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供气总量-用气人口(万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21-2030年)第一部分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21-2030年)第一部分文本目录第1章总则................................................................................................ - 1 - 第2章天然气需求预测............................................................................ - 5 - 第3章液化石油气需求预测.................................................................... - 9 - 第4章天然气气源规划.......................................................................... - 11 - 第5章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 - 14 - 第6章加气站规划.................................................................................. - 20 - 第7章液化石油气规划.......................................................................... - 24 - 第8章燃气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 26 - 第9章城镇燃气安全规划...................................................................... - 28 - 第10章环镜保护与节能效益................................................................ - 31 - 第11章消防与防雷规划........................................................................ - 32 - 第12章管理措施.................................................................................... - 33 - 第13章投资匡算.................................................................................... - 37 - 第14章附则.......................................................................................... - 37 -第1章总则第 1 条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利用政策》,和《广西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及《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规划》等要求,参照《广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燃气应当统一规则、合理布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安全生产经营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供应、储存厂(站)、点工程和燃气输配设施工程。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时,应当征求建设、劳动、公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广西天然气管道基本概况
广西天然气管道基本概况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中石化在广西省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目的是充分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的地缘优势,提前布局天然气管网建设,从而促进广西省内能源结构的调整,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项目主要包括码头及陆域形成工程、接收站工程(含冷能综合利用工程)、输气管道工程三部分。
2013年6月24日项目取得国家发改委核准,2013年10月14日码头与接收站工程基础设计获得总部发展计划部批复,2013年12月9日总体统筹控制计划获得总部工程部的批复。
根据广西及广东粤西地区的市场需求及供气计划,项目整体将分为两期建设,接收站一期建设总规模为300万吨/年,计划于2015年建成投产,2017年达产;二期建设总规模达到600万吨/年,远期规划达到1000万吨/年。
基础设计批复的输气管道工程全长约1318公里,主要经过广西北海、钦州、南宁、来宾、柳州、河池、防城港、贵港、桂林、玉林和广东湛江、茂名共12个地市。
主干线从铁山港LNG接收站引堤登陆点-北海首站-河池末站,线路全长约675km,其中Φ813管道线路长度约512km,管道材质X70M,Φ610管道线路长度约163km,管道材质X65M。
玉林支线线路全长129km,其中Φ559管道线路长度约17km,Φ508管道线路长度约112km;防城港支线全长66Km,管径为Φ508;贵港支线线路全长50km,管径为Φ508;桂林支线全长170km,管径为Φ610;支线材质均为X65M。
粤西支线全长190km,管径为Φ559;柳州支线全长35km,管径为Φ508;管道材质X65M。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输气量为40.5×108m3/a(300万吨/年),二期达到80×108m3/a(600万吨/年),设计压力10.0MPa。
沿途设置18座输气站场及49座阀室。
一期管道外输压力5.47MPa,二期管道外输压力7.74MPa,外输温度不低于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适应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乡镇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向用户供应燃气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四条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定价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桂政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广西碳达峰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明确各市、各重点领域、各重点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
(二)工作原则。
——统筹协调、分类施策。
坚持全区统筹,强化规划引领,各市、各重点领域、各重点行业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碳达峰目标任务。
广西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9-2025年)
广西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9-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1)二、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2)(一)发展现状 (2)(二)面临形势 (3)三、总体要求 (4)(一)指导思想 (4)(二)基本原则 (4)(三)发展目标 (6)四、重点任务 (9)(一)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9)(二)提高沿海LNG接卸能力 (10)(三)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0)(四)建立多层次天然气调峰储备体系 (11)五、环境影响评估 (12)(一)环境影响分析 (12)(二)环境保护措施 (12)(三)环境保护效果 (13)六、保障措施 (13)(一)加强组织领导 (13)(二)明确责任分工 (14)(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14)(四)加强运营管理协调 (15)(五)加强监督落实 (15)附件 (16)一、规划背景为保持我国天然气供应稳定,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要求以省级为单位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为落实国家加强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的要求,提高全区天然气应急调峰能力,统筹推进全区储气调峰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供应需求,推动全区天然气利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签订的《明确储气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备忘录》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区气源供应和管网建设等实际情况,在储气设施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桂能新能〔2024〕294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有关项目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依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及有关规则统筹制定了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09个,装机容量2644.5万千瓦。
