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
自诉案件具体有哪几种
⾃诉案件具体有哪⼏种⾃诉案件是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诉案件,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被害⼈在其合法权益遭到⾮法侵害后,被害⼈或者他的法定代理⼈、监护⼈、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款规定:“⾃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案件包括三⼤类型:⼀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现⾏刑法中只有少数⼏种,分别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暴⼒⼲涉婚姻⾃由案”;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虐待案”;第⼆百七⼗条规定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向⼈民法院提出控告后,⼈民法院才能⽴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
⼆是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有证据,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损害不是很⼤,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刑的案件。
三是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即所谓的“公诉转⾃诉”案件。
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度看,在犯罪客体⽅⾯:第⼀类案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公民⼈⾝权利;第⼆类案件侵害的直接客体种类⽐较复杂;第三类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民⼈⾝、财产权利,但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自诉案件包含哪两种类型的诉讼
自诉案件包含哪两种类型的诉讼自诉案件是指由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
自诉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程序,自诉案件可以分为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和独立自诉案件。
本文将对这两种类型的自诉案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指的是当公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时,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可以作为公诉辅助人,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类型的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充当了公诉机关的助手和协助者的角色。
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的特点是主要由公诉机关负责起诉,而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则提供证据和参与诉讼。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意愿,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其权益。
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作为公诉辅助人,有权提出证据、质证、出庭参加庭审等。
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的重要作用在于保护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完备性。
通过允许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参与刑事诉讼,可以更好地反映事实真相并维护社会秩序。
二、独立自诉案件独立自诉案件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在公诉机关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与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不同,独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扮演了起诉人的角色,直接主持诉讼。
在独立自诉案件中,起诉人的责任较为重大,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法院会对起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庭审理。
独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规定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
独立自诉案件的存在,为那些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诉机关不起诉,但又有诉讼需求的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结起来,自诉案件包含了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和独立自诉案件两种类型。
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主要由公诉机关起诉,而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作为公诉辅助人,提供证据和参与诉讼。
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刑事自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包括自诉成立的法律后果、自诉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以及自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自诉成立的法律后果1. 自诉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一旦自诉成立,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审理。
2. 自诉成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成立后,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判处刑罚。
3. 自诉成立,被害人可能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成立后,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4. 自诉成立,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过错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三、自诉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 自诉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自诉不成立,被害人无法通过自诉途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 自诉不成立,被害人可能无法获得赔偿自诉不成立,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但被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仲裁等,寻求损害赔偿。
3. 自诉不成立,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过错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四、自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1. 自诉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担当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担当摘要:自诉担当是衔接沟通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独特的功能。
目前,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自诉担当制度的立法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应当考虑在修改刑诉法时主要参照德国模式增设自诉担当制度,并从前提条件、法定原因、程序启动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害人意志的尊重。
