢慢地疏远她,甚至提出了分手。
忍无可忍的向萍遂把江中波告到法院,要求他承担宫外孕手术和后期治疗的6万元医疗费用。
而江中波以彼此的性行为是两厢情愿的,自己并无过错为由抗辩。
[点评]江中波应当和向萍均摊损失。
虽然向萍和江中波只是同居,并没有结婚,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人,相互之间没有权利、义务,且导致向萍伤残的直接原因是宫外孕,发生宫外孕的原因是彼此两厢情愿的性行为,即不能认为江中波存在过错,但这并不等于江中波便无需担责,因为向萍同样不存在过错,且如果将向萍因怀孕、流产造成的身心苦痛和损失归咎于其一人,无疑显失公平。
更何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共同购置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案例]杨子霞与曾春元是大学同班同学,毕业后就职于同一家公司。
正是因为这一层特殊的关系,加之情趣相投,很快双方便在一起开始同居生活。
期间,两人不仅收入不分你我,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23万元的小车。
可从2014年初起,鉴于曾春元常常以各种借口夜不归宿,细心的杨子霞通过跟踪,发现曾春元已经移情别恋。
而曾春元见事已败露,干脆不再遮掩,不仅不管往日情分决然提出了分手,还不顾杨子霞的苦苦哀求,强行占有了小车。
[点评]曾春元无权独占小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中的共同购置是指资金来源于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收入。
一般共有即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
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正因为本案所涉小车来源于杨子霞与曾春元的共同出资,属“共同购置”,决定了杨子霞具有均等分割的权利。
一方实施暴力同样应当赔偿
[案例]时至2014年6月,谢晓芬与徐良伟已经同居达三年之久。
期间,虽然彼此曾几次协商过结婚事宜,可均以双方认为“无房无车,有失体面”而最终作罢。
就在此时,徐良伟被公司老板的女儿看中。
为另攀高枝,徐良伟毫不留情地提出了分手。
谢晓芬却死活不同意。
为逼迫谢晓芬远离自己,徐良伟经常对谢晓芬拳打脚踢,最终导致谢晓芬三次住院医治。
眼见徐良伟不可能回心转意,谢晓芬只好作罢,但要求徐良伟赔偿医疗费用。
可徐良伟却振振有词说他们并非夫妻,根本不属《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对方无权索要赔偿。
[点评]徐良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仅仅是离婚损害赔偿,即主体限于“夫妻”,条件在于“离婚”,而谢晓芬与徐良伟因没有结婚,既不属于“夫妻”,也不存在“离婚”,似乎谢晓芬的确无权索要赔偿。
其实不然,因为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同居关系,并不等于彼此的人身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就一方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处理,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