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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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一、压力容器(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TSGD200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TSGD200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R1001-2008_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精)

TSGR1001-2008_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精)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前言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4月、6月,中国特检院成立起草组,分别在无锡、北京召开《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首次会议。

2004年7月、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4年8月、2005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末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草案,同时邀请部分设计院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

2004年11月、2005年2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2月、1 2月,特种设备局分别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2005]6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4月、2006年7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分别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

2005年9月、2006年11月,分别将《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上报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经研究决定将两规则进行合并。

2007年4月,经《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规则》主要起草人员的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报批稿。

2008年1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我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现状及其特点的前提下,以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为目的,在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 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范本模板】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范本模板】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14•【文号】国质检锅[2002]2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附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最新整理)

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最新整理)

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最新整理)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10月2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TSG D ,2005前言2004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

2004年6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6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6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永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缪春生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马夏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吴素云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忻英娣王国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杨红兵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志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附则 (7)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8) 附件B许可标志及其使用………………………………………………………………(13) 附件C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针对近期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一)关于产品标准和相关要求。

1.深冷压力容器指用于储存或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固定式深冷压力容器,应当按照GB/T 18442.7-2017《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第7部分:内容器应变强化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移动式深冷压力容器,在相应国家标准颁布前,制造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标准T/CATSI 05001-2018《移动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内容器应变强化技术要求》(下载网址)的规定。

2.制造单位可以自行制定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但其技术要求应当分别不低于GB/T 18442.7-2017和T/CATSI 05001-2018的规定。

3.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的深冷压力容器,其设计文件、出厂文件中应当注明“应变强化容器”,产品铭牌中应有“PS”标识。

4.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应变强化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并在应变强化处理报告上签字。

(二)关于型式试验。

1.首次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约请具有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深冷容器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包括内容器应变强化工艺验证性试验和真空绝热罐体低温性能试验两部分内容。

2.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内容器前,制造企业应当先试制样品容器,并对样品容器进行应变强化工艺验证。

TSG07-2019许可规则压力容器质保手册

TSG07-2019许可规则压力容器质保手册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第0版)编制:审核:批准:文件发放号:受控状态:XX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发布 2019年12月15日实施文件修改记录表目录手册发布令 (1)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颁布令 (1)前言 (3)法规和标准、术语和缩写 (4)第1章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6)第2章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8)第3章文件和记录控制 (20)第4章合同控制 (24)第5章设计控制 (26)第6章材料与零部件控制 (30)第7章作业(工艺)控制 (35)第8章焊接控制 (39)第9章热处理控制 (46)第10章无损检测控制 (50)第11章理化检验控制 (53)第12章检验与试验控制 (55)第13章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 (59)第14章不合格品(项)控制 (63)第15章质量改进与服务 (65)第16章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 (68)第17章其它过程控制 (70)第18章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71)附录: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环节、控制点一览表 (73)《手册》发布令本公司旨在遵照国家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一个严密、协调、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向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压力容器产品。

本人现授权质量保证工程师建立、健全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在本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并贯彻执行,主持体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保证工程师有充分明确的职责、权力,在处理质量问题上有权发布停止产品流转的命令,有权行使质量否决权,组织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进行处理,提出建议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直至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及时向本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负责向发证部门报告体系的运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及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修改了第2版《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将其改版为第3版《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本《手册》是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纲领性文件,是进行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它阐述了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全过程质量活动遵循的准则,所有参与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熟悉本《手册》中有关的专门规定,并严格执行《手册》的各项规定。

最新《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最新《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将Ll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2.将2.L2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也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由多人分别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仅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其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批人员担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充装单位的有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安全总监可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可以由安全管理员担任。

”二、附件C修改1.增加一条:“CL2.L2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设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10)组织对批准人以及审核人、校核人和设计人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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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二十一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

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

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

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质量体系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

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

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文件和资料控制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设计控制(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控制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工艺控制(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焊接控制(一)焊材管理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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