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形式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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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 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公法与私法
4、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 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 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事实: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化、消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事件(社会、自然) 事件(社会、自然) 行为(合法、违法;善意、恶意; 行为(合法、违法;善意、恶意; 作为、不作为) 作为、不作为)
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 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多选
1、法的基本特征有: A.技术规范而非行为规范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有的法有普遍约束力 2、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A.指引 B.评价 C.预测 D.执行社会事物 3、法的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A.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 B.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C.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与产品交换秩序 D.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
三、 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
(法源、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理
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层次(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
原则;等差顺序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实体法 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新法优先原则。

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了解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综合知识为主题,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一、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组织依据国家的意志,通过正式程序所制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它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而私法是指调整个人、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民法等。

3. 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国内适用、国际适用和时效适用。

国内适用原则是指法律对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约束和规范;国际适用原则是指法律在跨国行为中的适用;时效适用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时效后不再适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的制定和修改的基础。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制的运作,并保护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刑法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和刑事责任。

刑法的实施旨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权益,以及雇佣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用以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民法法律,对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规范。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法律基础中需要掌握的必学知识点:
1.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了解法律的基本定义以及法律的分类,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 法律的来源和形式:了解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了解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适用性原则等。

4. 法律主体和客体:了解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和客体,如公民、法人、国家等。

5. 法律权利和义务:了解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如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义务等。

6.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了解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

7. 法律责任和制裁:了解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法律保护和救济:了解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如诉讼、仲裁、行政救济等。

9. 法律伦理和道德观念:了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和界限,如法律
道德化、道德约束力等。

10. 法律文书和法律解释:了解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如判决书、决定书、司法解释等。

以上是法律基础必学的知识点,通过系统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和应用法律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基础的框架,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主体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
【注意】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户、农户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有没有)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能不能)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标准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方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刑法》、《合同法》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知识点四:经济仲裁
1.考点频率:★★★★★ 2.难度:中 3.题型:选择、判断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经济;非专属)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一)不能提请仲裁的事项 (不能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二)不适用《仲裁法》调整的项目(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与经济仲裁)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文书
生效时间
民事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经济仲裁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
一审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
知识点五:诉讼管辖
一、不同纠纷解决的管辖权综合问题
1.考点频率:★★★★★ 2.难度:难 3.题型:选择、判断

为转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六种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
法律行为种类
合法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法 规 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类似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规 部门规章 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如同学、师生、朋友、恋爱关系等就不是法律关系。

* 每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己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概念:是指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3.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用强制力保证实施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如:甲和乙是朋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合伙开店,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自然人*法人(二)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三)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一)主体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自然人(*基于出生;>公民)(1)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可能性*权利能力先于权利;平等;从生到死(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实性关系: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①>18岁②{16,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12、13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经法定代理人代理①>10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①<10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民通No2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民通No20):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是一套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它的存在和运作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并理解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对于我们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要素法律事实是指构成法律规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它是判断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前提。

法律事实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客观要素:法律事实需要具备客观存在的实体。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价值、被盗物品的存在等都是构成盗窃案的客观要素。

2. 主观要素:有些法律事实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态度就是构成案件的主观要素。

了解法律事实的要素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关系指由法律产生的、存在于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它是法律规范作用的表现形式,是人们在法律约束下发生联系的途径。

1. 特定性: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明确的,它涉及特定的法律主体,并与特定的事实背景相联系。

2. 动态性:法律关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和终止的。

人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随着法律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对应的变动。

3. 平等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对当事人进行歧视。

理解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系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而法律关系则是法律事实所衍生的结果。

两者之间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 法律事实构成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比如,当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会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其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关系确认法律事实:在法律关系产生后,法律将对相应的事实进行确认。

任务1.1 法律基础

任务1.1  法律基础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二)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 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讲的法律通常是指广义的 法律。
【解析】答案是D,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并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返回“做中学”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与人类生活无 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现有法 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也不是法律事实。 依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任务1.1
法律基础——做中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 经济关系 B. 特定的经济关系 C. 法律关系 D.特定关系
参考答案
任务1.1
法律基础——“做中学”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为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 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 济关系。
返回“做中学”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mdash;&mdash;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

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法律关系

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法律关系

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民法是规范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发展。

因此,民法的基本法律关系也在不断地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法律关系,并深入了解民法规范的对象及其范围。

一、基本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联系的人际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环节,也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

基本法律关系在民法中是指公民之间、家庭关系以及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民法规范的对象(一)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法中最广泛的法律关系。

它是指公民在各种社会关系下,以自己的意志规范自己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法等诸多法律关系。

(二)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对家庭关系的规范涉及到婚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支配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家庭继承关系等。

(三)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上的附属物,动产是指不属于不动产范围的一切可以移动的物品。

民法对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法、股份合作制度法、物权法等法律。

三、基本法律关系的范围民法规范了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民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关系要求遵守各种法律程序,并购买一定的合法手续或步骤,否则这些法律关系将不得承认。

四、结语总结而言,民法规范的对象和范围广泛,包括公民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家庭关系、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其中,基本法律关系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一环,代表着人与人之间根本性的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民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种类和规则,始终遵循法律,遵守各项法律程序,以维护我们的权益,实现我们的合法要求。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关系。

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决定着各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在法律学中,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本文将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进行详细的解析和阐述。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国家与法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的基础。

