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油使用无须再经“二道贩”
10家民营地炼获得原油进口使用“双权”意味着什么剖解
10家民营地炼获得原油进口使用“双权”意味着什么2016.3继2月24日商务部批准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和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之后,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也于3月3日进入原油进口资质公示期。
从2015年国家放开民企原油进口权、使用权至此,回望这一年,国内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地方炼厂目前已扩至12家。
其中,有10家民营地炼企业获得原油进口使用“双权”。
还有3家民营地炼企业已经成功完成首次原油进口。
政策的变化为他们带来了哪些红利,他们又将如何用好手中的权利?中国化工报记者对部分地炼企业进行了采访。
“吃不饱”的时代过去了2015年,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放开进口原油使用权和原油进口权。
经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的专家组核查,去年7月,山东东明石化公司在山东省内率先获得750万吨/年的进口原油使用权。
此后,垦利石化、利津石化、亚通石化、中化弘润、汇丰石化、天弘化学、京博石化、鲁清石化、齐润化工等9家山东地炼企业以及宁夏宝塔石化、盘锦北燃的使用进口原油额度相继公示并最终取得进口原油使用权。
截至2015年11月初,东明石化、垦利石化、利津石化、亚通石化、宁夏宝塔石化及东营亚通石化已先后从商务部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并开始从阿曼、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等地进口原油。
2015年10月9日,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首船自营进口配额原油——10万吨俄罗斯ESPO原油抵达青岛港。
(李波摄)据了解,在获得750万吨/年的进口原油使用权后,东明石化从去年8月至今已经进口600余万吨国际原油,包括去年进口的400多万吨和今年进口的100多万吨。
去年10月9日,垦利石化自营进口10万吨原油,并顺利到达青岛港。
同年10月21日,亚通石化委托中海油进口的5.6万吨原油抵达东营港。
天弘化学已获得国家发改委440万吨/年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国家商务部2015年40万吨、2016年440万吨原油进口允许量,同时于2月24日获得了商务部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发改运行[2015]253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商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了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条件和要求。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成投产、尚未使用进口原油的原油加工企业,经确认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
为规范有序确定新增进口原油使用企业及用油数量,促进炼油行业淘汰落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坚持优化结构,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炼油产业结构升级。
(二)坚持企业自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
(三)鼓励资源引进,对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四)鼓励原油深加工,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五)鼓励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今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且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二、基本条件新增用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二)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法规规规】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规口规规管理规行规法国【规布部规】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与(含原规外规规规易部)(已规【规文字】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号2002年第27号令更)【批准部规】【批准日期】【规布日期】2002.07.18 【规施日期】2002.08.18 【规效性】规行有效【效力规规】部规规章【文件代规】40772 【规规】规口规可管理与中规人民共和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令国;年第号,200227部规规章篇6;相规规料,:根据《中规人民共和规外规易法国》和《中规人民共和规物规出口管理例国条》~规商规院有规部规同意~规规外国并规易规规合作部部规规公规规规通规~规公布《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规口规规管理规行规法》~自公布之日起会国天后规30施。
部规石生广二二年七月十八日00 附件, 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规口规规管理规行规法国第一条规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规口规规管理~规规正常的规规秩序~规规消规者利益~促规规外规易规展~根据《中规人民共和规物规出口管理例国条》的有规规定~制定本规法。
第二条家规原油、成品油、化肥规口规行规规易管理。
原油、成品油、化肥具由规外规易规规合作部国国体税号;以下规“外规规部”,同家规规规易委规;以下规“家规规委”,、海规规署制定、规整~外规规部规规公布。
称会国会称国第三条外规规部规规原油、成品油、化肥规规易和非规规易的规口规规管理工作。
国国第四条规规易企规是规家特规~规得事某规规规易管理规物规口规规规的企规或机。
国国从国构第五条规规易企规名规由外规规部定、规整公布。
国确并外规规部在定和规整规规易企规名规规商家规规委。
确国国第六条规规行规规易管理的规物~家允规非规规易企规事部分量的规口。
国国国从数第七条具有规外规易规规规格以及规规规规易管理规物必规件的企规~规外规规部登规规案~可成规非规规易企规。
国条国外规规部在规理登规规案手规前征求家规规委的意规。
国家层面原油销售方面的制度
国家层面原油销售方面的制度
国家层面的原油销售制度概述如下:
1. 原油定价机制:国家制定了一套原油定价机制,以确保原油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这一机制通常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2. 销售渠道管理:国家设立了一套完善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以保证原油销售的顺畅和高效。
这包括原油拍卖、长期合同、国家垄断公司直接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
3. 市场准入和监管:国家对原油销售市场进行准入和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这包括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打击非法交易等措施。
4. 财税支持:国家会出台相关的财税来支持原油销售。
这包括给予原油销售企业税收优惠、设立原油储备基金等措施,以促进原油销售业的发展。
5. 原油出口管理:国家对原油出口进行管理,以保障国内国际资源的利益和安全。
这包括对原油出口配额的设立、原油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等控制措施。
