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
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死 亡赔偿 金与城 乡差别
以我 国人 身 损 害 赔偿 制度 检 讨 为 视 角
叶 乃锋
【 摘 要】死 亡 赔偿 金 是 因为 死 者 的生 命 权 受 到侵 害的 特 有 赔偿 项 目。死 亡 赔偿 金 具 有 财 产损 害赔 偿 与 精
神 损 害 赔偿 二 重性 。 我 国在 死 亡赔 偿 金 方 面 的 法 学理 论 、立 法 与 司法 实践 出现 不 同认 识 与误 解 。并 因此 导 致 在 侵 权损 害赔 偿 中 “ 同命 不 同价 ” 的 城 乡差 别现 象 。 消除 在 死 亡 赔 偿 金 方 面 的城 乡差 别 . 应 当从 理 论 源 头建
20 0 4年 5月 1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开 始 生 效 ,因 为 该 司 法 关
解释第 2 9条有 “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城 镇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入 .或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标 准 .按 死
体 的法 律 条 文或 法 律 规 定 。 《 民法 通 则 》 颁 布 以后 ,我 国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方 面 的立 法 与 实践 呈 现 出 逐 步 繁 荣 、完 备 的 趋 势 。笔 者认 为 ,我 国人 身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与 实践 在 《 民法 通 则 》颁 布 以来 的 发 展 可 以分 为 四个 阶段 。 第 一 阶 段 ,以 1 8 9 6年 的 《 法 通 则 》 为标 志 。 《 民 民法 通 则 》 的颁 布 实 施 ,标 志 着 我 国人 身损 害赔 偿 法 律 制 度 的 正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案例二
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一起医疗事故,患者因 医生过失导致身体损害,要求医 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 偿。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事件 ,受害人因被他人故意伤害导致 身体和精神损害,要求加害人进
行赔偿。
CHAPTER 02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法律体系差异
国内法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 础,而国外则多以民法典为依据
。
赔偿原则不同
国内强调实际损失赔偿,国外则更 注重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及标准
国内赔偿范围相对较窄,标准较低 ,而国外则更广泛且标准较高。
赔偿原则与范围
01
02
03
赔偿原则
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包括 全面赔偿、过失相抵、损 益相抵等。
案例二: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
事故经过
患者张某因阑尾炎住院手术,术后出现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死 亡。
责任认定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
赔偿内容
张某家属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医 院还承担了张某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案例三: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法律法规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 将不断完善,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保障。
赔偿标准提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将不断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未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将更加多元化,包括调 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 效的解决途径。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48・
我 国死 亡赔偿 范 围 的分析
可见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 。在没有弄清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情况下 , 很难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产生的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 系分析受害人 以及其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权基础 ,
从而确定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中死亡赔偿各项 目的性质 , 顺带给出上述问题 的答案。为了处理 问题 的方便 , 本文 以侵权责任成立 , 加害人 即为赔偿义务人为前提。
引 言
死亡赔偿制度一直以来是理论界 以及实务界关注 的焦点。起初《 民法通则》 中规定造成死亡的,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 的生活费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在随后 的《 产品质量 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国家赔偿法》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 解释》 以下简称法释 [0 3 2 号 ) ( 20 ]0 等法律规范中增加 了“ 死亡赔偿金” 这一内容 。总的来看 , 死亡赔 偿制 度在我 国现 有 的法 律规 范 中存 在很 多 的缺陷 , 如 : 例 同一 赔 偿项 目的称谓 不 同 ,死 亡 赔偿 金 ” “ 有 称“ 死亡补偿费” 各项法律规范所确立 的赔偿范围大小以及赔偿标准不一 。这种状况不仅造成法 的;
潘争艳 , 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20 厦 0 9级硕士研 究 ̄ (6 05 。 3 10 ) ( ] 杨立新 :人 身损 害赔偿 问题研 究” 上) 载《 1 “ ( , 河南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02年第 1 。 20 期 ( ] 黄松 有 :最 高人 民法院人 身损 害赔偿 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 用》 人民法院 出版社 20 2 《 , 04年版 , 48页。 第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法释[2003]2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一起案件引发的法理思考
