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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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economic law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6
2法律关系特征:P6(1)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具体社会关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P7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7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条件:(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行为有效,而不认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5代理的种类:P21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其监护人身份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6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P23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apparent agency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入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盏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
只有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发生了民事行为时才成立表见代理。
7.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P32 A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8.合伙的概念及分类P38 partnership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的分类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普通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清偿P49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所谓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理。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迫索的情况。
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
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作
了如下规定: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10有限合伙企业P54 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引入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
11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P62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外资企业的概念及特点P94 The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
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特征: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形态,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3公司的特征P99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
(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论述)P103 多写~~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行使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表现形式为金额相等的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上市公司的股票通常表现为无纸化形式,股东以持有的股票数额或股票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行使股权。
股票比出资证明书更易于发行和转让。
(4、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律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6、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两名临事;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和决议形成程序等也较为灵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规范运作。
(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104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P109 Shareholders on behalf of his
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1~3选择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选择)P110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选择+案例分析简答)P119重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财产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而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位人民币10万元,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实收资本制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首次出资额和限定: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P128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127 选择/案例分析
权转让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1股权回购请求权P127
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我国《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即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单选)P134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选择)P1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P138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5公积金概念及相关规定(注意比例)P142
(1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公积金制度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采用的一项强制性制度。
Accumulation fund
(2比例: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用途:①弥补公司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6公司合并与分立P143
公司合并的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债权债务承担: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债权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另有约定除外.
27公司解散的原因P146选择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成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