6. 价格补贴:国家会根据国内能源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对部分原油销售价格进行补贴,以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 市场信息公开:国家会定期公开有关原油销售市场的信息,包括市场需求预测、价格指导等,以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参与者的理性决策。
8. 市场监测和调控: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原油销售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
这包括监测市场价格波动、供需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以维护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9. 外贸:国家制定相关的原油出口,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谈判,以促进原油的跨国贸易和国际合作。
深度解析原油进口使用权的前世今生
深度挖掘-原油进口使用权的前世今生2015-03-02腊月二十九,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国内炼油企业广撒原油大红包,2015年春节注定是不平凡的!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对指导原则、使用条件和用油数量做出了明确阐述。
与2013年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对炼油企业使用进口原油设定的标准更接地气!不过,对于地炼而言,即便进口原油使用可期,但也仅限于其中的佼佼者们,更广大的地方炼厂依旧处在门槛之外。
因此,《通知》的下发或许预示着地方炼厂炼油格局重整的开始,洗牌的过程中又会有诸多不可预测的X因素……一:进口原油使用权“大事件”1、1999年5月,《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即“38号文”)。
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2、2002年中国加入WTO,承诺从2002年起开始,每年下达非国营原油进口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2002年要有400万吨成品油、720万吨原油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逐年增加配额:这两个数字必须每年递增15%,持续十年。
3、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炼厂加工。
4、200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运函150号令》规定,没有排产计划,铁路部门不能安排相对应的运力。
5、2012年末,发改委特批中国化工集团1000万吨/年的进口原油配额。
6、2013年10月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7、2014年8月28日,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获批20万吨/年原油进口配额和经营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4•【字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8月24日)现将《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是理顺油品价格,解决原油生产企业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级各部门都要以大局为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我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做好。
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第一条国产和进口原油资源全部纳入国家计委平衡分配计划,并全部安排给中石化总公司组织各炼油厂加工(除油田自用和合理损耗、以及国家计划“戴帽”下达的其他用项外),今后油田不再以油换电、换物及其他方式直接向地方提供原油资源。
各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要求油田提供原油资源。
第二条省内地方炼油厂原油加工资源,按国家核定的基数,由油田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保证供应。
地方不得要求油田降价供应。
第三条省各地方炼油厂于每年10月上旬提出下年度原油加工量申请,通过所在市地计委报胜利油田(其中东明炼油厂报中原油田)和省计委,油田汇总后报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抄报国家计委。
省计委汇总后报国家计委,抄报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数量,由省计委商有关油田编制下达各地方炼油厂年度原油分配计划。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原油经营行为,维护原油市场秩序,保护原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後,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四)拥有库容不低於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原油 进口 配额 制度
原油进口配额制度是指国家规定原油进口的最高限量的管理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基本贸易政策。
各国实施进口配额的方式有所不同,主要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和进口商配额三种形式。
我国原油进口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与非国营贸易配额,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原油数量进行限额控制。
我国原油进口配额制度始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入世承诺,从2002年起,每年下达非国营原油进口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
中国原油进出口贸易政策
中国原油进出口贸易政策中国原油进出口贸易政策福能期货研究院李小鹏要点总结原油国际贸易多采用FOB模式,结算付款日期一般为提油日后30天。
原油国际贸易定价一般采用计价公式作价,交易价格为提油日所在月的月平均油价加减升贴水所得,计价公式表示为:P=A+D(FOB)中国原油贸易主要来源4个地区分别为中东地区、北海西非地区、中南美地区、远东地区,分别对应各自的航线以及运输时间。
原油贸易远洋运费计算公式如下:总运费=基本费率*计费吨*WS点数/承载量WS点数(WS点数的高低是反映国际运费市场变化的关键指数;也是调整不同船型运费水平的关键指数),不同类型油轮的WS点数可以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表格。
中国原油的进口流程共分为10个步骤(详见第五部分),贸易的主要凭证有提单、装船指示、卸货指示、原油进口许可证。
一、原油贸易简介提油后的30天内承担买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油款的信用风险。
3. 交易金额大。
在国际市场上,原油贸易通常以海运作为运输方式,交易金额动辄千万甚至上亿。
故卖方能否及时、足额回收买方油款就变得尤为重要。
否则,将给卖方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
4. 定价参考月平均油价。
根据原油贸易合同规定,原油贸易的交易价格为提油日所在月的月平均油价加减升贴水所得。
若提油日当月的全部油价未出,无法计算出月度平均油价。
这就需要销售人员按照预估油价向客户开立一种非正式发票,即形式发票进行收款。
5. 交易链条长,多采用背对背交易。
在国际原油买卖中,上下家交易环节较多,一笔交易从终端提油到最终到买家手中,往往需要经过多家原油贸易商的多次转手。
因此,背对背交易在国际石油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三、原油贸易作价方式在原油国际贸易中一般采用计价公式作价,也称“浮动价”,计价公式表示为:P=A+D(FOB)其中:P 为原油结算价格;A 为基准油期货价或现货价;D 为升贴水。
基准价格并不是某种原油某个具体时间的具体成交价,而是与成交前后一段时间的现货价格、期货价格或某报价机构的报价相联系而计算出来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
