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601《化学试剂实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注释

GB/T601《化学试剂实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注释
GB/T601《化学试剂实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注释

GB/T 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注释

1概述

标准滴定溶液是滴定分析和微量分析等的量值溯源,其主要用途是化工产品的主体含量和产品中杂质含量的测定。在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农药化肥、冶金、石油化工、日用化工等很多行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中广泛应用。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主要依据是GB/T 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2 GB/T 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主要修改容

2.1新增加的容

2.1.1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以下容:

1)规定了滴定速度。

2)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的扩展不确定度。

3)可使用二级纯度标准物质或定值标准物质代替工作基准试剂进行标定或直接制备,并在计算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值时,将其质量分数代入计算式中。

4)规定了标准滴定溶液贮存容器材料。

2.1.2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中增加以下容:

1)重铬酸钾标准滴定溶液、碘酸钾标准滴定溶液、氯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碘标准滴定溶液和硫氰酸钾标准滴定溶液标定方法增加了方法二;

2)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配制方法中增加了方法二;

3)增加了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滴定溶液。

2.1.3附录中增加的容

1)附录A中补充了碳酸钠标准滴定溶液、氢氧化钾-乙醇标准滴定溶液的补正值;

2)附录B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不确定度的计算。

2.2修改容

——工作基准试剂称量的精确度;

——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

——工作基准试剂摩尔质量的有效位数;

——标定重复性临界极差;

——标定时的滴定体积和量取被标定溶液的体积;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配制方法;

——溴标准滴定溶液的基本单元;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标准滴定溶液[c(EDTA)=0.05mol/L])的标定方法和[c(EDTA)=0.02mol/L]的计

算式;

——氯化锌标准滴定溶液、氯化镁标准滴定溶液、硫氰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标定方法。

2.3取消容

——取消了原标准“3.6”和“3.7”条中有关“比较”的相关规定

——取消了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硫酸标准滴定溶液、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碘标准滴定溶液、高锰酸钾标准滴定溶液、硫酸铈标准滴定溶液、硫氰酸钠标准滴定溶液和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共九种的“比较”法。

3共性容的修改及其说明

3.1编写格式

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所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3.2浓度单位

本标准的浓度单位采用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所规定的浓度单位。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3.2.1本标准中数值以“%”表示的均为质量分数,GB 3102.8-1982《量和单位》规定“物质B的质量分数以"WB表示”,即原标准中的含量均应改为质量分数。

“氯化钠含量≥99.5%”、“氯化物(C1)≤0.02%”、“盐酸溶液(20%)”中的“%”均表示质量分数。

但是乙醇(95%)中的“95%”是指体积分数,这是产品名称的一部分,这是化学试剂标准中的特例。

3.2.2本标准中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以摩尔每升(mol/L)表示。

例如: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moI/L]。

前版本中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单位采用摩尔浓度(mol/L)与当量浓度(N)或克分子浓度(M)对比的形式。新版标准取消了当量浓度(N)和克分子浓度(M)的表示方法,即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单位以后不允许使用“当量浓度(N)”和“克分子浓度(M)”的表示方法。

3.2.3化学试剂标准中其他溶液的浓度的表示。

1)溶质为固体的溶液的浓度:一般以克每升(g/L)表示。

如:淀粉指示液(10g/L)、氢氧化钠溶液(100g/L)。

2)溶质为液体的溶液的浓度:一般以质量分数表示,数值以“%”表示。

如:盐酸溶液(20%)、乙酸溶液(5%)。

3.3工作基准试剂的摩尔质量的有效位数

本标准中所用的工作基准试剂邻苯二甲酸氢钾、无水碳酸钠、重铬酸钾、三氧化二砷、碘酸钾、草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氯化钠、硝酸银、无水对氨基苯磺酸的摩尔质量比前版本多一位有效数字,即为五位有效数字。即提高了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值的准确度,也可降低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的不确定度。同时符合计算过程多一位有效数字的原则。

本标准中所用的工作基准试剂只有氧化锌未调整其摩尔质量的有效数字,其原因是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中锌的相对原子质量是65.39,因此氧化锌的摩尔只能为四位有效数字。