我 国 法律关 于“ 死亡赔 偿金 ” 的规 定及 演变
现 死亡赔 偿金 或类 似 的赔 偿 项 目 , “ 费 用 ” 一 算 : 十一 ) 神 损 害抚 慰 金 : 照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地 但 等 这 ( 精 按 概括 性用 语 为死亡 赔偿 金 留下 了可 能 的余地 。 居 民年 平均 生 活 费计 算 。 造成 患者 死 亡 的 , 偿 年 赔 19 92年 1月 1日生效 的《 路交 通 事故 处 理办 限最 长不超 过 6年 ; 成患 者残 疾 的 , 偿 年 限最 长 道 造 赔 法》 3 条第 ( ) 第 7 8 项规定 “ 死亡补偿 费, 按照交通事 不超 过 3年 。 可 见 ,0 1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确 定 ” 20 故 发生 地平 均 生 活 费计 算 , 偿 十 年 。 这 是 我 国法 补 ”
[ 关键 词] 死亡赔偿金 ; 分配; 遗产
[ 中图分类号 ] D 2 [ 9 3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 17 0 5 (0 2 0 0 7 0 6 3— 7 5 2 1 )3— 0 5— 4
案 情 :00年 2月 7号 来 某 在 为单 位 送 货 到上 其他 受害人 死亡 的 , 当支 付丧 葬 费 、 亡 赔偿 金 以 21 应 死 海 某堆 场 出 口通 道 时被上 海某集 装 箱储 运有 限公 司 及死 者生前 抚 养 的人 所必 要 的生活 费等 费用 。而 此 ”
20 0 4年 5月 1日开 始施 行 的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4 规定 “ 营者 提 供 商 品或 服 务 , 成 消 费 者 或 于 审理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2条 经 造
[ 收稿 日期 ] 2 1 3—1 02—0 9 [ 作者简介 ] 冒丽( 9 5一) 女 , 18 , 江苏省如皋人 , 江苏如皋市人 民法院干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刍议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方 式定价 , 能维护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此 外 , 害人 因侵权行 才 受
按照 《 国内航空运 输承运 人赔偿 责任 限额规定》 国 内航 空运 ,
为死 亡后 , 其作 为 民事主 体的 资格 已经消灭 , 死亡 受害人 不能 以 输承运 人对 每名旅 客 的赔 偿责 任 限额为人 民币四十 万元 。 是 , 但 主 体 资格主 张 民事 权利 。 因此 , 有损 害赔偿 请求权 的是 问接 受 按照 《 路旅客运 输损 害赔偿规 定》 由于铁路运 输企 业 的侵 权而 享 铁 ,
城镇 居 民人 均可支 配收入 , 或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 , 2 年 按 0
计 算” 。从 中我们可 以看 出赔 偿金 的赔付 标准 , 主要 是根 据死者 担扶养 义 务的未 成年 人或 者丧 失劳 动 能力又 无其 他生 活来源 的
的城 市或 农村户 口进 行赔 偿 的。 这种 差别 对待 的赔偿 标准 , 实 成 年近 亲属 。 在 被扶 养人 还有其 他扶 养人 的, 偿义 务人 只赔偿 受 赔 际执行 中往 往造 成受 害者 家属 因 同命 不 同价而 与 司法机 关产 生 害人依 法应 当负担 的部 分 。 被扶养 人有 数人 的 , 赔偿 总额 累计 年
矛盾 , 引发群 众对 司法机 关和法律 的不信任 , 具有 一定 的局限性 , 亟 待重 新定位 和构 建 。
一
不超过 上一 年度城 镇 居 民人均 消费性 支 出额或 者 农村居 民人 均 年生 活消 费支 出额 ” 这 意味 着六 十周 岁 以上的人 死亡 赔偿 金的 。
数额低 于不 足六十 周岁 的成年 人 的数额 。 外 ,解 释》 另 《 中没 有特
的 死亡赔偿 金 , 显得 缺 乏人文 关怀 。 巨大的差 异 , 得对 我 国现 行 的死亡赔 偿金 制度 的反思 。死 亡赔偿 金制 度 的建立 , 值 对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0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03、【死亡赔偿金能否冲抵债务】受害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用其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权威司法观点04、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 德国的立法例 三) 德 国与前 述法国等 国不 同,没有真 正程 序意义上 的附带 民事诉讼 ,但在刑事诉讼 中 可 以提 出附带 民事请求 ,该请求在程序 上依 附于刑事 诉讼 ,受到刑 事诉讼程序 的许 多限 制和牵 制,如关于受 害人或他的继 承人 只能 对犯罪行 为产生 的财产 权方面的损 失享 有请 求权 ,就是这种 限制 的一个表现 。鉴于附带 民事请 求不具有独立 的程序意义 ,所 以 《 德 国刑事诉 讼法典 》规 定,如果 附带 申请不适 合在刑 事诉讼程序 中处理 ,特别是 如果审查 这一 申请会拖延 程序 ,或不 能许 可这一 申请 时,也可 以对 申请 不作裁判 。此 时,受害人 可 以在 民事法 院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 ,该 民事 法院的判决不受刑事案件判决的约束 。
用上,尊重 民事 实体法适用上 的统一性 ,如 《 意大利刑法典 》 1 5条规定: 根据 民法 , 第 8 “ 任 何物质的或非物 质的损害 ,不法 行为者应根据 民 法 的 规 定 由对 其 行 为 负责 的 人 予 以损 害 赔
偿 。 ”
经济与法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杨 艳 伟
;  ̄ 经 贸大学 - .L J 河北 石家庄 006 50 1
摘要 :长期 以来 ,由于法律规定 的模糊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 法律界人士对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适用 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大 的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 , 民权利 意识的强化,要求依法保 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又与社会情势、公众情绪甚 公 至基本法理相抵 触,以致公众难以接 受立法者和 司法者对这 一问题 的态度 , 其冲突的焦点在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 的认 识及
侵权死亡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 权 死 亡 赔 偿 法律 规 定 的 理解 与适 用