关键词:自诉担当公诉自诉随着刑诉法修改的深入推进,有关公诉制度改革的各种制度设计、模式、样态被纷纷提出,理论层面的论证与实践层面的革新呈现出并行不悖的繁盛态势。
但是,关于检察机关践行自诉担当的问题在公诉制度改革中却甚少被提及。
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关系角度入手,在对比德国与台湾地区自诉担当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建构自诉担当的问题展开初步研讨。
一、问题的缘起: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关系自诉权与自诉制度在现代社会日渐式微,但由于自诉所具有的特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仍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合理性与正当性。
〔1 〕和大多数保留自诉的国家一样,我国刑诉法对自诉程序作了不同于公诉程序的单独规定。
然而,现行规定却面临着操作上的尴尬处遇:一方面,在价值层面上,自诉制度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自诉制度的有效运作却难以自给自足,实践中自诉程序的启动和推进步履艰难。
我们认为,这主要应归因于立法上存在着制度缺陷,导致自诉人难以获得有效的外部支持。
就目前我国立法规定看,有些支撑自诉人进行自诉活动的配套性制度已经建立,如根据法律援助制度,在被害人诉讼能力缺乏且经济困难时,可申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但无疑还有一些重要的配套性制度尚未建立,最为突出的是自诉担当制度的缺乏。
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二元制追诉模式中,公诉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人员的配置、经费的供给等方面都享有比较优势,而自诉权则处于比较劣势。
正因为如此,保留自诉的国家一般都通过制度设计,畅通自诉与公诉间的连结渠道,发挥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支撑、扶助作用,借以弥补自诉权的弱势,彰显国家公权力的治理功能。
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合理性重构——以刑事司法职权的介入为中心
何 在法律 上保 障被 害 人个 人 意愿 的正 当表 达 , 是刑 事 自诉 制 度 中的难 题 。 果被 害 人表达 了其 要追 却 如 诉 和惩 罚犯 罪 的意愿 , 是该 种 意愿 的行 使 却无法 得 到实 践上 的保 障 , 律 也对此 没有 任何 回应和救 但 法 济, 或者被 害 人无 限制地 表 达 其追诉 犯罪 的意愿 , 而国 家对 此也 没有 丝 毫控 制 , 必 然会 导致 国家刑 这
二、刑事 司法职权介入刑事 自诉制度的价值
法 理学一 般认 为 , 家权 力 的配 置和运 作 , 国 只有为 了保 障主 体权 利的 实现 , 协调权 利之 间的相互 侵犯 ,维 护和 促进权 利 平衡 ,才是 合法 的 、正 当的 、合理 的。① 此 ,在 刑事 自诉 制度 中 ,刑事 司法 据 职权 的介入 目的 , 并不 是为 了压 制 甚至侵 犯被 害人 或 自诉权 人行 使权 利 , 而是 为 了保 障权 利人有 效地
行使 权利 ,并且 平衡 各种诉 讼 主体 之 间的权 利。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般说 来 , 事 自诉 人 是指 遭受 犯罪 直接侵 害 的被害 人 。 刑 虽然 自诉 案件 的被 害人与 公诉 案件的公
诉机 关在 刑事诉 讼 中实 际上均 处 于原告 的地 位 , 是两者 在许 多方 面不 相 同 。 但 国家公诉 机 关有 国家 的
事 自诉制 度 目的之落 空 。 ‘
我国现行刑事 自 诉制度总体上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和要求的尊重。 但是, 由于对刑事 自诉制度的 认识有偏差 , 我国关于刑事 自 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不少 缺陷。 这一方面表现在被害人或 自 诉人 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维护 , 另一方面, 自诉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这两方面的缺
试论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合理界定
刑事中的自诉案件可分为哪几大类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诉案件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百⼀⼗⼀条⼈民法院对于⾃诉案件进⾏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诉⼈撤回⾃诉,或者裁定驳回。
⾃诉⼈经两次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本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
提起⾃诉,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书⾯或⼝头的⽅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诉⼀般⽤书⾯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诉状。
但是,⾃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民法院⼯作⼈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诉⼈宣读,⾃诉⼈确认⽆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被告⼈、代为告诉⼈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地、⽂化程度、职业、⼯作单位、住址;(⼆)被告⼈犯罪⾏为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左宁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左宁知识点左宁是中国法律界知名学者,他对刑事诉讼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下面我将介绍刑事诉讼法中与左宁相关的知识点。
1.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与自诉。
左宁认为,公诉与自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种不同途径。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主导整个诉讼过程;自诉是指犯罪受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人主动提起诉讼,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左宁认为,在实践中,公诉和自诉应该相互补充,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 刑事辩护的重要性。
左宁指出,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整个诉讼过程,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3. 证据的规则和运用。
左宁认为,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刑事法律制度强调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价值,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左宁主张在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和运用中,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推动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有效。
4. 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左宁强调刑事救济制度的重要性,它是刑事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救济将被告人的多种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包括对判决的主观与客观事实部分的申诉、对未审查的刑事责任的检察、对物证和书证的鉴定等。
左宁认为,完善刑事救济制度,有助于纠正司法错误,保障人权和社会正义。
这些是左宁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些知识点,他的理论和观点对于推动刑事司法的发展、保障公正、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研究和贡献将继续为中国法律界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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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自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中自诉的概念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