3.4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标定时的滴定体积和量取被标定溶液的体积

前版本称量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是按滴定体积30mL计算所得,本标准是按滴定体积35mL—40mL计算的,这样即增加了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同时增加了滴定体积,可降低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的不确定度,同时提高了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的准确度。

本标准将被标定溶液的量取体积“30.00mL~35.00mL’’,调整为“35mL—40mL"。其目的同上。

3.5按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求,修改了计算式的书写和式中工作基准试剂摩尔质量的含义

例如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修订前后对比:

前版本为“与1.00m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c(NaOH)=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邻苯二甲酸氢钾的质量”。

新版本改为“邻苯二甲酸氢钾的摩尔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M(KHC8H4O4)204.22]”

3.6 将并列的数据改为表格的形式。

4 对用户返馈信息解释

GB/T 601-2002《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用户返馈信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对标准中3.6条规定“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行,每人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8)]的相对值0.18%”的要求不易达到。

——对标准中3.6条规定“每人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8)]的相对值0.18%”的要求不易理解。

——对标准中3.7条规定“本标准中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平均值的扩展不确定度一般不应大于0.2%,可根据需要报出,其计算参见附录B”的要求不易理解。

针对用户的反馈信息,对GB/T 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修订情况以及一些相关容做一简单说明。

4.1关于标准中3.6条规定的要求不易达到的问题。

标准中3.6条要求“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行,每人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子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8)]的相对值0.18%”。

标准中第3章一般规定中3.2条、3.3条、3.4条对保证测定的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4.1.1 3.2条规定“本标准制备的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除高氯酸外,均指20℃时的浓度。在标准滴定溶液标定、直接制备和使用时若温度有差异,应按附录A补正。标准滴定溶液标定、直接制备和使用时所用分析天平、砝码、滴定管、单标线容量瓶、单标线吸管等均须定期校正。”

本条规定需特别注意的是:

1)分析天平、砝码均须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校正。

2)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所用滴定管、单标线容量瓶、单标线吸管等均须定期校正。

这里要说明的是有的计量部门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196-1990《常用玻璃量器》的规定,检定证书给出了校正值,但按JJG196-1990校正滴定管时的滴定速度与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的滴定速度不同,其校正后滴定体积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计量部门仅给出滴定管是A级或B级的检定结果,这种检

定结果的滴定管不能用于标定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值的。

因此在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所用的滴定管,应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196-1990《常用玻璃量器》和本标准第3.3条规定的滴定速度对所用滴定管进行校正。

4.1.2 3.3条规定“在标定和使用标准滴定溶液时,滴定速度一般应保持在6mL/min—8mL/min”。

前版本未对滴定速度提出要求。

滴定速度对定量滴定分析的测定结果影响较大。做为滴定分析的量值溯源的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值的标定,前版本未规定滴定速度,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标准规定在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值的标定和常规定量滴定分析时,一般情况下控制滴定速度在6mL/min—8mL/min之间。

这是由于在滴定分析中标准滴定溶液或样品溶液从滴定管中流出速度的不同,使溶液在管壁上残留附着量也不同,故对于标定和使用标准滴定溶液都应对其流出速度做统一规定,以便提高滴定分析的精密度。将流出速度规定为“6mL/min—8m/min",到达滴定终点后不必等一定时间,而是立即读数,则溶液的残留附着量已经少到可以忽略不计,从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读数的系统误差,保证了滴定分析的准确度。

在滴定分析中从滴定管快速流出标准滴定溶液或样品溶液,然后等若干分钟再读数的方法,不适用于标准滴定溶液的标定和化学试剂成分分析等对准确度要求较高的滴定分析,可以采用高锰酸钾标准滴定溶液或碘标准滴定溶液做一个简单的试验证明这一点:取两支相同规格的滴定管,用同一瓶中的高锰酸钾标准滴定溶液[c(KMnO4)=0.1moI/L],按上述两种方法分别放出相同体积的标准滴定溶液(如35mL),读数后立即以白色为背景,比较两支滴定管壁上附着的所用溶液的紫红色,结果会表明,后一种方法即使等若干分钟后读数,其紫红色仍明显深于前一种方法的管壁颜色,说明标准滴定溶液在管壁上残留附着量要大。实验表明后一种方法易引入系统误差。