不同, 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死亡赔偿制度 中某些重要规定 的评 价和认识 , 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整个 制度实
施 的效 果 。
《 侵权责任法》 生效前 的法律 、 法规与司法解 释对死亡赔偿对象并无 明确规定 , 大多采用 “ 造成死亡 的,
中直接损失应 以实际支出为准 ; 死亡赔偿金 以全 国职 工上年度 平均工资为标 准计算 1 ; 5年 精神损 害赔偿 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 , 定额部分应 当考虑全 国平均 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 5万元的数 额 , 弹性部 分由法官 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 亲属的具体情 形酌定 。 关键词 : 死亡赔偿金 ; 职工平均工资; 精神抚慰金 ;定额赔偿 ; 弹性赔偿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施行 , ) 0 0年 侵权死亡赔偿制 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 侵权责任法》 的制定过程 , 有关 死亡赔偿 的相关 规定并非始 终如一 。立法的 摇摆不定显然反 映了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 , 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 将有助于对《 侵权 责任法》 规定的理解与
应当支付 ……” 之类 的含糊表述 , 从规定本 身并看不 出赔 偿对象 为何人 , 多将 精神损 害赔偿 的对 象明确 最
为 死者 的近 亲 属 。 ① 学界对死亡赔偿对象有两种不 同观 点。一 种观点认 为死亡损 害赔偿是 对死者 本人 的赔 偿 , 为生命 认
权是 自然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 生命 权受到侵 害 , 死者理应 得到赔偿 。欧 洲大陆少 数 国家也有 “ 关于
适用 。
我 国现行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由法律 、 行政法规与 司法解释三部分构成 。法律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 民法 通则》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 《 )《 ( 国家赔 偿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 )《 (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产 品 质量法》 以下简称《 品质量法》 等 。行政 法规 主要有 《 ( 产 ) 医疗 事故 处理条例》 《 、 工伤保险条例》 《 、 国内航 空运输承运人赔偿 责任 限额规定》 《 、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车与其它车辆碰撞 和铁 、火 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 院《 等 关于审理触 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 )《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 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等 。 ) 由此可见 , 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 制度是 由不 同部 门、 同位 阶 的规范性 文件共 同组成 的一个 庞大体 不 系。这一体系 内部存在着 明显的不协调甚至 冲突。侵权 死亡损害赔偿作 为一项制 度 , 至少需要 解决赔偿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死亡之前的抢救治疗费用的,按照本章第二节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死亡之后就要增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两个项目。
一、丧葬费丧葬费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司法解释对该赔偿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办理交通事故伤亡者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骨灰盒费、墓地费等。
丧葬费的赔偿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人终有一死,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只是早晚死亡之事,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丧葬费不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
而不赔偿丧葬费不符合我国的传统。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各地赔偿也不一致。
丧葬费中哪些是合理的难以确定,如墓地费在大城市往往很高,而在乡村可能无须花费;又如骨灰盒的价格高的有上万元,低的只有几十元。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该行政法规明确了丧葬费补助的标准。
司法解释有关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是一致的。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体 收 入 的 减 少 为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受 害 人 闪 人 身 损 片死 i , 2 : 家庭 可 以 预 期 的 其 未 来 生 存 年 限 的 收 入 此 丧 失 。实 际 足
第 3 2卷 第 4期 2 0 11年 8月
衡 阳师 范 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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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死 亡赔 偿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家庭 成 员 在 财 产 上 蒙 受 的 消 极 损 失 ,这 时 死 亡后 的 财 : 损 害实际上是指受害人 可能 的收入损 失。 此 ,被 继 承 人 就 获 得 了 向 加 害 人 主张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那 么 , 『 ¨ 体 现 』 l j
、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功 能 和 标 准 的 法 理 分 析
公 民 的生 命 权 被 侵 犯 时 生 命 已 不 复 存 在 ,没 有 生 命 的 生命权本体 不 能 享 有救 济权 ,这便 是 民法 理 论 上 的 “ 悖
论 ” 死亡 赔 偿 金 是 在 这 种 “ 论 ” 下 针 对 死 者 的 近 亲 属 。 悖 ( 者 ) 的 一 项 赔 偿 ,而 非 针 对 死 者 本 身 的 赔 偿 。 于 是 ,死 生 亡 赔 偿 金 特 有 的性 质 也 造 就 了死 亡赔 偿 金特 有 的 法 律 功 能 。
