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符合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人数统计表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最新整理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doc
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户籍地: 市县(市、区)乡(镇、街)村(居)委会小组*户编码:本户共人,共页,第页申报人:联系人xxx :调查员:审核人:调查日期:年月日全员人口信息调查表填写说明1、“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登记。
如果一户中的人数超过6个,则可用多张信息调查表记录,但多张表的户编码应该相同;这里“同一住所”指的是户籍地址。
2、户编码格式:省(2)+市(2)+县(2)+乡(3)+村(3)+8位顺序号。
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人口信息时,系统会自动生成户编码。
3、姓名:填写本人公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姓名。
暂时没有取名的新生婴幼儿,填写C+母亲姓名。
4、证件类型号码优先顺序是:先是18位,然后15位标准身份证号码,再是其他证件,最后是没证件。
当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时,证件号码必须为15或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
5、日期填写格式为××××年××月××日。
6、婚姻状况:未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填“90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若婚姻状态为“已婚(初婚、再婚、复婚)”的情况下,配偶的信息不得空填。
7、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等同于城镇居民;农业户口等同于农村居民;“9其他”一般指未上户口的新生婴幼儿等。
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取消前的户口性质填写8、表格中已提供编码和文字的项,填写的内容必须为选项中的一个;9、带*号的项为必须填写的内容;10、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中必须至少有一个填写到村(居)委一级。
11、如果户信息完整,可以不填写配偶、父亲和母亲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补上。
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通知xxx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秘书处 6月30日印发校对。
2024年人口普查登记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人口普查登记表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人口普查1.2 登记表1.3 人口信息1.4 普查员1.5 普查对象2. 人口普查的目的和范围2.1 目的2.2 范围3. 登记表的填写要求3.1 基本信息3.2 人口统计信息3.3 特殊情况的处理3.4 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 普查员的职责与权利4.1 职责4.2 权利5. 普查对象的义务与权利5.1 义务5.2 权利6. 人口信息的保密与保护6.1 保密原则6.2 信息保护措施7. 数据的使用和共享7.1 数据使用范围7.2 数据共享条件8. 登记表的提交和审核8.1 提交时间8.2 审核流程9. 人口普查结果的发布与使用9.1 发布范围9.2 使用条件10. 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10.2 赔偿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程序11.3 法律诉讼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12.3 合同终止13.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3.1 合同解释13.2 适用法律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附件14.3 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人口普查本合同所述人口普查是指根据我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对我国大陆范围内所有常住人口进行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1.2 登记表本合同所指登记表是指用于记录人口普查过程中,普查员对普查对象人口信息进行采集、登记的书面文件。
1.3 人口信息本合同所述人口信息是指普查对象在人口普查登记表上所填写的基本信息、人口统计信息等。
1.4 普查员本合同所称普查员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由人口普查机构指派,负责进行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
1.5 普查对象本合同所称普查对象是指在我国大陆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本普查时段内居住的人口。
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我国大陆范围内的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为政府制定社会、经济、教育、卫生等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全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2020年10月
□
平方米
:
□□□
间
□□
每 个 人 都 填 报
】
D1..姓名
D2.与户主
关系
D3.公民身份证号码
D7.普查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地
D8.户口登记地
D9.离开户口登记地
时间
D10.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
D11.受教育程度
D12.是否识字
`
□
□
□
□
0.户主
1.配偶
2.子女
…
1.本普查小区
2.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
4.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
;
5.其他县(市、区、旗),请在下面填写地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7.国外
□
1.本村(居)委会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
5.二年以上,不满三年
6.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7.四年以上,不满五年
—
8.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9.十年以上
□
0.工作就业
1.学习培训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
3.拆迁/搬家
4.寄挂户口
5.婚姻嫁娶
6.照料孙子女
7.为女子就学
8.养老/康养
9.其他
□
1.未上过学
2.学前教育
3.小学
4.初中
5.高中
6.大学专科
3.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
4.其他县(市、区、旗),请在下面填写地址
;
省(区、市)
社区警务室基础工作台帐封面和工作用表样张
警务室基础工作台帐封面和工作用表样张
警务室工作台账,以尽力压减不必要的负担、不重复填写为原则,以全面反映警务区基本情况和记载基本工作数据为基本要求。
(一)基本情况登记簿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社区(农村)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群防群治工作类
(三)治安目标管理类
(四)重点人群管理类
暂住人口用工单位登记表
文案大全
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文案大全
(五)安全检查登记簿
安全检查登记表
(六)治安巡逻登记薄
治安巡逻登记表
编号: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七)案件情况登记簿
案件编号: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案件编号: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调解纠纷登记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月份社区发案情况汇总
实用文档
(八)接待群众登记簿
接待群众登记表
文案大全
走访群众登记表
涉法信访案件回访登记表
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
(九)社区民警工作日志
社区(驻村)民警工作日志
(十)工作会议登记簿
会议记录。
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手续
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手续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二、申报材料: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以外还需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或《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居住居民家中: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当场办理,受理单位向办理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申领居住证所需手续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在津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拟继续在津居住二、申报材料: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以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法提供照片的群众,还需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还需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居住居民家中: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本所提供此表)居住在单位(学校):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其居住地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下称回执)。
居住地社区民警5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申请人自收到回执15日后可以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受理单位收回回执。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居住证综合信息网
居住证综合信息网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法令》正式实施。
持有居住证的市民可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如果居住证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的,那么今天起,系统将自动延期一年。
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一年期还是十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绍桑县有关规定条件的才能换领新证。
今天起,居住证受理点将增多、申领更加方便快捷,还可通过网上申请,因此市民不用蜂拥前往补办办理。
点击打开:深圳居住证综合信息网办理方式:市民可登录“深圳经济特区流动人口服务平台”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
根据条例规定: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彩蛇户籍人员符合满在我市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并且参加社保连续六十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条件的,可以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6月前起持居住证可入户深圳根据6月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深圳居住证的用处跟核准以往不同的体现就是能申请入户深圳,可以申请正式成为深圳户籍居民。
除此以外,还可以在深圳驾考,在深圳给汽车上才牌,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享受婚前体检,其教育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等。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手续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三)申请职业技能专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提供服务;(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六)申请免费婚前筛检;(七)申请基本殡葬提供服务补贴;(九)市政府法规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法规规定的居住时数、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第六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公共事业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深圳市户籍⼈员(以下简称⾮深户籍⼈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和完善⼈⼝服务管理的若⼲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条⾮深户籍⼈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常⼯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常管理等⼯作。
