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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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案 例 回放 . 罚 的目的, 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 。 给被害 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抚慰作用 。 无 宋 山木 . 国内最知名的 山木培训的前总裁 。因连续 6 年亮 相在春 需再追究其精神方 面的赔偿责任 :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 支 晚观众 席上 , 凭借“ 吊带胡须男”“ 、春晚最忠实粉丝” 而走红网络。 00 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利 于案件的快速及时审结 。 2 1 造成案件的拖延。 年 5 月因涉嫌强奸案 被警 方立案侦查 2 1 年 1 00 2月 2 4日深圳市 罗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 第一 。 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犯罪 湖 区人 民法 院一审宣判 。 认定被 告人宋 山木 犯强奸 罪. 其有期 徒 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替代精神赔偿 ,以刑代 民” “ 判处 “ 、重刑轻 民”是行 刑 四年 . 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 济损失 4 0 . 元 当公 不通 的。 25 7 8 公权力并 不能代替私权 利 。 对个体 权利也应该重视和保护 。 第 开宣判后 , 引起群众 一片哗然。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 . 外乎就是判的太 二 , 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 以操作并不能作为否定精神损 害赔偿 纳 轻 了。 当然 , 里主要 是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了 , 这 给被害人造成的精 神 入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的一个理 由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刑事 损失为何不予支 持?大家都 知道 强奸案 中被 告人给被害人造成 的肉 案件一并审判 , 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 , 可以先解决刑事案件 , 再 也可 以向民庭另 行 体方 面的损 害明显小 于精神方面的损害 . 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会伴 随其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或者 . 生 , 以后的学 习工作 。 至是 家庭幸福 。可是 , 影响 甚 在现今法律制度 起诉 。二者可 以自由选择 的框架下 , 有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几乎都得不 到精神损害赔偿 。单纯 所 我们处于 和谐 的文 明社 会 . 虽然 给犯 罪人处 以了刑 罚 . 体现 了国 的民事案 件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却得不 家的权力要求 。 严重 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 。 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 了, 没 到精神损 害赔偿 . 这种立法上 的不协调破坏 了法律 的和谐统一 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 个具体 的人。被害人 容易因此形成对 国家 、 对社 会的仇恨 。 甚至走向极端 。 出现报复性犯罪。 2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中圈分类号 : 9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15 ( 0 6 O 一 14—0 10 70 2 0 ) l 0 6 3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 中 , 越来 越多 的受 害者提 出精 神损 害赔偿要求 , 方面反映 了随着 社会 民主 、 一 法制 的进 步 , 人 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另一方 面也对 我们 的立 法及 司法 领域 提出 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 问题——精神赔偿 是否能 打破刑 事案件这一“ 区” 如全 国首例 因强奸 引 发 的贞操 权 索 禁 。 赔案 , 法院最 终驳 回了受 害人 4 万 元精 神 损 害的诉 讼 要 5
将“ 附民” 刑 案件精 神赔偿请求拒之 于法院受理 大门之外的做 法 , 已不能适应经济 的发展 。 目前 ,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 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如人意。在刑事诉讼领域, 应尽快将精神损 害赔偿合法化, 并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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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1 期
20 06年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hn zo ntueo A rnui l n ut ngm n( oi cec dt n ora o Z e ghuIstt f eoa ta Id s yMa ae e tSca SineE io ) i c r l i
法院关 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 损害 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四权” 在“ 的基础 上又 有所 扩 大 , 加 了生 命 权 、 康 增 健
权、 身体权 、 人格尊 严权及 人身 自由权 , 扩大 了 民事侵 权精 神赔偿 的范 围。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们对 自身权益 的保护 意识不 断增强 , 求刑 事侵权给 予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呼声 愈 来愈 高。从我 国刑事 诉讼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要
现 状 及 其 成 因 、 立 的 必 要 性 、 明 确 的 几 个 问题 及 立 法 建 议 进 行 理 论 上 的探 讨 , 期 引起 法 学 界 的 高 度 重 视 , 立 法 加 以 确 应 以 对 改进 , 完善 我 国的 法 制 建 设 。
关 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 刑事诉讼 ; 刑事侵 权 ; 民事侵权 ; 附带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O 1 1—2 20 17 — 18 2 1 ) 80 2 —2
l 引 言
给 予 受 害人 赔 偿 的话 , 受 害 人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 与 法 的 对 是
无 20 随着社会 的发展 与进 步 , 着 法制 观念 的不 断深 入 , 随 人 精 神 相 违 背 的 , 以 彰 显 法 律 的 公 正 。例 如 : 0 1年 5月 , 我 国首 例 由强 奸 犯 罪 而 引 起 的 贞 操 权 损 害 赔 偿 , 害 人 最 被 们 对 自身 权 益 的 保 护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要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1年 第 1 期 8
论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王存 柱
( 州学院 , 东 德 州 231) 德 山 5害赔偿 不适用刑 事案件精神 损 害赔偿 请 求。然 而 , 随着 法制观 念 的不断 深入 , 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带 民事诉 讼 。本文从 犯 罪行 为的损 害 后果和 民事 主体 的合 法权 利 等方 面论 证 , 事被 害 人 受到精 刑
神 损害 时 , 该 享有精 神损 害赔偿 的权利 。 应
[ 键词 ] 刑 事被 害人 ; 犯罪行 为 ; 精神损 害赔 偿 关
[ 中图分 类号 ] I 2 Y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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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期
2O O 2年 9月
湖南 医科 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o o il ce c n n Me ia iesy o ra fS ca ine o Hu a dc lUnv ri S f t
害 赔 偿 责 任 、 偿 范 围 、 偿 数 额 等 问 题 。 这 就 说 明 民 事 方 面 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已经 得 到 了 我 国 司 法 界 的 赔 赔
统一认 可 ,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诉讼 也 以《 解释》 基准 于 20 年 3 1 统一 贯彻 执行 。可 是刑 事被 害人 为 01 月 01 3
的 精 神 损 害 问 题 却 没 有 得 到 认 可 和 解 决 。 目前 , 事 被 害 人 的 物 质 损 失 可 以 通 过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解 刑 决 赔 偿 问 题 , 事 被 害 人 的 精 神 损 害 既 不 能 通 过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获 得 赔 偿 , 不 能 就 同 一 侵 权 事 实 另 行 起 刑 也

