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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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工作责任
第七条国家领导干部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监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培训。
第十七条单位发现或者接到劳动者因作业活动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险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包括定期监测、临时监测和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监督规程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并按要求接受监测、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单位存在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要求单位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职业卫生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
当作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减少和控制职业卫生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事故预防,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六章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促
进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做好职业病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受
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违反本法律的规定,造成职业病事故或者其他职
业卫生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法律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职业卫生: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所暴露的物理、化学、生物、放射性等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
2:职业病:指由于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具有特征的、经医学诊断和职业病鉴定确认的慢性病。
3:职业卫生监督:指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健康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