浅析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由城乡人身损害赔偿差别问题引发的思考
近 亲属 的利益 关 系重 大, 因此 制定 完善 的死亡赔 偿金 制度将 有 利于死者 近 亲属 利益 的保 护 。 本文通 过 明确 死亡赔偿 金 的性 质和 适用 范 围, 出制定 统一 的死亡 赔偿金 标 准的 建议 , 提 以示法律 的公 平与正 义 。 关键 词 z 4损 害赔偿 死 亡赔偿金 城 乡差别 -t
两方面的损害, 一是财产损害 , 一是精神损害 。
对 于 死 亡赔 偿 金在 性 质 上究 竟 是 属 于财 产 损 失 方面 的 赔偿 , 是 还
属于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 , 还是具有其他性 质?理论 界、 实务 界存在 着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 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 亡所造成的精 神痛苦 的损害赔偿。 其理由是: 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 最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抚 慰金包括以下方 “ 式:一) ( ……; -) (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还有观 点认为, 死亡 赔偿金 是对受害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 解释》 《 第二十 九条将“ 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财产 性质 的收入损失赔偿。黄松有副 院 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十分明确地 说: 《 “ 解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 年 1 月 l 发布) 《 (0 0 1 3日 、 工伤保险条 释》 死亡赔偿金 ’ 将‘ 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 , 而非‘ 精神损害抚
例 》20 (0 3年 4月 2 7日发 布 ) 法 律 法规 解释 , 死 亡 赔 偿上 , 等 在 也采 取 了 生 活 标 准 的 家属 抚 恤 制 度 。 从 上述 的法 律 法规 规 定 , 们 并 没仃 看 到 死亡 赔 偿 金在 适 用上 我 采 j 差 别对 待 原 则 , : 为受 害 者 是城 镇 居 民还 是 农 村居 民而 制 定 T j 没 因 不 同 的 标 准 。但 是 ,0 3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布 的《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20 最 审 理 人 身损 害 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解 释 ) ( 第 2 规 定 “ 亡 赔修 金按 照 受 诉法 院 所 在 地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9条 死
2023《交通肇事案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分析案例9400字》
交通肇事案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分析案例目录弓I言 (I)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概述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1)(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二、甘ACY402交通肇事案分析 (2)(-)案情介绍 (2)(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2)1、关于赔偿责任 (2)2、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3)三、完善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建议 (4)(-)统一民事和刑事赔偿标准 (4)(二)赔偿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 (4)(Ξ)明确交通事故关联方贵任 (5)(四)完善我国车辆交强险制度 (5)1、扩大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6)2、提高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贵任险的费率标准 (6)结语 (6)参考文献 (7)引言这些年来,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争执,一直是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死亡是对一个人生命的最产重的侵害,特别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并损害了亲人的利益。
对死者的亲属,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并且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必须进行适当的救济和维护,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死亡赔偿理论与法律凭证,是按原法定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死亡赔偿金制度不但在国内,而且在国外都有争议。
目前,中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
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当前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当前,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制度还是在探索时期,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尽管有许多法律规定,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审判要求,但一些法律规定之间也存在应用冲突。
为此,必须将死亡赔偿制度定为一个合理的制度,这在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都是迫切需要的。
解决当前问题的重点在于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只有明确定义了死亡赔偿金类型,才能建立死亡赔偿金制度。
但是,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有许多法律和实践考虑,而且各个方面的观点不是很充分,没能确定运用什么观点比较合适。
