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合集下载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委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

我省范围内的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取得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的资格审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省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

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
申报资格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考核依据,且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由单位填写,内容要真实,并根据各考核项目进行项目综合评分,将项目总分填入“综合评价结果”。

二、适用时间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级技术职务前五年的情况。

三、本表所列“专业技术岗位情况”栏目应根据被考核人员在任职期间内的表现逐年填写;“其他工作实绩”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特长、完成对口支援、援外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等情况。

四、申报者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需达到200个工作日以上。

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少于48个半天;申报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5次以上,申报副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0次以上,达不到以上工作量标准,综合评价结果不能为优。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考核内容和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方可逐级上报。

临床医师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医技部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药学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人社[2010]4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0.01.29【实施日期】2010.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人社〔2010〕4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市)属高等医学院校、省属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提高评价质量,建立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科学、客观、公正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选拔机制,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经研究,2010年继续在全省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所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一)符合2010年度辽宁省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拟申报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以聘代评)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考试1、符合2009年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参加2009年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拟报评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考试之日受省辖市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执行援藏、援疆、援外任务,拟报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年末)人员。

4、报评民族医(蒙医学)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及专业设置(一)考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应知应会的本专业相关知识、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等,侧重考核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中医药大学关于公布2014年辽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中医药大学关于公布2014年辽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中医药大学关于公布2014年辽宁中医药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人社职[2014]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中医药大学关于公布2014年辽宁中医药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人社职[2014]67号)
辽宁中医药大学门诊部及各附属医院: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6号)和辽宁中医药大学《关于下发2014年辽宁中医药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中医校发[2014]22号)文件要求,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辽宁中医药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选王丹等79名同志
1 / 1。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辽人[2007]16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2007〕164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原文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2008年度的考试报名工作。

我省2008年度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采用网上报名方
式,请各考点于报名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考点、报名点的报名具体起始时间、网上报名的网址、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具体地点、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特别要明确考生网上报名的截。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辽卫函字[2004]468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8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自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走向正常化以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提供本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并作为申报资格必备条件之一。

但是在近几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花高价在未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注册的非国内正式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

这些期刊编印假的期刊号或盗用其它期刊的期刊号,期刊质量普遍较差,论文学术水平普遍较低,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为规范全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现就卫生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正式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

2、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或省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家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另外1篇可提供在省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3、乡镇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省级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商请省人社厅同意,现将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评审权限(一)经省人社厅核准,省卫生健康委组建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卫生系列下设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5个评审专业,其中“职业卫生技术”专业为2019年新增设的评审专业,该专业系由原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评委会评审的“职业健康”专业调整而来,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可以申报该专业。

卫生系列(中医)下设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

2014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2014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2014年辽宁省⾼级职称评审通过⼈员名单公⽰
2014年全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已经结束。

现将经过辽宁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员名单予以公⽰,公⽰时间为2014年11⽉7⾄11⽉14⽇。

各地、各单位及个⼈如对公⽰的⼈员有异议,请于11⽉14⽇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式向省卫⽣计⽣委反映,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真实,有理有据,同时应署反映情况⼈员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并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如对公⽰的西医评审通过⼈员有异议请与省卫⽣计⽣委⼈事处联系,电话:024-********;如对公⽰的中医评审通过⼈员有异议请与中医⼀处联系,电话:024-********;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街82号,邮编:110005。

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须知

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须知

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须知第一篇:2014 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须知附件1:申报材料须知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应详细描述申报者哉任现职期间所从事的岗位。

4.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包括首聘和续聘聘书或聘用合同)及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验印)。

5.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

6.有效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7.到农村或社区服务材料: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市、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原则上从2015年开始,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到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一年。

申报时需提供:单位派遣计划、名单、受援单位证明、个人总结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件等。

执行援外、援藏、援川、援疆任务的人员,统一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8.病案: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以下简称《50例一览表》),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

(1)由申报者本人从《50例一览表》中挑选5份原始病案(要求含三个年度)上报评审。

(2)病案须为原始件,符合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

病历能反映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

(3)申报副高职称,主要通过病案中申报者的查房记录等考察其诊疗能力;申报正高职称,主要通过病案中的诊断治疗方案考察申报者诊疗能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宁省卫生厅辽人社…2010‟47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市)属高等医学院校、省属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提高评价质量,建立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科学、客观、公正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选拔机制,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经研究,2010年继续在全省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所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一)符合2010年度辽宁省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拟申报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以聘代评)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考试1、符合2009年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参加2009年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拟报评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考试之日受省辖市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执行援藏、援疆、援外任务,拟报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年末)人员。