4.1.3 3.4条规定“称量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的数值小于等于0.5g时,按精确至0.0 1mg称量;数值大于0.5g时,按精确至0.1mg称量。”

版本在一般规定中未规定称量精确度,对称量工作基准试剂的精确度的要在第4章中相应的标定方法中,其规定均为“称准至0.0001g”,即使用万分之一天平进行称量。

以国家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电子天平为例,按附录B中式(B.11)计算GB/T 601-1988中称量工作基准试剂不同质量的相对标准不确定度(数值以“%”表示),见表1。

表1 天平不同档的相对标准不确定度的对比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给出的型号为R200D的电子天平最大允许误差:万分一档±0.3mg、十万分之一档±0.07mg。

从表1的称量工作基准试剂不同质量的相对标准不确定度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

1) 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0.15g工作基准试剂质量时,可能引入的最大相对标准不确定度是

±0.163% (对标定影响较大),而用十万分之一天平称量工作基准试剂质量为0.15g时,可能引入的最大称量相对标准不确定度是±0.038%。也就是说用十万分之一天平称量的相对标准不确定度比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的相对标准不确定度提高了4.3倍。称量其他质量时情况也是如此。当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工作基准试剂质量为0.6g时,可能引入的最大称量相对标准不确定度是±0.041%,与用十万分之一天平称量工作基准试剂质量为0.15g时,可能引入的最大称量相对标准不确定度±0.038%非常接近。

2) 从本标准规定的单人行测定结果极差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即

0.15%、两人共八平行极差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 (8)]的相对值即0.18%来看,当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小于0.5g时,称量误差对平行测定结果影响很大。

3) 从标准修订过程中收集到的六个单位的数据来看,试剂总厂、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国家化学试剂质检中心在标准滴定溶液的标定工作中早已使用十万分之一天平(其他三个单位使用万分之一天平)。

新版标准以相对标准不确定度为±0.05%为前提,将前版本规定的使用万分之一天平修订为:“称量工作基准试剂的质量的数值小于等于0.5g时,按精确至0.07mg称量;数值大于0.5g时,按精确至0.1mg 称量”。当然称量数值大于0.5g时,也可按精确至0.01g称量。

综上所述,要保证平行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值的重复性临界极差相对值符合要求,首先要保证仪器设备符合要求,即所用分析天平、砝码、滴定管、单标线容量瓶、单标线吸管等均须定期校正,另外检验人员的经验和熟练程度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4.2关于标准中3.6条规定不易理解的问题

标准中3.6条要求“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行,每人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相对值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8)]的相对值0.18%。取两人八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在运算过程中保留五位有效数字,浓度值报出结果取四位有效数字。”

4.2.1如果将这条要求略加修改,更容易理解:

“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行,每人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临界极差[CrR95(4)]的相对值,即0.15%,两人共八平行测定结果极差的相对值不得大于重复性

第八节 土的工程分类

第八节土的工程分类 一、土的工程分类原则和体系 土的工程分类是从事土的工程性质研究的重要基础理论课题。研究制定一个既反映我国土质条件和多年建筑经验,又尽可能靠近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分类标准,并切实可行的土的工程分类,是十分重要的。土的工程分类的目的: 1.根据土类,可以大致判断土的基本工程特性,并可结合其他因素评价地基土的承载力、抗渗流与抗冲刷稳定性,在振动作用下的可液化性以及作为建筑材料的适宜性等; 2.根据土类,可以合理确定不同上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3.当土的性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也需根据土类(结合工程特点)确定相应的改良与处理方法。 因此,综合性的上的工程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特性差异性的原则。即分类应综合考虑土的各种主要工程特性(强度与变形特性等),用影响土的工程特性的主要因素作为分类的依据,从而使所划分的不同土类之间,在其各主要的工程特性方面有一定的质的或显著的量的差别,为前提条件; 2.以成因、地质年代为基础的原则。因为土是自然历史的产物,土的工程性质受土的成因(包括形成环境)与形成年代控制。在一定的形成条件,并经过某