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规范和保护公民的权益和义务。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国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国家与法人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的延伸和扩展。

法人是国家授予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组织或实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和社会组织等。

国家通过法律制定对法人的设立、组织结构、运作和管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

国家与法人的法律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与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

在国际社会中,各个主权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竞争。

国际法作为调整和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规则和机制。

国家与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国际社会的规范意识和合作精神,对于推动国际合作和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性法律关系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决定了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第一性法律关系,才能够准确解读和适用法律规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委托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授权⾏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授权⾏为是指被代理⼈将代理权授予代理⼈的⾏为。

委托授权⾏为是⼀种单⽅法律⾏为,即只要被代理⼈作出授权的意思表⽰,代理⼈就享有了代理权。

如果代理⼈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辞去委托(即放弃代理权)。

同时,正因为委托授权是⼀种单⽅法律⾏为,所以,在授权之后,被代理⼈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代理⼈的合法利益,因为委托代理具有⼈⾝信任的性质,代理权的⾏使直接涉及被代理⼈的切⾝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单⽅⾯授与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

委托代理权是直接由委托授权⾏为产⽣的,⽽委托授权⾏为总是产⽣于被代理⼈和代理⼈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些法律关系被称为基础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以及⾏政职务关系等。

例如,合伙⼈委托其中⼀个合伙⼈以合伙名义与第三⼈实施民事法律⾏为,这⼀授权是基于合伙⼈之间存在的合伙合同关系;⼜如,委托⼈授权受托⼈以其名义实施代理⾏为,是基于双⽅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关系,等等。

由于委托授权⾏为是产⽣委托代理权的直接根据,⽽第三⼈审查代理⼈代理权的根据只能是委托授权⾏为,所以,如果基础法律关系由于某种原因⽽⽆效或不复存在(如委托合同终⽌、劳动合同解除),只要委托授权⾏为未被撤销,则代理⼈享有的代理权就继续有效。

这样,有利于保护第三⼈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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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式与实质

法律的形式与实质

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在法律领域中,法律的形式与实质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形式指的是法律文件或文件上的文字表达,而实质指的是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在实践中,了解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对于正确应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一、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主要指法律文件的内容和文字表达。

法律文件通常由法律专家、立法机构或政府编制,并由相应的权威机构发布。

法律的形式要求文字准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在法律的形式中,如合同、法律条文和法规,法律的要求和规定被明确地表达出来,起到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法律的实质法律的实质指的是法律的内容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法律的实质并非仅仅限于法律文件本身,还涉及到法律的执行和适用。

在法律的实质中,法律不仅要解决实际问题,还要体现公平、正义和人权等价值观。

法律的实质是通过法庭判决、法官裁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来体现的。

三、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法律的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基础。

法律的形式为法律的实质提供了具体的表达方式和操作规范,而法律的实质则为法律的形式提供了价值和目标。

如果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相背离,那么法律将失去其约束力和公信力。

因此,法律的形式和实质需要相互协调和统一,以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的重要性了解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适当的法律形式可以保障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为公民和法律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实质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可以确保法律真正发挥其约束和维护公正的作用。

最后,形式与实质的完美结合为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打下了基础。

总结起来,法律的形式是通过文件文字表达的方式,而法律的实质则是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需要相互协调和统一,以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了解并正确运用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条

民法典第五百条

民法典第五百条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性质和约定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必须包括文字和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不得引起争议。

”本条规定了合同的立法要求及形式问题。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意愿并以此建立关系的民事行为。

因此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方可得到法律保护。

本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提升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

首先,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的形式问题,注重灵活性和创新。

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选择书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和使用的方式应符合合同的性质和约定方式。

由此可见,合同的形式不再是束缚合同建立的传统限制。

而是表明法律对文化多元化趋势的认可与尊重。

其次,书面形式必须包括文字和签名或者盖章。

明确书面形式的要求,以保证合同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在书面合同中,合同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书写要认真规范,文字内容应一目了然。

签名或者盖章是确立合同的重要证据,与书面内容共同构成合同的整体证明力。

二者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并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基础。

最后,其他形式不得引起争议。

这一规定表明了合同的非书面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方式。

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内容同样具有合同效力,不因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影响。

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意愿,形成合同关系即可。

然而,如果存在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通过其他合法证据来明确当事人的意愿,以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综上,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问题,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注重合同的书面化,充分发挥书面形式在证据保全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同时,在合同的建立和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约定,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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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形式及基础
一、导言
在某种意义上,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

民法以及其他许多部门法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林林总总的既有概念,如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等,法学家正是运用这些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关系。

尽管在对简易案例的分析中,既有的概念却往往力不从心。

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前后,一些法学家以“所有权”的概念界定股权的
性质,一种所谓的股权的“双重所有权”的理论一度流行,然而,这一理论既示能揭示股权的内在结构,也未能说明股权的基本关系,反而为公司法学平添了许多混乱。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
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

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
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
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
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
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

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
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

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

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
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

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
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

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
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

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
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
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性就表现在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限制人们的自
然自由,使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

所以,康德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注释]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

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
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义正在于此。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
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
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

[注释]
第一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
“权利——义务”关系,[注释]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在某些情形下,对于人们的行为,法律未作“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即不存在第一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自由”,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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