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说明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说明一、检疫审批申请操作(一)第一步:企业备案。
申请单位在“互联网+海关”平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的,先获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1.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1)网址:;(2)操作界面:2.纸质材料办理。
(1)办理机构:企业注册所在地海关;(2)咨询电话:重庆海关12360热线。
(二)第二步:登录平台。
1.注册。
(1)登录海关总署网页,进入“互联网+海关”。
(网址:;电话:)(2)新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在“新用户注册”上填写注册信息。
(3)已有注册企业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或使用电子口岸法人IC卡登陆平台。
2.登录系统。
(1)点击“登录”,使用“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2)进入“行政审批”或“进出口食品”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模块。
(三)第三步:填写信息并提交申请。
1.录单,界面如下:(1)进境检疫物信息。
首先,选择HS编码大类,界面如下:其次,在下拉框里选择“HS编码名称”、“CIQ编码名称”。
肉类、水产品、杂粮杂豆应在品名的下拉框里选择,其余产品的品名需要手工填入;然后,依次选择填写“数重量”、“贸易方式”、“用途”、“是否转基因”、“产地(国家)”、“产地(地区)”、“用途说明”。
(2)运输信息。
依次在下拉框里选择“输出国家”、“输出地区”、“运输方式”、“装载方式”、“目的地”、“查验场”,依次选填“受理机构”、“是否过境”、“进境口岸”、“进境日期”、“指运地(结关地)”、“运输路线”。
(3)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
界面如下:分为4块内容,其中:a) “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进境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须经海关总署批准境内定点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下拉列表中选择;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一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种⼦、苗⽊ (⼀)检疫审批 ⼊境植物种⼦、种苗,货主或其代理⼈应按我国引进种⼦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
⼊境后需要进⾏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单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种苗⼊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检疫审批 进⼝⽔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章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报检要求 货物⼊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境货物单》准予⼊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和饲料 (⼀)报检范围 ⼊境的粮⾷和饲料。
“粮⾷”指⽲⾕类、⾖类、薯类等粮⾷作物的籽实及其加⼯产品;“饲料”指粮⾷、油料经加⼯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较低,⽆需进⾏⼊境检疫审批。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中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提交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简称检疫总所)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
检疫总所隶属农牧渔业部。
第三条凡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应实施检疫。
未经检疫,不准入境。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动物,除已列明的类别外,还指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及其它动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的“鱼”是指淡水鱼类。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动物产品,除已列明的种类外,还包括干鱼、鱼子、鱼粉、骨粉、生乳、血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植物产品中的“油类”是指未经炼制的油籽,不包括各种植物油;“原木”是指木材并包括藤、竹。
第四条出口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根据有关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部门申请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第五条对国外不要求检疫的出口动物,农牧渔业部为防止疫病传出而指定必须作出口检疫的,也应按规定执行检疫。
第六条出口的植物性加工品和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应接受报检。
第七条动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由农牧渔业部公布。
第八条为了供对外签订协定、协议、贸易合同和引种审批时提出应检病虫时作参考,检疫总所应编制国内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油料类 中药材类 蔬菜类 干坚果类 粮谷及制品类 植物源性调料类 其它植物源性食品类
(二)、进出口商备案程序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A、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 为:)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 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 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 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 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 员取得联系。 B、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 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 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对进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特别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对 加工、储存企业进行审核,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 单》。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出具《进口粮食检 疫初审联系单》。 企业再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审 核前期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 溯源记录等情况,并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再次出具《进口粮食检疫 初审联系单》。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F、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 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 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目录》的内容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
进口其他非食用植物报关监管要求及企业资质申报条件
一、进境其他非食用植物及其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1)禁止下列各物进境:①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②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④土壤。
(2)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2.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海关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赴境外进行产地预检。
4.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海关对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植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提单、INVOICE 等,并随附以下文件。
(1)输出(地区)政府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深加工的木制品、木家具、树根雕刻制品、木质雕刻制品、藤蔓编织品、植物枝条编织品,免于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但是须提交出口商出具的产品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声明。
(2)原产地证书。
2.录入要求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需要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三)产品相关要求进境植物产品不得检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所列的各类生物,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输入植物产品,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2.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海关决定将植物产品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采取防疫措施;3.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4.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7、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需要有什么资质,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二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总检动字[1992]10号【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日期】1992.04.25【实施日期】199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解读
2021.2基金项目:海南省人文医学研究基地规划课题重点课题“重大突发疫情防控海南省地方政府法治保障研究”(QRYZH202003)。
作者简介:戴小清(1981- ),女,湖北荆州人,讲师,研究方向:中日法律文化、日本语言文化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解读戴小清(海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摘 要:为了保障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安全,保护我国国民的人体健康,避免我国境外具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杂草和动物寄生虫、传染病以及其他对动植物有危害的生物入境我国,我国农业农村部针对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下文简称为《动植物检疫法》),制定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工作内容。
关键词:检疫;动植物;检疫法1 制定目的现阶段,世界呈现出多极化的发展态势,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是不可避免的局势,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
对于我国来讲,既是个农耕大国,也是人口大国,不仅动植物的出口数量极其可观,进口的数量也不在话下,因此出台《动植物检疫法》是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疫,更好地保护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安全,避免对动植物有危害的生物入境我国,防止国外重大的动植物疫情的传入,对我国农牧业造成侵害,加强管控外来入侵物种,另外对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2 主要内容2.1 进境检疫进境的检疫产品的范围比较广泛,包含了一切动植物相关的物品,例如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可进行繁殖的材料等物品。
在进入我国国境时,需要提前进行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严格规定进境的检疫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农牧业不受外来物种的侵害,确保农牧业的安全生产,保护我国动植物的正常发展。
在《动植物检疫法》的第十一条法则中,就明文规定动植物的各种不同的输入类型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其中包括通过国与国贸易所获得的动植物,或者是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式所获得的动植物,或者以赠送、援助、交换等方式所获得的动植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一、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插条松属:苗、接穗橡胶属:芽、苗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1、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2、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3、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1、特许检疫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①、活动物〈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3〉屠宰用哺乳动物;〈4)野生动物;〈5〉过境动物;〈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1〉伴侣动物(犬、猫等):〈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国家局负贵审批:〈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包括:1.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26005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2.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3)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特殊程序无。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见表1、表2)(三)审查方式采用网络申请方式申报,网上审查电子文本。