自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具体程序、效力和特点等方面都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规定。
首先,自诉的适用条件是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认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以就犯罪行为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只有在被害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主动提起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自诉方式。
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的个人或单位,而合法代表人则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权力机关授予的权限代表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人。
自诉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
自诉案件的立案程序相对简化,被害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材料即可。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及时进行身份核实并依法立案。
在调查阶段,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起诉状、听取被害人陈述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将依程序召开庭审,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相比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自诉案件具有相对简便和迅速的特点。
自诉案件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经过审判并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结束争议、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这意味着自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等同于公诉案件的法律约束力,被害人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自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诉是一种主观选择权。
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诉还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其次,自诉案件的责任主体由被害人承担,扮演了告诉人和证人的双重角色。
这一特点使得案件的证据面临更高的要求,需要被害人能够充分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此外,由于自诉案件通常涉及到民事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兼顾协调被害人的刑事请求和民事请求。
尽管自诉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一定的地位和权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自诉案件容易受到被害人情感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引发诉讼双方的激烈争斗。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都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证据规则:都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辩护制度: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司法独立:都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都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吸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改进建议: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标准;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互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适用条件:根据犯罪嫌疑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
问题:审判程序存在不公正和不效率的情况
原因: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足
申诉权的定义:公民对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申诉权的行使:公民可以自行行使申诉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行使。
申诉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公民的申诉权得到有效保障。
申诉权的意义:申诉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证据的审查: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
改进建议: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知情范围:包括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上诉权的定义:公民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权的限制:对于一审判决,只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知识:刑事自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法律知识:刑事自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自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虽然它们都与刑事行为有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程序的特点和区别。
一、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是指被侵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通俗地讲,就是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无需等待公安机关的介入。
刑事自诉案件的性质是公诉人为被侵害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其家属,也可以是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刑事自诉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范围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未遂犯罪和纯粹意图犯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受理也存在限制。
一般来说,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并且自诉人必须是被侵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人员。
同时,自诉人在向法院提起自诉前,也必须进行过和解或调解,如果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自诉人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自诉。
