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2008-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发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上海地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每半年调整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和各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并通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参照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设定的分配规则,以街道、乡镇为最小单位,结合本区(县)人口密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等情况,测算和分配管辖区域内各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并通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三、为使中小规模零售商店和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协调发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发展情况调整和设定各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比例。
四、发证机关参照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设定的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比例,以乡镇、街道为最小单位,结合人口密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等情况,测算管辖区域内各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调控数,并通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五、上海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标准发证机关审核发放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限于:连锁经营(超市便利)类、大型综合经营类、大型服务类、小型百货(食品)类和特殊业态类五个经营分类。
具体经营分类标准为:(一)连锁经营(超市便利)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商业诚信度的连锁超市或连锁便利店企业开设的,并在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以开架自选为主,从事食品、日用小百货等经营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超市或便利店(包括被特许或被吸纳加盟的商店)。
新形势下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思考
新形势下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思考发布时间:2022-02-14T08:39:51.366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丁卫华[导读] 国家烟草专卖专营体制从卷烟生产环节以生产许可证制度控制卷烟生产量,从销售渠道以行政审批许可严格控制流通经营,尤其是在零售终端以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确立了合理布局是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一个前置条件,以此来合理调节控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
郸城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河南省周口市 477150摘要:“符合烟草制品零食点合理布局”是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方面针对存在的“调研少、内容粗、操作难”等问题,分别予以原因剖析,提出对策。
旨在增强县级局的法制意识,确保新形势下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施到位、成为依法许可、市场监管以及终端建设的得力助手。
关键词: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思考1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意义1.1 巩固国家烟草专卖专营体制的基础国家烟草专卖专营体制从卷烟生产环节以生产许可证制度控制卷烟生产量,从销售渠道以行政审批许可严格控制流通经营,尤其是在零售终端以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确立了合理布局是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一个前置条件,以此来合理调节控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
1.2 保证行业稳定发展的利器中国烟草行业始终面临着国际竞争、世界控烟、体制机制和构建和谐四大挑战,烟草行业把建立“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作为奋斗目标,尤其自2004年以来深化行业改革,高举“两个至上”(“两个至上”指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价值观旗帜,推动现代企业体制的治理,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破解了体制机制难题。
1.3 实现烟草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烟草的特性决定了烟草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烟草的危害性决定了国家必须控制烟草大规模扩张,但烟草是一种嗜好消费品,存在客观的市场需求,为了不使国家财富流失,国家必须对烟草实行严加管制,这就决定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种有限资源,烟草的消费价值和财富价值只有通过零售消费才能实现,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调节,实现烟草消费总量和销售总量相匹配,卷烟零售户户数和卷烟的供应量相匹配,从而达到烟草市场资源的最大优化配置,实现卷烟商品价值和国家利益、行业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利益的相一致,始终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核心目标。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精品文档11页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科学规划我县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卷烟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考察和调研,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县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二、法律依据实行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卷烟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例条件:(一)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含同一侧相邻的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三)(里)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
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
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固定停车位不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我市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从而达到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五)《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四、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标准条1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因素,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的标准,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基本目标通过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诚信等级评价、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新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合理布局规划审批等措施,使我市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南充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顺庆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标准:(一)城区、乡镇所属道路、小巷零售点单边间距(按照行人通行最短路径,下同)不少于20米。
(二)车站、码头候车(船)厅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户。
(三)农村、村社人口聚集地、公路沿线、交通要道且过往人口较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零售点。
(四)为方便购买,300户以下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小区,每超过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开放式小区以及小区外围是街道的,按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五)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及周边零售点设置,适用“200户以下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200户以上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原则。
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周边街道零售点还需符合零售点设置标准的间距要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零售点设置标准限制,也不影响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一)城区内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
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通政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7〕93号)市烟草专卖局拟订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南通市烟草专卖局2007年12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申请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区主要干道(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不含人行道)同侧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其他街道、乡镇、村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现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车站、机场、码头,根据候车(机、船)厅大小可设置2~5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1~2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淮政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促进卷烟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遵循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公平公正、控烟履约原则。
