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下井人员规定
为杜绝恶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山西省安监局8月1日对不同矿井的最高下井人数标准进行了重新限定。
今后,全省煤矿每班下井人数、带班长及跟班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挂牌明示,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查实,责任人将会受到严处。
按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年产90万吨以下的矿井当班最多下井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备:9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超过29人;15万吨矿井不超过44人;21万吨矿井不超过61人;30万吨矿井不超过66人;45万吨矿井不超过70人;60万吨矿井不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超过99人。
年产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据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人介绍,煤矿点多面广,发生事故的概率大,是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过去,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下井人数为70人,重新限定后将减少为66人。
之所以严格控制下井人数,这样做可以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
《补充规定》同时要求,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自救器种类必须与矿井可能出现的灾害相适应。
为将规定落到实处,驻矿安监员还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矿主超定员组织生产,将会受到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规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包括开采工作面、运输通道、巷道等。
2. 限员标准
2.1 按照井下工作场所的类型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限员标准,确保人数与场所的安全需求相匹配。
2.2 在制定限员标准时,考虑以下因素:
- 井下工作场所的尺寸和通风条件
- 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风险程度
- 逃生和救援设施的情况
- 井下作业的工期和工作强度
2.3 限员标准将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的
变化。
3. 限员管理
3.1 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应明确设置监控点,监测实际工作人数
是否超过限员标准。
3.2 如发现超员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人数按照规
定范围内进行。
3.3 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限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处罚措施
4.1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2 如发生严重违反限员规定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试行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过后,根据试行效果和实际情况,可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其他规定
根据煤矿井下工作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其他适用的限员规定,并在本规定发布后公布实施。
以上是《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请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遵守并落实规定,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控制作业人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确保矿工的工作条件合理、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一班作业,包括井下开采、支护、运输、通风等工作。
三、人员限员规定
1.井下一班作业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20人。
2.开采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5人。
3.支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0人。
4.运输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8人。
5.通风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5人。
6.作业人数限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和通畅。
四、责任与执法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作业,并确保作业人员数量符合限员规定。
2.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定期检查井下作业场所的作业人数,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符合限员规定。
3.煤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数,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验总结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矿监察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旨在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人员限制,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本文档旨在说明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1. 限员规定的目的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旨在:- 防止矿井作业人数过多导致窒息、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矿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作业条件;- 控制煤矿作业人数,避免资源浪费和人员聚集带来的管理问题。
2. 规定内容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规模,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如下:-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将根据矿山区域、采煤工艺和煤层条件等因素进行定额控制;- 限员规定将根据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的评估和监测结果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矿井管理方应当明确指定井下的安全监测人员,对作业人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若超过最大作业人数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疏散部分人员,确保井下作业人数符合限制要求。
3. 试行情况限员规定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具体试行情况如下:- 试行期为一年,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在试行期间,矿井管理方应当全面贯彻执行限员规定,对作业人数进行严格控制和监测;-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规定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4. 监管与处罚矿井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限员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矿井管理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5. 结束语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旨在提高矿井作业安全性和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各矿井管理方应自觉执行规定,确保作业人数的合理控制和安全管理,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规定请参照实际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执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包括生产井、技术井、探矿井等。
二、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制
1. 生产井: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特点和人员密度,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30人。
2. 技术井:根据技术井井下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要求,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20人。
3. 探矿井:根据探矿井的地质情况和勘探工作的特点,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15人。
三、井下作业区域划分
1. 井下作业区域应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划分,明确不同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限制。
2. 各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提醒井下人员注意区域限制。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1. 煤矿企业应建立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信息。
2.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3.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规定和指令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操作。
五、责任和处罚
1. 煤矿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保障规定的执行。
2.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2. 根据实际情况,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不少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善,井下作业人员过多,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纠正。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事业单位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煤矿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井下作业证件。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五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资格和安全培训证明;(二)身体健康,经过体检合格;(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准入应经过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责任由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第九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学习;(四)煤矿井下作业技能的培训。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由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测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如发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使用规程。
第十五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条件,保障其安全作业。
第六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二)井下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学习。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岗位。
三、限员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执行。
2. 结合矿井实际情况,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3. 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限员标准1.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水文地质类型、瓦斯等级等因素,确定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
2.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4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属于低瓦斯矿井,施工队组为一个综采队,两个掘进组,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00人,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含20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
五、作业人员定员1. 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生产班20人,定员包括采煤机司机、支架工、大溜司机、转载司机、皮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端头端尾工、电工、清理浮煤工、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干等岗位。
2. 检修班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30人,定员包括检修采煤机、检修支架、泵站检修、皮带检修、大溜、转载检修、进、回风巷支护、清理卫生、电工、瓦检员等岗位。
六、监督检查1. 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单位要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2006〕26号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近期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抓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摘要)二○○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有关规定(摘要)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摘要(一)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 15 21 30 45 60 90(万吨/年)29 44 61 66 70 75 99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三)各类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井下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井下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井下作业行为,保障井下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井、隧道等井下工作场所从事生产、施工、维护等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工人、监督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井下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井下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指挥,自觉维护井下作业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五条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井下人员入井规定第六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体检,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后方可进入井下作业。
第七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依照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八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守作业程序,绝对不得擅自独自进入井下作业区。
第九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了解井下的作业环境和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井下通风、排水和电气设备等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火灾、瓦斯爆炸等危险事故。
第三章井下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相关的岗位资质,熟悉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程,负责井下作业的安全组织和指导。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救援装备,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确保井下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制定井下作业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一旦发生井下作业事故,井下人员必须立即采取逃生避险措施,向地面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负荷、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的生产,准确了解煤矿人员数量和位置,便于救灾,根据《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007)和《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933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安装在井下作业人员开采的矿井中使用,并实行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
如果不安装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就不会受到组织生产的影响。
基建地下矿山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身份证,煤矿要严格入井管理。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及人员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入井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地下煤矿企业都希望将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控的考勤信息作为员工薪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选择和安装。
第七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当专门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变电站、电源及中心站的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
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修改。
第8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2]007)技术。
第九条煤矿安装和使用的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严禁不同系统之间的设备更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组织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如果中心站未设置在总调度室,则终端应设置在总调度室;中心站主机应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器备份,一台备用,一台备用。
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保证两、四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下变电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检查、调试和检查的地方,围岩不乱,支撑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和杂物。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介绍
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的限制,以确保矿井作业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规定将试行以评估其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的团队作业,包括掘进、运输、煤炭开采等作业环节。
3. 人数限制
根据井下作业情况和矿井的特点,每个团队作业的人数限制如下:
- 掘进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0人;
- 运输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8人;
- 煤炭开采: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2人。
4. 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矿井管理部门要求以下安全措施的执行:
- 为每个作业团队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
- 每个作业团队必须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员;
- 严格执行现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 坚持每日安全例会和记录,及时传达安全管理信息。
5. 规定评估和调整
本规定将在试行期结束后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矿井管理部门将收集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修改和完善该规定。
6. 附则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 矿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矿井管理部门另行发布和执行。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 2018) 3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五条采煤I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
维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立足超前防范,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工作人员,提高机械化程度,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煤炭工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
制定了控制各类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依据和方法
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下井人数的确
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下井人数。
二、控制最多入井人数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99人。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三、要求
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
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允许入井人数和当班井下工作人员总数。
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
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