4、报评民族医(蒙医学)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及专业设置(一)考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应知应会的本专业相关知识、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等,侧重考核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二)考试专业设置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共设置100个专业,详见《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试专业设置表》)。

报名考试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一致;报考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要与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报考护理相关专业的,要有护士执业证书。

关于下发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下发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下发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对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在全日制学习期间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士级资格者,同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在本次考试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护理学(士)级资格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凡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但须提交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社区护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报名提交的专业学历或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7]1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5.10【实施日期】200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8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6]129号)精神,现将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

2、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精神,省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双四”考试截止到2008年。

9-附件9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9-附件9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
申报资格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考核依据,且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由单位填写,内容要真实,并根据各考核项目进行项目综合评分,将项目总分填入“综合评价结果”。

二、适用时间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级技术职务前五年的情况。

三、本表所列“专业技术岗位情况”栏目应根据被考核人员在任职期间内的表现逐年填写;“其他工作实绩”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特长、完成对口支援、援外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等情况。

四、申报者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需达到200个工作日以上。

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少于48个半天;申报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5次以上,申报副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0次以上,达不到以上工作量标准,综合评价结果不能为优。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考核内容和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方可逐级上报。

药学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各位考生:截止2014年2月21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结束.根据辽宁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比例未达到2:1的岗位招聘计划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招聘计划详见附表。

