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5.1 主要负责人职责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操作行为,防范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氧焊、热熔接等方式进行的火焰工作,包括烧烤、焊接、切割、拆除、修理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动火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承办单位或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证书,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材料、作业人员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时限、设备选择、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其了解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应急措施等,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由作业负责人亲自监督,保证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进行实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作业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整理和清理,保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恢复正常生产或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进行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动火作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具有引火性能的设备和工具进行作业的行为。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合格的员工才能进行,员工必须经过特定培训和资质考核,并持有相关证书。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正常、燃烧物料是否固定、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3.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必要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如设置警示牌、划定安全区域等,确保周围人员不会接近作业区域。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1. 引言本文档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最新版本,旨在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提供一套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设施、建筑工地等。
3. 定义- 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火焰或产生高热的工作活动,如焊接、切割、火烧等。
- 动火作业人员:执行动火作业的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流程4.1 申请与批准- 动火作业人员需提前向工作负责人申请动火作业,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作业计划、安全评估报告等。
- 工作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动火作业。
4.2 前期准备工作- 动火作业人员需在作业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和准备所需的动火设备、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等。
- 动火作业人员应确保作业现场清洁整齐,移除可燃物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 安全操作要求-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专人监护,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注意力。
4.4 灭火与应急处理-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 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灭火培训,并了解应急处理流程,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突发情况。
5. 监督与检查- 监督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下来。
6. 培训与教育- 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本管理制度和安全要求,并掌握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法律责任和纪律- 对于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违规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等。
本文档将作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不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水平。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止动火作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动火作业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火焰喷涂等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规范标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应当在施工单位全员内部推广,确保所有施工人员了解并遵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动火监管人员,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过程。
第七条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应当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施工环境检查,确保没有易燃物质和爆炸危险品。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由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准备齐全的防护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动火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动火作业区域的范围和人员限制,并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进行通告,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风向、气温等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做好相关调整。
第三章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动火设备的监控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通风,减少火灾风险。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需要使用明火、明火设备或者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和方法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灾防控意识,切实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条对于不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火灾危险性评估和许可证的办理第六条组织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环境和场所特点,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
(二)动火作业的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三)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活动的可能性和后果。
(四)采取的火灾风险防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第八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指对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进行审查和批准,合格后发放的证书。
第九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火灾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动火作业计划和操作方案。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名单和证书。
(四)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动火现场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当在动火现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火种进入的标志。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械、消防水源等。
第十四条动火现场应当设置消防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作业等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火灾、烟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风险,必须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下面是一份关于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以供参考。
一、总则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动火作业,包括施工现场、车间等地区。
凡有动火作业需求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2.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实践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5.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合格的动火监督人员,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消防设备检查和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可用。
7. 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卫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过程合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人员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
3. 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和安全警戒线,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与动火有关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可用。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的及时灭火和应急疏散。
6.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并设置好防火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7.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与安全管理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以下两类:(一)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热剪等;(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动火作业,如砂轮打磨、电钻作业等。
第六条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应当在作业前进行安全评估,确认无火灾、爆炸风险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动火作业,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当明确动火区域,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确保动火区域干净整洁。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确保灭火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与实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当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类型、地点、时间;(二)动火作业的理由;(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四)动火作业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内容、掌握安全措施,并服从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新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详细完整版)
新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1)-目的:确保安全进行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范围: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二、定义:(1)动火:指在不便损害或引起燃烧危险的条件下,使用明火、电气设备、电焊等方式进行热源加工、烟火爆竹制造、金属熔化、焊接、割切等操作。
(2)动火作业人员:指被授权进行动火作业的专职人员。
(3)动火作业区域: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具体场所。
三、职责和义务:(1)公司:1)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3)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4)定期检查和评估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
(2)动火作业人员:1)遵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掌握动火作业的技能和知识。
3)负责检查和维护动火作业设备的完好性。
4)在动火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安全措施和紧急应急方案。
5)进行动火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四、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1)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无可燃物存放、排除火源。
2)设置合适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
3)确保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4)动火作业前必须向上级报备,并取得批准。
(2)动火作业中:1)使用合适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防火靴等。
2)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确保操作人员熟悉使用方法。
3)控制火源,避免明火扩散和引发火灾事故。
4)建立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动火作业后:1)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彻底清理,无未熄灭的火源。
2)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维修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进行事故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予以跟进。
五、培训和教育:(1)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相关培训,包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消防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内容。
(2)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使用明火或者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设备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纪律严明,责任明确。
3. 依法办事,依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的监管单位应当加大对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动火作业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的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2.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动火作业计划编制;(2)动火作业计划审批;(3)动火作业许可证颁发。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明确下列信息:(1)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2)动火作业的工具、设备和材料;(3)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动火作业计划是否合理可行;(3)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1.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培训。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动火作业的安全流程和注意事项;(2)动火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和材料的安全使用方法;(3)动火作业现场的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1.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等相关消防设备。