第五条乡镇、村组零售点应座落在交通干道两侧,按照同侧间距100米(含)以上设置。
第六条市、县城区零售点应座落在道路两侧,按照同侧间距50米(含)以上设置。
第七条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200户(含)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
第八条非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城区小区内居民150户以下的,乡镇驻地小区内居民100户以下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内居民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九条大专以上院校校园内按照校方设定的副食品门市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政策的市场化分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政策的市场化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政策的市场化分析⒈引言在烟草行业中,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布局政策一直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合理的许可证布局政策可以为烟草行业提供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政策进行市场化分析,探讨其影响因素、现状和发展趋势。
⒉影响因素分析⑴政策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政策有着直接的影响。
的政策取向、规划及目标设定都会对许可证布局产生影响,如限制许可证数量、控制许可证的发放条件等。
⑵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许可证布局的重要因素之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布局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实现市场的均衡发展。
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对许可证布局也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通常有更高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因此需要更多的烟草专卖零售点来满足市场需求。
⒊现状分析⑴许可证数量根据现行政策,各地区的许可证数量有限,以控制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不同地区的许可证数量分配不均,一些地区过剩,而一些地区则供不应求。
⑵许可证发放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严格遵守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等。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许可证的发放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
⒋发展趋势分析⑴市场化竞争在市场化的环境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将更加注重市场竞争的因素。
将依法合规地对许可证进行招标或拍卖,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来参与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⑵区域平衡发展为了实现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布局将会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消费能力的提升。
⒌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政策文件●附件2:烟草行业市场需求调研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专卖零售许可证:指用于合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行政许可证书。
⒉市场化:指市场资源的配置和决策过程更多地受市场竞争和供需关系的影响。
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内新办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审批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于每月5日、2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办公场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烟草受理窗口或合浦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有数量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含相关区域零售点办理总数量、已办理数量和可办理数量)。
因歇业或注销产生的可办理零售点,自公示之日起次日生效。
有零售点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申请,视受理申请之日有效的相关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合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一)在本规划公布名录内的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街道名录设置见附件1。
(二)廉州镇的烟楼村委会、乾江街居委会、总江口居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三)农村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廉州镇、石湾镇、党江镇、星岛湖镇、常乐镇、石康镇、西场镇、乌家镇、沙岗镇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山口镇、白沙镇、沙田镇、公馆镇、闸口镇、曲樟乡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20米以上。
检查证考试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148道)
检查证考试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1、.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于2016年5月26日公布,自( )起施行。
——[单选题]A 2016年7月1日B 2016年7月20日C 2007年9月1日D 2016年9月20日正确答案:B2、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的适用范围,说法准确的是( )。
——[单选题]A 海关监管区B 免税区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 民族自治区正确答案:C3、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的权利( )。
——[单选题]A 陈述权、申辩权B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 行政赔偿D 行政调解正确答案:D4、(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单选题]A 烟草专卖局B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C 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D 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包括:( )。
——[单选题]A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确答案:D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 )应当公布。
——[单选题]A 制定时B 实施前C 生效时D 生效后正确答案:B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不包括:( )。
——[单选题]A 新办申请B 变更申请C 停业申请D 转让申请正确答案:D8、申请三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是:( )。
——[单选题]A 具备相应的资金B 有必要的专业人员C 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D 有必要的技术条件正确答案:A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 )保护。
——[单选题]A 国家B 合法C 法律D 信赖正确答案:C10、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浦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并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
现将《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条件必须符合初次申请许可时的法定条件。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审批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于每月5日、2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办公场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烟草受理窗口或合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有数量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含相关区域零售点办理总数量、已办理数量和可办理数量)。
因歇业或注销产生的可办理零售点,自公示之日起次日生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视受理申请之日相关区域有效的零售点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合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一)在本规划公布名录内的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街道名录设置见附件1。
(二)廉州镇的烟楼村委会、乾江街居委会、总江口居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公文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一)目的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
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
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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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内新办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审批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于每月5日、2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办公场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烟草受理窗口或合浦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