附件: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招聘计划调整信息表辽宁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2月22日附件: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招聘计划调整信息表报考岗位原招聘计划报名人数报名比例调整后招聘计划11_001辽宁省人民医院心血管病治疗中心12323.0 111_002辽宁省人民医院心血管病治疗中心3237.7 311_003辽宁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3268.7 311_004辽宁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2105.0 211_005辽宁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2168.0 211_006辽宁省人民医院心理治疗科122.0 111_007辽宁省人民医院内分泌科33411.3 311_008辽宁省人民医院呼吸内一科2115.5 211_009辽宁省人民医院呼吸内二科2105.0 211_010辽宁省人民医院肿瘤内科2136.5 211_011辽宁省人民医院消化内一科11212.0 111_012辽宁省人民医院血液内科155.0 111_013辽宁省人民医院普外二科(肿瘤胃肠外科)11111.0 111_014辽宁省人民医院普外三科(内分泌外科)155.0 111_015辽宁省人民医院普外三科(内分泌外科)177.0 111_016辽宁省人民医院普外四科(血管疝外科)2126.0 211_017辽宁省人民医院普外五科(肛肠外科)155.0 111_018辽宁省人民医院整形外科166.0 111_019辽宁省人民医院骨外二科11313.0 111_020辽宁省人民医院神经外一科133.0 111_021辽宁省人民医院神经外二科284.0 211_022辽宁省人民医院神经外三科273.5 211_023辽宁省人民医院心外科122.0 111_024辽宁省人民医院骨肿瘤科100.0 011_025辽宁省人民医院妇产科11212.0 111_026辽宁省人民医院妇产科199.0 111_027辽宁省人民医院儿科2105.0 211_028辽宁省人民医院内窥镜治疗科284.0 211_029辽宁省人民医院感染科155.0 111_030辽宁省人民医院全科医学科及综合病房188.0 111_031辽宁省人民医院急诊医学科273.5 211_032辽宁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252.5 211_033辽宁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144.0 111_034辽宁省人民医院口腔科12828.0 111_035辽宁省人民医院耳鼻喉科177.0 111_036辽宁省人民医院眼科177.0 111_037辽宁省人民医院病理科200.0 011_038辽宁省人民医院检验医学科155.0 111_039辽宁省人民医院检验医学科155.0 111_040辽宁省人民医院放射线科252.5 211_041辽宁省人民医院放射线科122.0 111_042辽宁省人民医院核医学221.0 111_043辽宁省人民医院超声诊断科273.5 211_044辽宁省人民医院心功能科263.0 211_045辽宁省人民医院风湿免疫2105.0 211_046辽宁省人民医院高压氧133.0 111_047辽宁省人民医院放疗122.0 111_048辽宁省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12525.0 111_049辽宁省人民医院医务处155.0 111_050辽宁省人民医院科教处144.0 111_051辽宁省人民医院信息部133.0 111_052辽宁省人民医院麻醉科2105.0 211_053辽宁省人民医院收费管理处13939.0 111_054辽宁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2178.5 211_055辽宁省人民医院病理科22010.0 211_056辽宁省人民医院检验医学科23316.5 211_057辽宁省人民医院放射线科177.0 111_058辽宁省人民医院核医学284.0 211_059辽宁省人民医院药学部36521.7 311_060辽宁省人民医院输血科188.0 111_061辽宁省人民医院放疗273.5 211_062辽宁省人民医院职能科室管理岗2178.5 211_063辽宁省人民医院文化中心16363.0 111_064辽宁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部177.0 111_065辽宁省人民医院后勤服务中心166.0 111_066辽宁省人民医院后勤服务中心12929.0 111_067辽宁省人民医院保卫部252.5 211_068辽宁省人民医院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177.0 111_069辽宁省人民医院编辑部155.0 111_070辽宁省人民医院护理301153.8 3011_071辽宁省人民医院护理1014014.0 1012_001辽宁省急救中心神经内科144.0 112_002辽宁省急救中心重症医学科122.0 112_003辽宁省急救中心会计岗位11515.0 113_001辽宁省肿瘤医院病理科177.0 113_002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二科13535.0 113_003辽宁省肿瘤医院护理部351825.2 3513_004辽宁省肿瘤医院放疗技师组56112.2 513_005辽宁省肿瘤医院放疗技师组2105.0 213_006辽宁省肿瘤医院放疗技师组199.0 113_007辽宁省肿瘤医院输血科12727.0 113_008辽宁省肿瘤医院财务部12525.0 113_009辽宁省肿瘤医院医保办13333.0 113_010辽宁省肿瘤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13636.0 113_011辽宁省肿瘤医院麻醉科12121.0 113_012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一科11515.0 113_013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一科11414.0 113_014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一科11111.0 113_015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二科11515.0 113_016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三科11313.0 113_017辽宁省肿瘤医院内四科177.0 113_018辽宁省肿瘤医院内五科199.0 113_019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医科12929.0 113_020辽宁省肿瘤医院放疗一11212.0 113_021辽宁省肿瘤医院放疗二11111.0 113_022辽宁省肿瘤医院放疗三133.0 113_023辽宁省肿瘤医院神经外科133.0 113_024辽宁省肿瘤医院胃外科11717.0 113_025辽宁省肿瘤医院妇科11111.0 113_026辽宁省肿瘤医院妇科11616.0 113_027辽宁省肿瘤医院乳腺科11212.0 113_028辽宁省肿瘤医院大肠外科12121.0 113_029辽宁省肿瘤医院肝胆胰外科177.0 113_030辽宁省肿瘤医院头颈外科177.0 113_031辽宁省肿瘤医院食管癌重点实验室11515.0 113_032辽宁省肿瘤医院食管癌重点实验室166.0 113_033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心实验室11010.0 113_034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心实验室133.0 113_035辽宁省肿瘤医院医学影像科11414.0 113_036辽宁省肿瘤医院医学影像科188.0 113_037辽宁省肿瘤医院病理科242.0 213_038辽宁省肿瘤医院检验科11414.0 113_039辽宁省肿瘤医院药学部12121.0 113_040辽宁省肿瘤医院药学部155.0 113_041辽宁省肿瘤医院药学部2136.5 213_042辽宁省肿瘤医院配液中心122.0 113_043辽宁省肿瘤医院配液中心100.0 013_044辽宁省肿瘤医院配液中心199.0 113_045辽宁省肿瘤医院配液中心11111.0 113_046辽宁省肿瘤医院医务部177.0 113_047辽宁省肿瘤医院信息部166.0 113_048辽宁省肿瘤医院肿瘤防办199.0 113_049辽宁省肿瘤医院计算机管理中心11111.0 113_050辽宁省肿瘤医院医院管理办公室166.0 114_001辽宁省肿瘤研究所生物治疗研究中心144.0 114_002辽宁省肿瘤研究所生物治疗研究中心11010.0 114_003辽宁省肿瘤研究所流行病研究室166.0 115_001辽宁省金秋医院心血管急诊中心一病房200.0 015_002辽宁省金秋医院心血管急诊中心二病房122.0 115_003辽宁省金秋医院心血管内科一病房294.5 215_004辽宁省金秋医院心血管内科康复病房263.0 215_005辽宁省金秋医院神经内科一病房11313.0 115_006辽宁省金秋医院神经内科康复病房11212.0 115_007辽宁省金秋医院特诊一病房11212.0 115_008辽宁省金秋医院特诊二病房11212.0 115_009辽宁省金秋医院呼吸科144.0 115_010辽宁省金秋医院呼吸科11919.0 115_011辽宁省金秋医院普外199.0 115_012辽宁省金秋医院胸外科100.0 015_013辽宁省金秋医院胸外科100.0 015_014辽宁省金秋医院耳鼻喉科177.0 115_015辽宁省金秋医院综合外科(泌尿)188.0 115_016辽宁省金秋医院口腔科188.0 115_017辽宁省金秋医院康复科22412.0 215_018辽宁省金秋医院放射线科2168.0 215_019辽宁省金秋医院检验科22512.5 215_020辽宁省金秋医院药剂科23216.0 215_021辽宁省金秋医院营养科133.0 115_022辽宁省金秋医院财务科13636.0 115_023辽宁省金秋医院信息科188.0 115_024辽宁省金秋医院总务科100.0 015_025辽宁省金秋医院护理57615.2 515_026辽宁省金秋医院护理5367.2 515_027辽宁省金秋医院护理59018.0 515_028辽宁省金秋医院护理5163.2 516_001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病房231.5 216_002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内科病房100.0 016_003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0 016_004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病房263.0 216_005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药剂科16161.0 116_006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电诊科11717.0 116_007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省防办公室188.0 116_008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机关1105105.0 116_009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机关17070.0 116_010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0.0 016_011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6.0 117_001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感染与传染性疾病防制242.0 217_00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感染与传染性疾病防制188.0 117_003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12727.0 117_004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检验11010.0 117_00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检验144.0 117_006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122.0 117_007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风险监测13737.0 117_008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学检测12525.0 117_009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风险监测14646.0 118_001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妇幼卫生监督科12323.0 118_002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12222.0 118_003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信息中心11010.0 118_004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涉水产品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166.0 119_001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临床医学22512.5 219_002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放射线100.0 020_001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人类精子库166.0 120_002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人类精子库100.0 020_003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药剂科12626.0 120_004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儿科144.0 120_005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儿保基层指导科12828.0 120_006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护理144.0 121_001辽宁省健康教育中心社会教育室11212.0 121_002辽宁省健康教育中心政策研究与传播策划室17272.0 122_001辽宁省卫生信息中心卫生信息统计188.0 122_002辽宁省卫生信息中心卫生信息统计12525.0 123_001辽宁人口情报中心发展研究部155.0 123_002辽宁人口情报中心发展研究部12323.0 124_001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320.7 124_002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133.0 124_003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100.0 024_004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100.0 0总数3403186 320——结束——。