些变化过程的土,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物质成分和结构以及一定的空间分布规律和土层组合,因而决定了土的工程特性;形成年代不同,则使土的固结状态和结构强度有显著的差异。关于土的各不同成因类型和不同堆积年代的特征与划分标准,见本节“二”及第一章第三节; 3.分类指标便于测定的原则,即采用的分类指标,要既能综合反映土的基本工程特性,又要测定方法简便。 土的工程分类体系,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两种 1.建筑工程系统的分类体系——侧重于把土作为建筑地基和环境,故以原状土为基本对象。因此,对土的分类除考虑土的组成外,很注重土的天然结构性,即土的粒问连结性质和强度。例如我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的分类;原苏联建筑法规(СНИП-15-74)的分类;美国国家公路协会(AASHO)分类以及英国基础试验规程(CP2004,1972)分类等; 2.材料系统的分类体系——侧重于把土作为建筑材料,用于路堤、土坝和填土地基等工程,故以扰动土为基本对象,对土的分类以上的组成为主,不考虑土的天然结构性。例,我国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和美国材料协会的土质统一分类法(ASTM,1969)等。 二、我国土的工程分类

ASTM土的工程分类执行标准(统一的土分类体系)

Designation: D 2487-00 土的工程分类执行标准(统一的土分类体系) 1. 范围 该操作描述基于实验室测定的粒径特征、液限和塑性指数用于工程目的分类矿物和有机金属矿物土的体系,当需要精确分类土时,这些将会用到。 该体系的组符号是基于实验室在土试样通过3-in.(75-mm)筛部分试样上的测试完成的数据(见规范E11)。 作为一种分类体系,该标准仅限于自然生成的土。 该标准仅应用于定性。 该标准是统一的土分类体系的ASTM版本。分类表的理论是由A. Casagrande 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初发展的飞机场分类体系。当几个美国政府机构在1952年采用改进后的飞机场体系版本,它就成为众所周知的统一的土分类体系。 该标准试验方法没有包含所有的安全问题,即便要,也应联系实际需要。在

试验前确定合适的安全、健康守则和决定其规章制度适用的局限性是试验者的责任。 该操作提供一套用于完成一种或是更多特殊操作的说明。该文件不能取代培训或是经验,应结合职业判断使用。不是所有的该操作都能用于所有的环境。该ASTM标准不是想代表或是取代标准观察,对于一给定的专业,必须判断其适当性,也不是不考虑一个工程的许多的特殊方面就采用该文件。在标题中“标准”一词仅仅意味着文件已经通过了ASTM多数人赞同通过程序的批准。 2. 参考文件 3. 术语

定义-除非以下列出的,所有定义均参照术语D 653。 3.1.1 粘土-通过(75-mm)美国标准筛的土,能被制成在一定范围的含水率存在塑性(像灰泥样的性质),当空干时存在相当的强度。对于分类,粘土是细颗粒土,或者土中的细粒部分,其塑性指数等于或大于4,在塑性指数对液限的曲线上落在或在“A ”线以上。 3.1.2 砾石-岩石粒子通过美国标准筛3-in.(75-mm)筛,保留在筛上部分,按以下细分: 粗砾-通过3-in.(75-mm)筛,保留在43-in.(19-mm)筛上部分。 细砾-通过43-in.(19-mm)筛,保留在筛上部分。 3.1.3 有机粘土-带有足够有机物成分能影响土性质的粘土。对于分类,有机粘土是一种土,应归类为粘土,除非它在烘干后的液限值小于烘干前液限值的75%。 3.1.4 有机粉土-带有足够有机成分能影响土性质的粉土。对于分类,有机粉土是一种土,应归类为粉土,除非它在烘干后的液限值小于烘干前液限值的75%。 3.1.5 泥炭-一种含有各分解阶段植物组织的土,通常带有机物气味,棕黑色-黑色,像海绵似的结构,质地为纤维的-无定型的。 3.1.6 砂-岩石粒子通过美国标准筛筛,保留在(75-mm)筛上部分,按以下细分: 粗砂-通过筛,保留在筛上部分。 中砂-通过筛,保留在(425-m μ)筛上部分。 细砂-通过(425-m μ)筛,保留在(75-m μ)筛上部分。 3.1.7 粉土-能通过美国标准筛(75-m μ)筛,没有塑性或是非常轻微的塑性,当空干时表现出很小或没有强度的土。对于分类,粉土是细粒土,或者土中的细粒部分,其塑性指数小于4或如果在塑性指数曲线对液限的曲线里落在“A ”线以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土的工程分类汇总

