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Pz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Pw<Pz ≤(1.05-1.1)Pw Pd ≥Pz
1、总论
1.6设计参数
1.6.2 温度 Tw 在正常工况下元件的金属温度,实际工程中,往往 以介质的温度表示工作温度。 Tt 压力试验时元件的金属温度,工程中也往往以试验 介质温度来表示试验温度。
1、总论
1.6 设计参数
1、总论
1.6 设计参数
1.6.1 压力(6个压力)
Pw 正常工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Pd 与相应设计温度相对应作为设计条件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 Pd≥PW Pc 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确定元件厚度压力(包括静液柱)
Pt 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压力
Pwmax 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能承受最高压力, 由受压元件有效厚度计算得到。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压力容器分类
5 《容规》中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娥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注:1. 按《容规》划分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 力容器。 2. 第2条第2款中所列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应符合《容规》的要 求。 3. 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1)分别按各腔的设计压力、容积等进行类别划分; 2)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3)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4. 图样中技术特性表中的容器类别应按“第三类”、 “第二类”、“第一类”的型式标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锅炉制造企业,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名称、材质、品种等。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1.7确定;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确定。
2.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3.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 2 —
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4. “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中B3、B4、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中B3要求执行。
— 2 —。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3 标准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固定的特征、在理论上是可协调的;法规 因国家和文化特征的差异,技术贸易壁垒等,各国不统一。
1.5.4 标准一般只针对某种产品、某种工艺;法规不仅可针对某种产品, 还可覆盖某一行业/领域。
1.5.5 法规标准应当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互不排斥,一起构成和谐统一 的体系。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总论
1.2 GB150管辖范围 (GB150 Pg3)
容器壳体及与其连为整体的受压零部件 1)容器与外部管道连接
焊缝连接第一道环向焊缝端面 法兰连接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螺纹连接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 专用连接件第一个密封面 2)接管、人孔、手孔等的封头、平盖及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如支座、垫板、吊耳等) 4》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Pg5)
压力容器资质划分标准
压力容器资质划分标准压力容器分类1.2.1介质危害性:指介质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等,其中影响压力容器分类的主要是毒性和易燃性。
1.毒性:是指某种化学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介质毒性程度愈高,压力容器爆炸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严重,对材料选用、制造、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Q235-B不能使用钢板应逐张超声检测介质危害性100%射线或超声检测气密性试验法兰带颈且PN≥1.6MPa2.易燃介质: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介质如甲烷、乙烷、乙烯、氢气、丙烷、丁烷等。
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介质对压力容器的选材、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易燃介质容器均采用全焊透结构1.2.2压力容器分类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分类:①按压力等级②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③按安装方式④按安全技术管理1.按承压方式分类:外压容器: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内压容器:(按照设计压力p分)低压(L)容器0.1MPa≤p<1.6MPa中压(M)容器1.6MPa≤p<10.0MPa高压(H)容器10MPa≤p<100MPa超高压(U)容器p≥100MPa2.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分类: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3.按安装方式分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该安装方式的压力容器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分类原则:根据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器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类。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 、 、 、 个制造许可级别。 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 门)。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 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个 是否受理申请 是否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 《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 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 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 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 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 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国质检特函〔 〕 号关于印发《 号关于印发 规则(试行) 监控工作要求》 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1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 ,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代表产品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 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B1:无缝气瓶; B2:焊接气瓶; B3:特种气瓶
C1:铁路罐车; C2: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D1: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低温气瓶等
C D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 压力容器分类
1 《容规》中压力容器分类原则: 1) 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 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四个压力等级 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中压(代号M) 1.6Mpa≤p<10Mpa 高压(代号H) 10Mpa≤p<100Mpa 超高压(代号U) p≥100Mpa
三、压力容器分类
5 《容规》中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 (2) (3) (4) (5)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变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1. 压力容器的分类1.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1.1 高压容器;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1.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1.1.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3);1.1.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3);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1款规定的除外);1.2.1 中压容器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注:QP:指球片压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级别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级别:A级分为A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单层、多层);A2:之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3:球形容器;A4:非金属压力容器。
C级分为C1:铁路罐车;C2:汽车罐车、长管拖车;C3:罐式集装箱。
D级分为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第二类压力容器。
SAD级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中压容器;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分类、分级?答:压力管道分类、分级按压力分:1、低压管道工程压力<1.6MPa;2、中压管道工程压力1.6-6.4MPa;3、高压管道工程压力6.4-10MPa;4、超高压管道工程压力10-20MPa。
压力管道分为: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注:QP:指球片压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GB150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符合本章规定,非受压元件用钢,当与受 压元件焊接时,也应是焊接性良好的钢材 2.1.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由平炉、电炉、氧气转炉冶炼,技术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2.1.3容器用钢应有钢材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用材单位按其验收、复 验 2.1.4选材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材料的焊接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及 经济合理性 2.1.5钢材的机械性能试验要求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的简明判断
介质性质
PV值(MPa.m3)
低压
换热、分离容器
0.1≤p<1.6 (MPa)
储存、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中压 1.6≤p<10 (MPa)
换热、分离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非易燃、无毒/轻毒性
易燃、中度毒性
≥0.5
≥10
第一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
高压 10≤p<100
(MPa)
换热、分离容器 储存、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σb≥540Mpa
移动式压力容器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度、极度毒性 ≥0.2
主要内容
由受压元件有效厚度计算得到。 Pz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Pw<Pz ≤(1.05-1.1)Pw Pd ≥Pz
1、总论
1.6设计参数
1.6.2 温度 Tw 在正常工况下元件的金属温度,实际工程中,往往 以介质的温度表示工作温度。 Tt 压力试验时元件的金属温度,工程中也往往以试验 介质温度来表示试验温度。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颁布日期:20020712 实施日期:200301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许可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1页脚内容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1. 压力容器的分类1.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1.1 高压容器;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1.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 MPa·m3);1.1.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3);1.1.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3);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 m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1款规定的除外);1.2.1 中压容器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 A 类:1、A1 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 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 级系指球形储罐;4、A4 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C 类:1、C1 级系指铁路罐车;2、C2 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 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 类:1、D1 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 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 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 类,级别划分为:(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 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 > 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 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W 1.6Mpa的管道;( 2) GA1 ( 2)范围以外的管道;( 3) GA1 ( 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 类,级别划分为:1 、GB1 :燃气管道;2、GB2 :热力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精修订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四、D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及级别的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及级别的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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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制造锅炉范围│
│别││
├─┼─────────────────────────────────┤
│ A│不限│
├─┼─────────────────────────────────┤
│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
│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
│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 级及其
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
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
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 A │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
││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管制等结构形式│
││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
├───┼───────────────┼───────────────┤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
│ B │种气瓶(B3) │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
│││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
│││瓶等│
├───┼───────────────┼───────────────┤
│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
││车(C2);罐式集装箱(C3) ││
├───┼───────────────┼───────────────┤
│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
└───┴───────────────┴───────────────┘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
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