9-附件9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9-附件9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
申报资格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考核依据,且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由单位填写,内容要真实,并根据各考核项目进行项目综合评分,将项目总分填入“综合评价结果”。

二、适用时间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级技术职务前五年的情况。

三、本表所列“专业技术岗位情况”栏目应根据被考核人员在任职期间内的表现逐年填写; “其他工作实绩”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特长、完成对口支援、援外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等情况。

四、申报者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需达到200个工作日以上。

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少于48个半天;申报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5次以上,申报副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0次以上,达不到以上工作量标准,综合评价结果不能为优。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考核内容和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方可逐级上报.
药学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辽人社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26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省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条件、统一要求,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业或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位等考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报考资格审查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包括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资格审查制度第三条实行双重审查制度。

除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在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和领取考试合格证书前,均要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允许参加考试,不得发放合格证书。

第四条对在辽宁本地参加过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档案库中有档案信息的考生,在报考标准、条件等要求未变情况下,再次报考该项同级别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报名前的资格审查。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要求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副卷材料、卷外材料三部分,相关组卷要求如下。

一、主卷材料:申报人员主卷材料须按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成卷。

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

主卷材料评审结束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留存,不再退还本人。

1.主卷封面:标明姓名、工作单位、报评专业、报评资格。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

4.医德医风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4)。

5.《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A4纸双面打印);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A4纸双面打印)。