土的工程分类 1. 土的工程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土的工程分类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将工程用土按种属关系划分为各种类别。土的工程分类目的是为工程建设服务。土的分类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密切相关,其作用可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1)根据土的类别,可大致判断土的基本工程特性; 2)根据土的类别,可合理确定不同土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3)当土的工程性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可根据该类土的特性并结合工程要求选择适当的改良和治理措施。 (1)土的工程分类的主要原则 1)工程特性差异性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土的各种主要工程特性,用影响土的工程特性的主要因素作为分类的依据,应使所划分的不同土类别之间,在其主要工程特性方面具有显著的质和量的差别。 2)以地质成因和地质年代为基础、以工程特性为依据的原则土是长期地质作用的产物,土的物质成分和结构与地质成因和地质年代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特定的地质年代和成因条件形成特定类型的土,即地质成因和地质年代与土的工程特性有一定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土的工程性质指标是其基本工程特性的定量标志,以土的工程特性作为分类依据才能达到使土的分类服务于工程的目的。 3)分类指标便于准确测定的原则土的分类指标,应既能综合反映土的基本工程特性,又要便于准确测定。为了减少误差,应尽可能采用定量指标。指标的测定方法应合理可行,不致引起过大的人为误差。 (2)土分类方法的基本形式 1)通用分类和专门分类 工程用土的分类方法,若按其适用的工程领域范围,可分为通用分类和专门分类。 通用分类是适用于工程建设各行业的土的工程分类体系。如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GBJ 145-90)中的土分类方法,就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体系,在工程建设各行业部门通用。 专门分类又称部门分类,是工程建设各行业部门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所制定的土的工程分类体系。我国的公路、建工、铁路、水利等部门都有各自的土的工程分类体系,如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 051-93)中所规定的土分类方法,就是适用于公路建设部门的土的专门分类体系。

土的分类

第三章土的工程分类和特殊土的工程地质特征 第一节土的工程地质分类 一、概述 土的工程地质分类,按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概括的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般性分类:比较全面的综合性分类; 局部性分类:仅根据一个或较少的几个专门指标,或仅对部分土进行分类; 专门型分类:根据某些工程部门的具体需要而进行的分类。 土的工程地质分类的一般原则和形式: 在充分认识土的不同特殊性的基础上归纳其共性,将客观存在的各种土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或组。 常将成因和形成年代作为最粗略的第一级分类标准,即所谓地质成因分类。 将反映土的成分(粒度成分和矿物成分)和与水相互作用的关系特征作为第二级分类标准,即所谓的土质分类。 为了进一步研究土的结构及其所处状态和土的指标变化特征,更好的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所需要的资料,必须进一步进行第三级分类,即工程建筑分类。 上述三种土的工程地质分类中,土质分类是土分类的最基本形式,有两种分类原则:一是按土的粒度成分;二是按土的塑性特性。 国内外的土质分类方案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体系,一是按粒度成分,一种是按塑性指标,一种是综合考虑粒度和塑性的影响。 二、土的分类 (一)按地质成因分类: 土按地质成因可分为:残积、坡积、洪积、冲积、冰积、风积等类型。 (二)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分类 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 1.土按颗粒大小分类 粒组名称分界颗粒(mm)组亚组 漂石或块石大800 中400 小200 卵石或碎石极大100 大60 中40 小20 圆砾或角砾粗10 中 5 细 2 砂粒粗0.5 中0.25 细0.10 极细0.05 粉粒粗0.1 细0.05 粘粒粗0.002

第二章 土的基本性质和工程分类

第二章土的基本性质和工程分类 主要内容 第一节土的生成 第二节土的结构与构造 第三节土的三相组成 第四节土的三相比例指标 第五节无粘性土的状态 第六节粘性土的状态 第七节土的工程分类