此外,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判断需要依法进行,法院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称“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因刑事犯罪受到了损害,同时也要求承担侵害责任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犯罪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一诉二判、一案两审,即一起诉讼包含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两个方面,需要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同时进行,并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作出民事判决。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被害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性质,如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合约关系等,同时需要被害人提供相关证据和应诉。
值得一提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的适用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刑事犯罪中的涉案人员民事争议,但不适用于涉嫌犯罪、被告人权利义务关系等其他范畴。
对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 , 对 于 纯 自诉 案件 。实践 中 . 虽然 国家 和 集体 很 少 成 为 侵 但 是 这 种情 形 依 然 存 在 对 于 此 种案 件 , 如 果 国 家 机 何. 都 不 存 在公 诉 的可 能 性 。 刑 法 二百 七 十 条 规定 : ( 1 ) 将 代 为保 管 占罪 的 主体 , 的他 人 财 物 非 法 占位 己 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 的 , 处 二 年 以下 有 关 不 起 诉 . 就会 出现 没有 起 诉方 的 情 形 。 虽 然 实践 中常 以盗 窃 案处 期徒刑 、 拘役或者罚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有 其 它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以二 理 , 但 在 理论 上 毕 竟 有争 议 。笔者 认 为 . 对 于 纯 自诉 的侵 占罪 的规 年 以上 五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并处 罚 金 。( 2 ) 将他 人 的遗 忘 物 或 者埋 定 , 应 对 私 人财 产 和 集体 、 国 家财 产 别对 待 。侵 占私人 财 产 为 自 藏物非法 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 出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处 罚 。 诉案件 . 而 侵 占集 体或 者 国 家财 产 的 则为 公诉 案 件 ( 3) 本 条 罪 告诉 的 才处 理 。 其次 , 对于 第 二 类 自诉 案 件 . 即可 公诉 可 自诉 的 案件 对 于 这 我们 从 中 看 出该 罪 的 犯 罪对 象 是 他 人 的 财物 这 其 中 还包 括 类 案 件 .一 个关 键 问 题 是 自诉 人 何 时 可 以确 定 检察 院不 提 起公 诉 遗 忘 物 和埋 藏 物 、而 他 人 作 为 财物 的所 有 人 ,其 范 围 自然 包括 公 而 自己 能提 起 1 3诉 。 如 果 此 时在 检 察 院不 起诉 后 . 由于 侦查 机 关 的 而 此 时 自诉 人 已经 向 法 院提 起 了 1 3诉 . 从 而 民、 国家 和 集体 。我们 从 立 法 者 目的 角度 来 看 . 当初 将 侵 占罪作 为 申诉 而再 次 提起 公 诉 . 纯 自诉 案 件 的 理 论 出 发 点 在 于 该 罪 的 受 害 者 仅 仅 是 财 物 的 所 有 时 .特别 是 当 财产 所 有 人 为 国 家时 .此 时 的追 诉属 于 公 诉 还是 自 出现 了 一个 案 件公 诉 与 自诉并 存 的状 态 .这 样 的尴 尬 局 面 无 疑也 须 以收 到检 察 院 的不 起 诉 书 为前 提 .并且 若 是 出 现公 诉 自诉并 存 人. 因次 国 家不 必 主 动介 入 但 是 当财 物 所有 人 为 集体 或 者 国 家之 是 司法 资源 浪 费 的表 现 对 于这 类 案 件应 该 规 定 自诉 人 的 自诉 必 诉 ?这 就 成 为 了一 个 问题 。显然 , 此 时 与 纯 自诉 理 论 的 出发 点 明显 时 。 公 诉 具有 优 先性 , 自诉 自动终 结 。 最后 。 第 三类 自诉 案件 完 全废 除 。 第 三类 案件 范 嗣包 含 了 大部 相悖 。另 外 , 侵 占罪 案 件 也 存 在很 多 犯 罪 情 节 严 重 、 危 害极 大 的情 形. 比如 数额 特 别 巨大 若 是将 这 类 案 件 交 给 自诉人 自 己去 起 诉 。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在哪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在哪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学习: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解答: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
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3(000)004
【摘要】法发[1993]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
【总页数】3页(P145-1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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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书怎么写模板范文
自诉书怎么写模板范文标题:深入探析自诉书撰写:范文模板与关键要点引言:自诉书作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行起诉的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作用。
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自诉书,不仅需要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还需要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和规则,使其客观准确、逻辑清晰。
本文将围绕自诉书的撰写模板和关键要点,为您详细阐述,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此方面的知识。
一、自诉书的概述1.1 自诉权及自诉书的定义自诉权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利自行起诉的权力。
自诉书是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交给公安机关或法院的起诉文书,其内容包括起诉请求、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等。
1.2 自诉书的作用自诉书作为被害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撰写一份有效的自诉书不仅可以让法律机关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和犯罪行为,还能为案件的顺利侦查和惩处提供有力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自诉书的基本结构和写作流程2.1 自诉书的基本结构自诉书一般由起诉状、陈述事实、举证及诉讼请求等部分组成。
合理的结构安排有助于提高自诉书的逻辑性和可读性。
2.2 自诉书的写作流程自诉书的撰写应遵循一定的顺序,可分为以下步骤:(1)确定案件主题,明确案件事实;(2)搜集证据和调查材料;(3)合理展开案件事实陈述;(4)规范引用法律条文及解释;(5)明确起诉请求;(6)审查校对、完善自诉书。
三、自诉书撰写范文以下是一份自诉书的范文模板,供参考:【自诉书模板略】四、自诉书撰写关键要点4.1 精确描述案件事实自诉书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应当准确、详实、完整、客观,力求真实反映犯罪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方式等关键信息。
4.2 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规则在自诉书中,需要明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则,对案件的性质、构成要素、证明标准等进行准确分析和解释,并进一步综合运用,推动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处理。
略论刑事自诉权的结构
责任而言 , 唯一可以从平等性和穷尽性来保障法律上人权的实然性的
是否以上这些主体都是 自诉权的主体? 首先要探究诉权 的性质,
只有诉权 , 也就是法律制度应当保证公 民个人可 以享有 自由地陈述保 然后才 能作出分析和判断 。 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是公 民在其 障人权要求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相对于其他法律上的人权而言 “ 是基础性 , 也是绝对的。 ”