致性 。
> .
笔 者 认 为 , 事 被 害 人 应 当享 有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权 ,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应 当包 括 精 神 损 害 刑 刑 赔偿 。 其 理 由 如 次 : 首先 , 罪是 一 种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 罪 行 为 和 危 害 社 会 的后 果 是 构 成 犯 罪 的 最 显 著 的 特 犯 犯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21 年 O 0 1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Au . 01 g2 1
总 第 19 6期 第0 8期
S ra . 9 No08 e i lNo 1 . 6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⑨ 董 满 清
( 中国邮电器材集 团, 北京 10 3 ) 00 1
笔者认为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害不同于普
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 由民庭处理 , 就割裂 了刑事诉讼与
精神损害赔 偿的民事诉讼之间 的内在有机联 系, 就违背 了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 害 , 其是指精 神利 益的损 害 , 非财
产利益的损害 , 是刑事被告人 的犯 罪行 为侵害 自然人 的人
二 、 神 损 害 问题事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 . 立 在 法律
首先 , 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 于保 护 被害人。侮辱罪 、 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它给 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 损害 比一般 民事侵权 行为往 往严重得
【 摘
要 】由于犯 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 害的被 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 是 一
直被专家学者热议 , 并为社会 大众所关注。明确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 害之不 同, 以刑事诉讼 中精神损 害赔偿之 必要性 为前提 。要深入研 究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现状 , 以及 解决精神
多, 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民事侵权行为 中被害人可 以获 得精神损 害赔偿 , 么 由于侮辱 、 那 诽谤 等行为遭受 精神损 害, 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 神损 害赔偿。其 次, 附带民事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违反了公平原则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论刑事侵权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侵权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所不能相 比的。 但是 , 由于我国《 刑法》
在大多 数 西方 国家 , 基
和《 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 于 对 被 害 人权 利 的尊 重 与 保 害做出规定 , 基于此 , 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在刑事 附 护 ,大都确立了刑事附带 民
带 民事 诉讼 中提 出的精 神损 害 赔 偿 ,因为请 求 范 围 事 诉 讼 精 神损 害 赔 偿 的合 法
条关 于一切 就 追 究对 象 的犯 罪 事实 所 造成 的损 失而
( ) 二 确立刑事诉讼 的精神损害赔 偿制度 , 有利 提起 的诉讼 , 包括物质的 、 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 于体 现公 权对 私权 的特 殊保 护 ,符 合 今天 世 界性 的 受理 。上述 国家 的作 法 值得 我 国借 鉴 。
立法 趋势
二 、 事侵 权 诉讼 中建 立精 神 损 害赔偿 的意义 刑 ( ) 事 侵权 诉讼 中建立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有 一 刑
刑事 诉讼 中一直 强 调公 权 优 于私权 ,被 害人 首
先 要服从 于国家 追究 犯 罪 的需要 ,但 是在保 护被 害 利 于体 现我 国法 制 建设 的统 一性 、 学性 和 协 调性 科
责 任 的权利 而 只是 提起 民事诉 讼 。这 从某 种 程度 上 偿 的 理 由 ,被 害 人 除 伤 情 部
说, 放纵了犯罪分子 , 也降低了犯罪成本 , 违背 了我 分 可 以得 到赔 偿 外 ,还 可 以
国刑法 规定 的罪 责 刑相 适应 原 则 ,也 违背 了我 国违 再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德 国刑事诉讼法第三 法 必究 的法 制原 则 。
权提 起精神 损 害赔 偿 。被 害人 的精 神 痛苦 和损 失便 行 为而遭 受 物质 损 失和 精神 损 害 的 ,在 刑 事诉 讼 过 无法 得到补 偿 和慰 籍 ,这 不 能 不说 是 我 国刑 法 上 的 程 中 , 有权 提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又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对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在以公法诉讼为主的刑事诉讼和以私法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主要采取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不同的模式。