2.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火工作服、防火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最新)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最新)1. 引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高温设备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为了确保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文档旨在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以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2. 作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动火操作资质的人员、动火作业的监理人员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工作人员。
3. 动火作业要求3.1 作业申请与批准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作业管理负责人提交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
作业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动火作业的详细描述和目的;- 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期限;- 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动火作业前准备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包括但不限于:- 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排除可燃物和引火源;- 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了解正确使用方法;- 安排专人监督作业,保持现场秩序。
3.3 动火作业进行中的安全控制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控制措施:- 维持作业现场的通风良好,确保烟雾排出;- 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其他人员注意安全;- 严禁在动火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按照安全要求进行;- 定期巡视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4 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清理和检查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相应的清理和检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和消除。
包括但不限于:- 清理现场可燃物和垃圾,确保作业现场整洁;- 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并进行维护和修复;- 记录动火作业的情况和处理措施,以备后续参考。
4. 相关责任和违规处理4.1 责任分工- 作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审核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指导和监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动火操作人员负责按照作业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监理人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全过程,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明火、焊接、切割、熔炼、喷砂等任何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由专人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现场应通风良好,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地周围要清除杂物和易燃物。
第七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喷水器等。
第八条动火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范。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员值班,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章作业中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严禁乱丢烟蒂、火种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时,切忌使用易引燃的材料,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有明火的地方,必须设置专人值班,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发现火情,及时用灭火器或喷水器进行扑灭,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四章作业后整理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任何火源残留。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填写动火作业总结报告。
第五章处罚及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带气、动火作业,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带气、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组织。
第四条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应注重预防,以安全为前提,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带气作业管理第六条带气作业包括管道输气、货车装气等作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进行带气作业的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排查;(二)带气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证书和操作技能,并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三)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和防爆措施,防止气体泄漏和积聚;(四)带气作业场所应明确标识,并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第七条带气作业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随意接触和操作管道设备,确保操作安全;(二)带气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三)带气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和封堵管道设备,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包括明火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排查,清除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二)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证书和操作技能,并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三)动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设置灭火器具,并配备专业消防人员;(四)动火作业场所应明确标识,并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二)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三)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查看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火源和易燃物,并进行必要的清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应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作业情况,包括作业时间、人员、地点等。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增强防范和应急能力,促进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是证明持证人具备从事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法律证件。
第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使用和注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机构履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职责,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申领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对象为具备相应动火作业技能及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条件包括:(一)年龄在18岁以上;(二)具备相关动火作业技能和知识;(三)身体健康;(四)无涉及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程序包括:(一)申请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参加动火安全作业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三)合格后,由发放机构进行审核;(四)审核通过后,发放机构颁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申领。
第十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申领费用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示。
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第十一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审核岗位人员持证情况,禁止未持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证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动火安全培训,提高持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活动记录台账,包括动火作业日期、地点、持证人员名单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动火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范文一、前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明火的工作操作,因其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故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办法,以保障动火作业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针对动火作业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理责任1. 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管理工作;2.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技能;3. 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和制度;4. 作业人员要真正做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三、管理体系1. 动火作业管理应建立科学严格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并进行有计划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 建立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机构,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3. 动火作业的实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违规操作;4. 制定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控制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5. 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6. 对动火作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严肃处理,以警示他人。
四、动火许可1. 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动火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火;2. 动火许可的签发机构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和技术能力评估,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能力;3. 动火许可证明文件必须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范围等关键信息;4. 动火许可证明文件必须在作业现场进行展示,以方便监管人员进行查看和检查。
五、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作业区域的危险性;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制定明确的人员疏散计划和紧急救援计划,以应对突发事故;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监控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国家_动火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激光等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焚烧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资质与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以下资质:(一)焊接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切割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打磨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打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喷漆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喷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焚烧作业:取得国家规定的焚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方案;(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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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
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
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
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
4、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
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动火证》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
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三)《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
案。
(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
(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
(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
(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
(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
第十条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
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
(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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