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债权中,通常⼤家都会选择将⾃⼰有财产价值的⼀些物产进⾏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新出了⼀个⽐较新的制度就是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有关⾏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些介绍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作者:林建岳陈胜闯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订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使得《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有了程序法的保障。
申请人可以依这一非讼程序快捷、高效地取得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这一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这一程序存在抵触等原因,导致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出现了一些摩擦和冲突。
这些摩擦和冲突可能严重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担保物权的实际实现。
针对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力图释明相关冲突问题的成因,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冲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系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准备。
但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刚施行不久,尚未与执行程序充分磨合。
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与冲突。
本文将就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有关两者之间冲突的问题分别进行检讨、分析,以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法。
一、有关“首封处置权”导致的冲突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首封法院对被查封财产享有处置权的规则。
其他法院若要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必须与首封法院协商,并经其同意。
否则,一旦财产处置后,而首封法院不同意解除查封,那无异于自找麻烦。
况且,财产处置后,还是由首封法院进行分配,这种吃力不讨好、替他人做嫁衣的事情,也鲜有法院愿意为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中。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只能通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实现。
那么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是什么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包括“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出质⼈”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法确定:⼀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第⼀百九⼗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可以选择向其中⼀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店铺⼩编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
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诸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
但一部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目前,重庆、浙江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为更好的适用该程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大多数省份在适用该程序时,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甚至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在程序进行的每一步,均需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与便捷、高效实现债权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笔者就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以及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确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无论标的额大小,级别管辖均为基层法院,尽管实践中有人认为对于标的额大的案件应当相应的由中院或高院管辖,但该条款已予以明确,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9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之规定,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关于地域管辖,法律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其中物权登记地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出现了登记行为发生地和登记机关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形,究竟物权登记地以哪一个为准,实务观点不一。
以太原市为例,太原市房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该局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即登记机关住所地为杏花岭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典型案例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内容,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此为依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票据质押因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票据质权以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故担保财产所在地应为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杭萧商特字第11号(2021年4月3日)【案情】申请人: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贷款人/质权人、乙方)与被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甲方)签订《票据质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有享有处分权的票据财产作为物质押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下列票据质押并提供相应的当金;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1年11月16日;承兑行:中国工商银行;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6日);乙方同意给甲方发放当金400万元;典当期限从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典当期限向甲方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月费率为典当金额的2.033%,费用在典当时一次1结清;甲方到期不能如约按期赎当或甲方不能按期给乙方还款付息,甲方逾期每日给乙方给付相当贷款金额0.01%/日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将合同中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申请人。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已收到贵司与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户/债务人)于2021年12月11日签订的《票据质押典当合同》项下当金400万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别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特别程序中共包含六种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重点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有的是基于起诉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得提起上诉、不得再审。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免交案件受理费、一律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5种,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1.原则上都是独任审理,但也有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特别程序几个不能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调解、不适用陪审制、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不适用辩论原则。
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无纠纷(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解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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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及路径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逐渐成为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工具。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担保物权的特征与种类,并结合实践案例提出担保物权实现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的实现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恢复债务人的信用。
此外,担保物权的实现还能够帮助债权人获取更多的资金流动性和投资机会,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特征(1)特定性:担保物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指向性。
(2)附属性: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当主债权消灭或转让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或转让。
(3)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不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动产或权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实践案例分析以抵押权为例,某商业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当房地产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将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优先受偿,以弥补贷款损失。
但在实现过程中,商业银行可能会面临以下困难:1、法律程序复杂:实现担保物权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如起诉、保全、评估、拍卖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5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留置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B.当事人之间对担保物权顺序的约定不影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C.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甲不服当地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甲应当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B.甲应当在选举日前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必须在30日内审结D.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某公民死亡,3天后该公民出现。