而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

然而,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众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1、刑事被害人之概念界定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自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此本文采用狭义被害人的定义。

2、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日本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指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苦痛、愤怒)而产生的损害。

而在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

学术界给精神损害所下的定义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例如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的痛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和确立的必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5-0285-01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常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一直备受争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冲突的弊端(一)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法律价值刑事法律规定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样,使得部门法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和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的财 产不足 以支付 的 , 先承担侵权 责任 。第 2 条 规定 : 害他人人 身权益 , 成他人严重 精神损 害的 , 2 侵 造 被侵 权人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 偿 。对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 围、 要件及 主体作 了规定 。这是 我 国第一 次在法律层 面上作 出精 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1侵害他人人 身权益可 以请 求精神损 害赔偿 。根据本条 的规定 , 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是 侵害他人 . 精 人身权益 , 侵害财产权益 不在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之 内。 人身权益包括 生命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 、 隐私权 、 监护权等 , 侵权人侵 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的 , 被侵权人可 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 偿 。
二、 精神 损害赔偿在 刑事领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程序 的本 意在 于正 确执 行我 国惩 罚犯罪 、 严相 济 的 宽
刑 事 政策 , 护 被害 人 的合法权 利 , 保 司法 机关 在追 究被 告人 刑事 责任 的过 程 中所收 集到 的证据 可 以 同 时证 明被告 人应 当承 担 的 民事 责任 , 这有 利 于减轻 被 害人在 民事 赔偿 部分 本应 承担 的举 证责任 , 而 从 降低被 害人 获得赔 偿 的难 度 , 重要 的是 通过 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 偿过 程 , 更 法院 便 于查 明 被告人对 其犯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关键词 】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思考


民事法律 中有关精神 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 国《 民法 通则 》 10条规定 : 公 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权 、 名誉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
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客体的规定过于 狭窄 , 赔偿 的项 目也不 明确 , 司法 实践带来 了操作上 的困难 。为此 , 给 最高人 民法 院陆续 出台 了不少 司 法解释来落 实法律规定 , 中最 为重要 的是 20 年颁 布 的《 其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 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 《 , 民法通则》 10 第 2 条作了扩充, 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由《 民法通则 》 规定的 精神性人 格权扩 大 了, 同时对 损 害赔 偿金 的项 目也 作 了规定 , 中第 9条规 定 : 精 神损害抚 慰金包 括 其 “ 以下方式 :一) ( 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 ; - ) (-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三) (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 神抚慰金。 2 1 年实施的《 ” 00 侵权责任法》 4 第 条规定 : 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侵权人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然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却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为了实现法制统一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提出一些关于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丰富理论、促成立法。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作者简介:王春霞,临沂大学法学院。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精神利益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豍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愈加重视自己的精神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最初规定于民事法律中。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其体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形式。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损害赔偿的刑事归属探讨