一、土的生成过程 风化(weathering)、搬运(carry)、沉积(deposit)和固结(consolidation)。 二、风化作用 岩石在各种外界因素的作用下破碎、变质的过程称为风化,这种作用称为风化作用。 1、岩石风化的因素 ⑴地质构造运动,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⑵环境因素,如太阳辐射,温度变化,干湿循环,冰冻, 风,水流,酸碱盐等; ⑶生物活动,如人类开山造田,植物根系的生长等。

2、风化作用的类型 风化作用按风化结果分为物理风化和化学风化。 ⑴物理风化:只改变岩石颗粒的大小和形状。 ⑵化学风化:不仅改变岩石颗粒的大小和形状,还改变岩石的矿物成分。 物理风化和化学风化作用常常是同时存在、相互促进。自然条件不同,风化作用又有主次之分。干旱少水,气温变化剧烈的地区,以物理风化为主;雨量充沛,潮湿炎热的地区,则以化学风化为主。

三、搬运 风化破碎的岩石颗粒从一处被携带到另一处的过程称为搬运。搬运的介质和动力主要有水流和风。 1、水力搬运 土大部分是由水力搬运形成的,水的搬运能力很强,高速水流可携带数吨重的巨石,具有分选作用,搬运形成的土具有层理构造。 2、风力搬运 由风力搬运而形成的土称为风积土,风积土颗粒较细,级配均匀,无明显层理。黄土就是典型的风积土,多具有湿陷性。

四、沉积 土粒在水或空气中下沉并稳定堆积于地表的过程称为沉积。沉积环境不同,土的组成和结构不同。 1、动水中沉积的土,颗粒粗,多为无粘性土,具有单 粒结构,工程性质好,如河床沉积物。 2、静水中沉积的土,颗粒细,多为粘性土,结构疏松, 工程性质较差,如湖泊相沉积物。 五、固结 土在压力作用下,逐渐被压密的过程称为固结。土的固结程度不同,工程性质有较大的差异,固结程度高,工程性质好,反之,则差。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附件五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 附件五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 1、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2、安装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土的分类标准

土的分类标准 GBJ145—90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2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表2.0.2 第2.0.3条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岩土的工程分类和工程性质

岩土的工程分类和工程性质 (1)岩土的工程分类 从建筑施工的角度,根据土石坚硬程度,即施工开挖难易程度不同,可将土石分为八类,以便选择施工方法和确定劳动量,为计算劳动力、机具及工程费用提供依据。 1)一类土:松软土; 2)二类土:普通土; 3)三类土:坚土; 4)四类土:砂砾坚土; 5)五类土:软石; 6)六类土:次坚石; 7)七类土:坚石; 8)八类土:特坚石。 岩土的分类是按照岩土的可松性系数Ks、Ks确定的,Ks自然状态土经开挖后的松散体积与原自然状态下的体积之比。Ks土经压实后的体积与原自然状态下的体积之比。系数越大,土的类别越高。对于一类土:Ks为1.08~1.17,Ks为1.01~1.03。对于八类土:Ks为1.45~1.50,Ks为1.20~1.30。 (2)土的工程性质 土的性质是确定地基处理方案和制定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对土方工程的稳定性、施工方法、工程量、劳动量和工程造价都有影响。下面对与施工有关的土的基本性质加以说明。