有数量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含相关区域零售点办理总数量、已办理数量和可办理数量)。
因歇业或注销产生的可办理零售点,自公示之日起次日生效。
有零售点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申请,视受理申请之日有效的相关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合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本规划公布名录内的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街道名录设置见附件1。
(二)廉州镇的烟楼村委会、乾江街居委会、总江口居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三)农村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廉州镇、石湾镇、党江镇、星岛湖镇、常乐镇、石康镇、西场镇、乌家镇、沙岗镇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山口镇、白沙镇、沙田镇、公馆镇、闸口镇、曲樟乡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20米以上。
毗邻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农村门面,门面朝向村内经营的,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及贯通村内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四)市场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 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不含山口镇两广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9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毗邻街道的经营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本目规定的设置标准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及贯通市场和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2. 山口镇两广市场内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五)居民小区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各封闭式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60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及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六)林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内、农场、工矿区区域内,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
(七)火车站、汽车站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汽车客运站内(含售票厅、候车室、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属于车站范围、毗邻街道经营或贯通车站和站外经营的车站门面,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
设置标准办理;
2.火车客运站内(包括候车室、售票厅、车站门面)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
(八)未在公布名录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其他街道(路段)设置零售点的,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
(九)上述路段、区域外的其他路段、区域,为其他类情形。
在其他类情形路段、区域设置零售点,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及零售点设置数量的限制,且不计入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设置数量:
(一)廉州镇首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总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首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总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指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二)廉州镇经营面积达到25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或经营规模在50台计算机(以该申请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以上的网吧。
(三)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分区营业,满足顾客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首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该2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商场第2层至顶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每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内(不含朝外经营的临街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施工人员数量150人以上且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以该工程项目部证明为标准)的在建大型工地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关注社会特殊群体,提高服务水平。
对军烈属、残疾人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经确认为本人经营且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提供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上门服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经营或者存放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或烟花、炮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正在施工的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设置数量”是指该区域能够设置的零售点的数量,包括现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
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作为仓库、办公、厕所、住宿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的为准。
第十二条处于两个或以上街道、路段、区域交界点,用本规划及相关文件无法界定零售点街道、路段、区域归属的,按有利于申请者的原则进行相关街道、路段、区域的归属认定。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的互相间隔距离,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最短距离。
申请点或零售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营业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营业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为测量基点。
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短距离的测量方法是按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路径测量间隔距离。
对于转角、障碍物,贴近转角、障碍物(临时
性物品除外)进行测量。
有固定隔离带或在道路中心有单、双黄实线的道路视为障碍物。
具体测量方法按《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执行,详见附件2。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被拆除的,不作为参照点。
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划由合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合浦县烟草专卖局2016年7月1日公布的《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在本规划施行以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施行以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有利于申请者的原则,适用原规划或本规划。
附件:1.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路段)名录
2.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附件1: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路段)名录
附件2: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间隔距离、经营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实际测量间隔距离,误差不得超过±2%。
第三条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道路中间无障碍物或者按照交通规定可通行的,以两个门道最近一侧门边的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如图一所示)
图一
(二)道路中间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如花坛、隔离栏等)或存在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单、双黄实线等,以绕过障碍物、单、双黄线等之后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如图二所示)
(三)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贴转角测量最短距离。
(如图三所示)
(四)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道的,测量最近门道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如图四所示)
(五)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仅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
(如图五所示)
(六)申请点或参照点未确定门道的,按照与其最近的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没有门道的(如设置在他人经营场所内的经营区域),按照沿街店面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作为测量起始点。
(如图六所示)
(七)租赁商场的柜台作为经营场所的,以其拟用于卷烟销售的柜台作为测量起始点;
(八)其他测量方法。
第四条经营面积由烟草专卖局测量记录,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不包括作为仓库、办公、厕所、住宿等非商品展卖区域;
(二)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经营面积以烟草专卖局测量认定,误差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五条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