8条规定: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果被 如 来源于公 民自诉权的让与 。目前 , 理论界对 自诉权的研究很少。 深入 第 9 分析 自诉权的内涵 , 不仅有助于 自诉制度 的完善, 更为重要 的是, 有助 害人因受强制 、 威吓无法告诉 的,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 于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这是因为,从法律制度上看 , “ 相对政府 的保证
一
由此决定其可以其 为 自诉权的主体 。但是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否仅 限于 自然人昵? 理论界也有学者对此提 出疑问。 有学者认为 ,被害人 “ 既可 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其他组织。 笔者 ”
方 面 可诉 范 围 的实现 依赖 于 受案 范 围 , 案 范 围体 现 并反 映 可诉 范 受
务。“ 国家最优先的义务之一, 就是调查和裁决公 民的争端。在人类 诉才处理的案件与第二款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屈指可数。
追究犯罪和权力制约角度来看, 都应扩大 自诉 早期的控 告式诉讼中, 已实行 了“ 就 不告不理” 的原则 由于司法权的 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被动性, 司法权和需要救济的利益之间需要诉权作为桥梁 。“ 在 诉权 案 件 的 范 围 。 是国民在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或妨碍时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尽管当代公诉制度 占据主导地位, 公诉权职能 极为强大 。但笔者深 以为, 在公诉权与 自诉权的关系上 , 自诉权是第
刑诉法八十八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刑诉法八十八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人民检察院是否户提起诉讼,可以将案件划分为公诉案件以及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也即告诉才会处理的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四受到限制的,具体的自诉案件的规定是由刑诉法八十八条规定的。
▲一、刑诉法八十八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具体解析▲(一)刑事被害人自诉人首先表现为刑事被害人,这是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间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作为自诉的主体,有权对刑事案件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才具备自诉主体的条件,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必定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合二为一的自诉人。
▲(二)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
这时的近亲属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
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自诉人,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明定的特殊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亦会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对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自诉资格。
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问题,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
▲(三)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自诉。
但需界定其法律地位。
法定代理人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这已由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他虽有权提起自诉,但并不是自诉人。
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可以直接进行某些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
自诉的名名词解释
自诉的名名词解释自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刑事案件中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作为原告,控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并请求法院依法惩处的行为。
自诉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公诉制度相对应。
下面笔者将从自诉的历史起源、自诉的特点、自诉的适用范围以及自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自诉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习俗法被用来解决纠纷。
个人或部落面临犯罪行为时,通常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进行报复。
然而,这种方式往往导致泥沙俱下、社会混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一些古代社会开始建立一套类似于自诉制度的法律机制。
比如,古代中国的周朝就确立了以告人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通过自我维权的方式,自诉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控告,也是对自己尊严和权益的捍卫。
自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自诉是被害人维权的一种方式,主动权掌握在被害人手中。
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历和实际情况,提供证据和相关信息,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指控。
这种方式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增强其司法参与感。
其次,自诉追求的是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可以期望法院依法判决,还原真相,维护公正。
此外,自诉还有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
被害人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揭示犯罪背后的真实情况,为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自诉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被害人直接受到伤害,因此自诉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
此外,自诉还适用于某些犯罪被害人的社会地位较低、受欺压的情况,比如儿童、女性及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
自诉为这些群体提供了一种捍卫权益的机制,增强了其社会地位和尊严。
自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诉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自由选择和主动参与的方式,被害人可以亲身经历司法流程,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
其次,自诉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感。
犯罪嫌疑人面临个人的指控,可能意识到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及违法性质的严重性,从而加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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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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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丽卿:《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台湾元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