6.《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A4纸双面打印)。

此表通过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系统导出,登记表内容与申报系统提交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7.2019年(含)以后历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结果。

在评审申报前,申报人员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辽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专栏进行成绩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8.学历、学位证明材料,资历证书复印件。

包括学历或学位查验结果、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9.《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

11.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12.个人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参加学习进修情况、学术任职、科研课题奖励情况、国内、省内学术地位、业务技术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不少于3000字)1份。

13.其它材料:(1)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人员提供任领导职务文件复印件,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由单位提供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证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辽人社[2014]7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31【实施日期】2014.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及备案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0〕147号)有关规定,为继续深入规范和有效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现就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及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重点组织落实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各类国家级一、二类竞赛和“技师杯”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要把组织落实好世界大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竞赛活动与举办好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作为2014年本地区、本系统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机构调整实际需求,精心设计和统筹组织实施。

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层层选拔,抓好世界大赛、国家级和省级竞赛各项落实工作。

要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努力构建周密部署、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和妥善实施的竞赛工作格局。

二、各主办单位要认真总结以往竞赛工作的经验,加强竞赛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当前职业培训需要的竞赛方式和运行模式,加大对竞赛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逐步建立竞赛工作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技能竞赛与企业生产实际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要求,确保竞赛活动质量。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竞赛优胜者,引导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钻研技术技能,落实好竞赛获奖人员的奖励等政策,努力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2014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时间:2014-03-24 21:03来源:医学高级职称考试作者:lengke 点击:416次
关于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4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现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以聘代评)的人员。

其中,申报卫生技术管理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

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2、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的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

(4)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申报正高级需提供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5)申报人员所提供的科研课题、获奖证书,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项目,且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获奖证书、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下达的时间为准)。

(二)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考试
1.受市(地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派遣,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藏、援疆、援外任务,拟报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3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年末)人员;
3.报评民族医(蒙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及专业设置
(一)考试内容
主要考核考生应知应会的本专业及相关知识、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常见病、复杂疑难病例分析等。

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二)考试专业设置
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共设置113个专业,详见《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试专业设置表》)。

报考人员所报考专业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一致;报考护理专业,要有护士执业证书。

如考试所设置专业无对应拟评审专业的,须选择与评审专业相近的专业考试。

申报评审中医各专业的人员除按《考试专业设置表》现有的对应专业或相近专业报考外,其他无对应或相近专业的一律报考“中医内科”专业;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各专业的人员除按《考试专业设置表》现有的对应专业或相近专业报考外,其他无对应或相近专业的按照西医所设置的对应专业报考。

凡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符(或不相近)或与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不一致的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三)考试题型
专业知识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专业实践能力为案例分析题,题型以实际考试题型为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考生练习版进行模拟练习。

下载:辽宁省2014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考生练习版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报考方式
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分别设立考点负责组织报名等工作,其中绥中县、昌图县考生的报名组织、网上确认工作分别由葫芦岛和铁岭考点负责。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考程序
1.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线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下载打印《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考试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4月14日。

2.考生提交的《考试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各考点于4月2日-4月15日完成辖区内所有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考材料
1.《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考试时间、方式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考场设置
考试时间为2014年6月21-22日。

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考场分设在沈阳(包括沈阳、铁岭、昌图县)、大连、鞍山(包括鞍山、丹东、营口、辽阳)、抚顺、本溪、锦州(包括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绥中县)6个市。

考生可于6月9-21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考试方式,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部分,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各占50%)。

五、考试效用
2014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符合当年相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条件并考试合格者,方可向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评审的相关材料,经逐级资格审查后,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的评审,并将考试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六、考试组织实施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具体负责考试管理工作。

承担考试任务的各考点负责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新增考试科目和部分报考条件变化的宣传,及时组织本考点内所有符合条件人员报名考试。

同时,要加强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特别要加强破格和报考条件有变化的专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律不准报名参加考试。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取消当年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承担考试任务的机考考场必须是经过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机构;系统管理员必须经过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原人口计生系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今年仍按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计划生育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尚未合并的地区,原人口计生系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并代理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和考试工作,网上报名从“原人口计生系统”入口进入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附件:1.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
2.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网报号:用户名:
确认考点:验证码:
考生本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表请登录在线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此表须考生仔细核对后签字确认,一旦确认不得修改。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
注:除“执业类别”标注为“其他”的专业外,其他所有专业均要求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