1)土的天然含水量:土中所含水的质量与土的固体颗粒质量之比的百分率,称为土的天然含水量,用表示。土的含水量对挖土的难易、土方边坡的稳定性、填土的压实等均有影响。所以在制定土方施工方案、选择土方机械和决定地基处理时,均应考虑土的含水量。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土的天然密度:土在天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称为土的天然密度,用表示。土的天然密度随着土的颗粒组成、孔隙的多少和水分含量而变化,不同的土,密度不同。 3)土的干密度:单位体积内土的固体颗粒质量与总体积的比值,称为土的干密度,用d表示。干密度越大,表明土越坚实,在土方填筑时,常以土的干密度控制土的夯实标准。 4)土的密实度:土的密实度是指土被固体颗粒所充实的程度,反映了土的紧密程度。填土压实后,必须要达到要求的密实度,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以设计规定的土的压实系数,作为控制标准。 5)土的可松性:天然土经开挖后,其体积因松散而增加,虽经振动夯实,仍不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体积,这种性质称为土的可松性。在进行土方的平衡调配,计算填方所需挖方体积,确定基坑(槽)开挖时的留弃土量以及计算运土机具数量时,应考虑土的可松性。 6)土的渗透性:土的渗透性即指土体被水所透过的性质,也称土的透水性。土的渗透性主要取决于土体的孔隙特征和水力坡度,不同的土其渗透性不同。一般用渗透系数K做为土的渗透性强弱的衡量指标。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及材料的分类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及材料的分类 建筑工程有很多的门类,它的分类标准具有一些内容,根据不同的方面设立不同的分类标准,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一定要遵照一定的标准,只有按照一定的建设标准实施的话,就一定能够更好的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目前来说土木建筑工程材料也是有一定的分类的,具体的情况见下面的一些文章,那么建筑工程分类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2.按国家级别划分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土木建筑工程材料的分类 1.按基本成分分类 有机材料。以有机物构成的材料,它包括天然有机材料(如木材等),人工合成有机材料(如塑料等)。 无机材料。以无机物构成的材料,它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如水泥等)。复合材料。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如玻璃钢),金属--非金属复合材料(如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得以发展及大量应用,其原因在于它能够克服单一材料的弱点,发挥复合后材料的综合优点,满足了当代土木建筑工程对材料的要求。 2.按功能分类 结构材料。承受荷载作用的材料,如构筑物的基础、柱、梁所用的材料。 功能材料。如起围护、防水、装饰、保温隔热作用的材料等。 3.按用途分类

建筑结构;桥梁结构;水工结构;路面结构;建筑墙体;建筑装饰;建筑防水;建筑保温材料等。 通过上面讲述的建筑工程分类标准,还有土木建筑工程材料的分类,也对建筑工程这个概念有了深入的了解了,其实建筑工程分类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标准,只有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的话,才不容易出现问题,而且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材料的分类呢,建筑工程并不是单一的,而且有很多不同的种类组成的,按照不同的用途功能进行不同的分类。

土石质分类

土石质分类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请问各位: 1、路基土石方工程中的软石、次坚石、坚石和桩基工程中的软石、次坚石、坚石是一样的吗? 2、它们各自的分类标准是否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指标分类好像定额比较模糊; 3、可以简单地理解:桩基础钻孔中全为土,强为软石、为次坚石、弱风化为坚石吗? 4、分类IV、III类分别为路基工程中的哪一类? 不好意思,问的比较凌乱,请各位高手指点! 土的工程分类及性质 一、土的工程分类 在建筑施工中,按照开挖的难易程度,土可分为八类:一类土(松软土)、二类土(普通土)、三类土(坚土)、四类土(砂砾坚土)、五类土(软石)、六类土(次坚石)、七类土(坚石)、八类土(特坚石)。一至四类为土,五至八类为岩石。 二、土的工程性质 1、土的密度 (1)土的天然密度 土在天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称为土的天然密度。 (2)土的干密度 单位体积中土的固体颗粒的质量称为土的干密度。 注:土的干密度越大,表示土越密实。工程上把土的干密度作为评定土体密实程度的标准,以控制基坑底压实及填土工程的压实质量。 2、土的含水量 土的含水量是土中水的质量与固体颗粒质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注:土的干湿程度用含水量表示。5%以下称干土、5%—30%称潮湿土、30%以上称湿土。含水量越大,土就越湿,对施工越不利。 3、土的可松性 自然状态下的土经开挖后,其体积因松散而增大,以后虽经回填压实,其体积仍不能恢复原状,这种性质称为土的可松性。土的可松性程度用可松性系数表示。 4、土的渗透性 土的渗透性指水流通过土中孔隙的难易程度,水在单位时间内穿透土层的能力称为渗透系数,用表示,单位为。注:土的渗透性大小取决于不同的土质。地下水的流动以及在土中的渗透速度都与土的渗透性有关。 主要用土的松性系数来判断: 在建筑施工中,按照开挖的难易程度,土可分为八类:一类土(松软土)、二类土(普通土)、三类土(坚土)、四类土(砂砾坚土)、五类土(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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