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6]48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委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文件印发以来,各地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及核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
各地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按照发改运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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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使用权你了解多少
精心整理2015年进口原油使用权审批汇总及政策解读
2016-01-05
导读:
2015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批复山东4家民营公司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截至目前,山东省共有9家企业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另外恒源石化、清源石化、无棣鑫岳等3家山东地炼企业已向国家发改委上报申报材料,现等待评估组现场核查。
就全国而言,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地炼企业为11家。
业内人士坦言,国家发改委此举意味着中石油等“三桶油”进口原油使用垄断地位再次弱化。
今天为您揭秘:申请进口原油使用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为成功申请到原油进口权应做出哪些努力?已获得原油进口权的企业每年进口原油的额度各是多少?
1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进口原油数量:获准使用进口原油750万吨/年
获得原油进口权需做到:
•按规定淘汰自有落后炼油装置350万吨/年(200万吨、100万吨、50万吨各1套);
•淘汰兼并重组的落后炼油装置250万吨/年;
•承诺在山东菏泽建设5000万Nm3LNG储存设施;
1山东海右石化集团
申请进口原油数量:申请使用进口原油320万吨/年
亿元,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35亿元,利税8.7亿元。
连续3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是山东省效益最好的地方炼油企业之一。
集团现有常减压、催化裂化、延迟焦化、重油深加工、重油催化、重整、加氢、气分、干气制氢等二十余套生产装置。
企业不断加大科技创新、节能技改力度,在山东省地炼企业中率先推出了符合国Ⅲ标准的柴、汽油。
主要产品有90、93汽油、柴油、液化气、石油焦、石脑油、丙烯等。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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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10号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结束——。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06.09•【文号】[86]外经贸管进字第120号•【施行日期】198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1986年6月9日(86)外经贸管进字第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国阅〔1986〕35号《关于研究今年石油出口和国内销售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了有计划地完成进口石油任务,制止多头对外,节约外汇,现对进口石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所需进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石油产品,下同),一律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订购。
其他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对外订购石油。
二、各地区、各部门所需进口石油,均须经过审批,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一律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内进口石油和政府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石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分别凭进口计划和贸易协定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计划外进口石油,必须由各地区、各部门归口汇总后统一报经国家计委审批并由国务院口岸办安排港口接卸。
经批准后,由申请进口单位将批准进口证件、使用外汇证明和进口订货卡片一并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凭批准进口证件和使用外汇证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贸以进养出用进口石油,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和分配,并抄报国家计委。
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要积极完成进口石油任务,并按规定收取代理进口手续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发改运行[2017]791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2月,我委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文件印发以来,已有22家企业通过核查评估开始使用进口原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5日起,我委停止接收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申报材料。
二、对2017年5月4日前已按规定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规定,继续开展后续核查评估等工作。
三、获准用油企业须切实兑现承诺,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按有关要求保持最低原油库存量,按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等情况。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采取可核查、可追究责任的措施,切实杜绝违规产能边淘汰、边建设,对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委将持续加强已获准用油企业的运行监管,建立油气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健全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的监督、规范等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从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缴纳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对严重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括调整用油数量、暂停或取消用油资质等在内的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4月27日。
原油进出口协议
原油进出口协议摘要原油是全球能源市场中最重要的商品之一,其进出口贸易涉及国家经济利益和能源安全。
为了规范原油进出口贸易,保障双方的权益,各国之间签订了原油进出口协议。