刑事损害赔偿的刑事归属探讨

甚至 在某种 意 义上 保护 犯罪 人 , 以及 维护 社会 稳定 的体现 。 二、 事损 害赔 偿 刑事 性 的理论 基础 刑
( ) 法谦 抑 性理 论 一 刑
谦抑 , 指缩 减 或者 压缩 。刑 法 的谦抑 性 , 是 是指 立法 者应 当
偿 。本文 所论 述 的刑 事领域 内的损害 赔偿 也 就是 指第 三 层含 义 力求 以最小 的支 出— — 少用 甚至 不用刑 罚 ( 其他刑 罚替 代措 而用
不 受到 重视 , 然而 “ 自私有 财产建 立起来 之后 , 血 不再 要求用 血 赔 偿 问题 , 流 更是 体现 了赔 偿 对 于犯罪 人 的惩罚特 质 。 来 抵偿 , 要求 的是财 产 。 同等 报复 法则 也改变 了。 我 国一 直 它 岫 责任色 彩 , 民法 领 域和 理论角度 去 规范刑 事损 害 赔偿 问题 , 从 同 第 三 , 面 性 。 事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不仅 包括 因犯罪 行为 而 全 刑 义为 刑事 损 害赔偿 而 不是 刑 事侵 害赔 偿 ,具有 一定 的科 学合 理 以来将刑 事 损害赔 偿置 入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中 , 有强 烈 的民事 造 成 的财产 损 害还 包 括人 身 损害 方面 。因此本 文将这 种 赔偿 定 带 时又对 刑 事损 害赔 偿有诸 多 限制 ( 如精 神损 害赔 偿方 面0 , 例 ) 从 性 。 损害 本身 就包 括财 产 和人 身两 方面 含义 , 而侵 害更加 侧重 于
权 利 的损 害进 行赔 偿 , 且在 向受害 人承 担赔偿 责 任之 后 , 并 向确 事损 害赔偿 的刑事 性是 其最 基 本 的特 性 , 也是 充分 保护 被害人 , 有 故 意或 重大 过 失 的国家机 关及 其工 作人 员 进行 追偿 的制度 0 ; 二是 国家对 于因犯 罪而 造成 的损 害给予 被害人 的一种补 偿 , 常 通 我 们也 称其 为 国家 补偿 制度 ; 是犯罪 人对于 被害 人或 其家 属因 三 犯 罪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而给 予的赔 偿 ,本文 将 其称 为刑 事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犯罪行为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刑事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

与此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犯罪活动中,不仅仅是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犯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更是与人民群众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密不可分。

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社会价值。

二、研究内容针对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1.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研究精神损害具有不同于经济损害的特点,因此赔偿标准也需要有所不同。

本文将分析现行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和量化进行探讨,并针对标准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2.精神损害证明难度的研究精神损害是一种难以量化的损失,且其证明难度也相对较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无法充分证明精神损害的程度,会影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

本文将分析精神损害证明的难度,探讨如何有效地证明精神损害,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率。

3.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研究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新的民事责任,其司法适用和实践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分析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效果。

三、研究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有着一定的重要意义:1.理论意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赔偿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对于精神损害证明难度的研究,有助于创新证明方式,提高证明的便捷性和效率;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研究,能够为相关法官和律师提供理论指导,并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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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讨论作者:吕馨妍
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赔偿法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刑事司法赔偿领域中的一种常态。

但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难于操作,导致现实中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随意,难以把控。

本文主要分析和解剖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从而正确认识和理解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7-01
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职务侵害,使得受害者的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失,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这种制度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物质的手段来达到抚慰精神的目的。

构成要件既是确认责任承担的重要工具,也是被告一方的防御性工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和分析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根据自身的人身权益受损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国家赔偿机关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素。

[1]在大陆法系中,职务侵权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大致相同,都具有违法性、故意或过失、损害及因果关系等部分组成。

在英美法系,职务侵权责任在符合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行为上,导致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分。

三要件和四要件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过错和不法行为上面。

三要件主要是指将不法行为包含在过错之中。

而四要件是将过错作为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不包含不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过错
在犯罪责任构件中,一般认为过错是故意和过失,是属于一种应该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

也就说,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具有法律的可评性和违法行为的客观性。

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形式,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内在原因。

[2]在刑事司法赔偿中,要认定执法者的过错,既要分析和研究执法者的客观性行为,还要研究和分析执法者的主观状态,从而保护良好的职权行为。

在认定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故犯的心态,即是指行为人明知后果会发生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心态,故意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有着深刻的认识,二
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国家机关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体现在刑讯逼供、虐待、殴打、唆使他人殴打等情况。

在认定过失方面,过失的内容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的结果是与行为人的意愿相违背的,在《国家赔偿法》中,错误判决、违法使用警械、违法拘留等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

过失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国家机关人员应该注意的义务,是一种客观标准。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性、违法性、实践性的特点。

与违法规则原则中的违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外延更加广泛,内涵更加丰富,不再局限于违背法律,更加注重行为上的加害性和损害性。

在刑事司法赔偿中,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都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具有请求权,若是被认定为严重后果,则享有胜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后两项列举的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都要求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条件。

“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判定精神损害的重要指标,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着直接关系,可能会因为不同赔偿请求人受同一侵权行为的影响,造成不同程度上的精神损害,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而,判断损害赔偿程度的标准还应该以一般主体遭受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三)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损害是一种实质性的后果,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损害结果具有损害后果的客观性和人身权益的损害性的特点,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臆想的。

损害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害结果,针对的是受害者本身,另一种是间接损害结果,是针对受害者的近亲属。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注重两者之间的递进性和原因性。

三、结语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较大的差异,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局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而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在司法机关与公民之间,主体之间不平等。

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与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也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由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构成,是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马雯晴.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5):287-288.
[2]金丽.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中南民族大学,2012.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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