在此种情况下,该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用:( )A.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适用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B.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C.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予以改判D.请求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改变原判决4.甲被依法宣告失踪后,经过若干年仍无音讯,其儿子乙遂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则法院对此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如果甲从宣告失踪的次日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法院应当受理C.宣告失踪的判决可以作为甲失踪的证明D.本案无需再公告5.下列说法中,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转入普通程序C.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摘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专节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为担保物权人快速、便捷地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不过,该修正案仅有两个法律条文,太过原则,尚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未久即已产生了许多需要改进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尤其是立法者偏重对担保物权人的保护,忽略了对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平等保护,由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权利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力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及非讼裁定既判力的分析,提出应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特殊程序救济途径有关规定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救济途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来看,仅对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无救济权以及救济途径为何均未明确规定。
虽然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法上规定的公示公信力,但也无法保证权利的外观和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不会出现。
一旦出现这一情况,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往往涉及不动产或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权利的损害。
因此,本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平等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其权利的机会。
而救济的途径为何,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效力问题入手。
一、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效力问题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所作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依此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许可拍卖担保物裁定的基本效力,也是权利人启动程序的目的所在。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研究,深入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优势与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担保物权案件概述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变价、拍卖等处置,以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担保物权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律为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具体程序上,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繁琐、耗时长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为提高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程序环节的衔接和要求。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
(二)简化程序环节针对当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繁琐的问题,应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优化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流程,提高司法效率。
(三)强化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建设。
具体而言,应完善庭审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与沟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法院、银行、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实现担保物权,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诉讼引导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及被担保的主债权无实质性争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人仅起诉担保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询问第三方。
3.【预防虚假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相关事实,防止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查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朋友!咱今天来唠唠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事儿。
你知道不,我在这行都混了 20 多年啦!
先说第一步哈,申请!这申请可别瞎搞,得把材料准备齐喽。
我跟你说,我当年刚开始的时候,就因为材料没整明白,那叫一个惨啊!唉,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嘛。
申请完了,接下来就是审查。
这审查啊,就像过筛子,严着呢!我记得有一回,有个家伙材料漏洞百出,审查那边直接给打回来了,哇,那场面!
然后呢,就是裁定。
这裁定可重要了,要是裁定通过,那还好说。
要是没通过,那麻烦可就大了!我好像记得有个规定说裁定得在多少天内完成,不过也可能记错喽。
对了,说到这申请材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那个啥啥证明,一定得清晰明了,别模模糊糊的。
嗯...我想想,还有啥来着?哦,对了!还有那个担保合同,这可是关键的东西。
咱再回过头来说说审查这事儿。
审查人员那眼睛可尖了,一点点小毛病都能给你揪出来。
你可别想着蒙混过关,没门儿!
我这说着说着都有点乱了。
不过没关系,咱接着来。
这整个流程走下来,就像跑一场马拉松,得有耐心,还得细心。
我跟你讲个有趣的事儿,之前有个同行,在裁定的时候居然睡着了,哈哈,你说逗不逗!
现在这行业变化可大了,新规定一个接一个。
就像前段时间那个啥新政策,搞得大家都手忙脚乱的。
朋友,你要是在这过程中有啥不明白的,随时问我哈。
我这经验虽说不是百分百完美,但也能给你指个方向。
我这又扯远啦,咱还是回到正题。
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你可得认真对待,一步都不能马虎!。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收益权、不动产收费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并应当参照本法抵押权的规定和其他法律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魏沁怡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物权编大部分内容脱胎于现行《物权法》,采纳了学者建议的“小修小补”模式。
⑬民法学界虽然对于共同担保人是否应当有追偿权、应否设立居住权制度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从先前全国人大官网征求意见的结果来看,整体上还是存在一定共识的。
⑭与此同时,对民法典编纂起到主要建言献策的民法学者似乎忽略了一个交叉学科的问题,即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问题,换言之,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究竟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来加以实现。
对此,笔者将通过对问题缘来法律依据的考证、司法机关裁判立场的考察,在阐明自己立场的前提下,最终提出民法典物权编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方案,从而为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同仁讨论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内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与裁判立场考察(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就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而言,民法典草案第410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其中,前述第1款规定的是担保物权协议实现的模式,对此自然无需赘述;第2款的规定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其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一立场,并未作出任何改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
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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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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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
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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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工作的讨论纪要》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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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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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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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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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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