各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深户籍⼈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章居住登记第六条申报义务⼈通过⽹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为个⼈的,可以通过⽹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通过⽹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本⼈⾝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成都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成都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申领居住证之前,需要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成都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呢?更多成都居住证办理条件请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成都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办理成都居住证有两个步骤:1、申报居住登记2、居住证办理申领居住证需要满足的条件:1、申领居住证之前,需要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办理分为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连续就读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本市户籍办理成都市居住证五类情况,每类居住证符合对应的相关要求。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前置条件一、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等条件之一的。
二、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所需资料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对2张) ;三、近8个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清单(原件) ;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劳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1、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六、对于在蓉就业具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清单或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市级(含)以上组织人事、公务员管理局、人社局出具的招收(录用、聘用〉正式文件及名单,同时提供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代替社保清单和劳动合同。
南海区居住证办理程序及流程
南海区居住证办理程序及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我市居住证。
2、近一年内在我市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或居住在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二、办理材料
1、《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在本辖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居住在出租屋的要提供已登记备案的出租屋租赁合同。
(2)自购房的要提交房产证,还没有出房产证的要提交购房合同等证明。
(3)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或屋主与申报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证件、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收原件1份)。
4、申报人相片。
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政务中心提交申请。
2、政务中心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办理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7〕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公规字〔2019〕2号)各区公安分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方便群众办证和基层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019年3月11日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特制定本指引。
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居住人员信息采集表(适用来沪人员)
所属派出所代码:
户号:
登记号:
受理பைடு நூலகம்点: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 男 □ 女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 中共党员 □ 团员 文化 政治面貌
□ 民主党派 □ 其他 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身高
血型
□ 研究生 □ 本科 □ 大专(高等职校) □ 高中(中专、 职校、技校) □ 初中 □ 小学 □ 文盲或半文盲
来沪 日期
年月日
在沪居住 地址
联系 电话
手机
居住房屋 □ 私房出租 □ 单位房出租 □ 自购房屋 类 型 □ 亲戚朋友家 □ 单位宿舍 □ 工棚 □ 其他
用途 □ 居住且经商 □ 居住
居住房屋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自有房屋权属证明
□信息记载
居
凭 证 □ 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 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单位联 系电话
是否综 合保险
□是 □否
婚姻 □ 未婚 □ 已婚 配偶姓名
婚育证明 □ 有 □ 无 健康状 □ 有
状况 □ 丧偶 □ 离异 配偶公民身份号码
况证明 □ 无
未成 年人
预防接 种证
□有 □否
监护人公民身份号码
监护人 姓名
与监护人 关系
监护人是否 本市户籍
□是 □否
拥有机动车 □ 大型货车 □ 小型货车 □ 面包车 □ 轿车 类 型 □ 二轮摩托车 □ 助动车 □ 其它机动车
住 居住房屋凭证
房 编号
房屋租赁有效期 至 年 月
屋 房主姓名或出租
法人代
出租
联系
信 房屋单位名称
表姓名
北京工作居住证各区企业和个人要求
1、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
2、符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
3、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6
石景山 区
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 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5、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6、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或者近三年累计纳税额60万元
(含)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
1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丰台区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
围
7
丰台区
2.注册成立满1年,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 3.税务登记地在丰台区,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且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8 倍的人员;
7.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 1 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 项其他专利授权或 3 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
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8.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 500 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 1000 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
、商务会展、文创旅游四大现代服务业以及智能制造业等;
(三)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12
顺义区
(四)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五)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六)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1-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申报暂住登记第四条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一)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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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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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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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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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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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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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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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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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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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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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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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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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新路街道
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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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路街道
11978
1330
11
彭浦新村街道
14915
2927
12
临汾路街道
5473
1428
13
芷江西路街道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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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新城镇
30747
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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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保税区
2158
22
38
金桥出口加工区
8905
248
39
世博地区
1889
10
金山
1
石化街道
20694
4172
2
朱泾镇
21516
3351
3
枫泾镇
24792
1435
4
张堰镇
12664
1330
5
亭林镇
68320
4600
6
吕巷镇
9751
1043
7
廊下镇
4841
530
附件2
各区符合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人数统计表
区
序号
街道
未办证人员居住在合法
房屋内人数(即符合办理
居住登记的人数)
临证有效期大于17年
12月31日人数(即符合申领
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人数)
黄浦
1
南京东路街道
17410
1283
2
外滩街道
20829
4
小东门街道
13818
1433
5
豫园街道
15928
1134
6
老西门街道
15283
1568
7
五里桥街道
13213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