其中,陆上风电项目183个,装机容量2332.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6个,装机容量约312万千瓦。
二、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风电项目要求9个月内申报核准并于核准后两年半内全容量并网,光伏项目要求两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
项目单位为联合体的,需按申报时联合体协议明确的股比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为主体申报核准或备案。
核准及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陆上风电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城〔2020〕34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城〔2020〕34号)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企业监管,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杜绝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供暖季天然气等使用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区燃气行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8.15%,用气总数达568万户,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镇燃气使用的不断普及,维护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以国家管网北海LNG码头“11·2”事故为鉴,举一反三,从严从细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二、全面排查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要求,结合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要抓紧组织对LNG接收站、储气设施、管道、“煤改气”设施等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要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节能环保工作推进现场会精神和自治区关于节能环保工作的部署,稳步实施《广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将绿色低碳要求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各环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实现能耗“双控”目标,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持续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一)扎实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工程。
一是继续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计划编制、验收管理工作。
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广建筑节能降碳技术,逐步淘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耗能技术。
二是鼓励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因地制宜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中采用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绿色低碳建材等技术和产品。
(二)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二是持续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打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能效评估方法,完善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
三是推进农房节能改造,自然通风采光,使用绿色低碳建材,更换节能灯具,提升农房品质。
四是开展往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成效分析,总结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
(三)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6•【字号】桂政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998年4月16日桂政发〔1998〕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发全区燃气安全检查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1997〕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区各地陆续开展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人组成的自治区燃气安全检查小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情况,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抽查。
从贯彻《通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市重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做到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严格检查,如实汇报。
从全区燃气安全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市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燃气安全管理状况容乐观,各地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有的地方甚至还引发了燃气安全事故。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分地、市的一些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未办理报建手续;设计、施工、竣工等未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把关,造成燃气储配站、供应点布局不合理,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不规范。
一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的无证设计或超范围设计,造成燃气工程安全防火间距不足,工艺、功能不完善,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备,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不可靠等安全隐患。
三、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现象仍屡禁不止。
部分燃气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经营燃气所应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无证经营。
第一章第四节第1课时实战演练
当前,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当务之急是争取如期实现茂物目标,并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成果。
……并愿就包括亚太自由贸易区远景等问题进行研究。
据此完成1~2题。
1.亚太经合组织()①属于区域经济组织②体现了经济全球化③在国家主导下进行④通过地方政府的协商联系而形成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2.在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国之间()A.消除贸易壁垒,保留非贸易壁垒B.商品和资本跨国界自由流通C.生产资料、信息参与全球性配置与重组D.逐步建立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解析:第1题,亚太经合组织属于区域经济组织,体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它是以国家为单位的一种经济组织。
第2题,区域一体化要求在区域内部逐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与非贸易壁垒;C项和D项均属于经济全球化。
答案:1.C 2.B目前四川是国内上游油气勘探最热点地区,石油巨头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已经在那个地区展开勘探开发竞赛,而主战场就是地下5000米深的天然气储气层。
这个地区大量存在的中生代海相碳酸盐岩地层有着产生、储集和封闭油气的良好条件。
预计2020年中国天然气需求量为2500亿~3000亿立方米,2010年8月31日,川气东送工程全面建成投产并投入商业化运行,成为四川省天然气工业发展的新契机。