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重庆警察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姓名:专业:班级:指导教师:提交时间:二零一三年九月制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他人不法伤害的现象比较常见。
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
这主要有补偿性保护和制裁性保护。
补偿性保护是由司法机关依强制手段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一定的钱财,以恢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弥补公民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制裁性保护则是由司法机关以强制手段剥夺和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以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
本文就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一点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目前,在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诉讼中,影响案件平稳处理的主要原因已不在于法律适用可能出现错误,而是不能科学、正确地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
被害人是否存在人身伤害,伤情性质、程度,伤情形成时间、致伤原因,受伤当时情况与治疗恢复的关系及其对伤情程度最终确定的作用,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选择适用等法律事实,不可能由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完全解决,必须借助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本文对主要是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侵权赔偿原则,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介绍,得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是针对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赔偿。
同时,探讨里其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的不足。
关键字:人身伤害;侵犯;赔偿;心得体会目录摘要 (2)一、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标准 (3)1.1人身伤害的概念 (3)1.2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3)1.3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 (3)1.4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 (4)1.5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 (4)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4)2.1基本案情 (4)2.2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 (4)1、伤残评定适用标准 (5)2.3医疗费核定 (5)三、人身伤害的应对、保护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6)3.1人身伤害的保护途径 (6)3.2 存在问题 (6)四、就人身伤害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心得 (7)4.1改善意见 (7)4.2心得体会 (8)4.2.1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中常遇到的一些情况 (8)4.2.2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不断适应法律需要 (8)参考文献 (9)一、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标准1.1人身伤害的概念人身伤害是指“在侵权法造成损害中,人遭受身体伤害,如断肢等。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案情]原告:刘显才,系原告林洪春之夫、被告史德兰之公、被告刘安志之祖父。
原告:林洪春,系原告刘显才之妻、被告史德兰之婆、被告刘安志之祖母。
被告:史德兰,系原告刘显才、林洪春之儿媳、被告刘安志之母。
被告:刘安志,系被告史德兰之子、原告刘显才、林洪春之孙。
刘小勇系原告刘显才、林洪春之子、被告史德兰之夫、被告刘安志之父,成都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05年6月28.日,刘小勇驾驶川ACR37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清江镇往荣丰村方向行驶的上班途中,行至荣丰村19组至22组路段,与相向行驶的由陈富华驾驶的川F31757普通货车相碰,造成车辆损坏,刘小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富华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实际支付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刘安志生活费6,371.10元、原告刘显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洪春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716.85元。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3月12日,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与陈华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华富赔偿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损失40,000元。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陈华富已将此款交予金堂县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16日,成都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决定给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工伤死亡补助金21,000元、丧葬补助费120元,计21,120元。
上述应获得的赔偿款共计61,120元,因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各自应得的份额发生纠纷,至今尚未领取。
故意杀人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不该支持死亡赔偿金?