三、监督检查要求为了严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仸追究机制,动植司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2.《动植司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3.《动植司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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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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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相关依据
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记管理办法 备注 国家质检总局第 5 号令 国家认监委 2001 年第 1 号公告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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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以下情况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免办证明》 及可免于提供部门材料: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目录》内商品。具体指的是对该产 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要进口 的商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的科研器材,该产品不得在境 内再次销售。对于每个型号数量多于5各最小单位或每个型号总 金额大于5000美元的此类商品的免办工作仍然由认监委负责, 其他由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 商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商品进行研究的机构(应列明 在营业范围中)。 鉴于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 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和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部分返销或内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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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出口商品 质量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外卫生注册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食品标签审核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所需材料
输美陶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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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化妆品标签审核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所需材料
输美陶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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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化妆品标签审核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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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 卫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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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完整、 单位公章
一定条件可免提供的部分材料 来自 www.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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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办事流程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交资料
申请人补齐资料
资料不齐全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资料
1、自收到正确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国家认 监委公布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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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 质量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外卫生注册 国外卫生登记
出口商品 质量临时许可证 食品标签审核 出入境特殊物品 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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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陶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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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的申请 化妆品标签审核 入出境尸体/棺柩/ 骸骨 / 骨 灰 检 疫
检疫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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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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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相关依据1
文件 备注 外经贸部、海关总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署、质检总局 2001 办法 年 10 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年 37 号令 验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第 40 号公告 2003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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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所需材料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序 号 1 所需材料 免办申请表 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 希望免办认证的产品的特点 希望免办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 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说明需办理免办的产品的名称、 商标、 数量、 规格/型号(数 量较多的,可附详细表;申请进、来料加工免办的,须提 供月份进料清单) 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 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协助福建检 验检疫局对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如有调查必要时) 3 4 5 6 7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配额证明(复印件) 商业合同(复印件) 如果缺少 5、6、7 中的一项,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作为代替。 国内外或制造商的 实验室报告均可 如果该产品需要 如果该产品需要 要求 填写完整、单位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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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第 8 号公告
年第 33 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 年 关于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强制性 认证的产品范围
关于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 国认证函【2003】200 号 办产品范围 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查询网站: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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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递交资料 申请人补齐资料
检验检疫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资料审查
出具《补正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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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序号 1 2 3 4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之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需要条件 必须 填写要求 填写完整、单位公章、法人签章 填写完整、单位公章、法人签章 一式两份,打印,填写完整,加盖公 章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 必须 验申请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订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必须 必须 如与申请人相同则不必提供 必须 必须
1、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后,检验检疫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备 案,并告知申请人 3、如需要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按总局有关 规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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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可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的免办产品范围 及可免于提供的部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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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企业,对于此类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 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对于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为便利出口,可以不用办理《免 办证明》,如企业自愿申请,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3、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目录》内的零部件。本款 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进 口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零部件的免办工作由生产线所在地 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人必须是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 请时应提供生产线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4、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对于每个型号数量多于20个最小单位或每 个型号总金额大于2000美元的低压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 接用电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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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是否符 合免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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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不 符 合 告之申请人不符合原因
办理免办证明
企业窗口领证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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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之办事时限 审批事项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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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 产品中涉及需取得商务部或 联系单位应填写完整,法人签名(盖 联系单 地方机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章) ,加盖公章 件的 收货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备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案清单或征免税证明表(复 贸易项下企业进口旧机电产 印件) 品,如果不需要机电进出口 主管部门签发证明文件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强制 进口旧机电产品中涉及强制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性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性认证要求的 内销合同或内销合同复印件 进口用途为内销的 或尚未明确内销流向的证明 材料 真实有效,复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