据此完成3~5题。
3.“川气东送”被称为国内在建难度最大的管道工程,有关该工程的正确叙述是() A.横跨中部、东部八省市,地势起伏巨大B.因数次穿越长江,管道运输的连续性无法保障C.需要翻越鄂西渝东的崇山峻岭,隧道工程量巨大D.沿线城市众多,人口密集,工程拆迁量大4.西气东输管线终点是上海,“川气东送”工程又向上海供气,其建设意义为()①有利于保障长三角地区能源安全稳定供应②可加速改善东部地区的能源结构③可增加上海港对外出口天然气的能力④有利于推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5.“川气东送”的源头是我国最大的深层天然气田——普光气田。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玉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7日玉林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能源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先导性产业。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继续迈进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玉林市增强能源保障能力,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充分挖掘玉林市能源发展潜力,合理优化能源布局,实现玉林市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深入分析玉林市能源产业在“十三五”期间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加快建设能源强国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广西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文件编制,是未来五年指导全市能源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一章发展条件第一节玉林市能源发展的自然条件一、地形地貌玉林市地貌在全国地貌类型中,属两广丘陵的一部分,在广西地貌类型中,属桂东南丘陵区,风能资源丰富。
广西天然气管道基本概况
广西天然气管道基本概况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中石化在广西省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目的是充分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的地缘优势,提前布局天然气管网建设,从而促进广西省内能源结构的调整,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项目主要包括码头及陆域形成工程、接收站工程(含冷能综合利用工程)、输气管道工程三部分。
2013年6月24日项目取得国家发改委核准,2013年10月14日码头与接收站工程基础设计获得总部发展计划部批复,2013年12月9日总体统筹控制计划获得总部工程部的批复。
根据广西及广东粤西地区的市场需求及供气计划,项目整体将分为两期建设,接收站一期建设总规模为300万吨/年,计划于2015年建成投产,2017年达产;二期建设总规模达到600万吨/年,远期规划达到1000万吨/年。
基础设计批复的输气管道工程全长约1318公里,主要经过广西北海、钦州、南宁、来宾、柳州、河池、防城港、贵港、桂林、玉林和广东湛江、茂名共12个地市。
主干线从铁山港LNG接收站引堤登陆点-北海首站-河池末站,线路全长约675km,其中Φ813管道线路长度约512km,管道材质X70M,Φ610管道线路长度约163km,管道材质X65M。
玉林支线线路全长129km,其中Φ559管道线路长度约17km,Φ508管道线路长度约112km;防城港支线全长66Km,管径为Φ508;贵港支线线路全长50km,管径为Φ508;桂林支线全长170km,管径为Φ610;支线材质均为X65M。
粤西支线全长190km,管径为Φ559;柳州支线全长35km,管径为Φ508;管道材质X65M。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输气量为40.5×108m3/a(300万吨/年),二期达到80×108m3/a(600万吨/年),设计压力10.0MPa。
沿途设置18座输气站场及49座阀室。
一期管道外输压力5.47MPa,二期管道外输压力7.74MPa,外输温度不低于0℃。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9-29执行日期:2006-11-1生效日期:1900-1-1(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器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中国城市天然气供气量及用气人口数量分析
中国城市天然气供气量及用气人口数量分析1、供气总量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天然气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广泛用作城市煤气和工业燃料;但通常所称的天然气只指贮存于地层较深部的一种富含碳氢化合物的可燃气体,而与石油共生的天然气常称为油田伴生气。
2020年全国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共计133031.16万立方米,其中上海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为72900.00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的54.80%,占比最大;江苏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为7535.82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的5.66%;内蒙古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为6679.27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的5.02%;河北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为5958.67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的4.48%;新疆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为5296.98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的3.98%。
近年来中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快速增长,2020年中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达15637020万立方米,较2019年增加了357610.31万立方米,同比增长2.34%,其中城市居民家庭天然气供气总量为3815984万立方米。
分省市来看,2020年北京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为1854130.00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的11.86%,占比最大;江苏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为1437793.73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的9.19%;广东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为1269926.89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的8.12%;山东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为1178044.54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的7.53%;上海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为899018.66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供气总量的5.75%。
从销售气量来看,2020年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共计15302771.08万立方米,其中北京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为1779490.00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的11.63%,占比最大;江苏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为1414415.74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的9.24%;广东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为1265063.83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的8.27%;山东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为1158075.90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的7.57%;上海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为867347.96万立方米,占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气量的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