故意杀人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不该支持死亡赔偿金?近期办理的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作为受害方的代理人,我根据法律规定对法院能够判决支持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了明确细致的告知,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能够支持表示担忧,但令当事人一直不解的是,为什么故意杀人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人都被杀死了,还不如交通事故赔偿的多,这是什么道理?这是什么法律?律师释疑: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问题。
如果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性赔偿的话,则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支持,如果认为是精神性赔偿的话,在罪犯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经里多个阶段的变化。
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并补偿10年。
在那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兼有财产赔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含义。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2001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2001年3月实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又并列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性赔偿。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后的几年间,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也一直是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性赔偿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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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多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处于相同有效,并相互交叉适用的状态。
对于这种状态,不论是寻常百姓,还是法律职业者学时都感到适用的困惑,这种困惑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其权利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淹没。
如案例,笔者同学牛某1998年被所在企业开除,由于企业未将开除决定送达本人,两年后的2000年12月方得知其消息,牛某到市劳动部门买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小册子,学习了小册子中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便于2001年5月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后被该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的规定,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被驳回申诉。
而该《条例》至今未失效(见中国法院网/flwk/show1.php?file_id=1763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其申诉期限确已超过60天,但《条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却至今未作修正,《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劳动法》,而6个月与60天的差异的结果却导致牛某的不服企业开除决定的申诉权、诉讼权均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误”,更为糟糕的是牛某的社保也自被开除之日所停止。
而《解释》虽对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了确立,并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独立有效,无法完全统一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来(司法解释虽有“创立法律”的“权利”,但却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功能),因而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也未统一,这里就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相关案件的实践差异。
本文对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问题作粗浅的讨论。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演变过程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
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1)、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人的价值被扭曲;(2)、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2000年5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订)》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直接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个进步。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使用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
1994年公布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国家赔偿法》较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于:(1)、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
(2)、规定了赔偿减少收入的标准。
(3)、规定了赔偿生活费的标准。
4、地方法院的实践作法发生了变化。
大约98-2000年期间,江苏、天津、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承认死亡赔偿而舍弃“补偿、补助”,在赔偿项目认定上的同时也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项目,一直延续到2003年。
5、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其确名。
直到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号)出台(但并未立即施行,而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确认与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8日(3月1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解释》规定“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此外,在《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2001年1月21日施行)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1992年7月1日施行),这两个司法解释仍采用的是“死亡补偿金”,但其因适用范围较小,实际影响不大。
经历了约15年的过程,虽然死亡补助发展到了死亡赔偿,但仍停留在死亡赔偿基础上的精神抚慰,人们仍无法直接理解与认识死亡赔偿的性质。
多数人甚至法院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性质。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1、前面已述,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的一些补助。
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
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
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
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即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法律特征与属性;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妥善处理”的工作目标成功率也较高。
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