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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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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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源头管控、共治共享原则,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用途和结构,分为I、II、III 类。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压力等级,分为低压锅炉压力容器、中压锅炉压力容器、高压锅炉压力容器。

第七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与进口第八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进口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九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工艺流程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合理选择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鉴定、登记并颁发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进口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并提供相关的检验证明和技术文件。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按照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完好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共 42张PPT)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共 42张PPT)

03.02.2019
• 第二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 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 监督检验工作。
03.02.2019
第五章 罚则
03.02.2019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03.02.2019
03.02.2019
• 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 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 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 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 申请的决定。 •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 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 理失效。
03.02.2019
•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 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03.02.2019
•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 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 施。
03.02.2019
• 第二十一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 《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 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03.02.2019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03.02.2019
•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 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 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PPT)PPT教学课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PPT)PPT教学课件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 章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涉及17个要素, 46个程序,其中6个属于程序性要求,企业 需要在《质保手册》中予以规定;其余40 个属于程序文件的要求,企业应当制订相 应程序文件。
管理制度应当统一为程序文件。
2020/12/10
5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及实施的审查要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实
施的审查要点 现行评审制度与原许可审查的主要区别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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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的建立
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 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按 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 造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 效实施。
以对分供商(方)质量信息反馈为例说明:
——企业应当制订对分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价 格、供货期等项目每年度考核的具体指标。对每个 分供方应当进行年度质量信息分析(可以是格式化 的),并建立记录。
——抽查企业对分供方质量信息分析记录,对存在 质量、服务等问题的,检查处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应
的程序文件规定。对经常发生的问题企业是如 何处理的。
举例三:计量与设备控制
审查要点: 1.受控的检验检测器具、仪表明细表; 2.受控器具的检定记录、报告(证书)。
举例四:质量改进
审查要点: 1. 检查对每个部门、每个重要零部件的进货质量 信息质量信息反馈的渠道和分析、处理的流程建 立情况和记录。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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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及实施的审查要点
例1:质保手册发放记录表 编号:WJFF-000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制造、经营、维修、改造和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和科技兴监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进行安全监察;(二)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工作;(三)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五)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各个环节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制造前应进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年限已满或出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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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3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 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承受高压、高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探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监督管理机构独立、专业的监督机构对于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生产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拥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颁发权,同时也具有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还有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等。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需要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在获得许可之前,厂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例如拥有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标准、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等。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标准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制造标准。

其中包括《锅炉及压力容器制造和验收规定》(GB150)、《压力容器强度计算标准》(JB/T4732)、《钢制焊接气瓶技术条件》(GB11638)等等。

在生产中,厂家需要遵循这些标准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

5.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测与验收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其中包括材料的检测、焊接接头的检测、爆破试验等等。

在检测和验收过程中,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6.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需要进行合格的验收和检测。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

厂家需要在产品中附上完整的使用和维护手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

7. 结论制造监管是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生产、检测和维护等各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并有专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 制度大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 制度大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制度大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 背景锅炉压力容器在石化、化工、电力等行业中广泛应用,是生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然而,由于其工艺条件的复杂性和盲目扩张,很多企业在设计、制造、运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安全风险增加。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文档。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某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以及设计、制造、检验、维护、改造及报验等相关单位的管理。

3. 监督管理职责3.1 设计单位的职责1.编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全可靠的设计文件;2.设计文件中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施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3.对设计文件中的重点技术问题要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4.对设计文件审核质量进行监督。

3.2 制造单位的职责1.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控制制造过程及材料质量;3.建立制造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体系要求执行;4.组织各种检验、试验工作时,必须按照程序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压力容器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5.制造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对各种检验、试验记录及制造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护好样品、照片、证书等资料,提供历史跟踪查询;6.制造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3 检验单位的职责1.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抽查工作;2.在确认各项技术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试验工作;3.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流程程序要求进行检验;4.在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或出现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生产单位进行调查处理;5.检验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3.4 监督检查部门职责1.负责对产品生产、质量检验、使用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2.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3.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4.进行对制造单位、检验单位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抽查;5.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存现场勘查、取证、检测、检查记录等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锅炉压力容器作为传热、传质、蒸汽发生的关键设备,制造、使用、检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至关紧要。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牢靠性,必需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员、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一、监督管理责任(一)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机构应依法开展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严格监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制造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要求。

二、监管程序(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制造压力容器的资质,并严格依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和许可证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存在安装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对其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四)每个锅炉压力容器都应有一个编号,以便对其生产、使用、检验等进行管理。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本领,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三、监管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改装、修理等操作。

(三)对于新建的锅炉压力容器和更换的压力部件,须进行强制性的初验和定期的检验,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宣贯文档]

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宣贯文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的固定式蒸汽锅炉;2、承压的固定式热水锅炉;3、固定式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同时满足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容积大于等于0.025m3,且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压力容器;2、同时满足公称工作压力为0.1~30MPa,容积为0.4~3000L,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8MPa·L,介质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各种无缝结构或焊接结构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小于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四条国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实行制造许可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实行强制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称地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才可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凡未取得许可证的制造企业,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或者进口。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按锅炉和压力容器分别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产品制造范围见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是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办法的依据进行了规定。

二、适用范围:界定了本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三、主要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了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机构、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等的主要责任和责任人。

四、技术标准和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安全管理: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对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检查程序和处罚力度。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加强对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定,提高监督检验能力,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设备,由于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和高压,其安全性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为例,详细介绍其内容和重点。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和发布的。

该办法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

二、办法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论其用途和制造材料。

2.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要求:(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对安装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

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泄漏检测等。

(4) 许可证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 监督管理措施:(1) 许可证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进行许可证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检验和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造过程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管理、事故应急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管理。

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1. 压力容器的注册管理: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申请注册需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检验报告。

2.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容器型号、安装地点、设计使用参数等。

3. 压力容器的完好管理: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二、安全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使用压力容器。

2. 安全培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记录: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包括容器使用情况、检修情况和事故记录等。

三、检验检测管理1. 检验周期: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验收,确保容器的安全使用。

2. 检验标准: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明确容器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对不合格的容器进行整改或淘汰。

3. 检验机构: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验收。

四、事故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和事后整改等措施。

2. 应急演练: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3. 事故报告: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事故报告材料。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管理1.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处罚措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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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 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 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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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 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 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 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 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 进行型式试验。
• 第二十条 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 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 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 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 报。发证部门根据持证制造企业的变更报 告,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 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决定,并通知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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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 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 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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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 (一)锅炉: • 1、承压蒸汽锅炉; • 2、承压热水锅炉; • 3、有机热载体锅炉。 • (二)压力容器: •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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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 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 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 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 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 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 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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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许可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 (企业名称) • (制造地址) • 经审查获得下列
证书编号 产品的制造许可:
• 授权签发人: •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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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 法注册;
•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
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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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 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 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 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 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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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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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 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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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 划分为A、B、C、D 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 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 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 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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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 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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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 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 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 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 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 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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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持证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制造 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 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 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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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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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 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 产品的范围。
•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 《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 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 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 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 表述。
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 容器; •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 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 3、医用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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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 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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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 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 施。
2020机构和制造 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 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 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 企业须接受检查。
•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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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 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 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 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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