本文将以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原油进出口协议为例,探讨协议的内容和重要性。
引言原油进出口协议是指双方国家就原油的采购、销售、运输、支付和质量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的协议。
这种协议的签署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保障能源供应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中国和俄罗斯的原油进出口协议中国和俄罗斯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原油进口国和出口国之一。
两国在原油贸易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签署了一系列进出口协议。
1. 原油进口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俄罗斯同意向中国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油,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双方还约定了价格、运输方式和支付条件等细节。
2. 原油出口合作协议该协议是中国向俄罗斯出口原油的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出口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3. 运输和支付安排为了保证原油的顺利运输,双方需要约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运输时间等相关事项。
同时,支付安排也是协议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付款方式、货币种类、交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
4.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通常包含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和诉讼。
原油进出口协议的重要性原油进出口协议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协议可以确保原油供应的稳定性。
通过签署协议,进口国可以确保从出口国获得稳定的原油供应,避免因供应中断而导致能源短缺和经济损失。
协议可以规范原油贸易行为。
通过约定原油的质量标准、运输方式和付款条件等细节,双方可以建立起互信,减少纠纷的发生,增加交易的顺利进行。
协议还可以促进能源合作和经济发展。
原油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通过签署协议,进口国和出口国可以通过互相合作共同开发资源,实现互利共赢的经济效益。
协议还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预测性。
原油市场波动较大,签署进出口协议可以提供稳定的价格和供应预期,帮助市场参与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法人授权的管道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文书。
管道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软件等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载明检定或者校准结论的有效文本。
第六条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将与海关监管相关的管道计量参数报送海关备案。
经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管道计量参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应当备案的管道计量参数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涉及海关要求的原油储库管理办法
涉及海关要求的原油储库管理办法
1、涉及海关要求的原油储库管理办法:原油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油不准销售、使用。
为规范进口原油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促进原油贸易发展,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口岸检验的方式。
2、涉及海关要求的原油储库管理办法: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
3、涉及海关要求的原油储库管理办法:建立原油库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组织机制,负责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具体事务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关于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关于做好境内原油期货
交易跨境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关于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9号)
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三、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
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四、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
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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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使用无须再经“二道贩”
在逐渐开放终端油品市场的步伐下,进口原油权也在高呼声中开始松动。
随着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审批细则的即将落地,众多民营炼厂也围绕其开始大兴土木。
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开放,对地炼企业意义重大。
从经营角度来看,民营炼厂终于可以从分包商的身份转变成经销商。
谈及进口权的开放,省内一家民营炼油企业负责人如此表示。
炼油,却无法自主进油,这一直是围绕在民间炼油企业头顶的一片乌云。
自1999 年国家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持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民营的炼油企业不仅没有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油的资格,就连已经到岸的进口原油,也没有购买和使用的权利。
刘先生表示,在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石油集团成立和《意见》出台之前,地炼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进口原油进行加工。
比如沿海地区的油品直输,再如地炼企业直接从国外获得进口原油配额。
而使用权收紧,令地炼企业沦为下游加工商,正处于黄金时期的地炼市场,也瞬间偃旗息鼓。
如今,民营炼油企业的油源主要依靠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批发、代购项目。
即使建厂在新疆这种油资源丰富的地区,也难自己获得燃料油。
这令两桶油成了地炼企业的主管单位,企业的自主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河南顺发业务部经理郝先生表示。
此次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开放,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上述企业负责任人认为,通过使用权的开放,将会有更多的炼油企业参与到进口原油的进口、经营中。
进口原油使用权的意思并不是说可以随便进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